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17-18世纪新朱尔法“康曼达”制度研究

2021-01-31车效梅张静雪

史志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委托人代理人商业

车效梅 张静雪

(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化旅游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新航路的开辟和海洋贸易的崛起,欧洲的对外贸易由所谓的“内海”(地中海)向“外洋”(大西洋)迁移。整个16世纪成为海洋贸易取代传统丝绸之路贸易的时代[1]马通.丝绸之路上的穆斯林文化.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前言)p4.“15世纪,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这条路线开始走向衰落。其原因,首先是海上交通有很大发展;其次是统治中亚的铁木尔死后,中亚政局动乱不已,经济凋敝,文化亦走向衰落;其三,中国明朝自永乐后,在西北采取闭关政策。于是经历了1500年光辉历程的丝绸之路,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17世纪亚美尼亚人却奇迹般地复兴了传统商路,建立了海路与陆路相结合的庞大的欧亚贸易网。该贸易网的繁荣与“康曼达”制度的应用与发展密不可分。

“康曼达”(Commenda),又译为“康孟达”或“康枚达”,系拉丁方言,有信用和委托的意思,又指一种用于海洋贸易的代理合同。“康曼达”合同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城市,16世纪开始被朱尔法亚美尼亚商人广泛运用于海上贸易。通过签订“康曼达”合同,委托人将资本交付给没有法定所有权的代理人,使其在一段时间内行使经营权,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2]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38)。这种通过签署“康曼达”合同进行海外投资的制度被称为“康曼达”制度,是17—18世纪亚美尼亚人贸易网络迅速扩张的产物和贸易繁荣的原因。

国外学者关于新朱尔法“康曼达”制度的研究始于19世纪70年代,历史学家泰尔·约瓦尼(Ter-Yovhaneants’)、舒沙尼克·哈奇金(Sh L.Khachikyan)和埃德蒙·赫兹格(Edmund Herzig)等人先后翻译和整理了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的账本、“康曼达”合同、商业信件等材料。随着大量新朱尔法商业文件的公布,研究者开始关注亚美尼亚人“康曼达”制度。历史学家埃德蒙·赫兹格的著作《前现代新朱尔法伊斯法罕的亚美尼亚商人与亚洲贸易》和亚美尼亚学者伊娜·麦卡贝(Ina McCabe)的著作《国王的奴隶:伊斯法罕的新精英》中都涉及到“康曼达”制度在亚美尼亚人商业网络中运作形式;英国学者塞博·大卫·阿斯拉尼安(Sebouh David Aslanian)发表有关论文探讨“康曼达”制度在新朱尔法贸易中的作用。国内学者多从商法的角度论述“康曼达”与股份公司的因果关系,如王保树主编的《商法原理与实务》一书,在其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中,讲述了“康曼达”与合伙制的渊源;孙光焰的著作《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与法律制度配置》在关于古典企业制度到现代企业制度演变的讨论中,介绍了“康曼达”制向股份公司演变的过程;虞政平在《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一书中,提到了“康曼达”对现代有限合伙制度形成的影响;穆永强的论文《康孟达起源及历史地位探析》,分析了中世纪“康曼达”的起源、内容及历史地位。可见,系统研究该制度与贸易之关系的成果寥若晨星,因此,本文希冀在此有所作为。

一、新朱尔法的建立与“康曼达”制度的应用

16世纪初亚美尼亚商人在东西方国际贸易中崭露头脚。一方面,亚美尼亚人从欧洲对奢侈品和原材料需求的增长中受益;另一方面,由于奥斯曼帝国的扩张阻碍了欧洲与东方的直接贸易,亚美尼亚人成为欧亚贸易的中间商。奥斯曼帝国的亚美尼亚人社区旧朱尔法(Old Julfa)[1]维基百科,“Old Julfa”词条,“朱尔法是中世纪亚美尼亚最重要的定居点之一,因为它位于波斯、中东、东南亚、印度、俄罗斯、地中海和西北欧的古代贸易路线上,在15世纪到17世纪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变得繁荣起来。”位于丝绸之路上南高加索地区的战略要地,就此迅速繁荣。

