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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个人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国际关系主体再探讨

2021-01-31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后现代女性主义理论

张 萍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北京 100026)

一、引言

个人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始终是个比较混沌的存在。自1919年作为学科的国际关系理论在西方诞生以来,主权国家一直是国际关系的主体,而个人仅是作为国家这个单元的组成部分而存在于国际关系理论之中,至今尚没有专门就个人的讨论。如果此前由于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参与体量过于微小,以至于可以忽略的话,那么,在日益互联的新媒体时代,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参与,可能需要重新评估。由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往沉默的个体获得了更多自身能力的延伸,越来越多政治意识和自我意识被激活的个人参与到国际政治互动中,试图在广阔的“生活世界”的构造中寻求生存和表达的空间。如星际物质对太阳系产生影响一样,个人也在影响着现实的国际政治生态。对此,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提出,在一个日益分化的“后国际政治”时代,把国家作为理论建设核心的观念不再适用[1]119-120。而针对国际关系理论中个人的缺失,克瑞斯汀·丝维斯特(Christine Sylvester)呼吁,应该认真对待整个国际关系结构令人难以置信的设计,以及否定个人与国家、理性相关联的分析[2]215-216。

基于此,本文拟重新审视个人在国家间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国际关系理论对个人的“忽视”与关照,并试从后现代女性主义视角,重构个人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体性。

二、国际关系理论排斥“个人”?

公允地说,国际关系理论并不“排斥”个人,但对个人的忽视乃至屏蔽也确有其传统。对大多数国际关系理论家而言,他们更愿意把个人包含在民族国家或其他组织结构里[1]30。

虽然国际关系理论大都将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和主权国家诞生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起点,但作为一个学科,国际关系理论实际是在国际法基础上,随着民族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现代学问。而国际法产生于现代早期,是随着主权国家理论的日益成熟而发展起来的。

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海上和陆上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意大利北部城邦国家间体系的形成,常驻大使馆和职业外交官开始出现,国家重新回到基督教世界的观念中,欧洲出现了一批试图建构一种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法律的国际关系法研究者。在差不多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相继出现了诸多相关著述,包括西班牙国际法学家阿亚拉(Balthazar Anala)的《战争冲突法》、德国法学家布鲁努斯(Conrad Brunus)的《外交官论》,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Albericus Gentilis)的《外交官论》和《战争法》,但最杰出的还是国际法之父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的著作[3]。

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每个国家的法律只会考虑本国的利益,因此只有通过相互同意的方式,才有可能制定出某种适用于所有国家,或者许多国家的法律。很明显,以这种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考虑的不是特定国家的利益,而是由众多国家组成的更大的社会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万国法”,“万国法的义务效力来源于所有国家或者许多国家的意志”[4]9,48。格劳秀斯将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并在后文中对这里所说的国家进行了界定,即主权国家,并没有为个人留下多少空间。此后,国际法基本延续了格劳秀斯的观点,直到20世纪末,《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的修订中才进一步明确,国家是国际法的正常主体,国家以外其他人格者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如由国家赋予权利和义务的团体或个人,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5]。

国际法排除了个人主体,主要是因为主权已经赋予了国家人格,使之成为国际人格者。1576年,让·博丹(Jean Bodin)在《国家六论》中提出了主权国家的概念[6]。在此之前,有关国家的讨论,多是遵循古典主义理论,针对的主要是政权组织形式。而博丹用主权概念为国家注入了灵魂,国家变得独立起来,恰恰满足了国际法产生的需求。所以,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到,在讨论具体的法律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谁是主权国家[4]17。稍晚,经历了三十年战争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于1651年在巴黎完成了《利维坦》,从理论上确立了主权国家的“人格”[7]。霍布斯通过身体的隐喻,将国家的形象变得栩栩如生。不仅如此,霍布斯还用主权者理性和国家理性取代了中世纪以来一直被尊崇的上帝的理性[8]。从此,主权国家不仅具有了国家理性,还产生了利益、偏好等“人格化”的力量。待到经过现代性的洗礼,主权国家在民族国家建构中进一步强化了自身的国际人格。这也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诞生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尽管如此,国际关系理论对个人的“屏蔽”其实主要始自以系统论为基础的理论,特别是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形成之后。

