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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司法衔接,打击海洋污染犯罪

2021-02-24林琪

环境 2021年1期
关键词:彭某污染环境中山市

林琪

2016年8月26日,彭某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雇人在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某灯标北堤围垦(海滩上建造圈筑的堤坝)内倾倒废弃胶纸时,被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查,2016年7月至8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彭某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四人共谋,以加高加固堤围为借口,由彭某权联系雇佣船舶分三次将1200立方米的废弃胶纸(其中含紙屑、碎布和碎塑料等)运至中山市横门东出海航道某灯标北堤围垦,由何某生、何某森提供钩机并雇请司机,将废弃胶纸倾倒至围垦内。经鉴定,所倾倒的废弃胶纸为含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混合废弃物,对壤、周边地表水和周围海域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

案件侦办

2016年8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在中山市附近海域有倾倒垃圾的情况后,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与渔政、城管、住建、航道等行政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发现该案件涉及东莞、广州、深圳、中山等多个地区,存在地域管辖不清等问题,且案件处置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责,案件存在职权管辖争议,当地也没有将类似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先例。

根据《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图件、登记表》,本案倾倒垃圾的堤围及其周边海域属于重要河口生态系统,禁止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和废弃物。该案的评估报告载明,倾倒的垃圾中含有一定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和周边的地表水都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垃圾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在腐败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有机污染物等,对当地的水体造成重大污染,也给渔业造成重大损失,同时通过生物富集作用,给人体健康带来极大的隐患;垃圾露天堆放,受雨水淋溶会产生垃圾渗滤液,渗滤液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海水后会造成海水污染,海洋生态系统被打乱等严重后果。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案件已涉嫌犯罪,建议立案侦查。为保证案件依法处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测机构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就准确认定污染源、合理确定取样范围、规范送检鉴定操作规程等进行深入研究。介入侦查取证的同时,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涉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处理。

法院判决

2017年6月5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权等4人以污染环境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彭某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已经触犯刑法,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倾倒行为对本案堤围周边的海洋生态功能、海洋水产资源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治理成本巨大,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应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7月3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彭某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彭某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冯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何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何某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原告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彭某权、冯某林、何某生、何某森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约372万元;连带赔偿因环境污染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约353万元等。2018年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等合计78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污染防治攻坚战圆满收官,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是一宗充分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查处污染海洋犯罪案件。污染海洋犯罪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刑事立案争议多、办案取证难、物证鉴定路径少、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分歧大等难题。强化污染海洋犯罪的防控、惩治力度,需要不断加强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深化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对已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案件的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重大、复杂的污染海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配合,适时介入侦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

依法规范开展海洋污染案件的鉴定活动。目前,对海洋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虽有一些部门规范和地方性规范,但鉴定标准繁杂。为确保鉴定程序合法规范,结论客观,检察机关应与鉴定机构保持充分沟通,详细阐明鉴定需求和鉴定目的。审查鉴定意见时,要结合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详细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和依据。对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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