APP下载

长江禁捕协同立法里的“加减法”

2021-02-28本刊评论

人民与权力 2021年5期
关键词:三省设区长江流域

☉本刊评论

3 月31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与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达成的共识,我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这一长江禁捕协同立法项目列入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一次审议通过。

长江保护法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决定的出台,是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以法治保护母亲河的积极举措,也是长三角跨区域协同立法的又一成功实践,对确保长三角地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协同推进,意义重大。

这次协同虽然首先由上海发起并率先通过,但我省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照抄照搬,而是根据江苏特点,在立足上海提供的草案文本基础上,做好“加减法”,做到既协同一致又体现地方特色。

突出协同内容。协同立法首先要强调“协同”。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按照长三角长江禁渔联动监督、协同立法座谈会确定的思路,在决定的标题、主要条款、基本格式和实施时间等方面,注意基本保持一致。例如,在长三角合作方面,决定规定,要在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基础上,探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跨省联动监督、协同立法、联合执法等行动,并健全三省一市相互协同的非法捕捞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建设覆盖三省一市的船舶登记信息共享平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对这些内容,我们注意始终保持一致。

兼顾江苏特点。协同立法并不意味着照搬照抄。起草过程中我们针对江苏禁捕工作存在的突出而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增加规定了一些内容,使我省的决定更有江苏特色,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长江干流在我省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很多,调研中,有一个县的长江段就与三个位于不同设区市的县相邻,如何做好交界区域的执法,确保禁捕“不留空”?决定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落实禁捕属地管理责任的过程中,要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更好地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

强化工作配合。要保证协同立法出台法规的质量,相互之间的支持配合很重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法规文本两次来函征求意见,2 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也将决定初稿发往上海征求意见,双方都高度重视,就对方的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决定起草过程中,三省一市强化沟通联系,密切相互配合,参考资料共享,文本信息互通,为共同出台高质量的决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猜你喜欢

三省设区长江流域
三省发布“十四五”交通规划 明确智慧交通任务
区域联动护流域
豪华的龙舟
走遍长江流域的英国小伙
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
地方立法民主性的空间、内涵与路径——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为切入点
撤县设区后新建区“村改居”策略研究
长江流域园区的府际合作研究
对设区城市交通管理立法的思考
湘鄂赣三省开展新闻出版广电战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