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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极化之源:美国制度中的党争基因

2021-02-09范勇鹏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1年22期
关键词:联邦制党争美国

【摘要】当前,美国政治极化现象日益突出,政治精英的极化主要体现为两党间的党争。党争现象有深刻的制度根源。美国制度产生于欧洲传统,即一种小规模政体传统。小规模政体的特点之一就是党争频仍。为了克服党争,哲学家们提出了混合政体等制度方案,但是均未被证明有效。到美国建国立宪之际,始用规模来消除党争。但是基于城邦联盟与封建制度的历史经验和当时现实条件,美国只能采取权力分层的联邦制和在各层实行分权制,这种结构又要求采取代议制、选举制,并进而产生政党制。这些制度都天然具有党争基因,无法有效制约党派之争。美国宗教对政治的影响也加剧了党争现象。西方和美国式党争有腐而不败、垂而不死的特征,长远必将侵蚀国家肌体,导致国家衰败。

【关键词】美国  政治极化  党争  联邦制

【中图分类号】 D7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22.009

理解美国政治,离不开对极化现象的关注

自2016年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來,美国政治生活呈现显著的“极化”趋势。而这种极化又集中体现在共和党和民主党之间的“党争”。两党间的意识形态的分歧和对立日益鲜明,同时两党内部意见聚合,意识形态高度同化;在国会立法活动中,日趋按党派划线,一党之多数起而反对另一党之多数;在总统和代议机关选举中,两党选民政党站队,只投本党候选人的情况愈发严重;在政策议题上两党分歧加剧、针锋相对;两党精英、选民和政治议题中的温和派、中间派萎缩,并迅速向两极移动,形成双峰分布。

有两个极具画面感的场景生动地反映了美国政治极化的程度:一个就是特朗普在竞选时声称,即使他在纽约第五大道上开枪杀人,他的支持者们也依然会支持他;一个就是特朗普在国会拒绝与议长佩洛西握手,而佩洛西则当众撕碎了特朗普的国情咨文。前一个画面显示,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划线站队、区别敌我、“只选我的、不选对的”已成惯例;后一个画面则撕下了美国政治文化所长期标榜之文明面纱,显示政治极化对政治氛围之毒化。

虽然政治极化在特朗普任期中表现鲜明,但其只是病征而非病根。多年来,已有不少观察者注意到美国政治在朝向极化不断发展,只是到特朗普任期时集中爆发而已。[1]福山早就将之描述为一种“否决式”政治。有人则称之为美国政治的“部落化”。[2]因此,2020年美国大选结果并未像一些人天真预期的那样带来极化现象的逆转,选举结果实际上是以票决的形式将政治极化的程度更清晰地呈现于世人面前。7400万投共和党票的选民声称遭受了“多数的暴政”,不甘心失败者一度挑战法律秩序,险些突破美国长期权力和平交接的惯例。拜登政府也未在弥合分歧、缓和党争方面有实质性举措。因而,极化在可见未来仍将是美国政治生活主线。

要理解美国政治,离不开对极化现象的关注。极化有不同的方面和层次,本文主要关注政治精英阶层的极化,具体体现为党争。麦迪逊曾说,“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利益和集体利益”。[3]若论党争,在美国绝非特殊现象,而是贯穿美国二百余年历史的一种普遍现象。[4]正如金灿荣等所说,它是美国社会的一种常态,始终是美国政治史的主题之一。[5]但是这一点却被长期遮蔽。原因是二战结束之后,美国乘战胜之威,国势如日中天,更兼冷战所造成的反共共识,国内党争进入相对低潮时期,一度形成丹尼尔·贝尔所说的“意识形态终结”局面。[6]而在这段“美好旧日时光”中发展起来的现代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天然带着“美国梦”黄金时期的浪漫和乐观情绪,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美国历史上频繁而激烈的党争旧事。正如张业亮所发现,“现有的美国政治研究,特别是总统和国会关系研究,大多是在政党作用衰落、两党党争相对弱化的时期进行的,一些理论已经难以诠释美国新的政治现实”。[7]唯有重新“发现”和正视这一现实,政治学才有可能回归常识,才能客观认识美国。

当然,近年来有不少政治学者深入研究极化/党争问题,但是多数仍然将之视为一种特殊现象,寻找其微观原因。固然每一时期党争的成因、性质、发生机理均大不相同,背后各有十分具体的历史情境和社会基础,这些研究有其价值,但是由于美国政治学和比较政治学的意识形态底色,美国及其他地方学者较少能跳出具体而微的现象,并从美国制度的宏观视角来理解党争现象。

从制度方面来看党争,亦有两大方面。第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所必然伴生的阶级矛盾和财富的不平等。麦迪逊在美国建国之际即有言:造成党争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就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产者和无产者在社会上总会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同样的区别。土地占有者集团、制造业集团、商人集团、金融业集团和许多较小的集团,在文明国家里必然会形成,从而使他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受到不同情感和见解的支配”。[8]美国建国二百余年的历史均可为证。

第二方面是美国宪法制度及其政治原则,本身也易于滋生党争。本文限于主题和篇幅,仅谈及第二方面,即美国政治制度与党争之关系。极化或党争,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不是一种特例或变态,而是内嵌于制度原则之中的一种因素,内部的富足均衡与外部的威胁挑战可以在一定阶段内平抑党争的程度,但是一旦这些条件废弛,党争必然随时兴起,伴随美国兴衰始终,甚至有可能成为引发美国制度大堤崩溃之蚁穴。

美国制度诞生于西方政治传统,该传统的基本特征之一即小规模政体。小规模政体是党争的温床。美国的诞生是西方政治史上最主要的一次大规模政体建构实验,之所以要建立“大国”,动力之一就是消除困扰欧洲两千余年各种政体的党争。然而,十三个殖民地整合成一个大国殊为不易,建国者们设计出联邦制、分权制、代议制、选举制等新制度以实现最低程度的整合。这些制度包含着封建制的权力分层因素,也继承了公司国家的有限权力、有限责任特征,其本身也会产生反统一的力量,形成地方性、阶级性和不同资本类型特殊利益集团之争斗,进而加剧党争。政党政治和宗教政治在这些制度平台之上也发挥着激化党争的功能。本文将对这些制度因素逐次展开说明。

西方传统:小规模政体是党争温床

美国制度文明主要源自欧洲。而欧洲制度传统,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蛮族国家还是现代民族国家,首要的特点就是规模较小。相应地,西方整个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都是产生于小规模这一特征,[9]长期存在着“城邦眼界”,即从小规模的角度来理解政治。[10]带着城邦眼界来理解政治的世界,自然容易只见其小而不见其大,这也是现代西方政治学最大的问题之一。

