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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环境规制与外资企业撤离

2021-02-26董婉怡吴传琦辛大楞

金融与经济 2021年1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外资企业规制

■董婉怡,吴传琦,辛大楞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凭借巨大的市场规模、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不断优化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外资企业涌入中国。然而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部分跨国公司对其生产布局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调整,不少外资企业选择撤出中国,还有部分企业选择转让给中国本土企业,开始出现了“外资撤离潮”“中国失去产业竞争力”“中国制造”终将被“越南及其他亚洲国家制造”所替代等言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指出稳外资成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要“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促使发达国家从战略层面重视供应链安全问题,如日本政府宣布要拿出22亿美元来帮助在华日企回迁本国或迁至东南亚地区,美国重提“促进制造业回流美国”计划,“外资要全面撤离中国”的舆论再次兴起。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具体表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另一方面,自2013年政府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中央以及各地政府以出台政策的形式持续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环保政策以行政手段不断向经济、法律方向延伸。环境规制作为近几年来我国保护生态环境、致力于绿色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质量的政策措施。分析以上两个因素对外资企业区位选择的影响,更加精准地分析当今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影响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外资企业撤离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研究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现象。刘振林等(2016)从外资企业自身经营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情况、工资及税收支出是影响跨国公司是否撤出中国的重要因素。李玉梅等(2016)通过对东部沿海10个城市外资企业的问卷调查,表明投资环境对撤资决策的影响力最强,继而是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母公司特征和行业发展状况。苑生龙(2017)认为,我国整体市场环境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导致我国利用外资进入新的阶段、劳动力、土地和环境要素成本不断上升、中国本土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及国内外政策的调整等因素都促进了在华外资企业的停产撤离。李磊等(2019)通过外资企业与城市最低工资进行匹配,发现城市最低工资的上升显著地提高了外企撤离的概率,且主要对生产率低、低端制造业及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研究环境规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现有研究多基于“波特假说”研究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大部分的研究认为,环境规制能够倒逼企业进行创新(胡珺等,2020)。何雄浪和陈锁(2020)认为政府型环境规制对本地和邻地的技术创新的影响整体上呈现出正“U”型,市场化环境规制则呈“U”型。也有学者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生产率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王杰和刘斌(2014)的研究认为环境规制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呈倒“N”型关系,合理的规制强度对企业的创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起到倒逼作用,但一旦超过了企业能够承担的环境规制强度,就会产生负向影响。张海玲和张宗斌(2018)从企业的技术距离视角出发,认为企业越基于技术前沿,环境规制对其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作用就越明显。在与本文相关的研究中,杜威剑(2018)的研究发现环境规制提高了落后产能企业退出市场的概率。

总体来看,关于外资企业撤离中国市场的影响因素研究较少,也少有文献综合考虑最低工资标准与环境规制对外资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据此,本文通过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及环境规制数据与外商投资企业数据相匹配,较为准确地识别出最低工资和环境规制对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影响,为“外资撤离潮”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进一步的异质性分析表明多数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是效率较低、创新能力较差、非高新技术的外资企业;最后,通过分析企业所在地区的特征,表明欠发达地区的外资企业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环境规制的影响大于市场化程度高、人力资本水平高的发达地区,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提供新的经验依据。

二、数据与实证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Wind数据库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数据从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各地级市政府官方网站及当地统计公报整理获得。限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样本的时间跨度为2008—2016年。

1.环境规制强度数据

参照卢硕等(2020)的研究,通过工业烟(粉)尘去除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SO2去除率这5个指标,运用熵值法计算2008—2016年各地级市的环境规制强度(ER)指数,数值越大表明地区政府对环境的规制强度越高,反之则规制强度越低。

2.企业层面数据

选取2008—2016年上市公司中的外资企业作为企业层面的样本数据。国泰安数据库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性质文件中,明确界定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本文依此为标准识别出了上市公司中的外资企业。企业层面的其他数据来自于CSMAR数据库、Wind数据库。为了缓解数据极端值对结果的影响,对公司层面的连续变量数据进行了1%的Winsorize处理。

(二)计量模型的构建

为了综合分析影响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因素,结合以往研究,设定如下模型:

其中,下标i 代表企业;c 代表企业所在地,在本文中为地级市;t 为年份。被解释变量EXITict为二元变量,EXITict=1 表示城市c 外资企业i在t年选择退出市场,反之则为0。核心解释变量lnmwct为城市c在t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数据;ERct为城市c在t年的环境规制强度数据。Xict与Zct分别表示企业与城市层面的控制变量。εict表示随机误差项。

