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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他人”构造中的自由问题

2021-02-01王颖斌刘哲斌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意向性胡塞尔现象学

王颖斌,刘哲斌

(1.河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2.太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近年来,随着胡塞尔遗留手稿的相继出版以及对其研究的深入,对胡塞尔“他人”思想中自由问题的相关论述也逐渐增多,胡塞尔“他人”问题的解决难点,应该回归于对“他人”构造中的自由问题的阐述,以胡塞尔现象学思想中关于自由问题的论述为全新的角度,从而去补充和解决胡塞尔“他人”思想中存在的缺陷。对此应先从胡塞尔“他人”构造中自由的意蕴谈起。

一、胡塞尔“他人”构造中的自由意蕴

探索胡塞尔现象学“他人”问题与自由问题的关系,首先应该从自由是什么入手,弄清自由这一词所包含的意义,然后再将我们所得到的关于自由的解释结果与现象学中解决“他人”问题所面临的困难做对比,最后找到“他人”问题的解决关键所在。

从自由一词的起源上来看,自由的英文free起源于古英语单词freo,而freo则源于日耳曼语中的frija(钟爱的)。在古代奴隶制社会中,虽然妻儿和奴隶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但是,妻儿却是被钟爱的,并不像奴隶一样受限于奴隶主。由此词语起源可以看出,自由就是一种不受他者限制的状态,且自由的实现必须要出现在“自”和“他”的区别之中,通过对“他”的束缚的摆脱而获得自由。胡塞尔在对“他人”的表述中说道:“事实上,我也把他们看成是可以在心理上支配他们各自的自然身体的。与其他东西不一样,他们是连同其身体,作为心理—物理的对象在世界中存在的。”[1]128在这里,胡塞尔的“他人”也处在一种自我和他人的区别之中,并且“他人”在这里所表现出的不受限制的状态正是属于自由的状态,“他人”是和自我位于同等地位的,是不被他者限制的。

同样,在中文词源中自由的意义也是相同的。“自”在中文中最早是用来表示人自身的鼻子,之后便专用来指人自身,而“由”则是表示根本之来历的意思,所以,在中文中,自由一词可以理解为我自身的根本来历。进一步说自由其实是对我自身的解释相关的概念,甚至可以近似地将其看作我之为我的原由。在这里,相比之前就多出了一种主体性的意味,而对自我来说,最先的概念就是自我的意识,也就是自由的意志。我们可以看到,在中文中,自由同样包含着一种不被限制或脱离限制的含义。这些同胡塞尔现象学中对“他人”所做的解释不谋而合。

胡塞尔认为,“我们同时又把他们经验为这个世界的主体”[1]128,也将“他人”解释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主体性的东西,这完全与自由所包含的意义相同。在中国哲学中,老子以“道”的本然存在状态对待自由,表现了自由出自自然的必然性,认为人道必须合乎天道才能得到,因为 “德兼与道,道兼与天”[2]。同样,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他人”也表现着这种对自然的安排。胡塞尔说,“具有身体和心灵以及位格的心理—物理的我就通过躯体的身体来安排这个自然”[1]135,胡塞尔这里的我同“他人”具有同等地位,我的那种我能够或者我所具有的一切能力,在他人那里也同样拥有,所以,他人能够展现的关键也同样是对人化的自然下的自由的获得。“收拾精神,自做主宰,万物皆备于我,有何欠阙?”[3]这是陆象山所表述的自做主宰的自由状态,是一种自由的境界。而在胡塞尔带有自我类比性关联的“他人”正是这样一种不被限制的自做主宰的自由状态。

最后,我们以自由谱系的三个层面(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和自在自为的自由)来看。自在的自由是一种原生态的自由,是认识之初自身后知后觉的自由,在现象学中,我们的意识就处于这一种自在的自由中,可以自在地指向任何的意向对象。自为的自由是在自在的自由之后,我们开始意识到我们的意识能够活动的那个区域,在这个区域中所进行的意识的活动。显然,胡塞尔所说的“他人”是既追求自在的自由也追求自为的自由,因而“他人”的自由是一种自在自为的自由。对自我的重点分析和对自我构造意识的细致分析都表明,胡塞尔在将自我和他人等同而达到的他人境界中,看似是从自我走向了他人,实则是自我同他人的共同构造。这从胡塞尔现象学始终是一种交互主体性的现象学就可以看出,自我同他人都是在一种绝对的奠基性的先验自我或称之为最初的本己性意向性的构造之下共同出现的,绝对的客观只是一种逻辑的亚建筑,是我们完全不能去干预、去说明的一个东西。

