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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证据法”在文献学研究中的运用与局限

2021-02-27

关键词:证据法传世考古

姚 斓

(贵州财经大学 文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溯源于宋代的疑辨思潮在清季姚际恒、崔东壁启发下,借晚清今文经学家之手得以兴盛,最终成为与西方近代文献批评学(the textual criticism)和实证主义思潮及日本“尧舜禹抹杀论”相通的古史辨派。

诚然,“疑古”是打破经学藩篱的重要环节,也是史学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一步。但由于古史辨派疑古的关键方法是利用逻辑推演、理论论证等文本分析手段,对传世古籍提出普遍怀疑,从而使很多疑古派的研究成果存在以下偏误:将古书自身年代和古书内容的年代混为一谈;对古书形成的漫长过程视而不见,取晚不取早;在自身学术渊源上沿袭晚清今文经学对古文经学的偏见,将《左传》《周礼》等古文经一概斥为伪作……

为了拨乱反正,王国维与疑古思潮针锋相对。他提倡以新发现的出土材料为依据,证实、订补古书记载,并最终提出“二重证据法”。他在他的重要论文《殷卜辞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中就以二重证据法为研究方法,利用甲骨卜辞对《史记》有关商代王室谱系的记录进行考证,并最终证实了《史记》等传世古籍内容上的可靠性,给当时甚嚣尘上的疑古派予以打击。

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最早被称为“二重证明法”。该说初见于王国维1913 年所著《明堂庙寝通考》,但该部分内容后来又被删去。真正让二重证据法光耀于世的是王国维《古史新证·导论》中的一段话:

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唯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以断言也。[1]2-3

“二重证据法”的提出,在古史研究和古文献研究等学术领域均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即使是以“破坏伪古史的系统”为己任的顾颉刚也不得不承认“要建设真实的古史,只有从实物上着手的一条路是大路”[2]44。而对于古典文献学研究来说,“新证派”就是深受“二重证据法”影响而产生的新学派。“新证派”的代表学者于省吾、陈直等,均在各自的研究中,大量运用考古发现材料对传世文献进行整理,并取得了不俗的成果。有了这些成功经验作为借鉴,在考古大发现的时代浪潮之下,“二重证据法”被广泛运用于古史研究和古典文献研究,甚至被部分学者奉为“金科玉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疑古派还是释古派学者都自觉地在各自研究中以“二重证据法”为研究方法,运用出土材料进行论证,却往往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对“二重证据法”进行反思是将考古学知识运用于古典文献学研究的前提,笔者不揣简陋,敢呈愚见,以就教于博雅君子。

我们知道在科学研究中,一个成功的实验结论它应该是可重复的,即在排除个体操作等其他干扰的条件下,在实验对象和实验方法一定的情况下,同样的实验其结论(或数据)应当趋于稳定。人文学科虽与自然科学迥异,但在“二重证据法”这一方法论的使用问题上仍可借自然学科科学实验方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类比:当研究方法——二重证据法确定时,在不同出土文献及它们所对应的传世古籍确定的情况下,不论研究者是疑古派学者或释古派学者(可排除多次重复实验中个体等其他因素对实验造成的不确定性)在多次使用二重证据法进行验证后仍然得出相反的结论。那就不得不怀疑试验方法,即“二重证据法”的科学性了。

对二重证据法是否能作为勾连出土材料与传世古籍的科学方法这一问题进行讨论的文章很多,其中以罗泰(Lothar von Falkenhausen)《中国考古学的历史癖》(On the Historiographical Orientation of Chinese Archaeology)影响最大。若按研究结论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整理,讨论“二重证据法”合理性的文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仍以“二重证据法”为基础方法,只是在王国维“纸上之材料”“地下之新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扩充的。这类学者中影响最大的是饶宗颐提出的“三重证据法”。杨向奎[4]211-232、于大成[5]507-560、叶国良[6]9-12、廖名春[7]220-240等学者也持相似观点。

