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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经历的社会工作:辨析与思考

2021-02-06许轶冰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事物

许轶冰

(江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应当允许不同声音的出现,除了调性上的差异,还有经验上的认识与各种合理的质疑。“正在经历的社会工作”,即通过参与式观察,从实际情况出发,尝试研究我国当下社会工作的如其所是。

一、眼睛看到的社会工作

关于“什么是社会工作?”,有着莫衷一是的解释:

社会工作与其他“助人专业”一样,其目标在于通过预防和拯救苦难来提高人们的福利。它特别关注人们的生活问题,但社会工作关心的重点不是始终如一的,而是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1]3-4(英国,勃里姆,《社会工作的性质》)

社会工作投身增强人的福祉和减轻贫困与压迫。社会工作专业有公众和私人捐助者的认可,是提供社会服务的主要专业。[2](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课程政策说明》)

社会工作的使命是推动社会进步同时解放和赋权给人民从而达到增加福祉的效果。[3](国际社会工作者联盟)

社会工作的首要使命是增加人民福祉并满足人们的最基本需求,同时为弱势、被压迫以及贫穷的社会阶层增权以及提供相应的关注。[4](美国社会工作协会)

……

然而,这些解释在国内较难获得非专业人士,尤其是尚未接触过社会工作的普通人的认可;他们往往会认为这些解释“太笼统”“过于抽象”或“难以理解”,而社会工作也因此容易被看成是“公益慈善的”“义务的”或“政府行政的”,等等。这与我国以往为低福利或贫福利国家、人们缺乏对基本福利观念的认识有关。为澄清概念,避免错误认识,根据现实中我们所能看到的社会工作,即社会工作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包括其专业服务的建立过程及其具体的服务内容;借助描写的方法,我们尝试对“什么是社会工作?”作以简洁、具象、易理解,并能够把握其本质的回答。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尝试并不意味着对上述引用定义的否定;相反,是为了促使我们有可能真正地去认识、理解和把握这些定义。

描写,指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把事物的状态描绘出来。作为研究方法的描写,指通过广泛而客观的、对世界如其所是的描绘,促使实情的呈现。“从方法论的观点上,描写是很好的理解方式,它能让我们理解深层次的东西”。[5]从外部进行的观察,主要考察的是事物的基本构成,这样的构成往往能够体现事物的原本实在。根据我们的观察,社会工作的实际表现图示如下,见图1:

图1 社会工作的实际表现

甲方,指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方,如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种机构、组织、个人等;乙方,指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方,如社会工作事务所、社会工作者等;丙方,指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如弱势群体或遇到困难的人们;社会工作服务合约,指以社会工作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其中对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对象、预期目标及计时、计期、计费情况等,均有明确的规定。此外,甲方可以是丙方,只要它确实具有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而服务的内容,主要是解决福利实施或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由此,我们便得到关于社会工作的一个新解释:社会工作是一种契约性职业,受托方根据合约,以其专业技术知识,为委托方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或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它有三个特点。第一个,专业性。甲方之所以签约乙方,是因为乙方是解决此方面问题的专家;据其专业范围、特征,相应的知识、技能等被规划。第二个,契约性。合约不仅是服务关系确立的标志,它亦保证了双方或多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第三个,服务性。社会工作的本质是服务,只有服务他人,帮助他人解决问题,社会工作才具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二、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义工服务、民政事务之间的区别

“应当较少地进行讨论,而是更多地进行描写。”[5]描写的方法是人类最早的研究方法,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唯一能够坚持到世界末日的科学方法。准确的描写不仅能够呈现事物的起因、过程和结果,还能表现事物的规律特点、发展方向与变化趋势;此外,它还能够引导人们对相近或相似事物进行区分。

