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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减轻处罚问题研究

2021-02-28朱鹏飞

法制与经济 2021年6期
关键词:酒驾驾驶证驾车

朱鹏飞

一、酒后驾车相关处罚的发展沿革

我国对于酒驾的相关处罚经历了从粗犷到细致的发展过程。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明确规定不准酒后驾车,但是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1987年,“两高”联合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将酒后驾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1988年,《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对饮酒和醉驾行为作出了处罚、拘留、暂扣驾驶证等规定。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中增设“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内容,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作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分界线,使对酒后驾车这一行为的处罚发生了质变[1]。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法律对于酒后驾驶的定性和惩罚力度都较轻,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酒驾人数与次数随之逐渐增加,并出现了诸多恶性案件。2009年孙伟铭案等恶性酒驾肇事案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对于规制酒驾的呼声日益高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无疑是对人民群众意愿的积极回应。

我国的酒驾行为在绝对数量上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而增加,但经过十年的严格执法、司法与普法教育,在酒驾数量与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上却是明显减少的,这也印证了醉驾入刑十年来取得的显著成绩。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数据显示,江苏省2012年查处的醉驾案件在事故调查中占比七成,2020年的事故比例为三成,交警路面执法查获酒驾占七成。山东省总结出有效治理酒驾的四个经验:聚焦管理短板、创新勤务防控机制;突出社会共治,搭建社会综治体系;坚持情报引领,完善酒驾治理体系;突出舆论引导,营造浓厚宣传氛围[2]。

在当前持续高压治理酒驾的情况下,酒后不能驾车的思想基本深入人心,整个社会对于酒驾危害的认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这一现实情况,当前社会的普遍观点依然是酒驾必入刑,治理酒驾必须持续高压,但是就醉驾入刑的持续性影响来看,实际上可能已经超过了十年前的设想。

二、酒后驾车的后果及其法律变动分析

(一)酒后驾车的后果

酒后驾车相关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参见刑法相关规定;2.公职人员酒驾,第一时间通报纪检监察机关;3.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4.律师、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吊销从业资格证,公职人员可直接开除;5.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审;6.影响办理出国签证;7.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8.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9.子女受牵连,报考公务员、军警校,入党等会受到限制[3]。

(二)法律变动及其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情形。情节显著轻微的常见类型有六种,分别是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挪动车位、睡觉休息与尚未驶出三种类型,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挪动车位可能是为了方便他人与恢复交通秩序,尚未驶出没有造成任何现实紧迫危险,睡觉休息更是不存在侵犯任何法益的可能性,最高院对此作出回应,也是对认为所有醉驾都入刑是处罚不公、是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评判修正。

救治病人型背后的法益是,送亲属去医院就诊这一生命健康法益,是与酒后驾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法律威严、交通秩序、他人生命健康这三种法益的对比。人的生命健康高于其他利益,紧急情况下轻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是可以接受的,亲友生命健康与他人安全之对比,也存在紧迫与一般的区分。综合以上几种情况,最终以出台《指导意见》的方式确定了亲属生命健康利益优先的原则。

隔时醉驾型,可以认为是在保护特殊体质的人,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这一特殊体质可以理解为,自身代谢酒精能力不足,但是又没受到醉酒麻痹的影响。根据周光权教授对《刑法》第133条的修改观点——“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由此认为酒后驾驶本身可能并不绝对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危险,抑或是失去了对自身和车辆的控制才是对他人造成危险的根本原因。而特殊体质的人,饮酒后不易代谢,但是既没有被酒精抑制了行为,也没有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自身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就客观现实来看是能够驾驶车辆的。如果经过一夜休息甚至更长时间仍然不能代谢酒精,但是其自身完全有能力驾驶,在这种情况下将其以酒驾的名义处罚,可能在行为人主观与违法客观上并不一致,因此最高院对这类人予以特别保护。

从《指导意见》来看,最高院对于醉驾的惩罚放开了六个口子,从其性质来看,可以认为是根据刑法基本原则对以下几种情况予以保护:1.没有实质性侵犯他人和社会的法益;2.保护他人法益与紧急避险;3.特殊体质;4.同时违法,对方全责。

三、酒后驾车入刑的历史使命与轻刑的分析

(一)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

法谚有云:“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结合醉驾入刑来看这句话,可以认为十年前的严苛刑法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正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投机倒把罪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后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一样,当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部分不适合当前社会现实时,也应当就此做出相关调整。酒驾在十年前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现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醉驾入刑的社会治理目的可以认为已经达到,而继续以严苛刑罚要求和教育公众,有可能与社会的发展不符。这也是《指导意见》对于醉驾出刑开了六个口子的原因之一。

(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应当给予酒驾人员相适应的处罚

当前法律规定对酒驾的处罚普遍较重,尤其是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等体制内人员而言,更为严苛。这种严苛相比于普通群众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体制内人员多了一份政治要求;第二,党纪处分相比于刑罚更为严格;第三,受过刑事处罚会牵连过多利益,比如可能失去原有工作机会。相比于一个非党员、非体制内的普通群众而言,同样的酒驾行为,体制内人员受到的惩处不同,甚至牵连的范围也不同,这在刑罚与行为的一致上是不公的。诚然,对于党员干部的要求必须更高,但是也应当承认,如果因为一次酒驾,尤其是在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侵害法益的条件下的酒驾,就直接毁掉一个人的前途,甚至其下一代的命运,放在任何人身上都是不可承受之痛。