(2)仍以“二重证据法”为基础方法,但强调“二重证据法”的合理使用必须对应一系列前提和具体操作步骤的。如梁涛、白立超等认为对古书通例的充分把握,是正确使用“二重证据法”的关键所在。[8]于大成、叶国良等则强调出土材料当在甄别后方可用于文献学研究。而李锐等则认为若要保证“二重证据法”的有效运用,就要从对“二重证据法”进行界定开始,并归纳出“二重证据法”使用中要注意的三条规则、三条推论和两个局限。[9]

(3)认为“二重证据法”不是科学的研究方法,应当予以摒弃的。如西山尚志以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为基础,认为“二重证据法”具有不可证伪性,在逻辑上也站不住脚,不是科学的研究方法。[10]

检视王国维对“二重证据法”的描述:“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唯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以断言也。”[1]2-3我们可以提取出“二重证据法”的两个要素,即地下之新材料(考古发现)、纸上之材料(传世文献)。而“二重证据法”就是勾连考古发现与传世文献的研究手段。这一研究手段包含两方面内容:(1)以考古发现证实传世文献记载真实可靠;(2)若无考古发现证实,传世文献的记载也不可轻易否定。

因此,要确定“二重证据法”的科学性,就要从“二重证据法”所包含的两个要素和两方面内容入手。

从“二重证据法”的二要素来看,考古发现和传世文献都具有先天的缺陷。

(一)考古发现的特殊性

考古学主要是围绕着实物资料进行研究的科学。考古学研究的实物资料具有不完整性、偶然性、主观性等特殊性。

1.考古发现具有不完整性

考古发现的实物资料大多是静态的——相对于整个人类社会具有不完整性。这就意味着考古学在研究社会生活、社会制度、社会政治等方面作用有限,在社会大众的一般心智、心理、审美情趣等方面更是力不从心(毕竟大部分考古发现多与当时精英阶层相关,而甚少和平民相涉)。

此外,除了材料本身的不完整外,考古发现结果的发表本身也不完整,而这也为我们的研究带来困难。如在墓葬材料发表时,对车马器等材料的重视向来次于铜礼器、玉器或典型陶器,很少论及车马器的制作精疏或是否有使用痕迹等情况。这使得我们无法对墓葬中广泛出现的使用过的车马器进行全面的统计,给古代车马制度的研究工作带来不便。

2.考古发现具有历史偶然性

对考古学来说,考古发现的实物资料经历千百年的变化保存至今,其保存的过程和发现的过程都充斥着历史偶然,这些偶然决定了考古发现本身具有历史偶然性。我们目前所掌握的考古发现从实质上看,都仅仅只是事物本身某一历史节点的静态表现,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当时的普遍情况。在没有大量的、辐射范围广的考古发现作为补充的情形下,我们很难对孤立的考古发现所反映的当时的社会生活进行定性。

因此,受考古发现的特殊性影响,在缺乏大规模的考古证据前提下,我们很难通过零散的考古发现就对当时的社会情况进行立论——目前发现的考古实物证据或文献证据很可能只是当时社会的特例,并不具备典型性。

可是,单就出土文献的研究来说,现在有一种研究倾向——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比较中,如果二者相同,则证明传世文献可信;如果二者相异,则证明出土文献可能为真或直接判断出土文献为“真”,传世文献的记载为“伪”。这样的惯性思维是很危险的。应该明确的是,包括出土文献在内的出土材料与传世文献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不能盲目地认为出土文献在真实性上就一定优于传世文献。

3.出土材料的主观性

我们的历史究其本质其实是社会人群以文字为载体传递的集体记忆。因此,由文字形成的传世文献本身其实只是集体记忆的载体而已。可以肯定的是,文字或文献本身不是记忆的唯一载体:歌舞(如苗族古歌等)、定期仪式(端午食粽子、龙舟竞渡与屈原纪念等)、口述传说(如《格萨尔王传》等少数民族史诗等)、窖藏文物或贵族墓葬出土物等都可用来承载记忆。有学者因此提出不仅是个人经常将知识与经验图像化,以便回忆;社会也常以文物(artifacts)或图像来强化集体记忆。从这个角度来说,考古发掘所得,尤其是出于墓葬或窖藏的文物,都是被有意识地、主观地制造、收集并集中保存下来的文物。这些器物上所包含的文字铭刻、图像花纹,常刻意表达某种社会价值,或强调某些集体记忆。不仅出土材料的物质材料具有主观性,墓葬内出土的典籍文献也一样——它们之所以存在于墓葬之中,是与墓主本人的思维倾向(如郭店楚墓出土了不少儒家思孟学派或道家经典)或当时的社会生活习俗(遣策等出土)紧密关联的。因此,一个刻着族徽或自述祖先出身的铭文的殷周青铜器,其徽记与铭文内容的真实性是有待考虑的。尤其是当祖源追溯时代特别久远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一点和隋唐族谱相类,碑刻上的隋唐族谱常常不是历史真实,而是制造者有意要别人相信的谱系)。

