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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经验借鉴

2021-02-09陈向可陈旻

关键词:绩效评价

陈向可 陈旻

摘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随着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体系的逐渐完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成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新热点。本文从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现状出发,分析了目前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借鉴澳大利亚、法国和新西兰三个国家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国际经验借鉴

2020年10月,十九届五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自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贯彻落实以来,我国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管理意识不断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不仅要对财政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还要对部门整体支出、财政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随着2020年1月《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的出台,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体系逐渐完善,政府开始积极探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意味着评价对象由单一项目转变为部门整体,由局部转变为全面,是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新热点。因此本文结合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现状,在借鉴国外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参考。

一、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从部门的职能出发,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设置科学的绩效目标,运用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部门年度内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不同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所覆盖的范围更广,评价对象不仅仅局限于部门的项目支出,还包括部门基础支出,因此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要更加复杂。此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影响更深远,其评价结果不仅能影响部门预算,还能够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多年来,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领域做了不少有益的实践。

(一)相关的制度不断完善

中央政府层面不断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推进。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我国财政部于2011年4月2日印发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该办法指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这也是我国官方文件中首次出现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概念。为了规范预算绩效评价工作,2013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财预〔2013〕53号),制定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2015年财政部印发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根据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将绩效目标分为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预[2018]167号)指出,要逐步推动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自评,逐步增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从而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发展。湖南省、海南省和江西省等省份较早地展开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这些省份先选取个别部门作为试点,依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再结合各个部门的特性设置个性评价指标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部分省市政府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更加详细的绩效评价政策。如上海市于2019年发布《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19〕19号)的通知,要求在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时应包括投入管理指标、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目标设置应突出重点、细化量化并且合理可行,要反映出部门为履职所获得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形式分为部门自评和重点评价两种方式,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对本部门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评价。

二、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部门财政支出仍缺乏有效的监督环境

首先,我国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健全。而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公共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实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时缺乏相应的约束,导致预算绩效评价时无法可依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其次,预算执行过程监控力度不够。虽然167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的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建立绩效跟踪机制确保预算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项目,问题严重的要慎重考虑是否继续进行预算拨款。但是从目前各部门的实践来看,我国的预算执行监控更多的是侧重于對单个项目的监控,较少关注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运行监控问题。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更侧重于预算执行的进度,而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的监控程度不够。比如,科学技术部2019年度决算报告显示了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对年初预算的执行情况,但是该部门仅仅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各个明细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了说明,而对于部门整体的绩效目标是否完成以及完成进度如何并未作出详细解释。并且,我国在部门整体绩效运行监控方面也缺少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谁来组织监控和如何监控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设计不完备

部门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目标不合理就会导致无法有效设置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工作也就难以顺利完成。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试点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部门直接将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总结的重点内容作为部门绩效目标。工作计划或总结是上级部门对本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与绩效评价所要考量的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效果是不同的。另外,我国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在设置时存在着以定性指标为主且较为宏观的问题(江书军等,2020)。以2020年年初公布的北京市发改委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为例,该部门将“扎实推进疏整促专项行动”、“纵深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更高水平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办好民生民事”等八项作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这些绩效目标看似与北京市发改委的职责相符合,但是“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进行”,“切实办好民生民事”也适用于其他政府部门,未能充分体现出北京市发改委的职能和战略目标。另外,还存在着绩效目标过于宏观、不够细化和量化的问题。

其次,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设计不够完善。虽然2013年《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制定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但分部门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还未能构建起来。不同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具有综合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因此相对来说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难度更大。部门整体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但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时不是简单地将基本支出的绩效评价指标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相加即可,而应该考虑到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原则。另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强调公众满意度和部门的履职情况,因此在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时存在着难以量化的困难。

(三)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预算绩效信息是对政府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反映,保证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一方面能够对有关部门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其充分有效地利用财政资金,贯彻落实我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政策。另一方面,能够使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和信任。

目前,我国部门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方面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首先是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有待加强。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时,大多数部门会对一两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部门可能会倾向于选择预算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具有片面性,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预算绩效信息。科学技术部2019年度对42个一级项目、230个二级项目开展绩效自评,但是在决算报告中仅反映了“基地专项”、“对外援助项目”、“科技专项业务费”及“科研机构研究生培养经费”等4个一级项目和一个重点项目的绩效自评结果,并且这些项目的绩效自评结果均为优秀,其中衡量绩效的定性指标的得分几乎均为满分。其次,预算信息公开的完整性需要提高。一些部门提供的预算绩效公开信息忽视了部分关键信息,与其他部门的信息无法进行有效对比,降低了可比性。