随着萨法维王朝(Safavid dynasty,1501年—1736年)的崛起,其统治者沙阿·阿巴斯(Shah Abbas,1571年—1629年,即阿巴斯一世),觊觎旧朱尔法亚美尼亚人通过丝路贸易所获取的巨额财富,为此不惜与奥斯曼帝国一战。在1603—1605年的萨法维—奥斯曼战争中,阿巴斯一世实行“焦土”战术,将旧朱尔法夷为平地后,在首都伊斯法罕扎延德河(Zayandarud River)以南地区建立新朱尔法(New Julfa)以安置旧朱尔法富裕的亚美尼亚商人和工匠[2]Edmund Herzig.“The Rise of the Julfa Merchants in the Late Sixteenth Century”,Early Islamic Iran,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305-308)。新朱尔法的建立为亚美尼亚人贸易网络中心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619年,在阿巴斯一世的支持下,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赢得了伊朗丝绸的出口权,成为伊朗丝绸贸易的垄断者[3]Sebouh David Aslanian.“The Salt in a Merchant's Letter:The Culture of Julfan Correspondence in the Indian Ocean and the Med iterranean”,Journal of World History,no.2,2008.,新朱尔法借此成为17世纪欧亚大陆重要的商业中心。在短短的几十年内,亚美尼亚人建立了以新朱尔法为中心的庞大贸易网络,贸易范围辽阔:从新朱尔法经波斯湾附近的港口巴士拉(Basra)、班达尔贡(Bandar Kung)和阿巴斯港(Bandar'Abbas)[4]巴士拉:Basra,为伊拉克巴士拉省省会,位于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交汇形成的夏台·阿拉伯河西岸,是连接波斯湾和内河水系的枢纽,伊拉克第一大港及第二大城。班达尔贡:Bandar Kung,是伊朗霍尔木兹甘省班达尔-伦格县中心区的一座城市。阿巴斯港:Bandar'Abbas,是位于伊朗南部波斯湾霍尔木兹海峡沿岸的一座城市,也是霍尔木兹甘省的首府,是伊朗海军的主要基地。延伸至印度、东南亚、广州和马尼拉(Manila);通过地中海地区到达西欧;横穿俄罗斯帝国,通往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港口。而在贸易网络的建立中,“康曼达”代理人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康曼达”制度是一种海上贸易经营制度,是有限合伙制度的前身[5]马克思·韦伯著,陶永鑫译.中世纪商业合伙史[M].东方出版中心,2019.(P24)。该制度得名于“康曼达合同”(Commenda contracts)——一个拥有商业交易资金的定居商人和一个拥有劳动力并愿意到海外投资的代理人之间的合同。这种通过签署“康曼达”合同,由代理人代替出资人进行海外贸易的制度就是“康曼达”制度。帕格雷夫(Pagrav)在《政治经济学词典》中将“康曼达”定义为:“一个不予限定责任的合伙人,与一个以一笔确定数额为资本的投资合伙人所结成的一种业务关系”。可见,该制度是一种由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力,合作进行长途贸易的制度。新朱尔法建立后,富裕的亚美尼亚商人不愿再经历长途贸易的辛劳,也为了使资本在最大程度上运行和获利,采纳了中世纪盛行于地中海地区的“康曼达”制度,通过招募有商业经验的和熟悉海外市场的代理人来代替自己进行海外贸易,共享商业利润。

二、《阿斯特拉罕法典》[1]阿斯特拉罕法典.Astrakhan?Code of Laws:新朱尔法亚美尼亚商人习惯法的汇编。1737年,由于从新朱尔法移民的增多,阿斯塔拉罕亚美尼亚人社区的人数不断增加,1744年,阿斯特拉罕的亚美尼亚人被允许拥有自己的社区法院,1763年该法院颁布了《阿斯特拉罕法典》,其中大部分是关于新朱尔法和海外的朱尔法商人在贸易定居点实施的商法(习惯法)的汇编。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83)与“康曼达”制度的创新

新朱尔法“康曼达”制度在沿袭中世纪地中海地区“康曼达”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与发展。关于中世纪“康曼达”制度的运行,历史学家约翰·弗莱尔(John Fryer,1839—1928)做了简洁的描述:

1.坐地投资商——通常被称为“委托人”(Commendator)——收集资本(货币或者货物)交给外出奔波的生意合伙人(通常被称为“行商”)操控。

2.“行商”可以添加、也可以不添加个人资本到委托人的资本中。如果他没有添加资本,这一契约就像是现代史学家所称的“单边康曼达”(unilateral Commenda),因为资本仅由一方提供。如果他另外再投一些资金,出资数额通常是委托人出资的一半,现代史学家称这种契约为“双边康曼达”(bilateral Commenda),因为参与双方都提供了资金。

3.“委托人”可以对“行商”负责经营的企业提供某些导向性的建议。

4.“行商”携带资本出行(通常是漂洋过海)并以某种形式开展资本运作。

5.在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指定的期限内或者航程内,“行商”返回故乡港口向“委托人”汇报账目,并与之划分收益(原始资本加上利润或减去损失)。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同意后,“行商”也可以将利润汇出而不必亲自返回故乡港口。