1.古希腊。政体规模与政治极化高度相关。小规模政体总是充斥着党争。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之一希腊城邦便是这方面的完美例子。用芬纳的话来讲,希腊城邦不仅是“小”,而且是“渺小”。[11]对于雅典这样的民主城邦,内部分裂始终是严重威胁,柏拉图说:“对于城邦来说,难道我们能有比这更大的祸患,当某种势力分裂了它,使它成了许多部分,而不是一个整体?或更大的福利,当某种势力团结了它,使它成为一个整体?”[12]在这样的小国中,产生了适应于小规模的制度——芬纳将之命名为“广场式政体”,与之相对应的是宫廷式、教会式和贵族式政体。广场式政体的特点是开放性、民众性,权力由下而上授予,这种授权需要通过选举或类似过程定期更新。在芬纳提出的四种纯粹形式的政体中,只有广场式政体不是威权主义的,换言之,这种政体最缺乏的就是权威。按照帕雷托的观点,广场式政体下的政治行为不取决于一个命题的真假,而是取决于人们对这些行为的看法,因而主要的政治过程在于说服。政府需要收集舆论,协调不同观点,形成多头权力的局面,因而必然要求施加程序性制衡。“这些都是抽象化的说法,在现实世界中,它们所指代的是派系、联盟和党派”。芬纳非常清晰地指出了广场式政体与党争之间的逻辑关系。除了这个基本逻辑,在芬纳看来,广场式政体的具体运作往往都表现出最糟糕的病态特征,“演说意味着蛊惑;说服意味着腐败、施压、恐吓和对选举结果的篡改;集会和公民大会意味着骚动和暴乱;……选举意味着派系之间的勾心斗角。所有这些都是欧洲广场式政体的典型特征,直到最近都是如此。就是这些特征使‘共和’蒙上了恶名,使‘民主’成为人们恐惧的对象”。[13]这种政治模式在现代改头换面,从广场扩展到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上,“古代的演说学家和今天的公关公司在功能上是对等的”,[14]今天美国的党争无非是广场式政体通病的最新例证而已。

2.古罗马。对于欧洲具有小规模传统这一说法,似乎一个明显的反例就是罗马。诚然罗马人建立了庞大的帝国,但是罗马文明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城邦文明。所谓帝国政治主要仍是罗马城的政治,[15]因而罗马和雅典同属广场式政体,罗马人获取政治权力的主要途径也是直接诉诸广场。罗马城中的“流氓无产者”是广场政治斗争的最好工具,部落大会和平民大会被没有财产的公民充斥,这些人最容易受贵族的煽动,成为选民或暴民。在大众政治中,选民和暴民往往只是一步之遥。不同阵营的追随者们就成为政治派别,如最常见的贵族派和平民派,正如马基雅维利总结的,“每个共和国都有两种不同的派性,即民众派和权贵派”。[16]这种派性还受到诸多其他因素的加持,首先是家族;[17]其次是各种受庇护者;最后是军队。如恺撒和庞培都拥有大量私人拥趸,可随时组建私人武装,罗马最终走到了军队左右权力的政治朽坏状态。从罗马历史反观中国,也许更容易理解为何中国历朝历代均贬抑朋党和地方豪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防止形成派系,以及预防派系获得地方性庇护者的支持,挑战中央集权。

3.中世纪城邦。罗马解体后,欧洲政治有两大典型类型,一是意大利式的城邦共和国,二是法兰克和德意志地区盛行的封建制。威尼斯和佛罗伦萨等小规模共和国延续了广场式政体,其中佛罗伦萨尤为典型。马基雅维利说,“没有任何其他共和国遭受的党争状况比佛罗伦萨更显而易见”,他由此联想到罗马和雅典党争的破坏作用,称这种事情会“发生在繁荣昌盛时代的任何其他共和國”。[18]佛罗伦萨饱受党争之苦,首先,是派系林立,与希腊和罗马如出一辙。支持教会的圭尔夫派与追随皇帝的吉伯林派、贵族派与平民派、平民派与庶民派纷争不止。其次,与罗马一样,佛罗伦萨家族私斗盛行,阶级矛盾与家庭仇杀又会相互叠加。最后,内部党争还必然会与外部敌对势力相呼应,在党争中失败的一方会求助于外国军队,“对于那个他们自己无法统治的城邦,他们宁可屈从于一个外国势力”。[19]“当敌人迫近的时候,那些内部分裂的城市就会立即丧失了,因为较弱的一派总是投靠外国军队”。[20]这一事实在世界历史上无数次被证明,成为美国联邦党人在制宪过程中所持的一个重要论据。

党争绝不会因某一派的胜利而终止,因为“在一个由宗派而不是由法律治理的城邦中,当某个派别一党独大,又无反对派,其自身必然产生分裂”,[21]这种共和国的命运只能是不断走向下一次分裂和党争。在马基雅维利《佛罗伦萨史》记述的一千年中,这个小小的城邦党争、动荡、家族仇杀从未断绝。他悲观地说到,“对于那些希望一个共和国能够团结一致的人来说,这个愿望是十足的自欺欺人”,[22]这种共和国“并不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在自由与奴役之间摇摆,而是在奴役与放肆之间摇摆”。马基雅维利所能想到的出路,无非是一位贤者的出现,来制定法律、平息党争。[23]美国建国者之一汉密尔顿曾说,“在阅读希腊和意大利一些小共和国的历史时,对于一直使它们不安的骚动,以及使它们永远摇摆于暴政和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极端之间连续不断的革命,没有恐怖和厌恶的感觉是不可能的”。[24]某种意义上,这种“恐怖和厌恶的感觉”,就是美国制宪会议的一个精神基础。

4.中世纪封建制度。除了意大利城邦,中世纪欧洲多数地区都处于封建制度之下。封建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社会等级链条,封建主的土地以军役为条件领自上级领主,对农民则享有司法审判权;二是政治权力分层,政治主权不是集中在一个中心,而是在不同层级间分割。[25]在这样一种制度下,显然不存在广场政治,也不存在广场政治导致的那种类型的党争。但是,封建制是一种私权制度,缺乏公共性的权力结构,因而政治参与者是处于私人的领主—附庸关系之中。封建时代使用最广泛的词汇是从属于他人的“人”,如农奴是庄园主的人,伯爵是国王的人。[26]这种扈从关系使各级贵族和骑士全无国家和公共观念,依赖各自的附庸关系、为封地和荣誉利益而拉帮结派,勾心斗角,私战不休。例如,多重效忠9世纪在法国已存在,10世纪在法、英传播开来,11世纪在德意志盛行。[27]在法国,到13世纪中叶习惯法仍承认贵族的附庸,为了领主可以合法向国王开战。因而,封建制度下虽然没有城邦意义上的党争,但是私斗和内战是家常便饭,且比党争具有更强的军事色彩。布洛赫认为暴力就是封建社会的原则,甚至成为一种习惯。[28]