(三)其他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1.企业层面控制变量

(1)企业年龄的对数(ln age),以观测年份与企业成立年份之差表示。同时加入企业年龄的平方项进一步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2)企业从业人数的对数(ln emp),以企业当年年末从业人员的数量来表示企业规模。(3)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ROE)、企业营业利润率(profitrate)来表示企业的经营状况。(4)企业资本密集度的对数(ln kl),以企业的年末固定资产净值与员工总数之比表示,企业资本密集度越高,越有条件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5)企业融资约束(KZ 指数):借鉴魏志华等(2014)的做法,根据公司的财务指标计算出相应的KZ 指数来表示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该指数越大,表明该企业所受的融资约束越高。

2.城市层面控制变量

(1)城市人口数的对数(ln pop)表示该城市的市场及劳动力规模。(2)城市人均GDP的对数(ln gdpper)反映该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3)城市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lnfdi)表示该城市对外国资本的吸引力。使用外资金额越多,表明该城市对外开放水平越高、外资进入的限制较小,同时也说明该地区内外资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

表1 主要变量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3.外资企业是否退出

参考李磊等(2019)和黄漓江(2020)的做法,识别外资是否退出的标准为企业是否以外资身份存在于数据库中,即若企业第t 年存在,而在t+1 年不存在,则认定外资于第t 年撤离中国。针对可能出现的外资企业内资化问题,由于CSMAR 数据库中对于股权有明确的界定,若出现外资控股企业出售股份或被内资企业并购等行为,其股权性质就会发生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外资撤离中国市场。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基准结果

由于被解释变量EXIT 为哑元变量,因此采用Logit模型来进行估计。表2报告了Logit模型的边际效应估计结果,通过逐步加入控制变量的方法来分析最低工资标准与环境规制这两个变量对外资企业退出市场的影响。其中第(1)列仅探究了最低工资标准,结果显示最低工资标准与外资企业撤离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最低工资标准的上升显著增加了外资企业退出的概率,这验证了李磊等(2019)的结论。第(2)列中仅使用环境规制变量,结果显示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置信水平上高度显著,表明总体来说,我国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增加了外资撤离的概率。第(3)列为对两个核心解释变量进行估计的结果。在第(4)、(5)列中逐步进入了企业层面和城市层面的控制变量。加入企业和城市层面的控制变量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企业规模越大、经营状况越好、盈利能力越强、资本密集度越高以及受到的融资约束越小那么其退出市场的可能性就越低;就企业年龄来看,企业经营时间的增加可以显著降低企业退出的概率,这是因为随着企业经营时间的延长,企业具有稳定销售渠道和客户的可能性就越高;就城市层面的因素来看,城市人口规模与外资撤离之间呈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对外开放程度越高的地区,外资企业退出的概率也相对较小。这与张宗斌等(2019)的研究结论一致,即城市发展潜力及水平是吸引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表2 基准logit估计结果的边际效应

此外,单独分析环境规制强度对外资撤离的影响时,其影响为正且高度显著,但在综合分析影响外资撤离的因素时,环境规制这一因素的影响方向却发生了变化。说明环境规制对外资撤离的影响方向是不确定的,影响外资作出撤离决策是多个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显现,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质量,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严苛的环保整治活动。不少外资企业无法承受环保监管力度的增强而选择迁至环境规制强度相对低的国家或地区。但是,环境规制强度的不断提高,也为企业带来了更加优美的环境,对于规模大、有一定实力的外资企业来说,环境规制的趋紧能够倒逼企业进行绿色创新来适应外部政策的变化,进而降低了企业撤离的概率。

(二)稳健性检验①限于篇幅,结果留存备索。

前文对方程(1)的估计结果表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会显著增加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概率,而环境规制与外资撤离之间的关系却是不确定的。为了检验这一结论的稳健性,进行了四个方面的稳健性检验:一是使用线性概率模型进行估计。二是使用Probit 模型进行估计。三是由于外资企业退出市场的比例发生的频率仅为5.34%,考虑稀有事件偏差的可能性,利用Cloglog模型进行估计。四是由于我国是从2013年开始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此环境规制不断趋紧。考虑这一政策影响,本文以2013 年为节点,分时间段对环境规制强度变化的影响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能够显著增加外资撤离我国的概率。就环境规制来说,由于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对于外资撤离的影响方向依然无法确定,但通过对比2013年前后的结果,可以发现2013年后我国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促进了外资的撤离,但这一影响并不显著。