6.在扣除运营成本费用和最初由单方或者双方提供的资金以后,利润和损失按照双方最初签署协议时规定的比例划分。通常,在“单边康曼达”下,“委托人”获得全部利润的四分之三,并为一切损失承担责任;“行商”可以获得全部利润的四分之一,而且不为任何资本损失承担责任。在双边康曼达中,所有利润通常都是对半分,并且“委托人”承担全部损失的三分之二,而“行商”承担另外的三分之一[2]马克思·韦伯著.陶永鑫译.中世纪商业合伙史[M].东方出版中心,2019.(P63)。

新朱尔法的《商法》——《阿斯特拉罕法典》关于新朱尔法“康曼达”制度如何运行的表述与地中海地区“康曼达”运行不尽相同。“委托人”和“行商”(即代理人)在新朱尔法当地语言中被称为“拉吉”(agha)和“恩克”(enker)。一般情况下,“康曼达”代理人可以在自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投资委托人的资本。在中世纪地中海地区,委托人可以就企业的经营向行商提供某些导向性建议,由于通信不便,实际上对代理人的干预并不多。但在新朱尔法的“康曼达”活动中,委托人则行使直接发言权,直接干预代理人在海外市场的经营。当然对经验丰富、投资精明的行商,委托人的干预较少;而对那些在贸易方面没有经验的代理人,通常以朱尔法方言中称为奥德纳吉(ordnagir)[1]可能基于意大利语ordine或instruction/order,意为命令,详见,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 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30)的书信,定期向他发出指示。《阿斯特拉罕法典》第10条介绍了奥德纳吉:“如果一个人给自己指定了一个代理人,并给了他一封称为奥德纳吉的指示信,代理人必须遵守其委托人的指示,如果不服从指示,且损失是由代理人行为造成,那么代理人要为损失负责。”[2]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30)这表明该指示信有强大的约束力,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指示必须服从。

新朱尔法的“康曼达”代理人,必须在协议指定的期限或航程内向委托人汇报账目,通常以信件的方式向位于新朱尔法的委托人汇报。代理人必须定期更新托马尔(tomar,复式会计账本的简写本),并按时将托马尔递交给新朱尔法的委托人过目。英国学者塞博·大卫·阿斯拉尼安翻译了存放在威尼斯档案馆(Archivio di Stato di Venezia)的一份关于钻石和宝石贸易商人的托马尔,并收录在其著作《从印度洋到地中海》中:从事钻石和宝石贸易的商人在伊斯法罕(Isfahan)、苏拉特(Surat,印度钻石等宝石的重要市场)、伊兹密尔(Izmir,通往欧洲地中海港口的中途站)、威尼斯和利沃诺(Livorno,欧洲钻石贸易的重要中心)的活动,每个地方均有单独记载[2]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26)。托马尔可以准确地反映“康曼达”代理人所进行的交易、商品的价格、赚取的利润等。这些托马尔将通过新朱尔法的商信系统从海外各个商业据点送往新朱尔法,以便委托人及时了解贸易状况,作出相应指示。

家族企业是“康曼达”制度的基础,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围绕父权制家庭结构来组织企业。从中世纪早期到16世纪,大家庭在欧亚大陆的伊斯兰社会中普遍存在,并在贸易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家族观念在亚洲商业中根深蒂固,即使在欧洲股份制公司大规模渗透亚洲贸易之后,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仍围绕着父权制家庭结构组织他们的商业活动。

新朱尔法的家族企业把父权制家族与海外市场投资、信贷共享、复式会计和信息监控等结合起来展开业务。大家长(企业主)在企业的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他常驻新朱尔法,是企业的管理者和负责人;家族的其他成员,如企业主的兄弟或在新朱尔法企业中任重职或被派往外地经营管理;“康曼达”代理人主要负责外地的企业、商业经营。可见,新朱尔法家族企业是由亲属组成的决策团队,他们不仅着眼于家族商业利益的未来,而且更关心家族在新土地上的生存和持久力;于是他们一方面对新家园进行精心的规划和建设,另一方面仍通过贸易、人际关系等与新朱尔法的家族保持密切联系。以沙赫里曼(Shahriman)家族为例,沙赫里曼家族主要经营宝石贸易,与其他新朱尔法家族企业一样,不仅雇佣直系亲属,还从新朱尔法社区招募了“康曼达”代理人和仆人。作为家族企业,沙赫里曼人遵循父权制组织原则,一般家族里最年长的男性是公司负责人,对兄弟姐妹及其家庭拥有掌控权和管理权。一份1699年的信函显示,仅在伊斯法罕,该家族就有“50名家庭佣工和100名商人雇员”,在新朱尔法的家族企业分支机构也雇佣50名佣人和100名代理人,这些代理人根据“康曼达”合同被派往各地,让家族的资本运作起来[3]John Carswell.“The Armenians and East-West Trade through Persia in the 17th Century”,Beirut:Socié té set compagnies de co mmerce en orient et dansl'océ an indien:Actes du huitiè me colloque international d'histoire maritime,Beyrouth 5-10 Septembre 1966.(P481)。一部分代理人被派往近处的威尼斯、利沃诺和马赛等地,有些人还被派往莫卧儿印度、俄罗斯、荷兰、西班牙以及奥匈帝国。此外,家族中的年长男性定期派遣亲属到外地的贸易机构,作为常驻代表。

