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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市职业女性生育意愿的法治保障

2021-02-18曾冯毅王燕君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生育意愿

曾冯毅 王燕君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职业女性的权益保障范围越来越广。但是也存在生育政策过于功利、生育保障立法性别失衡以及女性就业市场 “隐形歧视”无处不在等问题。城市职业女性基于个人自由、职业发展和家庭事业平衡等考虑,生育意愿持续走低。参考域外福利国家和不同社会制度地区在提升城市职业女性生育意愿法治保障方面的措施,结合我国生育政策背景,只有从法律保障的角度打破固化式社会分工、推动服务型生育政策落地、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提升城市职业女性对法律保护女性权益的信任感,才能强有力地提高城市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

关键词:城市职业女性;生育意愿;法治保障

我国已经进入“十四五”时期,面对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国家进一步优化了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表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正式调整为“三孩生育”政策。面对日益突出的低生育率问题,很多学者发现女性生育意愿是导致低生育率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女性的受教育水平逐步提高,劳动参与率也不断提高,其中城市职业女性愈发成为社会市场不可缺失的力量,她们所代表的是女性发展的主流。与此同时,大部分城市职业女性都认为生育是阻碍其职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城市职业女性的职业发展以及家庭与事业的平衡,提高城市职业女性生育率,是关乎我国人口政策实施以及人口出生素质的重大议题。

一、城市职业女性生育意愿低的主要原因

从个人因素出发,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其劳动参与率也相应得到提高,城市职业女性越来越注重自身素质的发展,向往独立、自由、开放的她们正从传统的家庭生活中解放出来,逐步成为奋战社会各个领域的新时代女性。在如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大多数城市职业女性会因为工作、事业或是为找到更好的伴侣而推迟生育。根据学者的统计研究,大城市如杭州的95后新生代女性大多只愿意生一个或者不生孩子。从家庭因素来看,女性面临家庭与工作之间的严重冲突。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家务、子女教育方面的投入远远多于男性,并且这方面的价值得不到社会的承认。生育子女以及琐碎的家务导致女性的劳动时间被占用,这会使女性身心疲惫并感到压力,从而导致工作效率大打折扣,严重阻碍女性的职业发展,从而也使城市职业女性在子女生育方面望而却步。从社会因素分析,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市场往往忽视了家务、养育以及传统习俗对女性在劳动市场竞争的限制。女性生育这一特殊生理功能,使得其难以在市场竞争中与男性获得同等的社会地位。

二、我国城市职业女性生育意愿法治保障不足的表现

(一)功利性生育政策难以刺激生育意愿

我国妇女的发展虽曲折,但也是呈上升趋势。女性从“自我意识”觉醒,到“主体意识”觉醒,再到“群体意识”觉醒,这使得女性逐步深刻认识到社会不仅应当要有女性的生存空间,也应当让女性具备掌握自己命运与独立生活的能力。现如今大多数城市职业女性都要求通过就业获得经济安全与独立,实现个人价值,也将工作稳定性视为组建家庭或生育的基础。國家在实施生育政策时,却很少考虑到女性本身的前途发展,任何以束缚女性主体性、迫使女性回归家庭以实现人口目标的政策绝非长久之计。功利性的生育政策不仅难以刺激生育意愿,也是不利于保障女性生育权的体现。

(二)生育保障立法性别失衡

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并与男性同等获得报酬、男女均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就业在业有保障等内容。近期,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

虽然以上法律对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益的保障涵盖面较广,但也存在部分劳动保护过度、部分劳动保护不足、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尤其突出的是缺乏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伴随着传统性别观念回潮所带来的就业性别歧视致使女性生育压力增大,导致生育意愿下降的连锁性问题是刻不容缓的。大多数法律规定中过于强调对女性生育的保障,致使社会观念会认为生育仅是女性的事,而忽视了男性在生育中的价值和作用,造成男性生育劳动保护的缺失。除此之外,男性所享有的生育护理假是计划生育一种奖励性政策,而非普遍的权利。生育是由男女两性生殖细胞结合的结果,尽管在这过程中,怀孕与分娩是由女性独立完成的,但是抚育子女确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责任。健全男性育儿假制度是减轻城市职业女性生育压力,提高其生育意愿的一剂良药。

(三)女性就业市场“隐形歧视”现象普遍

相关调查表明,很多女大学生在面试过程中,几乎都会被问到与恋爱、婚姻有关的问题。甚至在签署的就业协议中,要求女性承诺在几年之内不结婚、不生育等非人性的性别条款。伴随着用人单位的长期利益考量、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其承担的保险费用成本高等问题,他们在选择员工的时候,会首先考虑用人成本,从而对女性造成某种程度的性别歧视。我国《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明确了对女性生育保护和反就业歧视的规定。这些虽然是在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但企业却从利益衡量角度是抗拒的,所以往往会优先选择“性价比”较高的男性,从而导致就业上的性别歧视现象。这些现象使得越来越多的城市职业女性意识到生育与工作的两难境地,这也是导致其生育意愿不强的重要原因。