(四)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不足,绩效问责落实难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对于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更多的是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为主,而对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仍处于试点阶段。并且,对于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不足,经常停留在“只评不用”的层面。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目前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面仍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少一些细节性的规定,评价结果与哪些预算安排挂钩以及如何挂钩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就无法保证绩效问责的效力。另一方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环境也会影响结果的运用。比如说,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导致绩效评价结果质量不高,负责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等。同时由于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评价采用收付实现制导致权责不同步,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因此,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分配的关联度就会下降,绩效问责机制的作用也不能充分发挥。

此外,绩效问责难以落实。虽然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预〔2018〕167号)明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真正做到绩效问责并不容易。一是因为我国传统的行政权力体制的影响,问责主体和客体是同一方。二是因为我国关于绩效问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就无法保证问责的效力。三是因为在开展绩效评价时,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设置都会影响绩效评价结果。如果仅凭绩效评价结果就对相关的负责人追究责任,而忽視其他外在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可能会引起相关负责人的不满,从而降低他们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五)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工作衔接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实践中预算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由于分工不明确导致工作重复,二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导致监督成本较高但未取得较高监督效果的问题(马蔡琛等,2020)。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是由不同的部门主导,对预算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绩效评价是由财政部门主导,绩效审计是由审计部门主导,目的是提供给纳税人和立法机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二者都是基于3E原则(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理论基础对财政资金开展的监控管理活动,旨在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但不同之处在于两者的实施主体、评价重点和绩效指标存在差异。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相比其独立性较差,专业性也较低。其次,预算绩效评价侧重于分析项目的影响,而绩效审计更关注法律和程序上的合规性以促进绩效问责的落实。

三、国外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经验

澳大利亚、法国和新西兰等西方国家是最早实行新预算绩效管理的国家,预算绩效评价的发展早于我国,因此也积累了许多经验,对于推进我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有借鉴意义。

(一)澳大利亚

1.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1996年,澳大利亚的国家审计委员会实施预算改革。1996—1999年,澳大利亚实施了立法和行政改革,以反映国家审计委员会所拥护的原则。1997年分别颁布了《财务管理和问责法案》(FMA Act)、《联邦当局和公司法案》(CAC Act)和《审计长法案》取代了1901年的《审计法》。1998年提出了《预算诚信宪章法》(下文简称《宪章》)。《宪章》为更加透明的财政政策行为提供了一个框架,要求政府必须披露其财政战略,并将该战略建立在健全财政管理的原则之上,其中财政战略的披露在三个时点进行:编制预算计划时、财政年度中期和年度末期。1998- 2000年,澳大利亚出台了《辨析目标与产出》、《目标与产出框架》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为部门预算绩效评价提供了支撑。

2.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澳大利亚一直关注两个问题。一是预算绩效信息的质量,二是预算决策中对预算绩效信息的使用(Lewis Hawke,2008)。结果和产出是澳大利亚预算管理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结果和产出的明确衡量对该框架作为绩效评价工具的作用至关重要,其要求必须确保项目与结果和产出之间的联系是明确的并且被有效地衡量。同时,为保证预算绩效信息的质量,澳大利亚要求相关部门的人员必须了解新的政策和做法,有能力也有权力来有效地执行各项倡议。

此外,支出和项目审查是澳大利亚预算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使用绩效信息来为预算决策提供信息的领域。2006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修订了审查安排,以实现与预算规划和资源分配更好地联系起来的更协调的战略进程。高级部长在预算过程中决定应当审查哪些主要公共支出领域,并根据审查结果在下一年的预算分配时会加以考虑。同时,澳大利亚对预算绩效信息也开展相关的独立审查,比如通过议会、独立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调查等。

3.预算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澳大利亚建立了全过程的监督体系。财政部负责对绩效管理政策提供指导,比如规定哪些部门和机构能够得到财政预算资金。获得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和机构有责任对预算支出的绩效实施监管,部门和机构公布的绩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议会委员会,他们负责审查预算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审计署也有权对各部门实施财务和绩效审计,财政部根据部门和机构的绩效情况向内阁提供有关政府整体支出优先次序的建议。通过对部门的预算支出实行多方位的监督,能够促使部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保证预算绩效信息的透明度