5.小规模政体如何克服党争。为了解决小规模政体中致命的党争威胁,人们想过很多办法。例如,柏拉图把党争视为城邦最大的祸患,为了消除党争的根源,主张废除卫士阶层中的私有财产,实行经济共产主义,废除家庭,妇孺共有。但是最终需要让哲学家成为城邦的君主,否则就不能避免党争。再如,希腊人和罗马人都希望通过某种混合政体,让不同党派的力量互相对冲,这样既能保全自由,又不至于陷入混乱。希腊人认识到,共和国要保持健康,其内部各要素间应该和谐相处。每个要素都有自己的长处,但同时也有其局限,因此,他们在政治体中应该各居其位、各安其所,服务于共同体的整体之善。任何一个要素如果在冲突中压倒对手,就会导致共和国转化为服从某个要素私利的工具。[29]罗马人设计的权力制衡机制,也是为了应对党争:罗马行政官之间可以互相否决;各种公民大会也可以制衡行政官,但若没有行政官提出倡议,公民大会也无法行动;保民官可以中止任何公共活动,又可以启动立法。这是一种没有最终权威的状态,“要想履行一项政府职能,许多行政官或机构必须达成一致。这是一种团体合作式的政府,一个部门可以取消另外一个部门的行动”。[30]

但是,所谓混合政体并不能确保将党争的危害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一旦对冲失败,广场式政体终将面临权威缺乏的问题。因此,党争最后往往靠独裁解决,就像罗马的独裁官,或者实行某种集体独裁。马基雅维利说,“共和国应该在其体制中有一个这样的制度。威尼斯共和国是现代共和国中很优秀的一个,它也是给小部分公民保留了权力,在紧迫需要时,无需较多的磋商,这些公民达成一致就可以作出决定”,[31]这无非是对独裁的一个委婉说法。马基雅维利为党争不已的佛罗伦萨开出的药方也是寄希望于权威的出现。但是他回答不了的问题是:如果这少数的公民之间也发生不可妥协的矛盾该怎么办?事实上,这种独裁官因素在今天美国制度中依然存在,联邦最高法院就是最主要的机关,但是其已经多次出现政治化,深陷党争之中,这个在制度设计上本应作出“独裁”的机关却往往成了党争的牺牲品,所谓裁决或妥协往往只是点燃了更大冲突的导火索而已,如历史上涉及黑奴的密苏里妥协案、涉及种族隔离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涉及堕胎的罗伊诉韦德案等。

如果建立在小规模基础上的混合政体也无法有效克服党争,那么换种思路,建立大规模政体是否可行?这正是萦绕在美国建国者们脑中的问题之一。

美国建国:用规模来消除党争

小国如何变成大国?在欧洲历史上,比较缺乏中国式的制度和文化的“大一统”精神,罗马帝国的戴克里先改革的确奠定了官僚制度发展的基础,东罗马帝国的“皇权高于教权”也促进了世俗的统一国家制度建设,但是这些都没有成为西方政治文明的主流。那么只有第二种可行的方式,即通过联合的形式来组建较大规模的国家。美国建国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多国合众为一的过程。这种路径约束,使美国不得不采取联邦制、代议制的制度形式;联邦制带来了分权制,代议制则带来了选举制、政党制;选举制度又将媒体权力和宗教权力引入政治。不幸的是,所有这些因素都有利于党争,天然地对分裂性政治因素缺乏免疫力。

1.联邦制。联邦制产生于小规模政体逻辑。芬纳认为,城邦的小规模会形成一个魔咒,导致其无法扩张,只能在别处以殖民地的形式进行复制,因为它一扩张,公民就无法参与广场政治,[32]其政体就无法保持,极大可能便转向君主政体。唯一的方案就是这些城邦和殖民地能够联合起来,形成雅典的提洛同盟或罗马帝国式的组织方式。这种联合并未构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但是又超出了简单军事同盟的水平,创造了现代联邦制的萌芽形式。

无论从逻辑还是从历史经验看,西方小规模政体如果想在扩大的同时保持自己的传统,几乎唯一可行的出路就是联邦制。但是,聯邦制在欧洲也几乎没有大规模政体的成功例子。在北美十三州追求独立的过程中,政治精英脑中所熟悉的联邦制无非是瑞士这种极小规模的成功例子。能不能在稍微大一些的尺度(虽然美国建国之际还不到300万人口)上建起联邦政体是殊为可疑的。托马斯·潘恩是北美独立运动中最早公开提出建立民主共和政体的人之一,他提出了在大国建立共和政体这一重要命题。实际上从潘恩直到今天,大国是否优于小国,美国是否应该和能够建成大国,都一直存在争论。作为一种实践方案,潘恩提出了两级代议制的构想,后来这一构想影响到宾夕法尼亚宪法,并影响到美国宪法。

对大国有助于抵御党争论述更充分者当属麦迪逊。麦迪逊说:“在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能够保证的许多利益中,再也没有比制止和控制狂热分裂的趋势值得更加正确地加以发挥了”。[33]具体到消除党争的方法,他认为,一是消除其原因,二是控制其结果。但他坦言消除原因不可能,那么只能控制结果。纯粹的民主政体无法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但代议制共和政体则可以做到,原因在于:政府是委托给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他们的意见更符合公共利益。国家规模大,人口多,选出合适代表的可能性大,候选人也不易通过不道德手段而当选,更能选出德高望众之人。而且国家大,派别联合的后果不那么可怕。社会越小,党派和利益集团越少,则越容易发生一党派占有多数从而压迫别人的情况。范围扩大,就能包括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它们之间能够相互抵销。[34]

但是麦迪逊对“大国”的想象显然是受到西方政治经验的局限。城邦联盟、封建制度和蛮族国家的历史都不能提供建构大规模统一国家所需要的经验。在这些制度经验基础上,联邦制继承了一种权力分层的结构,而权力分层本身又是党争的一大根源。

权力分层结构主要有两大可能来源,一是城邦联盟,二是封建制度。首先,美国联邦制的观念部分来自欧洲古代城邦联盟的经验。联盟自然产生了一种将有限权力向上让渡的政府结构。拉尔森认为古希腊联盟具有现代联邦的性质,这是一种双重权力结构,包括城邦的地方公民权和联邦公民权,公民受到双层权力的管辖。[35]联盟式政体的权力逻辑就自下而上的,以地方自治为基础,遵循着权力的向上让渡。美国的联邦政府和欧盟的超国家机构均是这样一种向上让渡权力的产物,美国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和欧盟法的“辅助性原则”是其集中体现。美国宪法对联邦权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一种列举的方式,即明确让渡给联邦的权力才属于联邦,其他权力仍然自动保留给州。[36]托克维尔观察到美国政治这种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在他看来,地方自治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一种内部冲突的态势,如同封建时代的地方贵族的自治一样,地方自治使得整个国家时常处于纠纷之中,危险时甚至可以导致内战。