(三)刑法本身应当是谦抑性的

在能够有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时候,能不适用刑法尽量不去适用。就解决酒驾问题来看,可以认为这一行为能够侵犯的法益是以下几个逐渐严重的层级:第一层级,是国家法律法规,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只要酒后驾车了就是侵犯了这一法益。第二层级,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财产损失,对此有交通肇事罪等罪名对应。第三层级,是造成了人员伤亡,这种难以完全恢复的法益受到更严苛的法律制裁,与之相对应的除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还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等更严重的罪行。第四层级,是既造成了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还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比如手段残忍,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

四、减轻酒驾相关惩罚的构想

就减轻酒驾的惩罚后果这一目的出发,可以从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减轻刑事处罚力度和限缩牵连范围等方面进行调整。

(一)提升罚款等行政处罚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酒驾的规定是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以罚款的方式警醒司机不得酒后驾驶,是法律预测性和教育性的体现。如果需要以降低刑事处罚力度的方式来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国家关怀,为了防止司机心态松懈,可以通过提高行政处罚力度的方式来平衡。就当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来看,主要是自由、财产和许可证三个方面。由于限制自由的拘留应当谨慎使用,且行政法的相关内容限定了拘留时长,因此不宜就酒驾专门延长拘留时间。对于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允许再次取得驾驶证,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其惩罚力度与关怀教育比较合适,能够有效警醒司机在饮酒与长期不能开车之间做出选择,因此也不用改变。当前能够进行修正平衡的,也仅有财产处罚。结合当前我国的人均收入等因素,可以作相应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据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当年中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全国人均GDP为10502元[4],以最低罚款1000元计算,上述三项数据比例依次为10.61%、34.06%、9.52%。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中位数为4037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中位数为15204元,全国人均GDP为72447元[5]。按照2004年的比例换算,2020年对应的数值为4652.3元、5834.8元、6897元,取其中最低值,则酒驾后的行政处罚应当至少为4652.3元,其他幅度依照原先规定按倍数计算。

建议处罚内容修正如下:酒后驾车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45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45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拘留,并处225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这一程度的经济处罚,能够对大多数司机产生足够的威慑,罚没财产既能够直接影响个人和家庭生活,也不会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产生持续性影响,可以作为处罚酒驾的一种参考。针对不在意财产处罚的群体,可以适用下文中梯次限制自由和入刑的方式处理。

(二)提高醉驾入刑门槛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观点,源自对《指导意见》的分析,以及周光权教授等专家学者的观点引用。结合《指导意见》对酒驾出刑的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酒后驾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于醉驾入刑这一严重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在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能不适用刑法就尽量不适用刑法。

除了上文提及的六种情形,还可以在其他几个方面作出修改,从而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1.对于酒驾造成不超过轻伤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过分超过80mg/100ml的,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司法机关可以不予追责;2.对于因无代驾、无法打车等困难间接导致的醉驾,在此种情况中低速醉驾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伤的,在肇事司机赔偿全部损失后,处以同等损失的罚款或一定日期的社会公益服务。这些情况背后的法理支撑,可以认为是恢复性司法观念下的法益损害可承受型、公权力支配型以及法益损害可恢复型。

(三)在近亲属政审中排除酒驾过失犯罪的影响

刑事处罚对于肇事司机而言,最难以接受的是对其子女的影响。我国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身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政治情况[6]。其初始目的是筛选和甄别人才,将反对我党、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差、有犯罪嫌疑的人剔除出公职队伍,同时对可能受近亲属负面影响的人也予以排除,从而保证党、政、军等组织内成员符合国家要求。

就违法犯罪的性质来看,酒驾的危害性远远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严重的犯罪,很多人酒驾的出发点可能只是省下代驾费或者过夜费的侥幸心理。对于因酒驾导致的交通肇事,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其主观方面更是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无法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行相比。如果不同的犯罪故意与不同的犯罪结果,对于后代的影响是相同的,都是政审不合格,不能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军入伍,这对于酒驾司机的后代而言,因父辈的过失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导致自己的前途中断,并不公平。

具体操作可以是,因酒驾带来的行政处罚不进入个人档案,因酒驾导致的危险驾驶罪与可和解的刑事案件不作为政审的参考内容。对于因醉驾导致的交通肇事罪和因深度醉驾导致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予排除在政审范围之外。

(四)梯次提高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酒驾违法行为,本着初犯从轻、累犯梯次从重的原则,可以参照驾驶证的积分清零和周期恢复制度,在一定周期范围内允许出现一次无损害后果的酒驾,给予司机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参照针对“蚂蚁搬家式”走私犯罪与偷税漏税犯罪中的惩罚方法,将行政处罚前置,违法者在酒驾受到行政处罚后,于一年内又犯的,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且梯次提升刑事处罚的力度。对于因酒驾造成损害而符合其他犯罪要件的,依照刑法对该特定罪行依法进行处置,酒驾作为量刑情节。

五、结语

酒后驾驶本身确实是一件违法的行为,不论从任何角度看,都不值得倡导。但是用一刀切的方式处罚酒驾和醉驾行为并不能彻底根治这一问题,并且直接导致很多人就此失去了发展前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给予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意图的人一次改过的机会,尽量以非刑法的方式进行惩罚,可以体现法律温情的一面,可能比严苛刑罚更能让人接受,也更方便违法之人回归生活、服务社会。(编者注:本文实际出刊日期为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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