二、“他人”构造中意向性的自由

我们研究“他人”构造中的自由问题,必须以现象学的方法来研究,其必须从意向性或意识开始,因为,意向及意向性被胡塞尔划归到对“本质科学”进行“本质研究”的“第一哲学”领域的。“意向性不在主体内部之中,也不在外部客体中,意向性就是整个主客体关系本身,意向性以其在现象学中的中心地位对其他一切进行展开式的解释。”[4]因此,现象学的研究方法就会必然使得,在探索自由问题时必须回到那种意识本质的意向性上来进行,也必须以意向性来对自由问题做出解释,脱离了意向性或者不以意向性作为开始,都不能算作是以胡塞尔现象学的研究方式来探索其现象学中的自由问题。

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构想是从布伦塔诺那里继承来的,在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中,意向性就意味着一种心灵生活的内涵特征,意味着它的能动性,一种心灵体验的主动性。实际上,在意向性理论方面胡塞尔并没有超出布伦塔诺,在构造“他人”过程中,所进行的描述心理学的现象学阶段的分析中,意向性还是表现着一种包含着自由的能动性。在构造“他人”所进行的超越论现象学阶段的分析中,意向性虽然不再表示一种心灵的主体性,但是,作为纯粹意识的意向构造能力,意向性依然体现着一种进行自我极构造的主体性,在主体性构造能力中依然包含着自由。在构造“他人”的过程中,“他人”想要获得与自我等同的地位,必须首先保证“他人”获得不受自我限制的自由,现象学的特殊性使获得途径就只能是来自意向性,所以,在“他人”构造中正是意向性的自由确保了“他人”的自由。

在现象学中,事物存在于一般意识中,然而,这些事物不是不连贯的和偶然聚集的所予物,而是“由于想象所支配的自由作用而产生的可能性”[5]63。这也就说明现象学中的一般意识是包含着自由的,胡塞尔将这种一般意识解释为“这是将可能的意识复合体和单一意识行为加以组合而产生的自由,是进行比较、在分析中区分、在思想上把握的自由;特别是探索存在于被实行的统握中的‘意向’的自由,产生充实的或冲突的直观系列的自由,以及在一切方向上实行本质看的和按照本质法则运用明见的自由”[5]63。意向性本身包含着一种自由的指向性特征,意向性同意识一样都是一种在自由之下进行的活动,一旦脱离了自由,意识以及意向性就不能够被得到,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自由的意识和意向性行为。所以构造“他人”的意向性作为一般意识的一部分,也必然是自由的。

三、“他人”构造中躯体和身体的自由

在为了摆脱唯我论所进行的“他人”构造中,胡塞尔多次使用躯体和身体的说法,并且在构造过程中对躯体和身体的获得方式进行了极其详细的分析以及溯源式的解释,这就让我们产生一种只要解释清楚“他人”躯体和身体的获得过程,我们就能够完全的解决“他人”问题的感觉。难道只是因为“他人”躯体和身体的获得,那个陌生者就能够成为同自我位于同等地位的“他人”吗?结果很明显不是这样,在“他人”的构造中还包含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自由的获得,属于躯体和身体的自由的获得。

胡塞尔在对躯体进行表述时曾说:“躯体不只是感觉着的躯体,而且也是运动器官。”[5]94躯体最重要的意义并不是其客体意义,而是躯体所包含的运动的意义,是一种运动着的自运动的感觉。“躯体在此方式中是随意进行运动,而且它具有此特点的形式多种多样。”[5]94胡塞尔将躯体的运动进行了三种区分,即机械运动、作为物质的和自发的运动及心灵行动,区分中主要是后两种表现着自由。从“物质的和自发的运动”来理解,这个自发运动才是构造“他人”躯体的关键,同样心灵运动所表现的也是一项躯体主体性行为,让“他人”躯体获得一种属于自身的自由,能够摆脱掉来自自我的束缚。

关于身体胡塞尔说道:“作为这唯一的身体,它不仅仅是躯体,而且恰恰是身体。”[1]128身体不同于躯体,胡塞尔把身体作为躯体和心灵的结合点,当一个“他人”躯体和一个“他人”意识联结在一起时,一个心灵与肉体统一的身体就展现了出来。作为使得躯体上升为身体的重要因素的心灵和意识,明显地表现着一种属于自由的性质,“躯体只是直接由一自由意志主体移动的客体”[5]95,意识和心灵的发散性或自由趋向性就使由其组成的身体也必然的也是具有发散性和自由趋向性的,身体在这里也就必然地包含一种自身的自由,在构造“他人”时“他人”身体获得的必要性也就体现在身体所包含的自由的动觉上,“只有通过动觉过程躯体才能够显示为由我的自由而运动着”[5]95,身体的运动也就被把握为了一种自由意志的自发性或者自由运动。