其次,美国联邦制继承了欧洲封建制度遗产。封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权力的分层,各权力级别都无法穿透其下的权力层级,在这种多重权力结构中,正如布洛赫所说,无论哪个级别的首领,不经协商都不能作出任何重大决定。[37]。即使是封建制基础上产生的君主政体,也仍然保留有封建制的大量遗留,比如三级会议、议会这样的机构都是封建等级的产物。

美国的联邦制兼有封建和联盟两者之特性,既有中世纪封建制度因素,[38]也有各州组成的同盟性质(甚至可视为一种公司法人合并),[39]所以联邦代议机关成员既有共同体共同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也有各州地方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因此,美国联邦国会采取了康涅狄格州代表约翰逊提出的两院制结构,参议院代表各州,众议院代表人民。美国公民个人至少要接受两种政府的直接管辖:联邦与州,二者各有权限,分而治之,互不隶属。早在大陆会议时期,各州所派代表就带有很强的外交使团身份性质,建立国会后,从国会的名称(congress)到宪法对参议院的规定,都体现着各州的地方权力色彩。代表地方性利益这一特征,使得参议院的制度设计更适合于党派博弈,因而党争往往在参议院更易发生,且程度更烈。[40]

2.分权制。联邦制带来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就是现代分权体制。对于分权制,人们通常是从古典混合政体和共和主义、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等角度来解读。诚然这些因素都有影响,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一点:分权主要产生于联邦制带来的权力分层结构。正因为存在联邦和州两层政权,首先,各级权力都应当受到限制;其次,它们之间的权力冲突如何解决也就成为联邦制的核心问题。

对于前一问题,美国立宪者的方案是在每一个层级内部进行横向分权,“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41]基于此理念,美国联邦和州一级都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被称作“政府”的机构,而是形成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然而分权制衡的基础是权力主体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这也客观上形成不同权力主体的不同运行逻辑和利益取向,易于引发政治极化”。[42]

对于后一问题——联邦权与州权之间的冲突,美国的制度设计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权作为仲裁者。密尔认为,在完善的联邦形式下,各邦政府和联邦政府发生争议时不应由任何一个来裁决,也不应属于任何官员,而应属于独立的仲裁者。联邦最高法院位于州和联邦政府之上。[43]正是主要在这一基础上,美国形成独特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制度。另外,美国的商业国家性质使之对普通法有高度依赖,因而美国必须有一个权威的法院,引导整个普遍法的形成和发展,“尤其是引导诸如商业法之类事务的普通法之形成发展,因为商业法所涉及事务,乃是整个国家的依靠”,因为“我们不能完全依靠各州来形成一套适用于全国的真正的普通法或有效的商法典”。[44]最高法院的首要任务就是协调合众国的商业活动。

虽然独立司法权的设置就是为了调节双层主权间的关系,但其实际效果堪忧。施米特就发现了联邦制度中存在的主权悬置问题:“联邦的本质恰恰在于,只要联邦本身与各成员邦在政治上同时存在,那么它们之间的主权问题就始终悬而未决。”[45]作为曾经是世界上最大联邦制国家领袖的斯大林也指出:“联邦制原来也像邦联制一样,是一种过渡办法。各州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斗争并没有停止,两重政权的局面难以维持下去。”[46]

我国政法学界长期推崇三权分立、司法独立,视之为“普世价值”者大有人在。殊不知,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是联邦制下的一种特殊的权力分配方案,既不“普世”,也非“价值”。[47]即使是在西方国家中,也只有加拿大、德国等少数国家采取了这种政体,主要就因为它们都是联邦制国家。

3.代议制。适用于小规模政体的广场式政体在国家扩大后就无法持续,因为国家规模的扩张必然带来对某种代表制的要求。罗马公民权的扩大就要求外省公民回到罗马城投票或将选票寄回罗马,十分不便。英国代议制的出现就与中小贵族离议会距离过远而无法出席议会有关,到《大宪章》签订前一年的1214年,英国出现了“代表权”的概念。北美殖民地的代表制最初就是由于英国本土的国王、业主或公司总部与殖民地距离遥远,无法直接掌控。普利茅斯、罗得岛、康涅狄格等几个殖民地的代表议会的产生也是由于殖民地规模变大,直接参政变得不再可能。直到今天,代议制与规模都有着十分密切的相关性,只是这一问题长期被政治学界忽视和掩盖。[48]因而,在美国人考虑如何建设一个在欧洲标准看来显然是“大规模”国家的时刻,除了代议制,他们并没有多少可考虑的选项。

除了广场式政体回应大规模国家的因素,关于代议制的起源,一般认为来自中世纪。[49]章太炎也指出,“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50]在欧洲封建制度下,封臣有为封君提供建议的义务,这导致封臣出席的法庭的产生,后发展为许多国家的最高审判庭,如巴黎高等法院和法兰西其他几个高等法院以及佛兰德尔的参议会等。封臣的义务,以及封君作重要决定时要征询封臣意见的习惯,在中世纪最后三个世纪中,对三级会议以及其他代表特定社会等级的组织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议会的起源也与此有关。[51]

欧洲封建制的基本特征是封臣制和封土制,虽然封臣制更根本,但是贵族爵位和职位通常与封土有紧密关系,这就导致封建制度包含着极强的“地方性”。作为封建制产物的代议制,自然也继承了这种地方性因素。议员是作为“地产”的代表来参加议会,其在立法过程中是代表着地方性利益来和其他地方的利益博弈,议员是很少考虑国家整体利益的。后来,随着城市贵族崛起(如英国伦敦和“五港”的城市贵族),更广义的财产权代替了地产,代议制益发成为保障不同类型的财产权按比例拥有政治权力的工具。这些不同类型的财产权,虽然不一定是地方性的,也有可能是行业性、产业性或家族性的,但是其在政治生活中发挥影响的结果,却都可概括为“地方性”——一种与国家整体利益和公共正义相對立的因素。因而,霍布斯认为议会是最容易滋生党争的地方。在地方性利益的驱使下,议会中的各方都会利用一切力量和手段来通过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推翻对手的法律。霍布斯明确指出,这种派系是“叛乱与内战的根源”,因为“当派系票数不够,但在力量上占上风或未落居下风时,他们就要努力通过武力得到他们通过雄辩和阴谋得不到的东西,内战由此爆发”。[52]

在贵族时代,议会制的地方性除与土地相关外,还与贵族爵位、公共职位、财产类型等因素相关。到了现代资本主义大众政治时代,随着大众选举的流行,选区在议会选举中的地位上升,进一步加强了议会制中的地方性因素。