系统论由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冯·贝塔朗菲(L.V.Bertalanffy)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提出[9]。系统由要素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结构。在要素不变的情况下,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系统功能又反过来影响要素。哲学家欧文·拉兹洛(Ervin Laszlo)从哲学上充分肯定了系统论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价值[10]。1953年,借用系统论的概念和模型,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提出政治系统理论[11]。1957年,莫顿·卡普兰(Morton A. Kaplan)在《国际政治的系统和过程》一书中用系统论拓展了国际关系研究的宏观视角[12]。此后,学者们提出了更多有关国际系统、世界系统的理论[13-14]。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将系统层面的国际结构和单元层面的互动行为体区别开来,确立了国际关系研究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形成了层次分析的方法,使国际关系理论真正走向独立[15]。

系统论的精髓在于将复杂的相互联系通过系统描绘出来。所谓国际系统是包含着所有单元自身的系统和单元之间因互动而产生的无数个互动系统的一个大系统,这个系统无法脱离开单元系统而存在。如果这个可以称之为国际政治系统的大系统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那就意味着这个系统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秩序。沃尔兹希望用他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建构一种聚焦于系统层面的干净、纯粹的国际关系理论。沃尔兹一再强调坚持系统的罗斯克兰斯(Rosecrans)、霍夫曼(Hofmann)、卡普兰,要么是还原论,要么就是混淆了单元层次与系统层次[16]55-78。在沃尔兹看来,作为社会科学的国际政治研究,首先需要处理的是国际政治系统中集体的行为而非个体的行为[16]8。

沃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对于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沃尔兹所说,仅仅关注单元不可能理解国际政治[16]86,仅仅理解系统结构,也不可能理解国际政治。尽管沃尔兹决绝地排除了个体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意义,但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还是为个人保留了位置。只不过这个位置主要还是留给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家代表性的个体的,如政治领袖和决策者。对此,外交决策研究有诸多成果。如斯普劳特夫妇的《国际政治语境下的人与环境关系的假设》考察了作为决策者对整体环境的感知[17]。而詹姆斯·罗西瑙在《前理论与外交政策理论》中描述了不同系统中扮演各种角色的个人和团体的情况[18]。此后,学术界涌现了诸多包含个人的决策分析模式,如布鲁斯·拉西特(Bruce Russett)、哈维·斯塔尔(Harvey Starr)的六层次分析法,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和海伦·米尔纳(Helen V. Milner)的国内-国际双层次分析法,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的双层博弈分析法,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vis)的四层次分析法,查尔斯·赫尔曼(Charles Hermann)的七要素分析法,以及约翰·伊肯伯里(G.John Ikenberry)的三路径分析法等[19-20]。凡此种种,都是试图将单元与系统结合起来并为政治领袖和担任决策者角色的个人保留了位置。

但显然,国际关系理论中对个人的关注仍然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研究聚焦于如何使政治领袖,以及参与、影响决策的精英作出理性的抉择。只有那些因为拥有权力,而能够成为国家代表,或者说与国家融为一体、成为国家“头脑”的人才能成为国际关系的主体。除此之外,其他个人都是国际关系的客体。个人只是依附于国家机器的一个非独立的、主权国家的组成部分。至于对整体意义上的人的安全、公众的舆论,甚至人权的研究,亦未能确立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主体性地位。而真正将个人带回到国际关系理论视野的是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

三、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个人关照

如果说国际关系的女性主义批判可以成为与三大主流理论并行的第四种理论的话,那么,恰是建构主义为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建构主义不再视主权为绝对概念,而是将主权作为一个相对概念,不论个人、国家,还是国际社会,其利益都不是预先决定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持续互动中的社会建构[21]88。建构主义对主权的认识为个体在国际关系中的参与找到了空间。但在个人问题的研究上,还是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走得更远。无论是从观察者视角,还是从参与者立场,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以女性为出发点,切实提升了个人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体性地位。

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源自女性主义自觉的批判主义立场,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后现代理论等共同构成了一个松散的国际关系理论批判阵营。从方法论上,桑德拉·哈丁(Sandra Harding)将女性主义分为经验论、立场论和后现代女性主义三种[22]。而这三种方法不仅在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均有所体现,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还揭示了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和演进脉络。