如清华简《楚居》载有季连神话传说,并极力推崇季连的历史地位。而《左传》和望山楚简、包山楚简、葛陵楚简等在记楚人祭祖时都只有鬻熊的记录,而不见季连。这表明《楚居》所述季连神话传说及其显示的历史地位并未被楚人认可为史实。因此,《楚居》虽然是楚人自记,可其中楚人自述的传说也不能当作信史使用。这不是说《楚居》或与它相似的记载了久远族谱的出土文献或传世文献的记录都是脱离史实的虚妄之辞。将其结合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细致辨析,可去伪存真而补充传世典籍记载的缺失。而且,我们还可以探索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季连、丽季的神性,包括季连与盘庚之女的传说都很可能是楚人为了神化或者夸耀修饰祖先在商周的地位而自诩自尊的结果。

顺带一提的是,主观性倾向不仅在出土材料中凸显,在传世文献中也同样存在:文献形成的时代具有不确定性,许多文献记述的是一种对当代的理想或是理想古代的建构,尤其是战国时代形成的“对春秋及其以前史事的追述与构拟”(对《周礼》来说更是突出)。

(二)考古发现整理结果的假设性

建构主义的知识观告诉我们,知识是一种解释,一种假设,不是最终的定论,也不是对客观现实的准确表征,它往往是动态的、可变的。对考古发现的整理也同样如此,考古发现整理结果本身就具有假设性。

就物质资料而言,现有的考古手段在很多时候无法确切获知所发现的墓葬、城址等的具体年代,往往只能给出一个可供参考的上限和下限,而这必然会给利用“二重证据法”研究传世文献的工作带来误差。

对文字资料来说,情况就更为复杂了。首先,由于年代久远、保存不当,考古文字资料自发现之时起就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竹简木牍本身碳化腐朽,简牍之间编连散乱,刻石石料断裂、散佚等。其次,由于文字本身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今人在阅读出土文献资料时往往会出现释读的问题,对一些字来说,不同学者观点不同,将这些观点运用于传世文献研究时,会导致不同的结论出现。此外,对于简牍文献来说,释读文字本身就存在困难,这种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简牍的编连工作,对简牍上下编连进行纠错的研究已经是目前古文字学和出土文献研究的一个重要组块。最后,对部分出土文字资料来说,还存在定性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发生在非科学考古出土的文字资料上(如清华简、上博简等)。由于不是科学考古发掘所得,这些文字资料的年代无法根据出土环境等相关证据得到确证,甚至由于缺乏详细的考古发掘经过,这些出土文献的真伪都存在很大争议。

(三)传世文献的不完整性

从主观上来说,一方面,传世文献的记载并非包罗万象,不同的文献总是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加之受作者本身思维的限制,我们今天所能得到的传世文献多集中反映了士及以上阶层的生活状况,而对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记录不足。另一方面,对一些文献来说,其作者和文献内容之间没有共时关系。这一点在史书的编撰上尤为明显:史学家在编写史书时,往往只能根据其他文献材料、民间传说等对前代情况进行回溯。而正是由于作者与文献内容之间年代上的错位(有时还要受政治上正统观念的影响),加剧了传世文献自身的不完整性。