首先,是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

作为职业的社会工作具有功利性。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分工现象,体现劳动力与劳动资料的结合关系。职业具有功利性,又被称为职业的经济性,指职业作为人们谋生的劳动过程所具有的逐利性。职业活动不仅要满足职业者的需要,也应满足社会的需要,只有将职业活动中的个人功利性与社会功利性相结合,职业活动及职业者生涯才能具有长久的动力与意义。社会工作虽然具有利他的性质,但是作为参与社会分工的职业,在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服务社会的同时,它必须考虑能够满足自身需求的物质生活来源,即收益。而作为道德事业的慈善事业,其经济基础在于社会捐献,它是“建立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行为”[6]1,“通过慈善救助及相关服务的提供,(慈善事业)解决脆弱社会成员的生存困境或特殊困难,同时满足其相应的社会服务需求,从而在客观上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6]3。也就是说,慈善事业是志愿性、公益性的道德事业,它强调社会的功利性,而非个人的功利性;它可能会谋求利益,但不会以盈利为目的。志愿,有志于并情愿;公益,事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其次,是社会工作与义工服务。

作为职业的社会工作具有契约性。在社会工作的合约中,供需条件、服务内容、时间期限、付费标准、价值总额、目标考核、责权关系等均已标明,双方或多方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共同为社会工作服务负责,没有哪一方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由于合约涉及经济利益——社会工作并非志愿劳动,社会工作者以其提供的专业服务谋求生存;社会工作的执行力和强制力得到增强,社会工作本身因而具有了商业的性质。虽然目前国内各界对“社会工作—商业”的说法各执一词,但无论如何不应视而不见经济利益的存在。(1)在我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性质跟其成立登记的方式有关,如果是在工商局注册就是企业单位,在民政局注册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义工,又称志愿者、志工,均是对英文词“volunteer”的意译。义工服务的本质是服务社会,核心精神是自愿、利他、不计报酬。它不是一种职业。义工服务分为三类[7]:第一类,秉承助人美德,自愿从事不收取任何报酬的福利活动;第二类,帮助他人或改善环境的组织性利他行为;第三类,基于社会公益,响应社会责任及态度的一种不求回报的参与行为。也就是说,义工服务不具任何功利色彩,它是个体或群体的诚意付出。它还具有四个特征:第一个,志愿性;出自个人意愿,不受外界的强制与干扰。第二个,非利益性;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志愿者不谋求任何现有或连带利益。第三个,公益性;帮助社会困难群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四个,组织性。这是程序性要求,即志愿者必须在义工组织进行注册,在义工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服务。总之,义工服务不具强制性,它既非志愿者的当然或法定义务,也非受助者的当然或法定权益;它的组织结构因而较为松散,执行能力往往较弱。

最后,是社会工作与民政事务。

费孝通先生主持编写的《社会学概论》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政府管理:“社会工作就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应用各种社会力量(包括民间的和各种群众团体的力量)对群众的社会生活福利事业进行管理。社会工作特别关注丧失或缺乏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人,采取适当措施,帮助他们恢复健全的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实现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1]4这样的认识出自政府宏大管理的角度,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即政府由原来对微观主体的指令性管理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转换到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我国目前的社会工作较以往几乎不再受到政府行政命令的强制干涉,已经从过去“行政化与专业化结合”阶段进入到“以专业化发展为主的综合发展”阶段,能够集中力量、全神贯注地开展自己的事业。因而,社会工作只是一般性的企业行政管理。民政事务,即民政要做的事情。民政,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规定和社会功能。目前,我国的民政是指以基层社会为中心,以广大人民群众为对象,以基层社会保障……政权建设工作为主要内容,以稳定社会、稳定统治秩序、稳定政权为目的的一种政府行政管理。此外,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即人民政府管理社会行政,“对民政……实行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来说,民政(则又)是社会行政管理的一种,具有社会行政管理的性质。”[8]2而社会工作和民政事务之间的其他区别(或联系),如专业范围、工作对象、管理事务、从业人员资质、所秉承的职业道德等等,均由这两者之间的性质差异所导致产生。

三、社会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职位

描写不是解释。解释,指在观察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合理地说明事物变化的原因、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事物发展的规律。或换言之,描写是通过对事物状态的描绘,从纷纭繁杂的现象中找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而解释是通过对挖掘出来的规律进行合理说明,以探索这些规律的前因后果[9]。作为方法的解释,即解释学、诠释学或诠释理论,主要是应用于对文本的了解与深入,也就是要根据文本认识文本。这是一项哲学技术,对挖掘文本的思想内涵不无裨益。

