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成长四个阶段对应政策
2021-02-25靳宗泽
靳宗泽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1.引言
科技型企业的成长对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推动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对社会就业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同时还能对我国的科技创新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意义。但是相比于大型的,正在处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来说,中小型处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无论是在人才、资金方面,还是在技术以及信息方面都存在劣势。而即使是对于大型的处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来说,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一系列来自内部以及外部的风险。为了使科技型企业能够实现健康的成长,就需要在科技型企业成长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支持,就需要能够在科技型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根据其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支持,文章就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探讨。
2.科技型企业成长四个阶段的政策支持需要
2.1 企业的种子期需要加大对于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针对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要能够加大对于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在充分考虑企业阶段发展特征的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在推动企业整体实力提升方面的支持作用,尽可能地对各方资源进行整合,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条件[1]。例如,国外某发达国家就针对本地区的一些中小型的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了适合其自身发展以及技术服务项目特点的创新研究计划,其主要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的研究结果实现商业化运作,由政府出面,为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研究基金,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成长过程中存在的投资吸引力较弱的问题。也有一些国家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提出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这种措施不仅包括在税收以及融资方面的辅助,同时也包括一系列的技术指导以及技术培训方面的服务,进而对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而从我国的情况来讲,针对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在政策支持方面则需要能够更多地倾向于对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2.2 企业的创建期需要更多有关于产品市场开拓的政策支持
美国政府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在实际开展采购工作的过程中,处于创建期的科技型企业要能够占有一定的份额,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推动处于创建期的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日本的主要做法则是辅助科技型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这种辅助不仅包括海外方面的投资,同时也包括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一些海外方面的市场信息,拓宽企业的经营范围[2]。而在产品市场开拓的角度来讲,在企业的最初创建期间,国家方面既需要有效给予企业这方面的知识,避免企业因自身无法打开市场,导致好的产品无法推广的情况出现。
2.3 企业在成长期以及稳定期需要更多税收以及融资渠道拓宽方面的支持政策
在针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的过程中,由于这一阶段的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可以说,资金是否充足往往决定了企业能否在市场上实现生存。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在为企业提供支持的过程中,自身要能够搭建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还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方面的渠道,使企业能够有机会进入到风险资本市场之中[3]。在这一方面,日本政府已经取得了十分丰富的经验,政府方面会建立相应的金融机构,为一些处于成长期以及稳定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且针对企业的社会贡献度,为企业提供一定程度的贴息支持。这样的政策能够有效促进我国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有效扭转科技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社会经济体制的整体优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3.在推动我国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过程中政策优化的相关建议
3.1 使创新基金的阶段效应能够得到全面发挥
创新基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将实验室的技术转化为市场产品,创新基金多数应用于处于创建期以及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尤其是针对正在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以及试验阶段的项目要能够加大资助力度,避免生产性的项目过度占用资金。对于正在成长过程中的科技型企业来说,要能够充分发挥创新基金的积极作用,在对企业进行资助的过程中,不仅要能够扩大创新基金的资助范围,同时还要能够对资助模式进行创新,可以将创新基金的有偿使用与无偿拨款有机地结合到一起,针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无偿进行资金划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其提供一些贷款方面的补贴。另一方面,为了使创新基金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能够得到有效稳定,可以尝试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支持,建立专项计划推动我国科技型企业的成长[4]。
3.2 将母基金模式融入到财政资金运作过程中
相比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其在运作过程中政府资金的引导依然占据主导地位。针对这一情况,为了使创新基金的资金支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合理,还可以尝试在其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尤其是针对还正在处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由于这一类型的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且这种风险要大于其他行业初创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针对创新基金需要进行重点投放,同时也需要积极吸收一部分社会资金融入到创新基金之中,投资公司的资金在企业内部运作的过程中,可以将其转化为母基金,建立完善的运作机制,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运作以及政府引导方面的作用,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专家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中的各个阶层都能积极融入到创业投资体系中来。在这一模式的建立过程中可以尝试参照以色列政府提出的YOZMA 基金运作模式,进而将创业基金真正转化为基金,投入市场化运作,有效优化创业基金使用过程中的投入与产出比。
图1 母基金模式融入到财政资金运作
3.3 针对科技型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政府首购制度
若科技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正处于创建期,政府方面要想加大对于企业的扶持力度,则可以尝试建立完善的政府首购制度,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入手,对其给予必要的支持。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采购总额也呈现出了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讲,政府每年需要给予中小型企业20%的采购合同,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5]。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为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采购订单,或是在与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在其中设立明确条款,要求大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完成一定比例的中小型企业采购任务,若商品在质量以及服务方面整体并不具备显著的差异,政府采购则需要适当向成长过程中的科技型企业倾斜。
3.4 多给予企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向成长中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过程中,以往这种优惠会更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这样的优惠往往很难落实到成长中的科技型企业之中,往往是大型企业受益更多,针对这一情况,就可以尝试制定一些间接的优惠政策,使处于发展过程中的科技型企业能够真正受益,常见的形式主要包括延迟支付、建立完善的税前扣除抵免政策等,企业在实际进行科研活动的过程中,针对所需要使用到的房屋以及先进设备等,可以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推动其加速折旧。换句话说,在向企业收取经营所得税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能够直接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税率优惠,另一方面则可以尝试通过在税前扣除投资净利润损失、税收返还等方面的措施,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使其能够顺利度过初创期。
4.结语
综上所述,处于成长过程中的科技型企业很多都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而为了使科技型企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方面就需要多给予企业一些扶持政策,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