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商品在转化时的定价问题探讨
2021-02-21李昭娟
李昭娟
技术商品在转化过程当中,如何进行定价对交易双方经济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于市场配置技术资源效率也有着很大影响,而技术商品具有的价值是定价的主要基础,通过技术商品具有的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技术商品和普通商品存在很大不同,其转化过程当中信息不对称,估算其价值存在很大难度。因此针对技术商品转化过程当中的定价问题进行探讨,对促进技术商品转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伴随科学技术快速推进,市场也变得更加完善起来,这也有效带动技术市场的稳步发展,而且每年我国都会举办很多高新技术交流会,对推动科技进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技术商品转化过程当中,相较于一般商品技术商品非常独特,在转化技术商品过程当中,如何科学合理的评价技术商品具有的价格存在很大难度,在转化过程当中双方很难就技术商品价格问题形成统一,有效影响技术商品转化成本,对转化成功率造成很大影响。在技术商品转化过程当中,一方没有充分掌握技术商品所具有的价格,引发的损失也不断扩大,因此针对技术商品,创造系统科学的价格评价体系越发凸显出其重要性,这是对实现技术商品稳步转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技术商品具有特殊性
相较于普通商品技术商品与之存在很大不同,具有特殊性,技术商品有着无形的物质形态,以至于在转化技术商品时不能和有形商品相提并论,转化技术商品,不是转换其所有权,只是转换技术商品许可权,倘若没有特殊的进行约定,对于相同的技术商品可以反复的实时出让,不需要再对开发新技术商品投入相应的成本。
第二,难以对技术商品具有的价格精准认定,一般商品确定及价值非常简单,可以通过劳动当作衡量尺度,生产商品过程当中需要投入相应的劳动力与时间,通过这些便可以对普通商品进行定价,在高出劳动投入多倍基础上,并结合市场需求,便可对普通商品价格进行定价。但是技术商品和普通商品存在很大不同,具有无形性的特征以及复杂性的特点,在技术商品生产过程当中投入了相当大的劳动力与时间,同时复杂性的劳动却具有唯一性,类比性比较缺乏,所以就很难准确确定商品具有的价值,而且也难以通过供求关系货比三家的形式来进行应对。
第三,技术商品具有垄断的所有权。和普通商品不同,唯一性是技术商品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由于技术商品具有的特点所决定,其所有权是垄断的,只有技术者在相应法律以及保密措施下达到垄断的效果,便于对垄断利润进行获取,具有越高的壟断程度,就会导致转化技术过程当中,讨价还价的余地非常小。
第四,转化技术商品过程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技术商品对其有关知识不了解,倘若公开相关信息,那么技术商品的价值就无法保障,也没有人再愿意购买和运用该技术。所以在转让技术商品过程当中,转让方洽谈工作实际应当对技术商品加强保密。而接受技术商品转让方,在技术商品方面知之甚少,这样一来就导致转让技术商品过程当中,洽谈转让技术商品价值,明显处于劣势水平。转让方由于对技术商品较为熟悉,相较于接受方更具优势,转让不彻底,致使接受方难以利用买断与全面独家垄断形式获得技术,而且长期不同程度的依赖技术卖方。
第五,使用技术商品存在很大风险。技术商品应用过程中,能否将其价值充分体现出来,这并不有技术自身所完全决定,很大程度上受到引进方对这些技术接受的条件与能力。同时有替代技术出现,这种技术应用价值将在短时间内不复存在。相较于普通商品,技术商品的特征所决定,转化技术商品定价很能确定,不可参考普通商品,在对其定价时运用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来实现定价,不仅要充分分析考虑投入的各种费用,还应当对技术成熟度充分了解,掌握技术的更新周期与法律状态,更要了解技术在行业当中的利润现状与转让次数等相关因素,而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存在,确定技术商品价格复杂程度非常高,所以转化技术商品过程当中价格确定共识很难达成,影响其转化率。
二、技术交易价格的基础是有技术商品价值所决定的
现如今,常常运用成本估价法、市场估价法、收益估价法、竞价法等来对技术转化价格进行确定。
(一)成本估值法。这一方法是考虑投入在新开发技术方面的相应成本,通过折算方式转换成现值的重要手段,成本估算法又有最小值法之称。重置成本+新增利润分成-折旧成本重置成本=技术商品评估价值是成本法的核算公式。对于新增利润分成而言,主要是指个行业当中存在的不同比率或者提成率,折旧成本是技术转让过程当中损耗的价值,应用成本法最为重要的基础是,各项成本合算都可以通过限值进行确定,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可以对成本进行重置,还能有效评估与调整评估对象,具有非常准确的评估特点,通过成本法进行价格评估,主要考虑技术具有的下限价格来合理确定,如果运用这一方法对价值进行评估,并视作交易价格,便能够确保技术商品转化方,通过转化从中获取技术研发所投入的成本以及获得的利润,因此成本估算法对于技术转化方而言,比较好接受,但是,成本估算法未对市场当中需求技术商品方面进行充分分析。