澳大利亚要求各部门应将绩效评价作为内部正常管理的一部分,对其职责范围内所有预算支出的结果和产出开展绩效自评。在预算编制阶段,要求对外公开部门编制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以及衡量绩效完成情况的效率指标,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公布这些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做法是在整个预算过程中对关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实施定期检测和报告,采用的报告技术有平衡记分卡,绩效仪表板以及提供关键绩效指标的进度清单等。

每年年度结束后,每个部门都必须提供有关所有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的投资组合预算报告。与投资组合预算报表相对应的是部门年度报告,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的四个月内予以发布,报告中载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财政年度内部门绩效的说明。为了提升绩效报告的质量,澳大利亚财政部和国家审计办公室还联合出版了一部关于年度报告中绩效信息的实践指南。该指南包括主要领域的改进意见,包括绩效报告框架、数据管理和衡量以及结果的解释。

(二)法国

1.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体系

法国拥有全面的预算监督体系,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完整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在监督逻辑上,法国政府把私人部门的监督方法引入到公共部门,主要体现在对预算绩效和结果的监督上。在法国,每个部门内部都设置有实施事前监督的预算与会计监督司,分别负责监督部门的会计实务和预算实务。外部监督有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由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审计法庭实施,负责对国家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审查。议会的外部监督职责体现在审议和通过预算草案。此外,在預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支出出现变更情况时必须告知议会财经委员会。并且每年都需要向议会提交预算绩效报告,使议会了解预算支出的绩效。法国的预算监督体系的显著特点就是各个监督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较少出现工作重合和交叉而造成的监督低效率问题,构建了多层次的预算监督体系。

2.建立不同层级的支出体系

2001年法国的新LOLF(财政组织法)修订了公共预算框架,制定了一套复杂的任务、计划和行动体系,并设计具体的指标来衡量成本效益和公共资源管理者实现的绩效水平。具体来说,是将政府部门的预算分为“任务-项目-行动”三个层级。位于第一层级的“任务”代表国家重要的公共政策,体现出公共支出的内容和方向;位于第二层级的每一个“项目”都需要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作为预算绩效评价的标准;位于第三层级的“行动”具体说明了公共支出要如何使用,进一步细化了“任务”和“项目”。比如,法国法院的“国家控制与决策”任务被划分为五个项目:司法公正、悔罪管理、青年司法保护、法律与司法和司法行政及相关机构(Thierry Kirat,2013)。其中“司法公正”项目的绩效指标设置如下:

可见,法国通过“任务-项目-行动”三个层级的预算支出体系对较为宏观的部门目标进行了细分和量化,并且每一个指标都必须具有相关性,应该能够评估实际获得的结果,评价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继而实现以相同的资源水平增加生产或者公共活动的目的。

(三)新西兰

1.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保障

自实施预算绩效改革开始,新西兰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案来推动改革进程。1988年,新西兰颁布了《国家部门法案》。基于新西兰特有的政治背景,该法案对产出和结果的责任人进行了区分。部门作为管理层,对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数量等负责。而部长作为决策层,要对结果负责,即对部门所提供的产出和服务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负责。通过明确哪些人应该为哪些结果负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便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追责。1989年,新西兰政府颁布了《公共财政法案》,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预算替代收付实现制预算,遵循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更好地体现政府财政支出与绩效之间的关系。1994年颁布的《财政责任法案》要求提高财政绩效报告的质量,对偏离预期的情况要及时对外公开。

2.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和管理

新西兰制定了三个要求来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分别是提高结果信息的质量,将结果信息应用到决策过程中,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王海涛,2014)首先,新西兰运用状态指标、风险指标和效果指标这三个指标,分别提供了关于现实状况、政府干预的领域和干预的效果的信息,有助于政策制定者明确该关注哪些领域以及干预的效果如何,从而改进结果信息的质量。其次,通过实行路径探索项目鼓励部门在决策和管理的过程中运用结果信息。新西兰还对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事前和事后评价,从而改进政府决策,实现资源更好的配置。

3.提高财政透明度,保证绩效信息公开

新西兰政府实施预算改革的成效之一就是提高了部门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公共财政法案》要求议会的每一笔拨款都必须表明要实现的目的,获得拨款的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使公众参与到对部门的监督中来,这促使部门必须不断提高预算绩效才能使社会公众和政府满意,从而获得更多的财政资金。此外,新西兰还建立了一套关于公开财政信息的体系,其中包括报告制度、预算公开和监督审查等。结合新西兰特有的政治背景,关于产出和结果由谁负责分工明确,根据公开的绩效信息进行监督审查,便于实施追责,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负责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四、借鉴