总体上看,早期的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主要采用的是经验论和立场论的方法。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女性在国际、国内的决策及经济生活中参与的重要性,以及作为战争和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重要角色,而这是长期被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忽视的议题;激进的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更是批评男性作为理性主义的代表,主宰着国家和国际体系,使得战争甚至都变得合理而且具有理性,在此背景下,女性只能屈从并接受战争带来的一切恶果[23]96。而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身份和隐喻,对个体进行了重新审视。

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个人主体性建构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的再认识。

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秉持了后现代女性主义对宏大叙事的质疑,对主权国家持批判的立场。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认为,主权国家,特别是现代民族国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而不是超时空的、具有普遍性的抽象存在;将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关系单一、理性的行为体是基于国家与个人类比的一个假设,即假定国家如个人一样具有理性、自主且独立;而这种结合是靠不住的[24]。在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关系领域全然没有关于人的故事,它所探讨的只是抽象的权力平衡、国家利益、国际机制和贸易流通[2]5。

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家的持续批判,使得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国家”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中心地位形成重要挑战。如李英桃教授所言,如果不超越国家的边界,就永远看不见个人;打开了抽象国家的坚硬外壳,有关女性乃至更普遍意义的个人的讨论才成为可能[25]。而“当‘人’从传统国际政治中心行为体‘国家’中浮现出来以后,用社会性别反观国家以及与国家相联系的权力、安全、战争、外交时,就会暴露出后者所遵从的男性特征。”[26]实际上,亚历山大·温特等学者也承认,女性主义学说揭示了国家并不是“构成国际体系的社会原子和单元”,也不是简单的“国际体系中的原始个体”[27]。

基于此,凯西·弗格森(Kathy Ferguson)提出“流动的主体性”(mobile subjectivity)[28]154。所谓流动的主体性,即个体在不断变化的遭遇和关系中形成的,受到权力左右,但不在权力系统之内的主体性[2]4。流动的主体性反映了个体多元身份的交错,且不再强调哪一个身份占主导地位,这就为个人成为国际关系的主体提供了可能。

其次是对权力的再认识。

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一种话语对另一种话语的排斥就建立了一种权力,话语形成的特定模式,是特定话语形成的标志,标志着话语权力的建立[29]54。在话语分析看来,权威不是来自某个人,而是来自他所代表的那个话语位置的权威性[29]59。话语分析提供了一种能够穿越个人到国家的不同层次的分析方法,有了话语分析,不必再纠结谁是国际关系的主体,也不必假定国家有怎样的“自我”。话语方法只是观察行为体,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如何通过进入特定的话语主体位置来确定自己是谁[30]。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秉持了后现代主义的话语分析视角,对权力进行了再认识。

辛西娅·恩罗(Cynthia Enloe)和克瑞斯汀·丝维斯特从话语权的角度提出,国际关系理论的议题和相关决策为男性理论家和决策者所掌控,女性缺乏话语权[2]96。J.安·蒂克纳(J.Ann Tickner)提出,国际关系理论中权力的概念应该重置。她认为,权力不能仅仅等同于物质控制和支配。权力应该是协调行动(而不仅仅是冲突)、参与共生关系(而不仅仅是竞争关系)的能力,换句话说,权力应该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概念[31]。基于此,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提出“关系国际”(relations international)[2]288,强调国际关系之中存在着广泛的联系,且正是这种联系塑造着世界的发展(1)“关系国际”是克瑞斯汀·丝维斯特自创的概念。如文中所言,关系国际强调的是去国家中心化背景下的多元身份的关联性。与中国国际关系学者秦亚青教授提出的万物关联、相辅相成、相互包含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共生的“关系性”不同。参见秦亚青:《作为关系过程的国际社会——制度、身份与中国和平崛起》,载《国际政治科学》,2010年第4期第1~24页。。

最后是对女性身份乃至个体身份的再认识。

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女性自身的差异性,弱化乃至解构了作为群体的女性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凸显了作为个体的女性的主体性价值。通过对女性身份的开放性解释,实现了由女性到更多被国际关系理论忽视、屏蔽的个体的主体性拓展。

