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高危因素及根因分析
2021-02-28龚志忠
周 雪 倪 杰 龚志忠
中国医疗服务长期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问题,随着人们对医疗资源需求增加,对医疗效果期望增高,我国医患关系变得日益紧张,医患矛盾突出,暴力伤医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呈现出“数量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等特点,医疗纠纷的负面影响大,损害后果严重,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成为摆在每个医院面前十分棘手的难题[1]。2018年10月,国务院颁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开始正式施行,《条例》中将医疗纠纷定义为: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其往往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且双方异议经初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条例》的实施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总结经验教训,防患于未然,仍然是医疗纠纷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北京市某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近3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因素,并对这些高危因素进行根本原因分析,从而为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提供依据,以此将医疗风险管理的窗口前移,降低医患矛盾风险,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选取北京市一家市属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作为研究对象,收集整理该医院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新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信息。目前,除小额赔偿的医疗纠纷在院内快速协商处理之外,对于较为重大的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两个途径,包括向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经医调委第三方调解途径具有调解效率高、速度快、专业度高、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医患双方认可度高等优点,已成为医院处理重大医疗纠纷的最主要途径。因此,本研究重点选取2017年~2019年该医院经医调委调解的案例进行汇总分析。
1.2 数据提取
查阅2017年~2019年所有经医调委调解的医疗纠纷案例卷宗,摘录相关信息并记录在统一的数据录入表格中。资料录入信息包括:(1)患者信息:如性别、年龄、居住地、医保类型等;(2)出险科室信息:如出险科室、主要责任人、技术职称、执业范围、执业年限等;(3)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如责任度评估、调解状态、损害后果、赔偿金额、过失原因等。
1.3 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数据采用Excel软件(2016版本)进行录入,统计分析时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于计数资料采用频数(构成比)表示,组间比较采用Pearson卡方检验,对于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数据统计采用SPSS 26.0软件进行分析,双侧P<0.05认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患者一般情况
2017年~2019年该医院经医调委调解的医疗纠纷案例共计66件,其中男性患者28例(42.4%),平均年龄为(61.1±25.4)岁;女性患者38例(57.6%),平均年龄为(54.3±23.8)岁。
2.2 执业范围分布
根据医生执业范围进行分类,结果显示外科学和内科学专业为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专业,分别为23例和22例,各占所有医疗纠纷的近1/3(34.9%和33.3%),排名第三的为妇产科专业,共计11例(16.7%),见表1。
表1 不同执业范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n(%)]
外科学和内科学专业相比,外科医疗纠纷评估为有责案件所占的比例(87.0%)显著高于内科有责案件比例(45.5%)(P=0.003)。
2.3 科室分布
按照出险科室进行分类,结果显示妇产科为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科室,共11例,占所有医疗纠纷的16.7%;其次为普外科和心血管内科,均为9例(13.6%)和肿瘤科6例(9.2%),见表2。
表2 不同科室医疗纠纷发生情况[n(%)]
2.4 职称分布
将66例医疗纠纷按照医生职称进行分类,结果显示高级职称为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职称级别,副高和正高发生的医疗纠纷分别为26例和27例,各占所有医疗纠纷的39.4%和40.9%,平均执业年限分别为(14.6±4.5)年和(19.1±5.7)年。
不同职称相比,正高和副高评估为有责案件所占的比例较为接近,分别为59.3%和57.7%,而中级职称有责案件比例为75.0%,见表3。
表3 不同职称医疗纠纷发生情况[n(%)]
2.5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根据医疗纠纷发生的不同原因,将上述41例有责案件按照诊疗常规、手术操作、制度执行、医患沟通、设备相关共5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和剖析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见表4。
表4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n(%)]
3 讨论
3.1 医疗纠纷客观高危因素
本研究以北京市某三甲综合性医院为研究单位,对该医院2017年~2019年经北京市医调委调解的66例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外科、内科和妇产科专业为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专业,外科医疗纠纷有责比例显著高于内科。妇科、普外科、心血管内科和肿瘤科是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高危科室。正高和副高职称为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职称级别,发生医疗纠纷的执业年限多为15年~20年。
