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疏忽致学生伤害学校需承担一定责任
2021-02-22梁永良
■梁永良
案例:邢某和潘某是南方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14年3月13日上午,体育教师李某给邢某所在班级上体育课,将该班学生排成两列纵队,让他们绕着新建的操场跑步。在跑步过程中,潘某因嫌身前同学邢某跑得慢,便拍了一下邢某的肩膀,催促其加快速度。随后,潘某的肩膀也被邢某拍了一下,此举引发了潘某的不满。潘某遂用手将邢某推倒在地。跑步前,体育教师李某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在跑步过程中,其未跟随学生一起跑步,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而是趁机去办公室拿回私人物品。伤害事故发生后,校医利用专业仪器对邢某的身体状况进行了初步检查,发现其手部受伤。班主任遂紧急联系了邢某的父母。邢某的父母于当天中午赶到学校后,将邢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邢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总共花费了2万余元。因未能与潘某、学校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邢某的父母遂将潘某、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潘某、学校赔偿医疗费。法院根据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判决潘某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对于邢某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在体育课上,学校需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备专职体育教师,让其开展体育教学活动;二是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运动场地;三是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设置符合《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教学内容;四是根据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五是当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六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受伤学生。本案中,学校安排体育教师李某给邢某所在班级上体育课;学校为邢某所在班级提供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操场;该班学生在体育课上列队跑步,未超出五年级学生的能力范围,符合《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跑步前,体育教师李某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伤害事故发生后,校医利用专业仪器对邢某的身体状况进行了初步检查,履行了法定救助义务。从以上五个方面来看,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然而,在跑步过程中,体育教师李某未跟随学生一起跑步,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而是趁机去办公室拿回私人物品,没有及时发现潘某的危险行为,并未对潘某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由此可见,体育教师李某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体育课上发生的邢某伤害事故,是体育教师李某在执行教学工作任务期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造成的。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作为体育教师李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2.对于邢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潘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潘某作为五年级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跑步过程中,需要采用口头催促、报告教师等方式处理与身前同学邢某之间步伐不一致的情况。然而现实中,潘某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且在双方相互推搡后,用手将邢某推倒在地,导致邢某手部受伤,表明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3.对于邢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本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潘某、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本条法律规定的就是过失相抵规则。许多学生伤害案件中,在受伤学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均会运用过失相抵规则确定受伤学生需要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受害人受到损害。若无伤害事故的发生,就无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若因各自的过错相互造成对方受到损害,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进行处理。二是双方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双方的过错行为的结合才造成了损害后果。双方的过错行为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关联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双方基于自己的意志造成了损害后果,各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谓“关联性”,是指双方的行为偶然结合才造成了损害后果,离开了任何一方的行为,就不会造成损害后果。三是受害人的行为是不当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过失相抵时,无须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只要受害人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即可。不当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受害人受到损害后,没有及时前往医院就诊。四是双方均存在主观过错。任何人因自身的主观过错造成他人受到损害,应对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任何人因自身的主观过错造成自身受到损害,原则上应由自身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进行处理。一是潘某用手将邢某推倒在地,导致邢某手部受伤,而其却未受到损害。邢某手部受伤,也不是其与潘某相互致损造成的损害后果。二是在潘某拍了一下邢某的肩膀后,其肩膀也被邢某拍了一下,随后,其用手将邢某推倒在地,导致邢某手部受伤,表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具有独立性。同时,双方的过错行为偶然结合才造成了邢某手部受伤这一损害后果,表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具有关联性。由此可见,双方的过错行为与邢某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邢某拍了一下潘某的肩膀,这一行为属于不当行为,而非违法行为。伤害事故发生后,邢某经过了校医的初步检查,不存在消极的不作为。四是在潘某拍了一下邢某的肩膀后,其肩膀也被邢某拍了一下,随后,其用手将邢某推倒在地,表明双方均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各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判决潘某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意味着邢某需要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表明,法院运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了潘某、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