新朱尔法的“康曼达”制度是对中世纪地中海地区“康曼达”制度的继承和延续,不仅在运行方式上更加严谨,而且使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新朱尔法“康曼达”制度的主体——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商业利润、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是不平等的,《阿斯特拉罕法典》以法律的形式,一方面赋予委托人——新朱尔法富商绝对权力,为其提供创造巨大财富的保障,另一方面又为许多新朱尔法“康曼达”代理人提供致富机遇。因此17世纪到18世纪上半叶,该制度一直为新朱尔法商人所采用。18世纪下半叶,随着新朱尔法商业网络的衰落,它逐渐被欧洲股份制和合伙制所取代。

三、新朱尔法“康曼达”制度的特点与成效

17—18世纪,新朱尔法亚美尼亚商人能在欧亚贸易中取得辉煌成就,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制度的创新与有效践行。新朱尔法的“康曼达”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注重人的管理,建立了专门的代理人培训制度,形成了自己的人员选拔和培养模式,通过人员的合理分配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从商业活动中获利。

(一)“康曼达”代理人的甄选和招聘

新朱尔法富商甄选和招聘代理人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康曼达”代理人必须是朱尔法社会的成员,即出生在旧朱尔法或拥有旧朱尔法血统的亚美尼亚人。从合作对象来看,新朱尔法商人与朱尔法同胞的合作比与其他亚美尼亚人的合作更为频繁,新朱尔法信件和合同中提到的“我们自己人”“我们的人民”和“我们的朱尔法”[1]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66)等都表明,强烈的团体认同意识是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鲜明的文化特征,利用民族情感和乡情将朱尔法亚美尼亚人联系在一起,既便于管理、惠及同乡又能增强凝聚力。第二,“康曼达”代理人必须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声誉。商业经验是衡量朱尔法人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在工作中,代理人具有丰富的经验意味着其投资失利的风险较小,委托人的干预也就更少,因此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在贸易活动中的自主性更强。这些经验包括从事会计工作、掌握外国语言和判断投资风险等。经验与代理人待遇挂钩。根据《阿斯特拉罕法典》,大多数新朱尔法的单边“康曼达”将总利润的25%至33.33%分配给“康曼达”代理人,分配数额比例与代理人经验呈现正相关关系,即经验越丰富的康曼代理人所占的利润比越大[2]Edmund Herzig.“The Armenian merchants of New Julfa,Isfahan.Astudyin pre-modern Asian trade”.(P126)。声誉也是衡量一个新朱尔法人是否值得信任的标准之一,声誉良好的人更容易受到朱尔法富商的青睐。新朱尔法的长途贸易通过代理人来完成,为了避免诉诸法庭或被代理人与其他商业伙伴欺骗,新朱尔法富商通常雇用声誉好的人来担任代理人。商业信函在传播代理人信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也参考社区传闻和其他商人的评价等其他信息。新朱尔法富商往往会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该人信誉之良莠,能否与他开展业务。《16和17世纪葡萄牙跨大西洋侨民》一文的作者斯图尔尼基·吉博特(Studnicki Gizbert)称:“良好的声誉是商人最宝贵的财富,它确保了他的社会地位,帮助他建立了长期的商业关系,并提供了他自我价值的集体确认。”[3]Studnicki Gizber.“A Nation Upon the Ocean Sea:Portugal's Atlantic Diaspora and the Crisis of the Spanish Empire”,Oxford:Oxf 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42)

总之,以上两个原则中,拥有朱尔法血统是成为代理人的必要条件,经验和声誉是朱尔法富商选择代理人的主要判断依据。新朱尔法“康曼达”代理人的甄选和招聘原则,使其在源头把握好用人关,既确保了代理人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了用人风险,吸纳了人才,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注入新鲜血液,为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商业贸易的繁荣提供了动力。

