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视角下的新闻伦理困境
2021-02-21熊天慧
熊天慧
摘 要:本文结合康德的“道德的普世性”“人是目的”原则与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探讨了义务论视角下的新闻伦理困境。当新闻工作者面对伦理困境时,可依据“道德的普世性”原则辨明行为是否合乎义务,以“人是目的”为准绳判断显性义务。通过综合运用康德和罗斯的义务论伦理学,媒体工作者在新闻伦理困境中能做出更为公正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新闻伦理困境;义务论;康德;罗斯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2-0134-03
一、引 言
如何处理伦理困境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新闻界。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生产主体与受众之间的界线趋于模糊,非职业传播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制度规训和自律意识,对新闻理性与新闻责任造成了巨大冲击,虚假新闻泛滥等新闻伦理问题日益突出。新闻伦理、媒体道德的相关研究成为新闻传播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相关学科共同关注的焦点议题。
当前,我国媒体正经历转型、变革期,原有商业模式遭遇困境,创新营收方式带来了新的道德考量,媒体对流量的盲目追求等新变化对新闻伦理的适用性和原则提出了更高要求[1]。在新闻实践活动中,新闻工作者、媒体机构、新闻当事人以及受众等不同的新闻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有互动协作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只有更加坚定地遵守新闻职业伦理规范,才能巩固媒体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本文综合运用义务论中康德和罗斯的伦理观来探讨新闻伦理困境,有利于推动传媒道德的进步。
二、文献综述
(一)新闻伦理困境
新闻伦理是新闻工作者和媒体机构理应遵守的行为基准和道德原则[2],是在新闻道德体系中诸因素发生冲突时的理性抉择原则[3],是对新闻活动中“善”的价值指向和追求[4]。新闻在处理和决策中关于伦理的思考偏向多元交错、复杂和矛盾,某些主张和道德信念经常受到挑战,而陷入伦理原则上的两难境地[5]。伦理困境的实质是不同的伦理原则彼此冲突,行为主体与其他行为者之间不能形成一套贯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新闻伦理困境就是指导新闻实践活动的伦理原则陷入了冲突,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新闻实践活动关涉者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6]。2007年,“纸馅包子” “香蕉致癌”“茶水发炎”等假新闻事件使媒体表现受到公众的广泛质疑,由此我国对新闻伦理话题的研究增长日益加快,2015 年“上海外滩踩踏”“东方之星沉船”将灾难报道伦理问题再次推向大众视野,新闻伦理的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猛增[7]。学界与业界对新闻伦理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于“新闻真实”“伦理环境”“人文关怀”“保护隐私”四个方面[4]
(二)康德和罗斯的义务论伦理观
“义务论”是与功利主义相对立的、强调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重要性的伦理观,它的主要代表包括儒家、康德、普里查德、罗斯、罗尔斯等人。“道德的普世性” 和“人是目的”是康德义务论伦理思想中的两个核心原则。他认为,义务是出自对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而来的行动必然性[8],只有出于义务而非出于任何偏好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其道德价值仅仅取决于据以发生意愿的原则而非结果或意图[9]。一切义务,要么是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要么是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康德将义务划分为四种类型:对自己的完全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和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10]。判断一个行动是否合乎义务、某种行为准则是否合乎道德原则,可以运用“是否可普遍化”这一标准来衡量。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把自己和其他的理性存在者当作目的本身来对待,而不应仅仅当作手段[11]。康德的义务论伦理思想, 完全否认道德原则的绝对普世性与实际应用的相对性、有条件性之间的内在张力, 具有严酷的原则主义性质[12]。
直觉主义伦理学家戴维·罗斯提出用显见义务学说来解决伦理冲突问题。显见义务是那些给予我们真正的道德上的理由去做某种行为的特征,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责任。我们的行为由这些责任之间的平衡所规定,总有一种伦理价值观在我们的伦理抉择中处于竞争优势地位。他列出了忠诚、补偿、感激、正义、仁慈、自我提高和不作恶七种基本的显见义务,后将其简略成五项:忠诚、补偿、感激、善的促进和不作恶。罗斯认为义务具有不证自明的特性,人们在遇有道德冲突时凭直觉就可以直接知道应该履行哪一种义务[13],这一点常为学界诟病。由于显见义务及其基础——直觉本身的缺陷,导致其没有达到它解决道德冲突的目的。
三、义务论在新闻伦理困境中的运用与分析