4.选举制。代议制需要有一种委代权力的机制,于是就产生了现代选举制度。选举制本身其实并不那么现代,而是有着很深的封建渊源。人们往往将选举与民主联系起来,事实上欧洲历史上被称为民主的制度很少采取选举,一般是通过直接参政或抽签。[53]选举本身和民主没有什么关系,也许反而和封建制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关联更强。封建制度有两大要素:封臣制与封土制。以人身关系为特征的封臣制,是封建制度的根本特征。存在没有封土的封臣,但是不存在没有封臣的封土。[54]与自由人和统治者的关系不同,封臣—封君关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是一种将人身托附给别人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需要一系列的仪式来宣示,包括臣服礼、效忠礼、接吻礼、吻足礼等。[55]布洛赫认为臣服礼来自日耳曼习俗,效忠礼有基督教性质,前者是首要的,有终身性,只进行一次,效忠礼则可以重复。[56]

虽然封建依附关系与选举制度的关联并不十分清晰,但是无论从实质上还是从形式上,似乎都有蛛丝马迹可寻。选民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候选人,封建封臣或农奴将人身权力委托给自己的封君;选民投下神圣的一票,封建封臣行使庄严的臣服礼。相较而言,最大的区别是主从关系在形式上的颠倒。在封建制下,权力被委托给主人;在选举制下,权力被委托给“公仆”。但是二者并非截然不同,从历史发展来看,议会制下的代表最初就是由领主担任。1214年,英国议会第一次出现代表权时,都是由大贵族、地方小贵族和骑士担任封土的代表。主从关系的变化,也许更多的是一种话语而非实质的转换。事实上,选民是主人,被选举人是公仆,这一说法又有何证据支撑呢?美国的选举制度实质就是“选主制度”。单靠选举制度,选民从来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主人。

选举也是非常容易导致党争的一种制度。首先,选举制度一个最常见的基本单位就是选区。一般要首先划定选区,确定人口产生代表的比例,才有可能开展严肃的选举。美国的两院制相应地有两种选区基础,一个是众议院真正的选区,按人口统计来分配席位;一个是参议院,以州为单位产生代表,州就成为事实上的选区。因而,在选举制度中也体现了权力的地方性特征。地方性的选举结果,一定会鼓励地方性的利益诉求,使得美国联邦政治生活成为各种地方性特殊利益(后又增加了其他利益集团)的博弈平台。当选者将地方性利益一层层向上传导,最终输入至国家政治过程之中。例如,在国家立法活动中,美国国会制度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比,其特点就在于:其工作原则不是追求符合整体利益的最优解,而是实现一项法案能够通过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政治联盟。那么,这种制度难免就会成为滋生党争的肥沃土壤。此外,由于选区的重要性,选区的性质本身也成为党争的重要指标,如投分裂票的国会选区在1970年代不断增加,显示党争的缓和;自2004年大选出现红蓝州现象,地理分裂逐渐成极化的重要指标。“重划选区”(gerrymandering)也成为党争的工具之一,即各州多数党利用其权力重划选区以巩固本党优势,在国会中形成“安全议席”,导致选区竞争性下降,而国会中党争情况加剧。

其次,除了选举制度天然的地方性,选举过程也会滋生党争。为了竞争选票,两党往往会有意放大自己的价值立场和政策分歧,在一些情况下还会放弃中间选民,诉诸极端战略以拉拢极化选民。竞选的方法也继承了广场式政体的特征,候选人靠演讲、广告来营销自己、攻击对手,这就需要发现并放大分裂性议题或身份差别,需要为迎合民意而随意承诺、提出不负责任的极端政策倡议等。这不仅会激化社会中已经存在的矛盾,还会刻意制造冲突。另外,从信息收集转换机制来看,美国式选举制度的设计就是每四年请选民“提供最多不到两个比特的二进制数据,也就是投给甲党、乙党还是不投票,把这样的简单数据收集起来,凭这点信息就赋予执政者未来四年任命所有重要官员、制定所有法律、颁布命令与编列预算的权力。在信息科技爆发的时代,这种陈旧的机制像是石器时代遗留下来的”,[57]这样一种“二进制”的信息机制自然也会强化意见的两极分化。

此外,选举还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政治变量——媒体。自1960年代起,选举越来越依赖大众传媒。肯尼迪的电视竞选开启了选举的娱乐化,这种选秀式的选举活动为民意分裂和政党极化创造了基础。与当前中国娱乐领域中的粉丝爱豆行为类似,选民会形成非理性的阵营,比如,政客发表极端言论、提出极端政策,虽然会使其反对者更加反对,但也会让支持者更加支持。随着网络和自媒体的出现,信息的“茧房效应”更加显著,选民忠于单一新闻来源,算法又会基于对选民的大数据分析而定向“饲喂”同质信息。这个过程会不断加剧选民极化和政党极化之间的正反馈。

因而,不仅在美国和西方,世界上采取西方式选举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发生了基于族群、宗教、地域、身份、文化的分裂加剧现象,这不能不说是选举制度本身的问题。

5.政党制。代议制和选举制自然会催生出政党。而政党的极化和党争倾向自古就为人熟知。针对美国当时国会中出现的两党的萌芽和党争苗头,华盛顿在1796年的告别演说中告诫人们,政党的精神会激起仇恨。华盛顿一语成谶,言犹在耳,美国即进入两党体制,虽历经演变,迁延至今。托克维尔在1835年就观察到,“政党是自由政府的固有灾祸”。[58]萨托利也不得不承认政党的宗派性,称“派性始终是政党要面对的诱惑和可能的退化方向”。[59]

华盛顿之所以反对政党政治,也许是因为他熟知西方政治史上的党争旧事。但是克服黨争却不那么容易,因为美国制度面临诸多悖论。基于联邦党人的理念,美国要想通过规模来克制党争,就要避免出现全国性的党派,并防止任何一派获得绝对优势,垄断权威;但是,大规模国家又必然要求权威的存在,正如白哲特所说,每个宪制中都应该在某个地方有一个权威。[60]这就形成了第一个悖论,美国既担心权威,又需要权威。

但由于广场式政体传统深厚,更兼近代人民主权原则之兴起,美国制度不得不在名义上代表人民(此“人民”之含义则是另一话题),但如麦迪逊所言,其实质是要让人民作为整体不能染指权力。因此,美国制度中刻意避免一个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拥有政治权威。这个设计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隔绝民意,让统治精英集团可以方便地进行统治,克服广场式政体的弊端,这也是所谓“宪政”二字的精髓。这就形成了第二个悖论:美国制度既要名义上代表人民,又要实质上制约人民。

