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承诺的保证,随着婚姻的结束无效
2021-02-05王保军
王保军
婚前保证金,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彩礼,是一种行为规范准则的保证和维护,这个行为没有实施或者是没有越约,那么保证金的维持就一直有效。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协商失效时,它能起到终结与约定的目的。
那么,对于彩礼我国法律是如何明文规定的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认可的,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要彩礼,但高额彩礼是禁止的。这个高额彩礼是指付给女方的钱会导致男方的家庭生活困难。
第二,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是禁止父母为了收钱,强迫女儿嫁人。二是指女儿不想嫁。
下面,笔者以案说法,看看现实中法院是如何处理婚姻当中的婚前保证金即彩礼纠纷的。
河南省南召县同样大龄的何某和斑某是经媒人介绍步入婚姻殿堂的,因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有了孩子之后,二人的关系开始变得不和谐,并逐渐产生了隔阂。2020年,夫妻双方结束了6年的感情,在法院的调解下儿子归女方抚养,而女方则退还了结婚前男方的保证金即买房款。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庭长王某某作出以上调解处理,主要是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和2020年12月31日废止的婚姻法,因为两者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的名义索要财物。法院解决婚姻中的彩礼纠纷,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在现实里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要看给付彩礼的条件以及离婚的情况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谓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而定,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予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漫画:夫妻离婚时要求退彩礼
要看夫妻双方的生活现状
给付彩礼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现实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就会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大,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总之,给付彩礼的行为是赠予范畴,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在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