(三)内生性问题讨论

为了得到更加准确的结论,模型中的内生性问题不容忽视。虽然方程(1)设定的变量尽可能多地考虑了影响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因素,但仍存在遗漏变量的可能。此外,两个核心解释变量最低工资标准和环境规制也可能存在着由于逆向因果而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参考赵瑞丽和孙楚仁(2015)的做法,选取滞后一期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相应的工具变量。参考Hering & Poncet(2014)以各城市的空气流动系数作为环境规制的工具变量。表3结果显示,最低工资标准对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影响方向依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说明在考虑内生性问题之后这一结论依然是稳健的。而就环境规制来说,在利用工具变量解决内生性问题后,其结果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内生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作用,使得环境规制变量的影响被低估。

表3 工具变量结果

四、异质性分析

(一)企业特征

本文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企业创新、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方面进行异质性企业分析。参照Levinsohn&Petrin(2003)采用LP 方法对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测算;以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来衡量企业的创新能力;以中位数为标准将外资企业划分为高、低两组。并以企业是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划分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表4回归结果显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与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更多地增加了生产率低、企业创新能力弱以及非高新技术企业撤离中国的概率。这是因为在这类外资企业中低技能劳动力占比较高,因此对劳动力的价格变化更为敏感。同时,这类企业由于效率较低、排污水平往往高于高生产率、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受环境规制的影响也更大。这一类外资企业撤离也是符合我国产业梯度转移规律及高质量利用外资目标。

表4 异质性企业特征结果

(二)行业竞争

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来衡量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变化,指数越大说明该企业市场集中度越高,企业所面临的竞争越小。以HHI 指数的中位数为标准将外资企业划分为高、低两组企业,来分析不同市场竞争程度下影响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因素。表5结果显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市场竞争激烈的外资企业的影响更大,可能的解释是,企业所面临的竞争越激烈,企业就越有可能选择通过降低价格的方式来占有市场,这类企业对劳动力成本变化的反应则更敏感;而环境规制对两类企业的负向影响差异并不显著。

表5 行业竞争异质性结果

(三)地区特征

从区域不均衡看,本文从市场化程度、人力资本两个方面进行企业所在地区的异质性分析。同样以中位数为标准将外资企业划分为高、低两组。表6 的估计结果表明,无论企业在哪,最低工资标准的系数依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环境规制的影响方向却有不同。具体来说,市场化程度低、人力资本低地区的外资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以及环境规制强度的反应更大。其原因可能是这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往往较低,廉价劳动力资源是其吸引外资的主要优势条件,因此落后地区的外资企业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反应更加强烈;与此同时,除了地理位置、气候等自然因素,落后地区多数处于工业化的初中期,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远远超出保护环境的要求(童健等,2016),造成了落后地区环境质量更差的局面。但在当前环境问题更加严重、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并且地区环境治理成果不断与政府绩效相挂钩的政策背景下,这类地区的环境规制手段往往更为严格,因此对企业的影响也更大。

表6 异质性地区特征结果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基于2008—2016年中国各地级市最低工资标准数据、地区环境规制数据与企业层面、城市层面数据相匹配,研究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环境规制对外资撤离的系统影响及异质性特征。主要研究结论如下: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显著增加外资企业撤离中国的可能性,但环境规制对外资撤离的作用是不确定的。进一步的异质性分析显示,从企业特征看,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与环境规制强度的上升更多地增加了生产率低、企业创新能力弱以及非高新技术企业撤离中国的概率。从行业竞争角度看,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面对激烈市场竞争的外资企业的影响更大,而环境规制对两类企业的负向影响差异并不显著。从企业所在地区特征分析,市场化程度低、人力资本低地区的外资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以及环境规制强度的反应更大。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本文就政策意义方面提出以下延展性思考:

一方面,政府应持续引导我国利用外资的结构,适时协调最低工资标准与外资企业发展的关系,同时化“人口红利”为“人才红利”,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另一方面,政府应坚持靶向定位,坚定环境质量综合治理,完善环境治理管理体系,在制定环境治理措施时,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企业对环境规制的不同反应,做到针对不同企业的精准施策,对于积极进行创新、升级的企业,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补贴及政策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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