这两个悖论产生了奇妙的混合效应:悖论一要求有权威,但此权威不能归于一派之中。于是只能以充分的冲突和竞争为保障,所以一直以来都有人试图论证冲突、竞争为美德和必要。悖论二要求有名义上代表人民之一部分的团体(英文中之“党”本义就是一部分人之代表),通过选举控制权力机关,各机关之间形成良性制衡而非恶性否决。这两点都要求有高度的共识,然而,在一个具有党争基因的制度传统中要求共识,无异于缘木求鱼。例如,胡安·林茨指出,国会和总统双方都是从人民的投票中获得权力,那么就存在潜在的冲突可能,有时也会“戏剧性地爆发”。一旦爆发冲突,制度中没有一条可供解决冲突的民主原则,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军事干预。[61]

因而,在这个制度中,政党的产生不可避免,华盛顿的叮嘱只是一厢情愿。政治精英集团唯一能做的就是降低党派的竞争性。美国历史上发展比较平稳、政治比较健康的时期,均是一党稳定居于优势、另一党愿意进行合作的时期,或是两党存在较强共识的时期,比如,内战后的共和党长期主导时期、进入20世纪后民主党长期主导时期以及二战后的冷战共识时期。冷战结束使共识基础消失,民主党左翼意识形态的不断极端化又引起了保守派的反弹,双方自“文化战争”以来共识精神严重衰落,同时两党力量又相对平衡,形成了对峙局面,也就是福山所说的“否决政体”。这实际上不是政党政治之变态,而是常态,是对派性政治制约失败所致。依据历史上的先例,这种失败一旦发生,仅靠政党政治机制本身是不可能自限的,除非内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强大的外部威胁、内部独裁,或者干脆分裂。

宗教、政治与党争

在中国上古传说中,“绝地天通”应被看作一个有重要政治含义的寓言。断绝人与天之通,在限制了人类思想自由的同时,也奠定了社会共识的基础。离开这种共识,社会将陷入无休无止的纷争,甚至社会和文明本身都无法存在。

“绝地天通”之后,宗教或社会观念就由专门的群体或机构来掌管,这就带来了政教关系的问题。世界历史上大体出现过三种模式,一是中国式的、崇尚“定于一”的大一统世俗文明模式,政高于教、政教高度融合(儒教非有神宗教),不存在灵肉分离,因而对党派之争有强大抑制作用(教义之争不易外溢到政治中,政治党争也不易将对手打成“异端”)。二是基督教欧洲式的政教二元、分庭抗礼模式,政教长期灵肉分离(除东罗马帝国在较长时间里维持了皇权对教权的优势)。这种模式特别容易产生党争,教义教派之争始终是欧洲精神不断分裂的主因,教会力量的存在是世俗党争的重要外部诱因,世俗党争也会映射到教会内部的教义争论(如佛罗伦萨最主要的党争派别就是受教会支持的奎尔夫派,而佛罗伦萨各派通过任命教皇和教职人员,也将党派、家族恩怨投射到教会之内)。三是伊斯兰教式的教俗合一体制。这种体制避免了基督教世界的灵肉分离。936年,哈里发设置“总艾米尔”,实际上结束了教俗合一体制,但是奥斯曼土耳其在14世纪重建教俗合一,16世纪的伊朗萨菲王朝也是采取教俗合一,伊斯兰革命也使教俗合一的法基赫制成为伊朗政治体制的基础和核心。但是这种体制也未能消除党争的一个重要来源——宗教和政治分裂的互相强化,“政治群体往往体现为宗教派别,政治对抗通常采取教派运动的形式,政治斗争的首要方式便是信仰的指责”。[62]

1517年,基督教世界发生宗教改革,开启了一种新的政教关系模式。新教主要内容就是推翻教会,信徒直接诉诸经典,建立了人与神的直接沟通。这是逆“绝地天通”式的发展,在任何传统宗教看来,这种思想都是危险的异端邪说。这一发展一方面解放了人性,促进了欧洲现代社会的诞生,另一方面也打开了文化多元、共识解体的潘多拉盒子,在政治上埋下了党争的又一深刻根源。

新教起初是追求政教合一的。但是新教自身所开启的逻辑却使政教合一难以实现。直到20世纪上半叶,欧洲各新教教会仍在试图控制国家,德国和北欧曾指定路德宗为国教,荷兰、苏格兰和瑞士的几个州也曾给予加尔文宗国教地位。但是新教信仰使得新的教派和宗派不断涌现,谁也不可能长期占据垄断地位,于是,欧洲逐渐走向了世俗化。新英格兰等北美殖民地一度成为新教的肥沃土壤,新教得以在此建立起政教合一的制度,以致托克维尔认为宗教是美国的“首要的政治制度”。[63]但是,新教在美国同样发生迅速分化,因教派太多,誰都想支配其他教会,最后反而无法产生一种国教。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反对设立国教,部分体现了杰斐逊的政教分离思想。最早的政教分离思想产生于欧洲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之中,早在文艺复兴时期就产生了将教会与国家分离的观念。这一观念从路德、加尔文、西蒙斯等早期宗教改革家承袭到英国的北美殖民地上的思想家们,最终在杰斐逊身上集大成。杰斐逊在《致丹伯里洗礼派协会》的回信中提出要在宗教与政治权力之间建立隔离墙。[64]如果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是禁止国会树立国教、干预宗教领域,那么杰斐逊的“隔离墙说”则要求约束政府和宗教双方,要求宗教亦不能干预政治。美国立国之初是有政教合一趋势的,杰斐逊就任总统后,洗礼派、贵格派等受压制的少数教派向他示好,希望他帮助改善处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杰斐逊提出了“隔离墙说”,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美国建国之初发生宗教派斗和政教合一。

美国的政教关系也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传统看法认为欧洲政教合一,所以新兴资产阶级不得不首先打倒教会。美国因为政教分离,反而教会得以独存,社会高度宗教化。这种局面使得美国各教派只能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发展,因而美国教会多以自愿社团的方式运转,以有效适应多元主义竞争环境,福音派新教组织还擅长企业家式的宗教运作方式。这种具有市场性质和利益集团性质的教会擅长与世俗政治互动,也成为党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罗斯福新政之后的相当长时期里,美国知识分子变得更加欧洲化、世俗化。[65]他们控制着教育系统,利用左派意识形态操纵政党和工会,宗教意识受到压抑,一度沉寂。故现代社会科学中以及当代中国人眼中的美国,是一个相对现代、世俗的国家,其实这只是因为20世纪后半叶宗教因素暂时退隐幕后。但这只是一个“白左”表层结构呈现出的假象而已。伯格等将信教的普通人比作“印度人”,把民主党左翼知识精英比作“瑞典人”,那么美国的现状就是“一群数量巨大的‘印度人’,正在受到文化精英式的‘瑞典人’审判”。[66]这两个团体的激进分子分别构成美国两大政党的重要选民基础,此结构从1970年代一直持续到今天,是今天美国政治极化爆发的直接导火索。