从客观方面来说,传世文献在社会上流传的时间越长,一方面,文献中使用的字词发生词义扩大、缩小、转移等情况越普遍,这加大了后人释读的难度;另一方面,文献本身在传抄中出现如增字、讹字、衍文、倒文等各类错误的概率也会提高。因此,传世文献的流传往往伴随着注解、校勘等文献学整理工作。于是乎,经过漫长历史的反复解释和来回校勘,传世文献往往版本多样,但即使是学界公认为最接近原稿的权威版本其实质也只是历史改定的定本,与原著必然有一定差别,不可能完全符合这一传世文献产生时代的知识内容和语言文字形式。即,传世文献的基本构成实际上是多层次的复杂重叠构成。

再从“二重证据法”的两方面内容看,都是以传世文献为立足点,若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吻合,则传世文献记载可信;就算没有考古发现证实,传世文献的记载也不可轻易否定。即“二重证据法”本身不能用于传世文献的证伪工作。

可是在实际研究工作中,学者们在利用“二重证据法”链接传世文献和考古发现时,往往出现对“二重证据法”二要素的缺陷估计不足的情况。在遇到传世文献与考古发现抵牾时,忽略“二重证据法”本身不具备证伪功能就遵循考古资料真实性更高的思维惯性,对传世文献进行辨伪。

下面,笔者将以郭店本《老子》的研究为例,论证考古发现的特殊性对“二重证据法”使用的限制。

郭店本《老子》出土后,学界在有关《道》经《德》经先后顺序的讨论上就一度失去客观。以出土文献更早为由,在逻辑上默认了出土文献的真实性。而忽略了古书在编辑成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即古书在流传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多个版本。

又由于郭店本《老子》与传世本《老子》在文字上的出入,如传世本《老子》的“绝圣弃智”,郭店本作“绝知弃辩”;传世本“绝仁弃义”,郭店本作“绝伪弃诈”等。不少学者因为这些异文对研究早期儒道两家关系有着重要意义而选择性地忽略了考古发现的特殊性,从而直接得出战国中期以前的道家并不非圣,也没有绝仁弃义,儒道两家早期原典所载思想接近,都是为了消解“礼崩乐坏”而提出的不同设想和方案的结论。

这样的结论乍看没有问题,但只要结合考古发现的特殊性思考就会产生这样的疑虑:郭店本《老子》是否就是当时普遍流传的《老子》抄本呢?由于目前尚未发现其他战国时期或更早时期的《老子》版本,因此,我们无法通过比较版本来确定战国时期《老子》通行本的问题,这一疑虑也自然无法开解。事实上,已有学者指出了这个问题:周凤五认为郭店《老子》是一个儒家删节改编本[11]53-63,黄钊认为是稷下道家摘抄本[11]484-492,黄人二认为是受邹齐儒家影响而产生的改动节选本[11]493-498,程水金认为是受某种思想篡改的摘抄本[11]499-505……以上诸家都认为郭店《老子》不能代表当时的普遍情况。因此,仅仅凭借郭店本《老子》与今通行本《老子》的差异就径自宣称今通行本《老子》章节安排有误,甚至于扬言要通过郭店本《老子》和通行本《老子》的重要异文来改写先秦思想史,重塑先秦儒道二家关系的做法都是非常武断的。

同样的,考古发现整理结果的假设性也限制了“二重证据法”的使用。仍以前文所举郭店简《老子》为例。有不少学者利用郭店本《老子》甲本开头“绝知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绝为弃诈,民复孝慈”的文字与通行本“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之间的差异来论证各自议题。但在本案例中,郭店本《老子》的关键句“绝为弃诈”的释读并非是确凿无疑的,裘锡圭在《纠正我在郭店〈老子〉简释读中的一个错误——关于“绝伪弃诈”》一文中就有详细的论述[11]25-30。

同样的,由于“二重证据法”的内容决定了“二重证据法”本身不具备证伪功能,也因此,在面对考古发现和传世文献出现抵牾时,不能使用“二重证据法”进行真伪判别。实际上,从传世文献和考古发现的不完整性考虑,很多情况下,二者都只是为具体历史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结果提供了一个历史可能。如马王堆帛书《春秋事语》在许多历史事件的起因、具体人物及事件结果上,就与《左传》存在抵牾。又如上博简《郑子家丧》的内容就与《公羊传》《左传》《史记》等传世文献在事件发生的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上存在差异。可我们并不能依据这些抵牾便得出某本为“真”,某本为“伪”的结论。因为这些历史记载都是回溯性的历史记载——记录者的活动时期与事件发生的时期往往是非共时的,所以这些记载往往不是历史事件发生的实录。因此,不论是已有的传世文献,还是新的考古发现都只是为该历史事件发生的具体过程提供了不同的历史可能。我们在处理这类材料时,只能将这些可能加以搜集,并列于研究之中,以备参考,而不能以某一个为依据,对其他的可能进行真伪的判断。

