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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民主体地位探赜

2021-02-01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主体法治

于 丽 娜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也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的初心与使命,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在新时代条件下,要继续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团结力与创造力,不断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一、 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涵盖

厘清“人民”“主体”“人民主体”等概念的内涵,是准确理解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到底“坚持什么”“为什么坚持”以及“怎样坚持”的前提条件,也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了理论基础。

(一)“人民”的理论含义

马克思曾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1]152在马克思看来,所有“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即进行“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都可称为现实的“人”。因而马克思有关“人”的看法,强调的是作为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主体的整体性,而不是现实中个体的差异性。但“人民”与“人”是有所差异的,他们占据现实人口的绝大多数,由众多的个人组成,承担着社会进步发展的主体性作用,有阶级和阶层之分。

中国共产党话语中“人民”的概念,与马克思的“人民”概念一脉相承。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开始成为一个理论问题。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新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新时代条件下,习近平强调,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2]317。因此,“人民”并不是一个空洞无物的词汇,而是有着具体指称的一个个生命个体,且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内容。在当代中国,“人民”是指由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所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社会成员中的大多数人,包括最广大的普通劳动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因而若“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3]。

(二)“主体”的哲学意涵

一谈到“主体”概念,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人”,这样的定位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文化的历史演变逐步形成的,在此发展基础上,“主体”概念才变得复杂且重要。与“主体”相对的概念是“客体”,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主体”与“客体”属于实践范畴。主、客体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以一种辩证关系的方式存在,亦是一对矛盾存在形式,二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当主、客体双方都为“人”时,二者大多数情况下是互为主、客体关系的状态,即“人”可能是“主体”,也可能是“客体”。因而,马克思认为“人”和“主体”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人只有具备“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并从事实践活动的时候,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

为进一步论证人的这种“主体”意识,马克思指出,人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能“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4]56。可见,人具有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能在诸种现实可能性中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选择。人的这种选择能力及能动性,使人成为真正的“主体”,而人的这种“主体”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后天的一系列实践活动逐步确立的。马克思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充分表明人一旦成为实践活动的“主体”,则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决定性的角色。

(三)“人民主体”的核心要义

结合“人民”与“主体”的概念可得知,“人民主体”是在强调作为整体的“人民”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强调“人民”作为“主体”这一主要能动方面在实践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它的总要求是承认和坚持“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党自成立起就充分意识到了人民群众对于革命事业的重要作用,始终坚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革命原则,例如党的一大纲领中就明确指出,“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以及官僚资本主义等“三座大山”的压迫,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取得了诸多辉煌的历史成就。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党对人民主体地位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与发展。党的十八大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积极动员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一份力量[5]11。党的十九大继续强化了这一政治原则,这充分说明了人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主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是为了“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到党和国家的建设之中。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人民主体”的核心要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成为自己的主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以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人。

(四)“人民主体地位”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多维表现

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内涵,就是始终强调人民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利益主体、人民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监督主体、人民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评价主体。

1.人民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利益主体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淮南子·氾论训》)习近平曾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这实际上就是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利益主体地位。当前,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政绩考量的标准仍以人民利益的保障为主,同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应是以科学的法治思维、高效的法治方法以及正确的法治路径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基本权益。反过来讲,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之所以能够根基稳固并充分发挥作用,是因为它们始终以保障人民利益为本质遵循和初心使命,而一旦违背人民意愿导致无法代表人民的合法诉求,宪法和法律便会沦为一具灵魂永逝的“躯壳”,换来的只会是人心溃散、社会混乱、国家衰败。因此,新时代法治建设需要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6]141为根本目标。始终强调人民是法治建设的利益主体才能促进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

2.人民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监督主体

马克思认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7]141。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8]611。习近平强调,“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9]57。可见,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拥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监督主体。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其作用利弊兼有,因而既可造福于民亦可祸害于民,要保证权力始终正常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规范权力的适用度。对此,习近平提出了多种监督权力的方式方法,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等等,其最终目的都是“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0]52-53。由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要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始终确保权力用在刀刃上。

3.人民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评价主体

习近平指出,将人民是否得到实惠、人民生活是否得到改善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11]3。因而,评价主体问题的核心,就是要明确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成效应该由谁来评价、谁是“阅卷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以法律形态固化下来,确立并始终坚持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原则,把人民口碑作为检验法治公平与否的衡量标准,把人民拥护作为检验法治正义与否的根本尺度,突出强调人民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评价主体的地位。所以,人民既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又是法治建设成果的享有者,还是法治建设的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人民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成效判断与价值评定最具发言权。新时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只有始终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始终保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评价主体地位,认真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意愿,才能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

二、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生成逻辑

任何思想的形成都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时代法治建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其所秉承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不仅继承和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的人民性原则,还充分适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需要,与此同时也深刻反映了新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

(一)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

马克思恩格斯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毕生所求,从这个角度去审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可以清楚地厘析法治与人之间的辩证关系。