现实生活中新闻伦理困境的具体情形往往十分复杂,运用单一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难以达到普遍适用,把康德和罗斯两者的义务论伦理观有机结合起来考察,为我们探讨新闻伦理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依据“道德的普世性”判断行动是否合乎义务 新闻工作者在伦理困境中面临的选择有时两者都是合乎义务的行为,有时两者中也存在不合乎义务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境来判断。例如,在“完成新闻报道与侵犯他人隐私”这一伦理困境中,完成新聞报道作为记者的工作职责是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即德性义务,一般来说我们愿意其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而“侵犯他人隐私”这一行为既不是法权义务,也不是德性义务,我们通常不愿意其成为一条普遍法则,所以当新闻工作者面临依靠侵犯他人隐私来完成报道的情况,应果断放弃前者。依此类推,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也都是不合乎义务的行为结果,根据康德的“道德的普世性”原则新闻工作者应弃而远之。
但是,在新闻伦理困境中的任一行为都合乎义务的情形中,康德的“道德的普世性”原则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常见的伦理困境“扶危救难第一与新闻报道第一”,按照康德对义务的分类,扶危救难是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完成新闻报道是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两者都是值得赞赏的行为,属于德性义务的范畴。这时,我们愿意它们两者都成为普遍法则,在康德看来新闻工作者应将两者都付诸实践,这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因此,康德的“道德的普世性”原则在新闻伦理困境中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无法解决伦理困境的全部情境。
“道德的普世性”原则为我们提供了判断伦理困境中的行动是否合乎义务的方法。若两者其一合乎义务,则放弃不合乎义务的行动。但是,在两者都合乎义务的情况下,康德义务论思想的一元性和绝对性缺陷显露无疑。鉴于此,我们援引罗斯的显性义务,将其与康德的义务论思想结合起来,探究新闻伦理困境中两种或多种行动都合乎义务的情境。
(二)以“人是目的”为准绳抉择“显性义务”
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相比,罗斯考虑了各义务间相冲突的情形,他认为总有一种义务居竞争优势地位,这就是“显性义务”。换言之,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伦理困境中最后选择实施的行为应为“显见义务”。那么“显性义务”依靠什么标准来判断呢?罗斯认为,“‘显性义务具有不证自明性,可以依靠直觉判断”。对于这一点学界有诸多歧见,每个人直觉的差异可能导致最终的结果不同,加上其偶然性容易造成偏差,所以根据直觉来抉择“显性义务”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康德的“人是目的”原则为罗斯的“显性义务”学说提供了补充。
人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人身心的完整性、人尊严等基本权利,在其它价值、利益面前具有优先性,其它价值、利益与之发生冲突时应为之让位[14]。在新闻伦理困境中,新闻工作者应把新闻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当成目的而不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尊重其个体价值,将他的生命、尊严等始终视为“显性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最适合当时情境的行为选择。依照康德的“人是目的”这一原则来判断“显性义务”,新闻界的许多伦理失范现象都可以避免。例如,若对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中受害者及其丈夫的尊严多一点体恤,媒体工作者就不会写出“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这类报道;守株待兔式地拍摄行人在结冰地面上摔倒的情形也不复再现。
上述新闻伦理困境均较为常见,在特殊时期的新闻工作者还可能遇到“营救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生命”的极端困境。唐山大地震中,首批到达灾区现场的一名记者,在行车途中遇到几位重伤员家属求救,希望记者用采访车将伤员运送至医院。记者认为若尽快了解灾区情况并告知上级和社会,将会动员更多救援力量加入,使更多生命得以获救,于是选择继续前往震中心而放弃营救求助的伤员[15]。事实上,根据康德的“人是目的”原则,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价值,人的尊严禁止将生命作为可计量的数量进行计算,此时“帮助营救该名伤员”应为“显性义务”。
四、结语及讨论
本文结合康德的“道德的普世性” “人是目的”原则与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探讨了义务论视角下的新闻伦理困境。当新闻工作者面对伦理困境时,可依据“道德的普世性”原则辨明行为是否合乎义务,以“人是目的”为准绳判断“显性义务”。人的个体价值作为“显性义务”应优先于其它价值,新闻工作者作为公民的自然身份应优先于作为媒体人的职业身份。在伦理困境中,新聞工作者应多想一想我是否愿意当下做出的决定成为业界普遍推行的法则?我是否对灾难和敏感事件中的新闻当事人给予了足够多的尊重,把他们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尽管康德的义务论和罗斯的“显见义务”学说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将两者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缺陷,为新闻伦理困境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任何理论都是抽象的,可能无法涵盖实践活动中具体情境的全部复杂性,从而产生例外,难以达到绝对的普遍适用。本文仅从义务论的视角分析了新闻伦理困境,但笔者并不排斥同时运用功利论、德性论等其它伦理学思想来解析新闻伦理困境。当前,伦理学已经形成了多种理论相互竞争的局面,对义务论伦理学过度自信容易落入伦理原教旨主义的窠臼,是否能将伦理学的各种理论结合起来,即运用融贯论来探讨新闻伦理困境的出路,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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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楚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