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施行
2021-02-24林琪
林琪
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内涵,有关专家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整合立法,明晰监管权责
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法治保障力度,《条例》充分衔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整合广东水环境保护5部单项立法,总结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并结合广东实际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条例》共9章68条,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职责,全面压实责任。为明确监管职责,促使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第一章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及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立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水环境监管职责,全面压实了责任。为解决目前广东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部分河流水质保护目标不一致等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修要求,规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总结广东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第三章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规定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有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
系统全面,强化防治措施。针对广东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条例》第四章针对性地提出工业等四个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第五章全方位强化了保护制度措施,如明确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水源涵养要求及补偿方式等。
强化协作,推进区域共治。为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条例》第六章对推进省际间协调合作、强化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规定,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突出重點,完善法律责任。针对法规中重点规范和禁止的行为,《条例》第八章对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依法作出了补充和细化,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等行为,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
重点领域,全面强化防治
针对广东省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条例》对水污染防治四个重点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强化。
强化工业水污染防治。近年来,广东工业集聚区发展迅速,种类和数量众多,为强化环境风险管控,《条例》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对工业集聚区外的企业,明确其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需要取得排水许可,并应按规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此外,还规定了企业应按要求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等内容。
强化城镇水污染防治。为有效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条例》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应满足城镇发展规模,并规定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再生水回用等重要措施。同时,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外城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学校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提出了收集与处理相关要求。
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针对农业农村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条例》规定农村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排放污水,对养殖业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制定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条例》从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规定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同时,还明确了各部门对各类船只的监管职责。
完善职责,解决突出问题
近年来广东持续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在坚持“增好水、治差水”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对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些实践经验和制度进行总结,并在强化完善责任体系、多元投入、保护饮用水源、排污口管理、联防联控和解决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如在制度设计方面,与上位法相比,《条例》将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延伸了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延伸到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求建立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明确河长湖长分级分段开展水环境监管的职责。
在资金保障方面,各地采用多方筹措、多措并举的方式,在通过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的水污染防治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也大力引入了社会资本,包括一些地方乡贤捐助的资金,确保了各项工程项目落地,为治水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条例》吸纳了《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内容,加大了增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的要求。
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条例》在沿用原有的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下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广东省具体的实际规定,并针对目前西江水源工程等多项异地饮水工程的实际,明确提出了异地饮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保护的要求。另外,还针对正在实施的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粤东三江流通工程等多个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作出要求,规定跨流域水资源调配工程沿线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共同做好水质保障工作。
在排污口管理方面,因广东历年来在功能级别较高的水体严格进行排污口设置,《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均作了规定,多年来对保护“好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并创设了违反排污口设置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区域协作机制方面,《条例》里专门增设了一个专章,规定了强化区域协作、推动区域共治的有关内容。
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因为广东省的黑臭水体数量比较多,是群众身边比较突出的问题,治理工作中以控源截污、生态修复为主,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享受到身边环境的改善。因此,在《条例》里要求对黑臭水体加强整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作出了规定。
严管重罚,维护水环境安全
为更好地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不断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水环境安全。针对法规中重点规范和禁止的行为,《条例》还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
如在地表水Ⅰ、Ⅱ類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新建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确保群众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方面,《条例》针对几种违法行为设置处罚金额。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