1841年,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指出:“难道国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同样的权利要求这种保护吗?”[12]260他认为,《林木盗窃法》仅仅是为了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广大人民的利益被无情地践踏,这显然是不符合全人类解放的要求的。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进一步肯定了人民在法律和国家中的主体地位。他强调,“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13]40,批判黑格尔颠倒了人民同法的关系,事实上是因人的存在才有了法与制度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阐明了唯物史观的最重要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为进一步论证这种观点的正确性,1851年,马克思在《路易· 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4]669,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辩证地分析了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所谓“天赋人权”的自然状态是根本不存在的,国家权力的直接来源应是人民群众。此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一切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7]480,强调了理性的国家应当给予人民公平的权利,让人民处于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中。同样,真正的法治也应是维护广大人民权利的,以人民为主体的、代表人民意志的、体现公平正义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要求。

(二)历史逻辑: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遵循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段时期,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指的是毛泽东法治思想。1949年,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而“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14]1475,这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民主法治建设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政治基础。1954年,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他指出,宪法的起草“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15]325。可见,毛泽东看到了人民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力量,主张将广大群众的意见作为立法工作的主要参考,力图通过法治建设来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确保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法治建设被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提出来,党领导人民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主题报告中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1986年6月,邓小平在《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讲话中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此外,他还认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并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16]332。可见,邓小平同志的法治思想始终围绕着“人民”而展开,充分体现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江泽民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17]28-29,从动员人民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的角度,特别强调突出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京召开,胡锦涛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和目标更为清晰。2007年12月,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等“三个至上”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凝练和总结,其中“人民利益至上”更深刻地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以人民为主体的法治原则。

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践,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以及党治国理政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观点,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其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的一条根本线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谋划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法治建设必须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017年12月15日,在党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习近平强调,宪法修改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具体来说应察民情、纳民意、聚民智。可以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为鲜明的特点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民为本体的国家,服务人民、造福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优势所在。所以,在新时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实践逻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专题形式讨论依法治国的相关问题,并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中国法治建设从此迈上新的征程。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0]18,助力法治国家建设开启新的篇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职责,更是人民群众的一项艰巨事业,因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实践诉求。

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就失去了根基。因而,“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115。按照这一要求,人民就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旁观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和实践者。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议通过,这对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大意义。“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18]279,《民法典》的诞生进一步证明了人民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依靠力量,坚持人民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四)时代逻辑: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积极回应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也由局限于简单的物质生活层面迈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更高生活层面。新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多的要求[18]224。对此,习近平强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19]。法治建设离不开人民,坚持人民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积极回应。

此外,由于人的需要并不都是有益的需要,不同的具体需要可能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一种理性的甄别调控工具对人的需要进行识别和筛选,从而确保人的需要的合法化。新时代法治建设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法治的基本功能决定了法治是保障美好生活需要的最可靠、最稳定的方式”[20]。在这样的情况下,人的需要只有经由相关法律的理性功能进行甄别和调控,才会被判定为有益的需要。相应地,法律的确立也应该立基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体察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可见,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现,要求法治将人民幸福设定为法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因而,新时代法治建设须将人民置于主体地位的高度,使国家权力沿着有利于人民美好生活的轨道运行。

三、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彰显

新时代法治建设紧紧围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原则,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始终强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从目的、方法、效果和安全等四个维度彰显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时代价值。

(一)目的维度:法治建设为了人民

毛泽东曾强调,“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21]857。无论是在中国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这都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基本问题。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将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始终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相应地,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也决定了必须发展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法治,决定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人民权益。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在法治建设顶层设计中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性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纲要》从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以及总体目标等三个层面论述了2020年至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在指导思想中提及“保障人民权利”并将“加强权利保护”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主要原则中谈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总体目标中将“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最终要求。这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法治建设蕴含着一切为了人民的时代价值,它利用颁布各种法律法规或实施各项制度政策的方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进而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

(二)方法维度:法治建设依靠人民

习近平指出:“只要我们深深扎根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就可以获得无穷的力量,风雨无阻,奋勇向前。”[10]67人民是人类历史进步的真正动力,新时代法治建设必须要紧紧依靠人民,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才能顺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会议明确强调,要“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就是要让“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115,都自觉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正是因为法治建设有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近年来国家开展的扫黑除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等社会治安活动,以及依法对“网贷”“校园贷”“套路贷”等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互联网犯罪行为采取惩治措施,助推平安社区、平安校园的专项建设等都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因此,新时代法治建设就是需要党和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过程中时刻将人民群众放在心间,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依靠人民的支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效果维度:法治建设造福人民