(二)“康曼达”代理人的培训与教育

同大多数亚洲商人一样,新朱尔法商人也是在家族中年长男性的监护下开始经商活动的。但与亚洲其他地区不同的是,新朱尔法商业技术培训具有明显的集中化和制度化的特点。

1.专业技能培训。在商业技术培训方面,新朱尔法人最大的突破是建立了一所专门培训年轻商人的贸易学院,该学院被视为现代MBA[1]MBA:全称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意为工商管理硕士。的先驱。学院位于新朱尔法全能救世主修道院内,由一位名叫康斯坦特(Constant)的院长管理。该学院主要的教科书是由康斯坦特所著的《关于向青少年和年轻商人提供商业建议的简编》的商业手册;17世纪80年代中期,该学院有300名学生,其招生对象是新朱尔法的年轻男性[2]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37)。根据1880年哈鲁特云·特·霍夫汉尼茨(Harutyun Ter Hovhaneants)的《新朱尔法历史》记载,17世纪末该学院有250名学生,但没有提供档案参考证实他的说法[3]H.Ter Hovhaneants.“Patmutiwn Nor Jughayu vor h'Aspahan”(History of New July which is at Isfahan),Trans.P.Petrosian,New Julfa,Isfahan:Tparan surb amenaprkich vanki,1980-1981.vol.2.(P273-274)。

新朱尔法企业要求代理人必备的技能包括:会计知识和业务能力,如数学计算、记账、不同货币的汇率转换、熟悉商品品貌等;精通外国语言和熟知地理知识等。主要教材《关于向青少年和年轻商人提供商业建议的简编》以问答的形式介绍了商业在社会中的意义和用途,包括诚信行为和谨慎信任陌生人的原则;以新朱尔法为中心的贸易路线范围内的地理知识、民族历史、各地商品清单和各种货币之间的汇率的介绍,并对投资和购买商品提供建议[2]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37-138)。由于在商业教育课程中扎实的算术和会计教育更重要,康斯坦特的课本中,大部分都致力于解决非常复杂的数学问题,以及财物账簿的分类问题,来培养朱尔法人的扎实熟练的算数和会计能力。

外语学习在“康曼达”代理人的教育中占重要地位。早在17世纪60年代,一些新朱尔法家庭就将其子送至新朱尔法的耶稣会传教士那里学习法语,希望“与法国建立贸易关系”[4]Jean Baptiste Tavernier,“Les voyages en Orient du baron d'Aubonne”,Kessinger legacy reprints,2005.(P142)。约翰·弗莱尔(John Fryer)在1677年访问伊斯法罕时的报告称,新朱尔法人“沉迷于学习语言”[5]John Fryer.“A New Account of East India and Persia,in Eight Letters being Nine Year Travels,begun 1672 and finished 1681,”Lo ndon,1698.(P263-264)。17世纪80年代,年轻的新朱尔法人普遍开始接受伊斯法罕的耶稣会传教士的外语培训,如法语、葡萄牙语、意大利语。

2.职业道德培养。新朱尔法“康曼达”代理人的基本道德品质主要有:节俭、吃苦和诚信,其中,节俭和诚信是教育的重点和中心。

节俭是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的一种民族品质。新朱尔法儿童通常在经验丰富的导师指导下接受教育,树立先劳动后消费的理念。英国旅行家约翰·弗莱尔记载到:“称为拉吉或克瓦哈的富有的朱尔法商人通常待在家里,把远方辛苦的工作留给他们的代理人,他把他们比作一群蜜蜂,因为当拉吉懒洋洋地坐在家里的时候,他们在世界各地的‘康曼达’代理人会回到装满蜂蜜的蜂巢里。”[5]John Fryer.“A New Account of East India and Persia,in Eight Letters being Nine Year Travels,begun 1672 and finished 1681,”Lo ndon,1698.(P269)代理人像工蜂一样节俭,将其经营获得的全部财产毫无保留地带回新朱尔法并且尽可能减少花销。“亚美尼亚人精通各种复杂的国际贸易,无论他们到哪里都是讨价还价的行家,学习所有节俭的艺术,他们从不买新鲜的食物,挤在一个空屋子里同睡。他们在基督教国家旅行时,随身携带藏红花、胡椒、肉豆蔻和其他香料,在途径乡村、城镇时用它交换面包、葡萄酒、黄油、奶酪、牛奶、肉和其他食物。回家时带回了各种各样的银器。”[1]John Fryer.“A New Account of East India and Persia,in Eight Letters being Nine Year Travels,begun 1672 and finished 1681,”Lo ndon,1698.(P269-270)如上,新朱尔法代理人在长途贸易中表现出来的节俭和吃苦的品质为他们创造了更多财富。“康曼达”合同规定收益的四分之一是代理人自己的,因此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他们常常以非常廉价的物品换取更多食物、生活必需品和货物,这种节俭行为为代理人自己和投资者带来巨大财富,因此不论从“康曼达”代理人的角度还是投资者的角度,培养“康曼达”代理人节俭品质是必要的,久而久之,节俭成为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的一个民族品质。