这些信教的“印度人”群体,内部构成也十分复杂,宗教与人口流动、阶级结构变化互相作用,形成了以宗教為标签的“阶级象征系统”。例如,在等级上,形成了圣公会最高,长老会、卫理公会次之,浸信会和其他福音派最低的等级秩序;在族裔上,天主教会服务于爱尔兰、南欧、中欧和拉美移民,路德宗服务于德裔和北欧裔,东正教和犹太会堂服务于东欧移民。在地区上,美国中南部地区比东西部地区要宗教化。当宗教因素和阶级、族裔、地区因素发生共振,也产生了干预世俗事务的强烈冲动。韦伯和厄恩斯特·特洛尔奇区分了人们生来就在其中的“教会”(church)和后来自愿加入的“教派”(sect)。理查德·尼布尔则发现美国人创造出了第三种类型——宗派(denomination)。宗派具有教会的许多特点,但是区别在于承认其他竞争组织有存在权利,自身存在是靠成员的自愿拥护而维系。[67]这种宗派认同的新现象进一步模糊了宗教和世俗党派之间的界限,服务于宗教对政治的输入性效用。

在这种大背景下,民主党自1960年代“积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以来所推动的大量权利运动和身份政治,激怒了庞大的“印度人”群体。1972年的麦戈文在竞选中宣扬自由主义主张,1973年最高法院对堕胎案的裁决,以及之后陆续出现的同性恋、枪支、未婚生育、胚胎干细胞研究、公立学校祈祷、大学删除西方文明课程等议题,不断加剧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文化战争”。1979年,法威尔创建“道德大多数”(Moral Majority)教派组织和《往日福音》(Old Time Gospel Hour)这样的宗教电视节目标志着宗教保守派开始反击。相应地,1970年代后,两党宗教信仰差别不断扩大。宗教情感也成为政治取向和投票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使美国两党完全陷入新的宗教和文化冲突。2019年10月,福音派宗教领袖们扶着特朗普的肩膀共同祈祷,我们在这一场景中似乎又能看到中世纪的效忠礼,所不同的是,是宗教效忠于政党还是政党效忠于宗教,并不那么容易说清。宗教和政党政治的紧密互动,意味着美国政治已经越来越接近那个政教合一的门槛,在这个轨道上,极化和党争将会愈演愈烈。

结语和余论

政治极化和党争绝不仅仅是某一经济社会文化问题所导致,也非某一项具体制度的设计缺陷使然,而是美国一整套政治体系内嵌的政治行动逻辑。只是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条件下,这一逻辑或隐或显,美国政治生活的党争氛围或平和或激烈而已。太阳底下无新事,这一切放在西方小规模政体的传统中来看,并不新鲜。

因而,我们也可以预测美国政治极化的未来发展。近期中国学者意见大体分两种,一种是认为极化(至少在现有条件下)不会缓和,如付随鑫、庞金友、金灿荣等(除非一党衰落),[68]一种认为极化是短期现象,可能会缓和,如张业亮、李期铿(十多年后)、徐理响(只是周期性波动,且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主的运转)。[69]由本文分析可见,党争作为西方政治传统中的一种顽疾,虽经城邦、帝国、城市共和国、封建制度直到美国联邦制数千年的演进,仍然深深内嵌于西方制度体系和政治文化机体之中,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无消除之可能。

作为世界上最早最成熟的大规模制度文明,中国自古发展出了各种制度和文化机制来抑制党争,但也未能免于党争之患。虽然频率与西方历史不可同日而语,但因制度规模宏大,一旦发生,其危害性也会呈指数级上升。中国与世界任何政治文明一样,都会面临党争的挑战。那么中国历史上的党争与美国有何异同,美国党争的教训能否为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中国历史上的党争与西方不同,根本原因是两种制度模式的权威强弱和集散度不同。凡有人群之处,必然存在不同利益、不同观念集团间的斗争。国家的诞生,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克制争端,建立秩序和权威。在权威较弱或分散的制度下,会形成不同的权力中心(包括横向的分权和纵向的分权),各种势力会利用权力规则和权力中心之间的缝隙来相互博弈、获取权力和利益,日久必生党争。西方历史上的党争多属此类。

在权威较强和较集中的制度下,如果出现权威不足的状态,也会导致纷争再现。如汉末党锢、唐朝牛李党争、宋代新旧党争和明朝党争,不管具体原因如何,一个共性就是产生于皇帝权威的不足。汉唐都是发生于皇帝较弱之时;赵宋“得国不正”,只得与士大夫共治,皇权不能提供足够权威,以致党争迁延;明初皇帝勤政即可避免过于激烈的党争,而嘉靖、万历和天启的怠政,则使党争一发而不可收。清代皇权高度集中,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党争的激化。

总体来讲,中国历史上的党争是围绕着一个权力中心进行,一旦权威得以重新树立,即可迅速止息纷争;如果权威继续缺失,则这种党争会造成严重政治灾难。中西对比,西方式党争呈现出高频率、低烈度、对制度的侵蚀是慢性的,制度可在一定时期内腐而不败;中国式党争呈现出低频率、高烈度、一旦失控会带来系统性崩溃。故以中国历史之漫长,著名的党争却只有几次,绝无中世纪佛罗伦萨或今天美国这种长期深陷党争之情况。但是几次著名的党争都带来了严重后果,不会像西方小规模弱权威政体那样长期纷争却垂而不死。

正是意识到党争对政治制度的严重腐蚀作用,中国自古对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现象都十分警惕,政局中人也十分避讳党派之名。王桐龄指出,“东汉末年之钩党,有唐中叶之牛李党,唐末之清流党,北宋之元祐党、熙丰党,南宋之伪学党,明末之东林党、阉党。皆敌党加以为名,自己并不承认为政党也”。[70]黄宗羲也认为东林党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党派,很多人是被罗织进来,“乃言国本者谓之东林,争科场者谓之东林,攻逆阉者谓之东林,以至言夺情奸相讨贼,凡一议之正,一人之随流俗者,无不谓之东林”。[71]

关于党争的原因,历代议论早已论及权威缺乏与这一根源。韩非子较早指出要加强君权才能防范朋党的产生,《孤愤》曰“朋党比周,相与一口,惑主败法,以乱士民,使国家危削,主上劳辱,此大罪也”。司马光和欧阳修都倾向于从皇帝来寻找党争根源,司马光认为昏主是造成朋党的原因,欧阳修把责任加之唐文宗。王夫之的观点独树一帜,他反对司马光说的“人主当自咎而不当以咎群臣”[72],认为君主柔弱暗愚之外,大臣、君子也应当对朋党局面负责,“乱之初生,自所谓君子者开之,不但在噂沓之小人也”。[73]也就是说除皇帝所代表之权威的暗弱,大臣君子们不讲大局的义气之争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美、中西国家性质和制度类型不同,党争现象亦各有独特性质和发展逻辑,其中,国家权威缺位與党争现象之密切相关性最值得反思与警惕。美国今天的政治极化和党争现象,也许唯一的出路就是对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造,建立起一个大国所需要的权威。美国之殷鉴对中国的最大启示,就是要坚持“两个维护”,发扬党一贯反对本位主义、山头主义的优良传统,警惕各种特殊利益集团的俘获。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我们不仅要破除地方性、部门性利益堡垒,也要防止各种资本、专业或社会性利益集团对国家权力的侵蚀,还要提防所谓公民社会和各种议题组织对制度与政治议程的绑架,以及对和谐凝聚政治文化的危害。

注释

[1]See Nolan McCarty, Keith T. Poole, and Howard Rosenthal eds., Polarized American: The Dance of Ideology and Unequal Riches, MIT Press, 2006. Christopher Hare and Keith T. Poole, "The Polarization of Contemporary American Politics,"  Polity, Vol.46 (3), 2014, pp. 411-429.