由于我国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地方还不完善,因此应该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借鉴外部经验来寻求进一步发展。通过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法国的预算绩效评价经验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法可依

国外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的实践经验表明,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澳大利亚从实施预算改革开始,逐步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文件,为政府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国的新LOLF(财政组织法)为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法律支持;新西兰基于本国国情颁布法案推动预算绩效改革进程。我国目前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面的法律保障尚未健全,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补充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关的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才能使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更好的开展。

(二)优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目前我国部门在设置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时从部门的职能出发,主要以定性目标为主,并且设置的部门目标通常具有较强的宏观性,不利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为优化这个问题,在设置绩效目标时,我们可以借鉴法国新LOLF下的分层级支出体系,建立分层级的绩效目标体系———“战略—活动-项目”。根据部门职责设定部门的整体战略目标,再将战略目标细分为部门活动,即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最后基于部门任务设置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通过建立分层级的绩效目标体系,可以将宏观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予以细化,既有助于避免绩效目标设置重复或遗漏,也能使绩效目标重点突出。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部门战略规划与部门整体支出目标之间实现有效衔接。

在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上,我们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对政府服务绩效评价的做法。澳大利亚在设置绩效评价指标时,由筹划指导委员会根据部门或项目的目标以及部门的职能设置绩效評估指标的总体框架,由对部门非常了解的评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指标,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并且在设置指标时,要遵循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原则。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在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上可以做出以下改进。在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个性指标时,重点考虑部门的职责。部门的职能不同,所拥有的的价值导向也就不同,根据部门的专有职能设置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其次,不同部门可以对同一指标设置不同的权重,既能体现出不同部门之间的个性化差异,也便于在部门之间进行对比。

(三)对预算执行进度与预算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双监控

借鉴国外的经验,澳大利亚和法国都建立了多层次的预算监督体系,对预算执行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开展监控。在澳大利亚,预算执行过程中由财政部负责直接监控预算资金的走向并定期向议会报告,事后有审计署负责审计。在法国,部门内部有预算与会计监督司、部门外部有议会和司法监督,各监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避免出现工作重复造成的监督低效率。我国在预算执行监管的实践中,要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的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不仅要关注财政资金拨付的合理性、与预算执行进度的匹配性,还要关注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相关的产出和效果指标。同时借鉴澳大利亚和法国的实践经验,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将预算部门自行监控与财政部门监控结合起来,预算部门负责对所有的预算资金实施跟踪监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选择地实施监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该明确分工,避免出现监管成本高而监管效率低的问题。

(四)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是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的关键,也是开展绩效评价的意义所在。澳大利亚从预算编制阶段开始就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并在事中和事后及时披露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保证绩效信息的透明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预算分配的依据,同时影响未来的部门战略规划和部门决策。新西兰政府为了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要求改进评价结果信息的质量,将其运用到决策过程中。我国也应该促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避免“只评不用”现象的发生。为了加强对结果的运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增加一些关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细节性规定,比如如何将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的预算资金分配相联系,如何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追究相关责任,提高绩效问责的效力,使相关责任人员产生危机意识。二是将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能够发挥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也能督促预算部门提高绩效意识。三是提升绩效评价结果质量。通过对部门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和外部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改善绩效评价报告的质量,有利于绩效评价结果更好地应用于政府预算管理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五)实现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的有效衔接

推动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的有效衔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评价工作重复导致的低效率,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有限等问题。比如,法国的新LOLF(财政组织法)要求审计法庭协助议会对政府行为实施监督,对财政部门的关键绩效指标的相关性和有效性等进行评估,即通过绩效审计提高绩效指标的科学性。澳大利亚通过对二者进行整合来简化绩效评价体系,澳大利亚财政部不负责具体的绩效评价工作,而联邦审计署可对任何部门实施绩效审计。借鉴于此,通过建立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的衔接机制,能够减少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工作重复交叉,避免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问题发生。

五、总结

由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我国财政收支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变得更加重要,应尽量把每一笔钱都花在刀刃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新热点,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应该从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置科学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以及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对部門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完善。随着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实施,再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层面扩展到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构成全过程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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