关于“什么是社会工作者?”,也有着诸多解释:

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10](《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

遵循社会工作的价值准则,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从事职业性社会服务的人员。[10](王思斌)

受雇于社会服务机构或相关组织,在其雇佣契约中明确规定其社会工作者身份,在社会工作实务领域内履行义务的专业工作者。[11](英国国家社会工作协会)

社会工作者是指毕业于社会工作学院的专业从业者(在美国指拥有社会工作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他们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案主(指个人,家庭,团体,社区,组织或社会)提供社会服务。[12](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

……

以上定义实际上并不适用解释我国的社会工作者:它们要么宽泛,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要么严苛,超越我国当前实情。因此,借助类型辨析,我们来对我国的社会工作者进行说明。

在我国,目前普遍认同的“社会工作者”有三种(2)该分类由本文作者提出,目前引起了一些争议,主要的问题有两个:(1)我国社会工作者类型是否已经全覆盖?(2)“民政—社工”类型是否全覆盖政府体系内的“社会工作者”?回答如下:(1)本文没有全覆盖我国社会工作者类型的意图,我们列出的只是最重要的三种类型;比如,有一些宗教人士也自称“社会工作者”,而目前内地对此并没有严格的规定。(2)“民政—社工”只是我们对于类型的命名;也就是说,我们将政府体系内所有“社会工作者”都归结为“民政—社工”,这与具体的“社会工作者”究竟属于哪个政府部门或条线无关。“公益—社工”的命名亦是如此。之所以采用这样的命名方式,是为了突出相应类型的社会功利性表现。:第一种,“社工—社工”;指在独立执业的社会工作机构中,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二种,“民政—社工”;指在政府体系中,尤其是在民政条线、社会保障条线和各基层单位,从事任务的领域与社会工作的专业领域有交叉的政府行政人员;交叉领域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改造、社会管理、社会行政等。第三种,“公益—社工”。指在各种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特别设立的慈善、公益或服务等部门中,从事任务的领域与社会工作的专业领域有交叉的公司、企业或组织雇员;交叉领域如公共救助、家庭服务、儿童与老人服务、社区福利服务、城市社区服务等。然而一些学者,包括一些来自港澳台的专业人士,根据“第一职业原则”(3)该原则名称为本文作者归纳得出。,即对首要职业,包括职业要素与职业精神的强调,对这样的分类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由于“民政—社工”实际上是政府公务员——或具有公务员性质;“公益—社工”实际上是公司、企业或组织雇员——更多参与商业竞争;这两种人员与“社工—社工”在对社会工作的投入性方面势必会有本质的差异。或简言之,这两种人员只是“拥有社会工作职位的人”,而非真正的社会工作者。职位,又称岗位,指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职务,指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现实中,这三种人员之间的区别尤其表现在它们对各自秉持职业道德的看法上:“民政—社工”提倡以社会主义理论为基础的人道主义思想,它注重对行业职业道德的培养;[8]21-22其首要职责是维护政府的正常运行机制。“公益—社工”需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基础作为精神动力,其首要职责是维护公司、企业或组织的利益,尤其是商业利益。而“社工—社工”提倡以西方“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人道主义思想,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对“现实桎梏”进行突破;也就是说,其职业道德更加强调对于个体问题的关注与解决。

四、社会工作价值观

一般性的描写具有三种描绘事物的方式:第一种,按照事物“实际是”的样子描绘,即如其所是的描写;第二种,按照事物“应该是”的样子描绘,即理想型或浪漫主义描写;第三种,按照事物“感觉是”的样子描绘,即主观感受性描写——或夸张、变形,或保持原貌。而作为方法的描写,主要是按照事物“实际是”的样子进行的描绘。它并不直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符合客观性,即尊重客观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反映事物;发展性,即对事物及其变化有共时性认识;系统性,即考虑内、外因素,将事物放入多层次、多维度、多角度的系统中进行综合观察;特征的描写与分析,呈现事物的实在。并以此为起点,回归事物的本原。类同病理学研究,很多研究社会科学的学者也认为,只有回归事物的本原,了解事物的本质特征,知晓事物的变化过程,把握事物的变化依据,才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是一种类似现象学方法的研究方法,其科学的严谨性主要体现为它对既有事实的尊重上。