[2]Jonah Goldberg, Suicide of the West: How the Rebirth of Tribalism, Populism, Nationalism, and Identity Politics is Destroying American Democracy, New York: Crown Forum, 2018. Amy Chua, Political Tribes: Group Instinct and the Fate of Nations, New York: Penguin Press, 2018。国内学者如刁大明也从族裔认同与政党归属重叠的角度观察了部落化现象,参见《身份政治、党争“部落化”与2020年美国大选》,《外交评论》,2020年第6期,第62~64页。

[3][8][24][33][3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5、47、40、44~45、48~50页。

[4][7]参见张业亮:《“极化”的美国政治:神话还是现实》,《美国研究》,2008年第3期。

[5]金灿荣、汤祯滢:《从“参议院综合症”透视美国政党极化的成因》,《美国研究》,2019年第2期,第154页。

[6]Daniel Bell, The End of Ideology: On the Exhaustion of Political Ideas in the Fifties, New York: Free Press, 1965.

[9]王庚武指出:“向城邦理念的回转贯穿了整个中世纪直到近现代。从深层次上说,小型政治单位的理念生生不息地存在了下来”,“构成日耳曼部落系统基础的,是对小单位的认可”,参见黄基明:《王庚武谈世界史——欧亚大陆与三大文明》,刘怀昭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8 年,第5~6,31页。

[10]参见范勇鹏:《重思规模:探寻有关“可大可久”之道的政治学》,《东方学刊》,2019年春季刊(总第3期)。

[11][13][14][30][32][英]塞缪尔·芬纳:《统治史》卷一,王震、马百亮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37、48~49、48、426、395页。

[1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王扬译注,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年,第185页。

[15]“罗马法与大多数古代法律制度一样,起初只是一个城市的法律……是为数很有限的一批公民的法律……无法适用于任何一个非罗马出身的人”,参见[美]乔治·萨拜因、托马斯·索尔森等:《政治学说史:城邦与世界社会》,邓正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60页。“罗马既不是一个王国,也不是一个共和国,而是由世界各民族组成的躯体的脑袋”,参见[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41页。

[16][意]马基雅维利:《李维史论》第四章,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李维史论》,潘汉典、薛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157页。

[17]“贵族家族主宰着罗马共和国的历史,其中的各个时代只能以他们的名字来命名”。[英]罗纳德·塞姆,《罗马革命》,吕厚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23页。

[18][意]马基雅维利:《佛罗伦萨史》,王永忠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序言,第2页。

[19][21][22][23][意]马基雅维利:《佛罗伦萨史》,第212、117、305、158~159页。

[20][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第二十章,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李维史论》,2010年,第84页。

[25]P. Anderson, Passage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 London: Verso, 1996, pp. 147-148.

[26][56][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上卷,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49、251页。

[27][51][54][55][比]弗朗索瓦·冈绍夫:《何为封建主义》,张绪山、卢兆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128、211、88、92~101页。

[28][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54、657页。

[2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39 页。

[31][意]马基雅维利:《李维史论》第三十四章,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李维史论》,2010年,第241页。

[35]J. Larsen, Greek Federal States,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61, xv.

[36]美国《宪法》第一条强调“本宪法授予(herein granted)的全部立法权”归国会。后来的第十条修正案重申并强化了这一点:“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

[37][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2004年,第655页。

[38]关于美国制度中的封建性因素,参见范勇鹏:《统一性、联邦制与美国制度中的“封建性”因素》,《东方学刊》,2019年冬季刊(总第6期)。

[39][47]范勇鹏:《从公司到国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239、240~241页。

[40]参见金灿荣、汤祯滢:《从“参议院综合症”透视美国政党极化的成因》,《美国研究》,2019年第2期。徐理响也指出两院制的制度设立,使得国会分裂现象难以避免。参见徐理响:《竞争型政治:美国政治极化的呈现与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19年第6期。

[4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4 年,第265页。

[42]徐理响:《竞争型政治:美国政治极化的呈现与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19年第6期,第19页。

[43][英]J. S.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34页。

[44][美]阿纳斯塔普罗:《美国1787年〈宪法〉讲疏》,赵雪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年,第154、159页。

[45][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92页。

[46][苏]斯大林:《反对联邦制》,《斯大林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25页。

[48]规模与国家制度关系问题长期受到主流政治学的屏蔽或忽视,西方触及该问题的文献极少,如[美]罗伯特·达尔、爱德华·塔夫特:《规模与民主》,唐皇凤、刘晔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年。

[49]如[法]基佐:《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张清津、严淑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

[50]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全集》第4册,朱维铮点校,第311页。

[52][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11页。

[53]参见王绍光:《抽签与民主、共和》,中信出版社,2018年。

[57]朱云汉:《百年变局与中国政治学的新征程》,《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1期。

[58][6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95、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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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张 晓

The Source of Political Polarization: The Gene of Party Struggle in the American System

Fan Yongpeng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phenomenon of political polar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polarization of political elites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bi-party struggle. The phenomenon of party struggle has profound institutional roots. The American system originated from the European tradition, that is, a small-scale regime tradition. On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small-scale regime is frequent party strife. To overcome party disputes, philosophers put forward institutional schemes such as mixed regime, but they have not been proved to be effective. At the time of the founding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its constitution, it began to use scale of regime to eliminate party disputes. However,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of city-state alliance and feudal system and the actual conditions at that time, the United States can only adopt the federal system with hierarchical power and the decentralized system at all levels. This structure requires the adoption of representative system and electoral system, and then the political party system. These systems naturally have the gene of party struggle and cannot effectively restrict party struggle. The influence of American religions on politics also intensifies the phenomenon of party strife. The party struggle in the West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s signaled their lasting corruption and waning prosperity. In the long run, it will erode the health of their regime and lead to the decline of the country.

Keywords: American, political polarization, party struggle, fede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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