诚信是新朱尔法商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要求。从宗教方面来看,诚信是《圣经》所宣导的基督徒最重要的品行之一,是基督信仰价值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商业贸易方面来看,诚信又是保障财产安全和交易顺利的重要条件。鉴于宗教和商业贸易的需要,诚信教育成为新朱尔法商人职业道德教育的必修课。基督教的诚信基于他律,即通过法律等制度来约束行为,因此新朱尔法的诚信教育要求商人必须遵守法律和规范,在商业贸易中表现为,遵守商法和委托人的安排,不得私自挪用资金,不得贪污和欺瞒。

3.实践和提升。实践是年轻的新朱尔法商人巩固和提升技能的过程,也是积累经验和创造声誉的重要阶段。经过一段时期的学习和考验,有的人很快被新朱尔法富商看中成为“康曼达”代理人,有的人则继续实践,等待成为“康曼达”代理人的契机。

从商业学院毕业后,新朱尔法商人不会立即独自从事商业活动,而是继续在经验丰富的商人带领下参与商业贸易。最初他们从事助手工作,协助有经验的商人记账、算数、写信等,在此期间,他们的语言能力和商业技能进一步提升。积累一定经验后,这些人可以参与代理人的选拔和招聘。赫齐格在《伊斯法罕新朱尔法的亚美尼亚商人》中提到一位新朱尔法的行商格雷戈里奥·迪·扎卡里亚斯(Gregorio di Zacarias)“他出生在伊斯法罕,一直到15岁,他在新朱尔法的商业学校里学会了如何用方言、波斯语读写和交流,学习算数、汇兑等一些商业技能。15岁时他离开朱尔法随父亲(‘康曼达’代理人)去马德拉斯,在马德拉斯的三个月期间,他参与了在当地的商品贸易;后来到了孟加拉王国,在那里待了两年零六个月;后乘英国船回到马德拉斯,在那里住了九个月;又登上一艘英国船,先到澳门港,再到巴塔瓦,在那里住了六个月;然后乘英国船到荷兰工厂布罗克港;乘坐葡萄牙船只前往中国居住了四个月。”[2]Edmund M.Herzig.“The Armenian merchants of New Julfa,Isfahan,A study in pre-modern Asian trade”,1991.(P128-129)据此可推测,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在成年前可能都在跟随经验丰富的代理人实践和学习。随着商业经验的积累,一些才能出众的人会在新朱尔法商业联盟内获得好的声誉,被新朱尔法的富商选中,成为专业的代理人。

(三)对“康曼达”代理人的约束与管理

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曾说:“信任包括将有价值的结果置于他人渎职、错误或失败的风险之中。”[3]Charles Tilly.“Trust and Rul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2)早期现代远程贸易中的经济交易很少建立在同时交换的基础上,因此容易有渎职行为。为了防止“康曼达”代理人渎职行为的发生,新朱尔法以“挟持人质”和“挟持名誉”来约束代理人,并按照《阿斯特拉罕法典》来惩罚违反约定的代理人。

所谓的“挟持人质”,就是委托人以挟持代理人家人的方式,来防止代理人渎职和私吞资本。尽管掌握着资本的代理人与委托人相隔万里,但身处新朱尔法的资本家可以通过监控代理人的家属,来确保代理人的忠诚。《阿斯特拉罕法典》第13条规定:“如果‘康曼达’代理人将其妻子和孩子委托给新朱尔法的克瓦哈,克瓦哈有义务提供充足的钱来满足他们的需要,但克瓦哈可以在结账时向‘康曼达’代理人以合法的利率索要他曾提供给代理人家人的费用。”[1]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31)换言之,代理人的家属基本上是作为“人质”被置于新朱尔法“康曼达”资本家的照管下,在一次“康曼达”活动结束之后,其家人在“被挟持”期间的花销和用度要从“康曼达”代理人获得的利润中扣除。“挟持人质”的方法通常可以有效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减少渎职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挟持人质”的方法失灵,新朱尔法的资本家还以“挟持名誉”来保证代理人的廉洁和高效。新朱尔法的“康曼达”代理人均来自于新朱尔法商业联盟,经验和声誉是招聘和选拔代理人的主要依据,为了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约束管理,资本家通常会将代理人的名誉与其商业过程中的行为关联起来。在新朱尔法商业联盟中,大多数人通过熟人相互联系,因此别人的评价、社区的闲谈都会成为评判一位商人声誉好坏的依据,如果有渎职行为将直接影响代理人在商业联盟中的声誉,失去声誉意味着失去了从事“康曼达”代理人的资格,同时还会受到商业联盟内部的惩罚。