首先,是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形成事实。

不同人群、学科,对“价值”一词的认识不尽相同。一般来讲,价值是人们对善恶美丑的判断。而价值观,“是价值的系统化,是概括性的、对期望事物带有情感色彩、有历史起源与经验基础、被一群体共同认定同时也模塑群体的行为规范。”[13]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最早形成,与一些思想家宣扬的道理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一群默默耕耘的福利工作者的实践成果。“工业革命自十九世纪初开展后,随即给欧美各国带来巨变,社会服务亦应需要产生。当时从事福利工作的同工(4)从事同样工作或同样工作性质的人。,把他们积累下来的工作经验不断整理,日后逐渐成为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守则,也就是社会工作者共同遵守的信念”[14]5;这些信念在经历抽象化、理论化等过程之后,形成社会工作价值观。过程见图2:

图2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形成

此外,当时的西方社会受到三大文化因素的深刻影响[14]5。第一,基督教教义。相信人为神所创造,人因此生来平等,并拥有天赋的尊严。第二,人文思想。在十九世纪前即已形成,而工业革命使社会财富的骤然增加,令人相信人类社会的前景是乐观的,只要有适当的机会,人的成就便可以永无穷尽。第三,资产阶级民主运动。民主浪潮席卷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相继成立,民众要求平等地享用社会资源,各种权利要求开始受到重视。虽然这三大文化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它们对人的尊严及与生俱来的价值有着颇为一致的看法[14]6:首先,人有生存的权利,包括那些身体有缺陷的人、罪犯、精神病人等,都应受到符合人性尊严的对待;其次,人既有与生俱来的价值,人便是独立和自主的个体,都有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而作为人类社会一分子,人当然不能离群独处,必须顾虑他人的利益,但自我的独立地位却不会因此失去。受此影响,社会工作形成自身一套对人与事物的看法:“大致上,社会工作着重的,是每个人均有生存的权利,天赋的潜能也应有发展的机会,这样才可完成人性尊严的特质。”[14]6时至今日,这仍是西方社会工作者们坚守的信念,也是他们所强调的一般哲学基础。

其次,社会工作价值观与社会变迁的事实。

到了二十世纪,宗教的影响逐渐式微;在经历过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极度扩大,开始出现经济危机;加之两次世界大战给人民带来的伤害,西方社会开始对生命的意义抱有怀疑的态度。比如,存在主义大师加缪(Camus)和萨特(Sartre)的著作在二战后广为流传。他们认为,人是在无意义的宇宙中生活,人的存在本身也没有意义,但人可以在原有存在的基础上自我造就,从而活得精彩。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社会工作不仅在建立人的价值与尊严等方面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其自身价值观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然而,社会工作始终关注的是人和人性,虽然其价值观发生了改变,但也不至于变得面目全非、全然不识。比如,人有自身尊严,十九世纪多以信仰的角度看待此问题;之后,多以人文思想的角度看待此问题。[14]13

再次,当代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的纷繁多样。

不同于个人内在的价值观认识——它无须外在的精准表述,但同时能够指导我们的生活;社会工作价值观只有通过文字等形式的外在表达,才能获得“共同认定”与“共同遵守”;否则,所有的价值认识只会停留在个人的思想层面,不为外人所知,无法构成具有公约性质的普遍行为。由于不同的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学术思维、文化侧重、价值取向、写作风格等,他们所凝练或倡导的社会工作价值观亦因此迥然相异。例如,美国《社会工作教育会议课程方针声明书》将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归结为4项;[15]巴特利(Baretlett)、贝姆(Boehm)、戈登(Gordon)、《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各自将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概括为6项;莫拉莱斯和谢弗(Morales & Sheafor)从总体上将社会工作价值归为3个方面;[16]而比斯台克(Biestek)、泰彻(Teicher)又将社会工作的价值体系分别归纳为了9个和6个组成部分,[17]等等。如果将以上社会工作价值观逐一展开进行分析,亦不难发现,虽然在文字或形式上有较大差别,但是在对社会工作本质的把握上,上述所有价值观并无二致。实际上,这是由于它们具有相同西方社会生态背景和相同社会工作经历的原因。