所以,工作实际,运用该方法对价格进行评估,相较于实际应用价格,差异性非常大,一些技术市场需求巨大,导致其真实价格与开发成本相比高出许多,而也有一些技术市场需求存在很大不足,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二)市场估值法。该估值手段,把近段时间转换相同技术商品充分考虑,结合进行价值评估的技术商品进行市场估价,并合理修正转化技术商品相应价格。而且该方法应用过程当中,对于公平条件较为重视,选择的技术商品类比性非常强,这一方法对比成本法相对简单,这一方法可以将很多项样本核算给省略,也不用估算技术新增收益,然而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要求技术市场规范完善的前提下,对已经交易的类似技术进行搜寻当做参照,然而在国内这种情况实现难度较大。
(三)收益估值法。作为一种重要的价格评价方法,将还原效率充分运用,并充分考虑技术商品经济寿命期限,对其今后效益予以估算,并进行相应现值转变,该方法又有 “最大值法” 之称 。
这种方法应用的重要基础是可以精准的对技术商品所形成的收益现值进行预计,购买技术商品方,在对技术商品转化与否,也或进行转化时需要进行多少成本投入进行转化充分考虑,并了解与掌握技术商品具有的具体成本,尤其是利润上能够新增多少,是否可以超过原来价格。这一方法不对技术商品进行开发过程当中成本方面的投入予以分析,仅仅关注此项技术商品应用过程当中,形成的收益情况,并对其经济收益实施预测,来评价其具体价值,将技术价值准确真实的体现出来,接受方对于该技术接受较为容易,运用收益估算法,来定价转化的技术商品,是获取的最高价格。倘若运用该价格来实现商品转化,接受方则没有利润可言,因此转化技术商品价格相较于该方法定价比较低,形成的收益过小。
(四)竞价估值法。这种方法是通过拍卖招投标形式,买方通过竞价形式来获取技术商品,确定技术商品价值过程中以出价最高者作为参考。目前技术转换过程中,相應的市场还不是非常发达,所以市场估值法非常少用,同时收益估值法以及成本估值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很多地区在技术商品转让过程当中,常常通过拍卖招投标的形式,价格的形成利用市场来实现,相对更加简单,但是运用该方法过程当中需要有着更加完善的转换市场,同时还需要技术需求市场必须广阔,如此才有益于形成技术转换方竞价市场。而且竞价方出价也需要基于价格为前提,不然就会造成竞价的盲目性,所以技术商品复杂的转化特点,该方法不适用。
上述这些方法,在对技术商品定价时通过不同层面进行考虑,实际应用过程当中彼此的优势比较突出,但彼此也有相应的局限性存在,很多对技术商品价格影响的因素无法确定,技术转让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还非常突出,使其转化难度进一步增加。运用成本法,无法知晓卖方具体成本,而通过收益法,转化技术商品方难以全面细致的掌握接受技术商品方,在开发消化技术商品方面的相应能力,更不能全面掌握有关企业具有的整体素质,导致转让双方呈现一种相互博弈的关系。在具体操作时,卖方常常满天要价,而买方则就地砍价,长时间不能谈拢,导致转化成本无形中增加很多。
三、技术商品转化定价的原则
通过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对于技术商品而言,在理论价格上c=开发成本+交易成本+社会平均利润+垄断利润。然而具体转化过程当中,技术商品转化方在转化技术商品过程当中其价格预期希望通过最高价来达到转化,但是接受方希望获取技术商品过程中,通过最低价来得到,而重叠部分由于在二者之间产生,这也成为彼此进行谈判的重要内容。这时确定理论价值,更加凸显出其重要性,能否准确的确定理论价值,对于转换价格公平与否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但是定价的合理公平,需要完全公开技术商品,但作为技术商品其知识性较为突出,将保密工作做好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引发技术商品转化出现不对称的信息状况主要因素。购买方难以对对方开发成本有效了解,又不能对这一技术商品最低价格精准计算。转让方又难以对对方盈利能力充分掌控,也难以详细的计算出最高的技术商品价值,即便把二者信息都公开,也会由于技术商品复杂的定价公式,导致普通人难以高效应用。
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发挥技术商品转化市场的作用,在转化技术商品过程当中,让技术商品转化市场参与其中,不断培育,提升其功能,打造更加专业价值评估团队与机构,在评估技术商品转换价格当中,对服务佣金进行获取,并科学的评估技术商品转换价格,并生成评估报告,共双方参考。中介机构不对技术商品进行买卖,通过机构可以对双方难以获取的信息进行获取,确保评估技术商品的价格更加公平,另外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商品价格评估,能够使其精准性进一步增强,控制和减少转化成本,现如今我国很多省市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商品转化市场,但是在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还亟待提升。
(作者单位:甘肃省农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