《阿斯特拉罕法典》第14条规定:“如果一个‘康曼达’代理人没有向他的委托人出示账簿,他将被监禁,仅靠面包和水勉强度日,并定期被鞭打长达一年”[1]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32)。违反新朱尔法商业法的人会被视为罪犯,如果罪行非常严重,将受到伊朗政府官员的惩罚。新朱尔法的“康曼达”代理人回国后,没有向委托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生意往来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法国著名旅行家让·巴普蒂斯证明了这一点。他曾在伊斯法罕居住多年,与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关系密切,在他的旅行日记中谈到了新朱尔法代理人长途贸易的艰辛:“如果他们不兴旺发达,他们就永远不会回来,因为在那里他们必须准确交代商业状况,否则就要遭受严厉的惩罚。”[2]Jean Baptiste Tavernier.“Les voyages en Orient du baron d'Aubonne”,Kessinger legacy reprints,2005.(P113)为了获得利润,也为了免于惩罚,“康曼达”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康曼达”合同规定的义务。《阿斯特拉罕法》中的许多法律戒律构成了新朱尔法商业联盟的私人秩序,成为裁决新朱尔法“康曼达”成员之间商业纠纷的依据,新朱尔法企业依赖这些法律戒律,将其作为约束和管理“康曼达”代理人的行为准则。

四、“康曼达”制度与亚美尼亚贸易网的形成

“康曼达”制度为商人、货物和资金能够跨越巨大的距离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流通提供了可靠的手段。阿斯拉尼安称:“在17和18世纪,‘康曼达’制度是新朱尔法商业急剧扩张最重要的原因。”[1]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121-122)

“康曼达”制度有助于在贸易中跨越宗教和民族障碍。伊朗是伊斯兰国家,穆斯林商人不能在非伊斯兰国家举行宗教仪式,因此,大部分穆斯林商人不愿意到遥远的基督教国家经商。亚美尼亚人信仰基督教,从宗教和生活习俗的角度,更容易被西方基督教国家所接受。亚美尼亚人是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这意味着他们在逊尼派的奥斯曼帝国与什叶派的萨法维帝国的斗争中经常被视为“中立者”,甚至在双方关系紧张时期,仍能够穿越奥斯曼领土前往地中海市场。17—18世纪,新朱尔法亚美尼亚商人成立了贸易公司,与黎凡特、东印度和莫斯科的公司展开竞争与合作,并在喀布尔、马赛、威尼斯、热那亚、莫斯科、阿姆斯特丹以及瑞典、波兰等城市建立商业据点,还与德国、印度、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开展贸易[3]Vahan Bayburdyan.“Hamashkarhayin arevture yev iranahayut‘yune“(World Trade and Armenians of Iran),Tehran,1996.(P177)。为了减少贸易障碍,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促成了伊朗与多个国家的商业合作,如1627年,俄罗斯沙皇米哈伊尔·罗曼诺夫(Фёдорович Романов,1613年—1645年)与阿巴斯一世签订一份向俄罗斯运送里海丝绸产品的合同,降低伊朗丝绸的关税[1]Zh.Ananyan.“Hay vajarakanut’yune Rusastanum 17-rd d.verj-19-rd d.skizb(Armenian Merchant Class in Russia,End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Beginning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in V.Barkhudaryan and Z.Yekavyan,eds.Ejer hay gaght‘avayreri patmut‘yan,1996.(P196);朱尔法亚美尼亚人还促成了伊朗与荷兰、瑞士、英国等国的贸易合作。