最后,是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相异性。

当带有西方文化思想印记的社会工作进入中国后,它对中国传统文化思想造成了冲击。文化,“可说是一切社会生活的总体,不仅包括生活方式、习惯和规矩,更重要的也是一套对外在世界的认知体系。所以每个社会中会‘规定’人们应该和环境之间保持何种适当关系,对‘正常’与‘病态’均有定义。”[18]80台湾学者杨国枢、余安邦、叶明华等人曾以行为做事的“价值取向”为标准,就中西方价值体系的不同作出过比较。他们认为中国传统的主流价值来自于注重家族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儒家思想,因此中国人的传统表现是“遵从权威、保守、谦让、谨慎、依赖、顺从、忍耐、勤劳、节俭、安分、孝亲敬祖、安分守成、宿命自保及男性优越等,这些和中国传统社会重功名、重农、重道德取向有关系”;而西方社会目前的代表思想是现代性思想,即“现代化社会中个人所常具有的一套认知态度、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及行为模式”;它所表现出的社会特色是“平权开放、独立自愿、乐观进取、尊重情感及两性平等”[18]92等等。这两种思想体系之间的差异参见图3:

图3 中西方价值体系之比较

香港学者周永新则以“对人所持的观念与看法”为标准,对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工作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进行了考察。他认为,至于具体的福利营办措施,中西方之间的差别不大,“但中国文化提出的‘大同社会’,与西方文化追求的‘福利社会’,确有本质上的分别。‘大同社会’是通过伦理关系建立起来的,但‘福利社会’的基础则是人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并必须发展潜能以肯定自我的存在。以中国文化而言,人却永远不是独立的个体”。“在现代社会,对人的地位和身份的看法,有了极大的变化,个人的独立性也较以前增强。但无可否认,在中国人的社会,人总被看为家庭成员之一,或工作单位的一分子,很难与西方社会的个人意识比较。因此,在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社会里,一般人对社会工作者宣扬的信念,仍不能无条件的接受。”[14]11或简言之,周永新将“对人的归属认识”作为了中国文化与社会工作价值观之间矛盾的焦点,举证情况参见图4[14]12。其中,“社会工作对人所持的观念”证据来自毕仁(Butrym),该学者指出,西方社会工作的哲学思想主要源自三个假设:“第一是对人的尊重;第二是相信人有独特的个性;第三是坚守人有自我改变、成长和不断进步的能力。”[14]8而“传统中国文化对人的看法”证据来自中国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总结,主要观点是“权利因亲疏而有分别”“人依附不同组织生存”“进步是整体的成就”等等。

图4 中国文化与社会工作价值观念矛盾之处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工作价值观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然而两者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关系,毕竟它们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而就目前的中国文化来讲:一方面,中西文化之间的频繁交流,已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许多观念发生了改变;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开放,文化观念对人行为的规范性、约束性等较以往已有了重大削弱。此外,从香港、台湾等地的实践经验亦可得知,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并未给社会工作的推行造成障碍;而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或修订社会工作价值观,也确实仍有必要。

最后,是社会工作价值观在当前中国的构建问题。

社会工作要进入中国,就必须解决本土化的问题。本土化,指将外来事物进行转化,使之符合本地要求的过程。“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本土化是指产生于外部的社会工作模式进入中国(这是一套经济的、政治的、社会文化的制度体系),同其相互影响进而适应中国社会的需要而发挥功能的过程。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社会制度的异质性和文化的差异。”[19]除却前文提到过的文化差异,社会制度的异质性同样也是要求调整或修订外来社会工作价值观的重要因素。类同文化差异,社会制度的异质性也会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与行为规范。虽然目前关于中国社会工作价值观有着诸多认识提法,但大多数只是对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的综合凝练,鲜有我国研究者自己的认识和对中国特点的论述,而在我国的现实中又的确存在诸多具有中国国情特色的社会工作服务;那么,究竟是什么在指导着我们的社会工作实践?其专业性及前景怎样?为保证中国的社会工作能够走在健康发展的大道上,我们就必须构建自身的社会工作价值观。