三、提高我国城市职业女性生育意愿的法治保障

(一)打破固化式的性别分工,提倡弹性工作方式

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中就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这不仅是打破固化式性别分工的开端,也是国家主动承担生育保障措施的重要体现。提倡父母育儿假制度,让男性也拥有育儿假的权利,而不是单一的陪产假。将陪产假转变为和女性一样的育儿假制度,并和女方育儿假保持一致性,这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还需要国家对于父母育儿假制度的细化规定。这是促使女性就业平等的最佳办法,不仅提高了父亲在家庭中的责任担当,有利于家庭和谐,也一定程度消除了用人单位对于女性的性别歧视。

该《决定》还提到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对于城市职业女性关于工作和家庭的冲突仍然是需要首要解决的,提倡弹性工作方式是解决其冲突的“第一步”。依据国外经验来看,弹性工作方式应该制度化才得以保障持久,我国应该在这方面加大立法层面的保障。从多角度考量女性的工作假期分配,除日常公共假期外,还应该为其设置私人應急假期,配合日常工作时间来制定。例如可以参考德国的育儿假,将其中的12个月留到孩子8岁之前的某一个时期使用。这不仅会使城市职业女性的工作安全感得到提高,也会提高其对工作的稳定性。

(二)推动服务型生育政策的落地实施

国家应该从功利性生育政策转变到服务型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的生育政策应该符合如今多元化女性的利益需求和平等诉求。《决定》中的关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的提出,也是向服务型生育政策转变的趋势。虽然其中细化了关于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但目前也尚在实践当中。在未来,我国应细化有关于女性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应从服务型和补偿性角度出发,这也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解决哺育空间不足的问题,这也有利于减轻女职工平衡工作和育儿冲突。国家应该大力倡导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使其完善相关女性特殊时期保障。如今很多城市设立母婴室,部分用人单位设立母婴哺育室,这也是尊重女职工育儿的体现。对于生育成本,也应该由国家、社会、用人单位与家庭共同分担。对于女性生育这样一种“牺牲”的表现,不仅需要社会的认同,还需要国家、社会、用人单位的助力。推动建立健全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家庭之间的协同体系,合理划分各主体之间的责任迫在眉睫。

效仿其他国家的生育补偿性政策,对于生育一个或多个孩子可以给与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或其他方面的福利政策。在公共保育服务方面,日本从九十年代便开始着力扩大托幼服务,主要目的是将需要进入保育所但因设施和人手不足等原因只能在家排队等待的“待机儿童”降为零。直至2015年,日本尝试创新托幼类型,将面向0到5岁的儿童,并增设大量注重发展型保育设施建设。到2020年,日本内阁确定了第四次《少子化社会对策大纲》,大纲中首次提出减轻3个以上子女的多子女家庭负担并实施无偿提供幼儿教育和保育服务等措施 。班固《汉书》有云:“民产子,复勿事二岁”,意思是百姓如果生了儿子,可以免去两年的赋税和兵役。这是当时的汉代社会为提高人口生育率的重要举措。放到现代社会,我们依然是可以参考借鉴的。

(三)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提升城市职业女性对法律保护女性权益的信任感

明确规范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行为的行政职权,并明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参考日本的《日本雇佣机会平等法》规定,雇主因性别为由对女性进行歧视,或者因怀孕生育而对女性有不利的对待以及雇主未尽到法律规定的防止性骚扰和母性健康管理上的积极义务时,厚生劳动大臣或经授权的劳动局长有权公布违法雇主的名称作为处罚。我国政府可加大对企业等用人单位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监管和监督,严厉打击对于损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其违法行为构成威慑;另一方面也体现国家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视。这会使越来越多的城市职业女性相信法律,并站出来为自己、为她人、为女性群体因遭遇不平等待遇而维权,这也是促进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不断走向完善的推动力。法律保障使职业女性拥有了社会安全感,自然会减少其生育压力,有利于提高其生育意愿。

综上所述,在提高城市职业女性生育意愿法治保障这条路上,还会有更多的困难险阻。但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定会助力扫清障碍。在未来,我们不仅要在国家顶层设计方面重视城市职业女性的权益保障,更要在社会层面,乃至家庭家风方面注入对于女性的尊重以及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认同。努力打破传统性别回潮的桎梏,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这不仅有利于提升生育意愿,也是促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人口素质不断提高的重要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吕春娟,孙丽君.全面二孩视域下我国推进就业性别平等的立法构建[J].行政管理改革革,2020(03):40-47

[2]唐芳.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反思及其完善[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 (5):32-37.

作者简介:曾冯毅,九江学院法学院本科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学;王燕君,九江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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