对于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专业和科室,在既往的研究中,陈特等[2]对北京市法院2013年一审受理的1 152件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医疗纠纷高发科室相对恒定,妇产科(16.5%)、骨科(14.7%)、普外科(9.6%)、急诊科(8.3%)均为医疗纠纷高发科室。钟林涛等[3]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4年~2016年北京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结果显示纠纷发生较多的是妇产科(18.0%)、骨科(15.5%)和急诊科(10.1%)。本次研究分析也发现,从执业范围的角度看,外科(34.9%)、内科(33.3%)和妇产科(16.7%)为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专业,从出险科室的角度看,妇科(16.7%)、普外科(13.6%)、心血管内科(13.6%)和肿瘤科(9.1%)是医疗纠纷发生最多的高危科室,结果与既往研究结果一致。
妇产科所接诊的患者为较为特殊的患者群体,包括孕妇、产妇、新生儿、更年期女性等,在开展临床工作时面临着较高的医疗风险。妇科疾病种类繁多,病因较为复杂,往往需要较长的治疗周期,对患者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严重的影响。产科则节奏较快,产检时容易对胎儿情况产生误判,分娩过程也很容易出现意外情况,对产妇和新生儿造成不良后果,极易引起医疗纠纷[4]。普外科患者通常需要接受手术治疗,手术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度极高的操作,对于术前适应证的掌握,术中并发症的处理,以及术后的恢复治疗,都隐藏着很多风险点需要注意和避免[5]。而心内科多数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房颤、心衰等患者,疾病相对紧急严重,随时都可危及患者生命安全,加之近年来心脏介入手术得到广泛开展,术中突发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将成为潜在的纠纷隐患。由此可见,因上述科室本身具有疾病难度高、工作压力大、风险度高等特点,在医疗纠纷管理中应该引起医院和科室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除高危科室外,本研究还发现,医疗纠纷的发生风险与职称的高低呈正相关,医生职称越高,医疗纠纷的发生风险越高,发生医疗纠纷的执业年限多为15年~20年。分析认为,在医生的整个执业生涯中,对于年资低的医生,大多从事的是较为简单的疾病治疗工作,处于临床经验学习阶段,治疗较为谨慎,即使出现差错往往也不会引起较大的事故。但是对于高职称的医生来说,随着执业年限的增加,临床经验累积也越来越丰富,职称越高意味着在临床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和责任越重,从事诊疗的疾病复杂程度和手术操作难度也越高,由此面临的医疗风险也越高,反而更容易发生医疗纠纷。因此,从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角度出发,医院应给予高级职称医生更多的关注。
3.2 医疗纠纷根因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研究进一步对近3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从诊疗常规、手术操作、制度执行、医患沟通、设备相关共5个方面进行了根因分析。
3.2.1 诊疗常规方面
(1)治疗不及时。住院实行三级查房制度,即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查房,不同级别医师查房均有相应的频次要求,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查房,可能就无法及时观察和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并给予及时的处理,就有可能会错过患者最佳的治疗窗口。例如,某孕妇入院行剖宫产手术当天未行胎心监护及超声检查,入院当晚至次日术前无胎心检查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异常,剖宫产出两个男婴,其中一个男婴无生命体征,由此引发纠纷,医方因未及时发现胎儿病情变化并采取治疗措施,存在一定过失。
(2)误诊误治。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不乏有医务人员缺乏一定的责任心,对患者病情的判断和治疗过于主观,可能会忽视很多对诊断和治疗很有价值的检查结果,造成误诊误治[6]。例如,某患者因“后心不适,疼痛3天”门诊就诊,医生除开具血常规检查外,未给予其他相关检查,患者当日回家服用药物后突发病情变化而猝死。调解认为医生在未明确病情的情况下给予药物治疗,延误患者病情诊断及治疗,存在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患者猝死存在因果关系。
(3)诊疗护理不当。诊疗流程是患者在医院就诊的过程中,所经历的整个诊疗环节,由于不同的疾病缺乏统一的诊疗流程,就容易导致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例如,某患者因脑血管病入院行介入治疗,治疗过程中出现右眼剧烈疼痛,术后患者出现视物困难,引发医疗纠纷。在手术观察过程中患者两次诉右眼部疼痛,未引起医生注意,未急请眼科会诊,术后亦未立即请眼科检查,延误了患者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诊断及治疗,丧失了溶栓急救的黄金抢救时间,存在一定过失。特别是对于此类诊疗过程中操作不当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医生缺乏预判,会诊不及时,就会大大增加患者风险,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2.2 手术操作方面
(1)手术失误。研究显示,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能力差,技术水平低所造成的医疗损害引发的医疗纠纷占比11.6%[7]。有的医务人员忽视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培训,基础知识不牢,临床经验不足,过分依赖仪器设备检查等。医务人员的技术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患者治疗效果的好坏,也决定了发生医疗风险的高低。例如,某患者因“十二指肠肿瘤,肝转移”入院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中发现肿瘤巨大,且与肝门部浸润生长,粘连严重,宜行姑息手术,但医方予根治性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方案不当。术中由于医方操作不慎,损伤患者门静脉及脾静脉致破裂大出血,予以修补后继续手术中再次出现大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导致患者出血性休克,鉴定认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针对手术科室高发的风险,北京地区已有医院在逐步试点推广手术意外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进行转移。但根本问题还是在于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2)术前评估不足。在进行手术前,医生没有对患者的病情做好充分的评估,没有关注患者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手术或操作前的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估计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做好意外情况发生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替代治疗方案,都是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潜在风险点[8]。例如,某患者因痔疮行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腹痛,后经检查发现肠瘘,行二次手术修补及结肠造瘘治疗。术后患者肠瘘无法还纳,患者对手术不满引发纠纷。调解分析认为,患者曾有子宫手术史,医生术前对手术中可能发生的局部粘连、解剖位置改变等风险性评估不足,未请妇科会诊,术中操作不慎,致直肠阴道瘘不得不行回肠造口及还纳等治疗,给患者造成痛苦,应承担主要责任。