此时,需要考虑的基础因素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当前中国社会的助人价值认识;其二,西方社会工作的价值认识;如果想把这两方面的价值认识进行有效的结合与发展,就必须确立中国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即中国社会工作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工作或其他工作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最持久的特质部分。它将与中国社会工作的使命相联系,成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准则。它是中国社会工作价值体系的核心部分;只有围绕这样的核心价值,我们方能从容构建中国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其原理过程见图5:

图5 中国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构建

五、社会工作伦理与价值抉择

描写的方法要求研究者从“天境(paranoïa)”进入“世境(métanoïa)”,即研究者“不应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去试图抽取某种概念,而是应该以一种更为亲近的态度去感受思想。”[20]有时甚至要求以“移情(empathie)”取代“同情(sympathie)”,即同时要分享、分担别人的感情。这不仅会引发人们对于研究的公正性、客观性等方面的质疑,还会造成人们对于伦理方面,如价值取向等问题的担忧。伦理,人类团体生活的法则,能够“规范社会行为的价值意识,与确定社会秩序的价值原则。”[18]155

社会工作实践会遇到伦理问题,主要是来自价值观方面的冲突,包括社会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的冲突;专业价值观内部的冲突;专业价值观与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之间的矛盾;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案主价值观的冲突等等。处理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抉择,即需要在诸多两难选择中做出正确的决定。之所以要正确,是因为决定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与服务目标的完成。事实上,不同的社会地位、职业角色、观察角度,均会造成价值抉择的不同。如前所述,我国的社会工作者实际上来自三种不同的职业体系,根据其第一职业的职业要素与职业精神,面对伦理困境,他们势必会做出不同的价值抉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了解价值标准。价值标准,指面对事物,具有判断价值,唤起态度、引导和调节行为的判别物、定向物或界定物。前文图3中所出现的各种“价值取向”便是这样的标准。

从整体上,可以把价值标准归结为六类。第一类,社会道德/伦理标准。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伦理是对道德及道德关系的研究。第二类,政治标准。政治既是社会治理行为,也是维护统治行为,它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第三类,明文规定标准,包括各种“操守”“规则”“规范”等。第四类,约定俗成标准,包括“风俗”“常规”“传统”等。第五类,个人偏好标准。除却正向偏好,如“私德”“正义”“审美”,还包括负向偏好,如“家长作风”“权力欲”“嫉妒心”等。第六类,权威意见标准。权威,对权力的自愿服从与支持。权威意见,指来自诸如学界、政界、宗教界等的权威人士对于事物的看法与主张。也有一些学者会将其自身的价值标准归结为一些简单的词汇或术语,如蒙田的“良心”、康德的“道德律”、伯格森的“绵延”与“直感”、尼采的“狄奥尼索斯精神”,等等。不管怎样,价值标准不仅能够衡量事物于人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对它的了解可以使我们清晰自己的头脑,明确自己的立场。

六、伦理困境的解决与美学的扩张

要保持描写方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必须把握三个原则。第一,观察分析的合理性。观察分析是描写的前提,决定着描写的秩序与进展方向。合理性是对事物、现象合乎逻辑特性的要求。第二,提取特征的代表性。一方面,描写不能、亦无法穷尽事物或现象;另一方面,特征的提取决定着描写的广度与深度。第三,描写系统的可靠性。描写受各种内、外因素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制约,因而必须保证作为研究方法的描写进行的是实证研究,有确实的证据,对事实有着合理的推论,否则,描写将会失去其科学意义,研究亦会陷入“信任危机”。