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排斥”女性只是国际关系“排斥个人”的一个极端例证[2]5。与“女性”相比,男性似乎是国际关系的主角。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在国际关系中,“男性”之所以显得更重要,是因为他们更多地担任了拥有政治权力的社会角色,事实上,除了这些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的男性,更多的男性与女性一样,也是被排斥在国际关系之外的。“以支配性男性形象为前提的政治人和普通男性的特征(或经验)没有直接关系,只不过反映一些偏差的男性形象而已。”[32]而少量女性因为获得了与男性同样的政治角色,亦得以在国际关系中保有持久的地位和影响力。

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使得女性所代表的国际关系主体地位在更广泛意义上得到彰显。在这一点上,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理论有一定的共性。实际上,只有将女性的解放置于更广泛的人的解放中的时候,女性的力量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者大胆地将那些不掌握重要问题资源或拥有控制力的个人纳入到理论研究的范畴中[33]。例如,比纳·德科斯塔(Bina D’Costa)的研究主要针对的是边缘化的个体。她指出,边缘化是一种社会地位,常常与经济和政治上的软弱无力联系在一起,与特定身份或群体有关,如传统社会中的妇女和儿童,发达国家的难民、非法移民、宗教少数派等群体[34]。

基于此,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主要通过身份政治对国际关系中的个人进行研究。身份政治即认同政治,或者说是被承认的政治。身份政治是边缘人群、弱势群体争取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主要路径。通过为自身的独特性争取承认和认同,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得以挑战占主导地位的压迫性特征,以实现更大的自决。

此外,后现代女性主义还提出“移情合作”(empathetic cooperation)的理论主张——倾听并尊重国际关系中的不同声音,通过平等的、建设性的对话和协商构建一种包容性的理论[35]。如弗格森所言,拥有了流动主体性的个人能在更小的压力下维护自身的“边界”,并以更多的相互尊重的方式与持异见者进行“商谈”,即所谓的“移情合作”,而“移情”的主要途径是关于知识的持续商谈与对话,这种商谈与对话是平等的和建设性的,目标是寻求共识与合作[28]154。从某种意义上说,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不仅确立了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主体性,而且试图通过协商与合作,为主体性的彰显找到现实路径。

四、国际关系的个人主体性重构

回到系统论,我们会发现,在国际政治系统中观察个人比观察国家要困难得多。按照以往的理论,能够在系统中被观察到的个人,其实只是那些参与和影响外交决策的个体,以及以公众舆论形式出现在集合中的个人。总体上看,国际政治系统是一个少数精英统治的权力系统,而作为大多数的个人则因处于权力的边缘而被“屏蔽”。

但是,21世纪以来的全球化浪潮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参与国际互动的路径和格局,个体参与全球公共生活的能力大大提高,路径大大扩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为个人参与和建构全球公共生活提供了新的空间。而那些直接进入到国际政治系统层面、参与到国际互动中的个人,正在改变着国际政治系统中的“单元成分”。可以说,“独立国际人格者”正在提升和彰显着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主体性。

“国际人格者”是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在国际范围内能够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实体[36]。如前所述,除了现实主义坚决反对赋予个人以主体地位,那些经合法程序选举或任命,能够参与并影响外交决策的个人的主体地位已日益得到国际关系学者的承认。实际上,在国家取得独立人格之前,古典西方政治学就非常关注作为个体的君主在对外关系中的作用。但是,当主权国家消解了绝对君主国,民族国家将主权赋予人民,由代议制产生的领袖以及政治决策机制中的个体就成为人格化国家的组成部分,他们仅仅是按照国家利益、依据国家理性作出并执行外交决策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按照摩根索的说法,国家利益概念为政治主体注入了合理的秩序,为国家行为体的外交决策提供了理性规范,使外交决策摆脱了个人动机、偏好、智力及道德水准的限制,成为连续的理性抉择[37]。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个人并不总是理性的决策者,相反,作为外交政策精英的个人往往根据个人的经验选择、组织、评估周围的世界和所能掌握的信息[23]189。玛格丽特·赫尔曼(Margaret Hermann)系统收集了1959年至1968年间,38个国家的80位国家元首接受采访和召开记者发布会的资料,总结出影响政治领袖决策的关键性人格特征[38]。