毋庸置疑地,考古发现与传世文献的合理结合会大大促进古文献学研究的发展与进步,反之一味强调文献或考古发现的独立性,会不自主地阻碍研究深入,并最终导致错误。考古发现与传世文献不论是贴合还是抵触,都能促进研究者深入讨论,开创新视野新思路,从而促进古典文献学的发展。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如于省吾运用先秦文字研究成果来考释先秦文献,从而写就《尚书新证》《诗经新证》《楚辞新证》《诸子新证》等一系列书籍,产生巨大影响,并最终为“新证学”奠基。又如徐平芳的城市考古研究、孙机的汉代物质文化研究、陈直《汉书新证》《史记新证》等都是巧妙将考古发现与传世文献进行有机结合的成功范例。

那么,如何在文献学研究中提前规避“二重证据法”使用时的局限,做到科学运用“二重证据法”呢?

我们认为,可以先按研究问题将相关研究分为史实考证和文本研究两类。

对于史实考证研究来说:首先,要注意“二重证据法”不具备证伪功能。因此,在利用“二重证据法”进行史实考证时,只能从证实、补正的角度入手,以考古发现所得对传世文献记载进行补充说明。而在面对证伪、证无的问题时,“二重证据法”就不再适用了。此时,应该参考傅斯年《史料论略》[12]46-56的做法,将考古发现中的实物材料和文献材料按照与史实的关联程度分为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两种。“凡是未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写的,是直接的史料;凡是已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写的,是间接的史料。”[12]47如此一来,如毛公鼎、甲骨卜辞等均可视为直接史料,而《春秋事语》、上博简《郑子家丧》等是间接史料。属于直接史料的出土材料可直接用于历史事件的证伪。而对于间接史料来说,它们同传世文献一样,都是辗转写就的历史记录,与历史事件本身年代不共时。因此,如果这类间接材料与传世文献的记载存在抵牾,那也只是为所需考证的历史事件提供了新的历史可能,不可据以进行证伪。

对文本研究来说:我们可将考古发现所得分为物质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献两大类。

物质考古资料作为实物证据可直接对传世文献中所提到的名物、典制等进行补正。这里需要强调的仍然是考古发现与传世文献都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在面对抵牾时要审慎,切忌孤证为训。尤其是在出土文献及传世文献相关记载都很稀缺的情况下,对传世文献中所提到的名物制度等进行训释要切忌想当然。

如果发现后世注疏家对某一名物进行的训释与今日之考古发现不合,则在确证该物品确为古籍所记载之物后,可直接对注疏家的说法进行辨误。这类利用考古发现对旧注旧疏的陈说进行辨误的例子很多,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宋代——洪迈便曾利用金石材料考订汉儒旧说。如《容斋三笔》“牺尊象尊”条就利用出土文物纠正了郑玄等汉儒注释之误,肯定王肃之说:“予按今世所存故物,《宣和博古图》所写,牺尊纯为牛形,象尊纯为象形,而尊在背,正合王肃之说。然则牺字只当读如本音,郑司农诸人所云,殊与古制不类。则知目所未睹而臆为之说者,何止此哉!”[13]441

不过这类确凿无疑的例子很少。更多的情况需要我们铭记考古发现的特殊性,不针对传世文献和考古发现的抵牾进行证伪辨无,比较科学的做法是存疑备参。

而对出土文献来说,由于出土文献的古籍构成简单,没有成年累月流传过程中后世学者传抄删改的痕迹;有的出土文献,如遣策、部分司法文书等甚至没有古籍的重叠结构,加之出土文献的写定时间往往较早,因此出土文献可根据自身具体的写定时间为对应年代的传世文献提供第一手资料,在训诂、校勘、版本等文献学研究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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