在胡塞尔构造“他人”的过程中,虽然以同感获得“他人”的身体和躯体,从而将身体和躯体统一起来实现“他人”的构造,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躯体和身体所包含的那种自由,躯体和身体的最终获得并不能代表“他人”问题的最终解决,只有获得了“他人”躯体和身体种所包含的自由因素后,一个真正的“他人”才会展现出来。

四、“他人”构造中的意志自由

对于“他人”构造中的意志自由,我们首先从本源现象来分析。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是关于意志的,他以富商追求财富时所蕴含的愿望与意志的区别,把追求财富所表现出的狭义上的愿望与在意识上当作确然性的意志指向作对比,将这种财富追求意志解释为“一种超出了愿望的意志形式,一种肯定的意志样式”[6]130。在对意志的本源现象的分析中,胡塞尔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我要去巴黎旅行。“在去巴黎旅行的决定中,自然以某种方式包含着去巴黎旅行会成为现实,而且尤其在贯穿实施旅行的行为中的行为意志中如此。”[6]134意志活动在发生时将其自身同意向对象先天地联系在一起,所以意向对象所具有的那种确定性是被意志活动自身所赋予的,这种先天性是同意志活动必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个意志的分析中,胡塞尔表述了一种现象学特有的属于意志的必然性的联系。这种必然的联系并不属于我们生活中的自然因果性,自然事件的发生序列同这一意志活动并不是相互平行发生的。在本源现象中,意志是一种自身设定的具有必然性指向的确定的东西。胡塞尔对此表述道,“意志趋向一种预先就已经存在的东西和意识为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趋向一种意识为这样的意志的东西”[6]132,一种拥有确定性的意志给予了意志对象以存在的意义和确定性。意志活动是一种“我意愿他,所以他将存在”的状态,是一种“创造性的将存在”,不论将来的自然事件是怎样发生的,意志活动都不会受到影响。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意志活动是脱离了自然因果性的,这种意志活动是属于自由的活动,是不受机械因果律决定的东西。在意志中所展现的只有意向性以及意向对象,虽然意向对象会表现出一种因果性的事态,但是意志活动并不以这一因果性的事态作为其发生的决定因素,其本身是自由的。对意志的本源现象的分析表明现象学下的自由就是一种意志的自由、意识的自由,所以自由的获得也就可以将其归为意志和意识的获得了。

“他人”构造中的意志自由同样还表现在交互主体性构造之中,在《笛卡尔式沉思》的前半部分,胡塞尔就指出向先验自我的还原虽然必然会表现出一种先验的唯我论阶段,但是,实际上这一开始最终得到的却是一个先验交互主体性的现象学。“一种先验的唯我论只是哲学发展的基础阶段而已”[1]67,这一阶段的展现都是为了使交互主体性这一奠基的更高哲学阶段能够在比照之下获得表达并得到解决。虽然关于交互主体性这一说法出现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期,在《笛卡尔式沉思》才开始对交互主体性现象学做出详细表述,但是交互主体性本身就寓于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中,并作为一种最先的奠基性的东西为现象学奠基。超越论的现象学对于多个超越论的自我必然是以一种交互的形式展现的,由我的超越论自我所出发而形成的共同体化,是一个交互主体性的构造。所有的构造问题都以交互主体的角度展开,意志作为在现象学意识的本源分析中展现出来的东西,也必然地以交互主体的方式来获得,所以意志自由也必然是一种交互主体性之下的自由。在现象学中就表现出了一种超越论的现象学下的交互主体性的意志自由。各个超越论的自我都是一个自由的个体,通过先验的交互主体性相互联系在了一起。

对自由问题的思考从人类文明诞生之初就已经开始,自由问题是和存在问题、认识问题并存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中,仿佛更多的是对意向、意向性、意向对象以及交互主体性的自我和他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分析,单独对自由问题进行分析的情况却寥寥无几,尤其是在对胡塞尔现象学中极其重要的“他人”思想中。在经过对胡塞尔在“他人”获得中所触及的自由获得问题在方法、构造以及自身自由的分析后,我们不难看出自由在现象学“他人”问题中的重要地位。自由的获得就是解决异己经验问题的关键,为了摆脱现象学中唯我论的质疑,我们就必须面对他人的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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