与此同时,随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互动且直接承担权利义务的现实案例的增多,国际法也越来越倾向于承认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主体地位。“在某些领域,从个人在国际上直接与国家建立法律关系,而且作为个人直接具有来自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来看,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是明显的。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的看法已经不再可能维持了,人们愈加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39]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学者开始关注一般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与地位。卡伦·明斯特和伊万·阿雷奎恩-托夫特在《国际关系精要》一书中开辟了专门章节对国际关系中的个人进行论述。如他们在书中的总结,尽管学者们对个人的看法仍难达成共识,但很明显,虽然在国际关系中重要的一组个体是领袖,但是,除了权力中心的政治精英,角色更为非正式的个人带来重要影响,如普通大众和私人个体[21]160-184。这些普通大众和私人个体,即“独立国际人格者”。

“独立国际人格者”通常不依赖任何官方角色,而是因其所处的环境、自身拥有的技能以及资源,在国际系统中独立活动。“独立国际人格者”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个人拥有的特殊资源而独立影响国际互动的个人,如巴基斯坦的原子弹之父阿卜杜勒·卡迪尔·汗(Abdul Qadeer Khan)因向利比亚、伊朗和朝鲜出卖核技术和核部件而成为以个人之力改变国际关系进程的人;维基解密的创始人朱利安·保罗·阿桑奇(Julian Paul Assange),因大量泄露美国外交密电,使诸多国家的外交机密公之于众,影响了国际进程。此外,还有诸多不依赖任何官方角色参与第二轨外交的个人。第二类是因参与跨国社会运动而获得超国家身份的人,如巴基斯坦的女童人权活动家马拉拉·优素福·扎伊(Malālah Yūsafzay)、美国的国际禁雷运动的发起人乔迪·威廉姆斯(Jody Williams)。第三类是因处于殖民、战争、冲突或国际公共危机之中,失去或正在失去身份的人,如叙利亚的难民。相比于前两类,第三类个人处于国际关系的权力边缘,是典型的边缘人,更容易形成集体身份。当然,按照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者的观点,个人的就是国际的,凡是参与了国际分工的经济活动,或者在国际组织及各类国际活动中承担一定工作的个人,都是国际关系中具有主体性的个人[40]。

如前所述,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秉承了后现代主义理论对于主体性的批判,反对主客二分,甚至不承认主体的存在,继而反对理性中心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处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中,个人只有在相互关系中才可被理解。这恰恰切中了个人在国际系统中的现实情况。如果按照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认识,人格化的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中心和主宰,用混沌且难以捉摸的国家理性主宰着一切。而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者否定国家的中心地位,主张对已知对象的身份进行重新审视,但这不是对其意义、范围进行限定,与之相反,是要让其获得某种更为开放的意义,即流动的主体性。

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瓦解的是中心化的、具有先验理性的国家主体,但解构只是一种手段,如建构性后现代主义一样,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亦在现代性的废墟上有所建树。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者在参与第三次国际关系辩论过程中提出的“关系国际”理论即是一大贡献。“关系国际”将重点放在“各种各样的联系上,包括政治,并跨越了各种防线、障碍、壁垒、想象、言论、政治及全世界的移民局和海关。其中某些联系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已很著名了,他们被称为相互依存、战争、平衡、制度等等。然而有一部分却鲜为人知,因为他们与官方没有任何联系”[2]288。“关系国际”的目的在于“去中心化”,不再将研究的重心放在权力的来源上,而是转向“谁处在相互关系中”“这种相互关系包含着怎样的内容”。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声称:先观察“国际”再观察“关系”,将继续犯下本末倒置的错误[2]288。基于关系的考量,后现代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在解构了传统的国家主体的同时建构了包括个人在内的更为广泛的、流动的主体,并因此使得“互惠”和“商谈”成为决策单上排在最前面的选项。在具有鲜明后现代女性主义色彩的“关系国际”理论下,个人得以顺利安置进国际政治系统的单元层次之中,并成为关系网络中的一个实体。

五、结语

个人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体性再构对于在国际政治系统中处于权力边缘的个人意义重大。毕竟,国际关系并不仅仅是一门有关国家大战略的学问,它还是一门解释性地理解国际互动和国际进程及其结果之间关系的学问。而个人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主体性建构,有助于从关联性的角度,更好地理解和阐释这个世界。

当然,需要承认的是,以往的理论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感,而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个人的关照,虽具有潜力,但目前仍只是一个补充性的视角,或可视为对这个时代提出的新问题的一种积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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