目前,从总体上解决伦理困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收集—总结”路径,即从社会工作实践中收集各种各样解决伦理问题的经典案例,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和全面的总结,尝试编纂规范性或参考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为日后的社会工作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或帮助。这是社会工作行业的传统做法,优点是对实践性的推崇,缺点是由于伦理问题难以穷尽,导致了问题的解决方案亦不可穷尽。第二种,“结合”路径,认为解决伦理困境务必要保持各方“平衡”,包括在矛盾、对立、对抗、分离等元素之间“平衡”,该路径重视解决问题的有效性而非真理性。外部表现即为“传统”与“创新”的结合;“国际”与“本土”的结合;“现实”与“发展”的结合;“开放”与“政治”的结合;“社会”与“行政”的结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的结合,等等。这是我国学界理论研究的常规做法,优点是取精用弘,解决问题的思想较为灵活,缺点是容易形成方法悖论,造成遗留问题。第三种,“指导—演绎”路径,即根据终极性指导原则,结合社会现实状况,在确立解决目标之后,计划和执行解决方案。这是社会工作实践领域里的常见做法,优点是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并能满足一些问题解决的时效性要求,缺点是对社会工作者个人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终极,事物发展的终端或极点。终极性指导原则,指示或引导行为发生的最高准则。演绎,这里指具体的方法制定、筛选与执行。

常被提及的终极性指导原则亦有三种。第一种,对人权,尤其是对个体生命权的强调。“他们都把保护生命(包括身体健康、食物、住所、心理健康等)放在优先权列表的最高位置,其次共同强调培养人们的独立和自由意识、尊重案主自决权的重要性,然后依次强调平等、尊重隐私权、保密、诚实等原则。”还提出,“个人福利的权利优先于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规定;防止伤害的义务如饥饿,以及提升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居住、教育以及社会救助优先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利。”[21]这主要是来自西方社会工作伦理的指导原则。第二种,对大多数人权利,尤其是对社会稳定权利的强调。该原则认为,即使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工作发展也应当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利为基本着眼点,如果对于伦理问题的解决只是有利于少数群体或少数社会成员,那么社会工作的成效只能意味着一种“无发展的增长”。因此,如何突破伦理困境,保证各方之间的权利均衡,将是社会工作建设的重大课题与任务。此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要求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稳定权利应多数民众的意愿与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产生;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这样的权利,就要求社会工作必须对各种伦理问题进行及时的疏导。这主要是来自我国长期以来社会管理思想的指导原则。第三种,对美学,尤其是对伦理生活审美化的强调。该原则认为,代表现代性的重大意识形态,如实证主义、弗洛伊德学说等的叙事方式已经破裂,各种细碎的思想体系开始形成,新的叙事形式要求方法论思想的调整,伦理生活的审美化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向并已然在社会、个人的生活层面逐步扩张。“这种趋向的主旨是以对生活的审美观取代道德观,让审美成为生活的基础和目的,因此,美学就突破了‘情’的领域,向‘意’的领域扩张,以一种新伦理学、新美学的面目出现。”[22]审美观念进入社会工作实践领域,伦理生活及其问题无可避免地接受审美的评估,美学将极大地影响着相关事物的存在形态与发展方向。这主要是来自后现代方法论思想的指导原则。

上述三种指导原则并不全然矛盾或者对立,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侧重点的不同。如果说前两种指导原则在现实中尚有一些参照物可进行对比、参考,第三种指导原则会因其自身的“抽象”“概括”和“艺术性”等特征,在实际应用中具有明显的高难度。对于一门尤其强调技术操作的专业来说,秉承如此指导原则的社会工作势必会招致来自多方面的批评。“以艺术为中心的美学观念一旦越出艺术的领地就会暴露其局限性,显出方法与对象的不匹配和解释力的捉襟见肘。”[23]然而,美学与伦理学实际上又是密不可分的:布罗德斯基(Brodsky)曾言“美学是伦理学之母”;纪德(Gide)认为道德是“美学的一个分支”;韦尔施(Welsch)创造出“伦理/美学(aesthet/hics)”一词,意思是“伦理学今天自身正在转化成为美学的一个分支”,[22]等等。这也就意味着,在目前日常生活日趋审美化的过程中,美学于社会工作伦理的重要性已初见端倪;然而,只要美学尚未完成其对自身观念、理论边界、研究方法等的重构,它于社会工作领域或其他领域的扩张等,亦只会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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