(3)围术期处理不当。围手术期包含手术前、手术中及手术后的一段时间,是包含手术治疗的一个全过程,手术过程通常是医患双方最为关注的地方,就很容易忽视术前和术后的病情管理,因此,也成为医疗安全事故和医疗纠纷多发的时期。例如,某患者因“摔伤后腰背部疼痛7月余,加重2个月”入院行腰椎手术,术后伤口发生感染不能控制。鉴定认为,患者术前尿常规白细胞增高,泌尿系感染常见于杆菌,医方选择抗菌药物无针对性,术后伤口分泌物、血培养及尿培养均为杆菌,由于手术切口感染,行多次手术进行处理,出血量大,导致患者凝血功能障碍、失血性休克、肝肾功能一过性损伤等症状,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支出,应承担主要责任。
3.2.3 制度执行方面
医疗规章制度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在心、贯彻落实的从业底线,是保证患者安全和诊断治疗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督促医务人员不犯错误的重要保障[9]。
(1)患者知情同意。患者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如实告知,特别是对于需要手术或操作治疗的患者,医生往往对主要的治疗方案进行说明,而对于备选方案简要一笔带过,甚至未告知患者及家属,这样很容易导致患者对治疗方案理解不充分,留下纠纷隐患[10]。例如,某患者因“间断胸痛1年,加重1周”入院,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行冠脉造影检查,双支病变累及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根据患者病情术中需要安放冠脉支架,医生仅口头告知患者家属,未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术后患者及家属不同意使用进口支架,由此引发纠纷。针对此类情况,在进行手术、操作或治疗前,都应该将治疗过程、存在的风险、替代方案等告知患者,征得患方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2)保护患者隐私。医务人员未重视患者隐私保护问题,在工作中不经意间将患者个人信息和疾病情况进行传递,未做好相关的隐匿保护措施,由此产生不必要的误会而引发医疗纠纷。例如,某女性患者因“排便疼痛伴便血”来院就诊,初步诊断“混合痔、肛裂、肛周感染”。患者自述就诊过程中,在无旁人的情况下,男性医生未予告知便对其进行多次指诊检查,患者认为侵犯其隐私而引发纠纷。针对此类情况,男医生在为女性患者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对患者进行告知说明,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建议有第三人在场,若患者明确拒绝可转由女医生接诊。
(3)依法执业。医务人员在从事相关诊疗活动时,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方可开展诊疗工作。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具备相关执业资质,或超执业范围诊疗,即使经验再丰富也是不被允许的。医院在对医生执业资质和临床工作进行审核时,应做好梳理,确保医务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3.2.4 医患沟通方面
(1)医务人员沟通欠佳。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医患双方建立信任的前提,医务人员需要对病情进行充分沟通,使得患者能够了解疾病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后果。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与患者沟通不充分,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语气生硬,缺乏耐心,就很容易引发医患矛盾[11]。
(2)未达到预期承诺效果。医学专业性强,由于患者医学知识缺乏,理解能力有限,对医疗结果期望过高,过于理想化而与实际情况产生偏差,当最后治疗未达到患者期望时,患者对治疗效果不理解或不接受,进而引发医疗纠纷[12-13]。例如,某患者行牙齿种植,先后共种植牙体14颗,医生向患者承诺不会出现问题,使患者对于治疗效果抱有过高期待,但后期患者其中2颗种植牙发生脱落,需重新再次种植,增加了患者经济支出,由此引发医疗纠纷。
同时,不同的患者疾病严重程度不一,即使患有相同的疾病,最终的治疗效果也会有所不同。患者由于对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充分,对诊疗期望值较高,不理解疾病治疗的个体化差异,一味地与同类型疾病的其他患者进行不恰当比较,当治疗效果不一致时,便对医生诊疗产生质疑[14]。
3.2.5 设备相关方面
设备及药品、耗材的原因,归根到底也是人的原因,它不仅涉及到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还涉及到医院的供应部门、采购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例如,某患者因“细菌性肺炎”入院治疗,既往肾功能不全,有透析病史,医生将其送往透析室进行透析,因未携带氧气等抢救设备,患者到达透析室后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死亡。另一位患者因“一侧肢体偏瘫,活动障碍”入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行CT检查时,未行牢固固定,CT机升降过程中,将患者左上肢卡夹,致患者左肱骨骨折,由此引发纠纷。因此,在进行手术或操作治疗前,耗材、药品等要准备充分,避免紧急情况时需要临时调配,而延误治疗时间;检查设备运行期间要时刻关注患者情况,要有相应的应急替代方案,避免突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导致患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此外,要核查有效日期,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耗材等,患者安全得不到保障,对患者身体造成损害[15],等等,这些都是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潜在隐患,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