法治造福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职能彰显,是推进民生建设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法治造福人民就是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法治保障。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6]1452021年新年,习近平又一次深情地讲道:“我们还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地加油干,努力绘就乡村振兴的壮美画卷,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行。”[22]而让人们生活得更加富裕、安定、和谐与幸福美满,让人民真正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尊严的,就是建设法治中国,这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关怀与期待,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民生领域存在的有关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问题,积极推动民生保障制度改革,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新时代法治建设,正是在充分彰显公平正义,充分保障人民权益,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让全体人民安居乐业、得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社会平稳和谐、国家长治久安,让法治真正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给人民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安全维度:法治建设保护人民

新时代法治建设,以法治化的方式和手段确保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首先应当确保国家法律能够增强社会安全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生产活动:人民需要健全的法治体系来保障司法权利,充分感受社会公平正义;人们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领域的权利需要法治来守护;直接关系生命健康权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2004年,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对公、私财产权利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2011年,国务院为切实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而颁布新的拆迁条例;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明确了编纂民法典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党中央及时作出战略部署,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越来越走向深入和全面。新时代法治建设,在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力图开创平安中国建设新局面,“完善平安中国建设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23]15。总之,要最大力度增强社会安全系数,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以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这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追求。

四、新时代法治建设中落实人民主体地位的实践路径

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解决好法治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前进力量在于人民,因而新时代法治建设应着力建设体现人民意志的法治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综合发力,积极探索落实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建设实践路径。

(一)科学立法,确保法律反映人民意愿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周公》)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科学立法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人民谋利益的目标旨向。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能够真实反映人民意愿。坚持党的领导与服从人民利益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只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通过法定渠道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国家立法能够坚定党的立场,维护党的纲领,才能确保立法各环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因而,立法项目的选择和立法工作的着力点需遵从党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党在具体层面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其次,要完善立法机制,健全积极回应人民需求的立法途径。积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着力推进立法各环节民主化、科学化。“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根植于特定时代人民生活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实践的客观需要,只有真正回应时代呼声的法律才是现实的法律。”[24]79因此,一方面,为避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人民实际生活需要相脱节,使立法能够准确把握人民需要和时代脉搏以充分保障人民生活,必须追求立法工作与社会发展齐头并进、协调一致。另一方面,要注重立法工作的专业化需要,不断完善立法技术以提高立法质量,通过技术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立法程序制定出简洁高效又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而使党的政策和人民意愿充分转化成具备具体针对性和较强操作性的国家规范。

(二)严格执法,确保行政权力始终服务人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严格执法,始终确保行政权力服务于人民。习近平曾多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应以严格执法、忠于法律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并强调“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严格规范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权力始终服务人民,最根本的是要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以宪法法律的权威明确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避免行政权力偏离法治轨道。

法律的制定在于实施,只有做到严格执法,将文本形态的法律转换成实践形态的法律,才能发挥出法律真正的约束作用,从而有效保障人民权益。

此外,确保行政权力服务人民应当继续强化执法监督。要保证权力始终遵照法律法规运行,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反映人民意愿、为人民服务,就必须不断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人民群众可以直接感知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他们既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约束者,也是行政执法行为的最终服务者。因此,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既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履职尽责,使其严格执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又能让公民通过法治参与的方式保障自身基本权利,使其主体地位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得到充分彰显。

(三)公正司法,确保人民充分感受公平正义

习近平反复强调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为了落实人民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他曾指出,要努力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否则“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18]40。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可以有效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健全和完善司法机关各项体制机制,例如设置、管理、保障等方面,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一系列的制度与政策支持,令其在行使审判权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做到完全自主,排除其他一切与宪法、法律以及各项法规政策不相干的外来因素,只负责执行国家意志,决不屈从个人或领导意志,确保司法绝对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司法环节的人权保障,将体现在立法过程中的人民意志变成现实,真正做到法律为人民服务,让人民充分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坚决抵制司法腐败。司法公正是最能体现社会公正的关键内容,而司法腐败则是破坏社会公正的最恶劣的表现。一旦司法环节出现腐败,则宪法法律中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便不再被司法运行所遵循,其所遵循的就会是权钱交易规则,这种通过利益输送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做法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也会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死刑不死”的孙小果案件就是最具代表性的司法不公案例。因此,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此外,还要建立外部监督长效机制,内外联合力破“保护伞”与“关系网”,从制度上保证司法队伍的廉洁性,从腐败源头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让司法腐败没有滋生的土壤,还司法公正一片净土。

(四)全民守法,确保增强人民法治观念

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加强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逐步构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治格局,除了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外,还需要全民守法,确保增强人民法治观念。在此基础上,引导广大人民理性地表达相关利益诉求,将人民意志体现在新时代法治建设格局的方方面面。

全民守法就是让人民群众信赖法治、信仰法治,让人民自觉尊崇和遵守法律法规。所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大为老百姓普法的力度,强化执法部门法治任务。通过“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23]4的普法途径,让人民首先了解什么是法律。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只有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法治观念,正确引导人民自觉尊法、守法、用法,确保一切组织和个人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才能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可并自觉遵守,从而真正营造一个全民守法的和谐法治格局,为落实和巩固人民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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