“康曼达”制度促进了人员和资本在世界范围内流通。对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而言,“康曼达”制度是一种双赢的制度。“康曼达”代理人通常出身贫寒,没有或有少量财产,“康曼达”制度之下,代理人仅提供劳动就可以获得财富,且《阿斯特拉罕法典》中有明确规避风险的条款:“因紧急旅行或不成功的商业冒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投资者独自承担;代理人对这种性质的损失概不负责,只损失其花费的时间和精力。”[2]Edmund M.Herzig.“The Armenian merchants of New Julfa,Isfahan,A study in pre-modern Asian trade”,1991.(P124)将规避风险的条款列入《商法》,为“康曼达”代理人开拓新的商业领域提供了保障。利益驱动下,越来越多的新朱尔法人成为“康曼达”代理人,往返于新朱尔法和各商业据点间,实现了人员的大范围流通。通常,新朱尔法家族企业能够同时雇佣多个代理人到不同地区从事贸易,使委托人的资本同时在更大范围内流通,极大地激发了商业资本的活力。

英国学者阿斯拉尼安称:“家族企业和‘康曼达’制度是长途贸易的基本组织基石。”[3]Sebouh David Aslanian.“From the Indian Ocean to the Mediterranean”,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1.(P223)17—18世纪,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的家族企业,凭借“康曼达”制度推动了海上商业网络的扩展和繁荣,在促进伊朗生丝、印度棉布和宝石、中国瓷器和其他商品的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朱尔法代理人在贸易中,除了将伊朗的丝绸向国外出售外,还将印度的香料、宝石、棉布和印染技术,以及中国的茶叶、瓷器等带到了欧洲和地中海地区;将地中海地区的有色玻璃、镜子、琥珀等物品带入欧洲和印度洋市场;欧洲的金条、白银进入地中海和印度洋地区,促进了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和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的贸易网络也在17世纪达到繁荣,贸易范围遍及整个欧亚大陆。

“康曼达”制度作为一种早期合伙制度,为现代有限合伙制度和股份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康曼达”是航海借贷规避放债取利禁令的直接产物。历史上,通过放高利贷获利的行为屡见不鲜,尤其是在海洋贸易中,由于航海借贷风险高,回报比例高达50%。为了防止高利盘剥,罗马天主教教义和伊斯兰教教义都严禁放贷取息,借贷经营不仅要承受巨大风险,还不被法律体系所保护,“康曼达”制度应运而生[4]穆永强.康孟达起源及历史地位探析[J],特区经济,2015,(3).。“康曼达”制度多用于海上贸易,借贷者转变为海上贸易的合伙人,即携带不愿亲身冒险的资本家的资本,向海外销运货物,盈利后按一定比例获得报酬。“康曼达”实现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拥有资本无暇管理的投资者可以因有限的责任大胆投资,没有或有少量资本的人也能够参与到贸易中,从而推动了资本与管理者的有机结合,这种航海者与资本家进行劳资合作的商业形式,后来发展成为了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两种并存的企业形式。

结 语

“康曼达”制度是17世纪以来新朱尔法亚美尼亚人贸易网络繁荣的重要原因,在朱尔法商人的长途贸易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从长远来看,“康曼达”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康曼达”制度具有剥削性,最适合资本短缺、阶级地位不平等的早期现代生活,随着越来越多的代理人从“康曼达”活动中致富,他们逐渐对这种不平等的阶级关系产生不满。其次,“康曼达”对于加强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是理想的,国际法院等正规机构要么不存在,要么在强制执行合同方面缺乏效力,而且,新朱尔法也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和审判系统。第三,家族企业和封闭的商业联盟限制了朱尔法企业拓展新市场的能力。家族企业的决策层仅限于家族内部成员,由于难以吸收外部人才,家族企业高层的发展逐渐受到限制。同时,封闭的朱尔法商业联盟使他们远离其他社区,不足以改变朱尔法商业联盟的局限性。因此,18世纪40年代开始,“康曼达”制度与其他形式的伙伴关系一道,被欧洲的合资公司所取代。

新朱尔法的沦陷直接导致了新朱尔法商业网络的崩溃。费尔南德·布罗代尔说“贸易网络崩溃是因为发生在网络中心的‘失败’和随之而来的复杂情况,这些具有破坏性的后果已经超出核心”[1]费尔南·布罗代尔.中译本:顾良.施康强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M].三联书店,1993.。新朱尔法的商业网络整个依赖于该中心,如果中心受损无法修复,则容易发生灾难性崩溃。新朱尔法最后的崩溃发生在1722年,当时阿富汗人占领了伊斯法罕,结束了萨非王朝,新朱尔法的经济完全混乱,人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许多亚美尼亚人被抢劫和迫害,逃往伊拉克、印度和俄罗斯,直接导致了新朱尔法商业网络的崩溃。

猜你喜欢

委托人代理人商业
小型商业建筑设计
《商业经济》征稿通知
Megapark商业综合体
找到那间格格不入的房间
委托人介入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简介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简介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2018年第四期诉讼代理人名单
论复代理
商业遥感已到瓜熟蒂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