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探讨

2021-01-30

上海商业 2021年10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商事民商法

顾 宵

一、引言

无论什么样的企业,只要还在市场上经营,就一定不能忽视商事信用,所谓的企业商事信用,就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进行商品交易的评价体系和商业信誉,也是民商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来说,企业商事信用能够约束企业的不良行为,促进企业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另外,在市场经济下,民商法是维护企业商事信用的有效条款。而民商法是伴随市场经济而生的一部法律,民法是私法的一种,商法又是民法的重要分支,是民法的高级形式。可以说,民商法是用来规范企业信用的,帮助企业更好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商事信用的重要性

当前,在关于中长期向前发展的政策上,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曾发布通知,免征中小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正常企业的发展负担,这也在一方面说明了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关注度是非常高的。因为如果不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导致大量中小企业走向破产边缘,从而引发一定的失业,甚至会导致经济的衰退。所以从宏观角度来说,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中小企业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中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这种种迹象表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前途一片大好。但是在看见有利之处的同时,也要充分了解不足之处。在广大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中小企业的商事信用有所缺失。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企业每年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严重不足。当代的企业研究理论结果也表明,中小企业能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洪流中做大做强,不仅深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还在更大程度上受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而具体谈及中小企业失信的原因,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征信成本太高,而失信却没有什么成本,欺诈、违约、造假等各种各样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还深刻影响了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诚实守信可以说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和灵魂,当企业忽视了信用,那么持续发展也不可能成为现实。虽然说企业不注重信用,可以在短时间内拥有高额利润,但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最为重要的是,企业一旦失去信用,再建立起来是非常困难的。这一点在三鹿集团体现得极为明显,三鹿集团曾是中国企业的500强,甚至在2007年的时候还实现销售收入过百亿元,具备一定的品牌价值,深受国民群众的喜爱和信任。但是在巨大利益的冲击下,三鹿集团辜负了国家和人民的信任,在奶粉中加入了三聚氰胺,严重威胁到婴幼儿的生命安全。与此同时,这些通过几代人创造的资产顿时化为乌有,三鹿集团将近三万多名员工被迫下岗,三鹿集团也成了失信企业的代表。最为严重的是,三鹿集团因为此次失信严重影响到整个奶制品行业的发展,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奶制品产业一度萧条,重新建立起整个行业的信用体制难上加难。对于个人发展来说,健康决定个人的寿命;但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诚信则决定企业的寿命。坚守信用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商事信用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

三、民商法规制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

1.企业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从根本上说,当前企业商事信用极度缺失,是因为企业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很多企业不懂民商法,缺乏法律的观念,忽视了企业商事信用,甚至有的企业在利益面前,直接知法犯法,惘视企业商事信用。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假疫苗事件,就是企业惘视社会效益,知法犯法的典型。长生公司不顾伦理道德,为了节省成本,在制作疫苗时,使用了过期的原液,更过分的是,还伪造了疫苗的生产时间,事件一经报道,舆论一片哗然,长生公司也面临法律的严重惩罚。这一事件不仅仅说明长生公司不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更从侧面反映了部分企业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都严重缺失,需要及时进行法律规范,还整个行业一片清明。还有比较重要的是,企业缺乏一定的信用意识,当企业经济发展遇到阻碍时,企业管理者可以选择退出市场,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损失。但是由于没有信用意识的支持,在企业发展遇到瓶颈时,很多管理者选择不恰当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发展,最为显而易见的是,有许多企业会忽视成本、忽视质量等。再加上目前对于规范企业信用,在法律上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机制(比如说奖惩制度、管理者必须承担的责任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失信成本过低,从而忽视信用意识。

2.企业商事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在此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企业商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仍不完善。没有一个非常完善的法律制度,就很难切实发挥出法律的重大约束作用。当前,我国很多企业信用不足,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企业商事法律制度不完善,这也是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缺陷,这就使得许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一再去试探和挑战法律的底线,从而永远地失去长远发展的机会。特别是我国的企业商事信用发展和起步都很晚,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起相关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也就间接使企业信用缺失成为非常普遍的问题。

3.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过低

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过低也是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没有对成立企业的人进行有效规范,依旧推动其进入市场,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很多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就消失于市场之中;另一方面,各种各样的企业都开始进入市场中,不仅加大了市场监管的难度,一些不良企业还破坏了市场环境。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许多企业“挂羊头,卖狗肉”,披着企业的外衣,合伙做违法的事,还有一些企业贴近灰色行业,打擦边球等,这一系列行业乱象的出现,都说明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过低。

4.企业之间的竞争过于残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蓬勃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取得了长足进步,这都为企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时代发展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以至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再加上我国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许多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无形之中加大了我国企业的生存压力。为了能够以最低廉的成本获得最高的利润,最大限度地占据市场份额,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失去良心,开始恶意竞争,不仅断了自己的发展后路,还影响了其他企业的发展,给消费者也造成一定的伤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整个行业的信用,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解决民商法规制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的对策

1.加强法律对于企业的约束

法律的最大作用就是约束作用,想要有效解决民商法规制与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就一定要全力加强法律对于企业的约束,让企业在法律之下得以有效经营。首先,要加强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市场的干预,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其次,要努力加强立法,特别是与时俱进的确立和发展民商法和企业信用相关法制,让企业的种种行为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最后,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让企业知法,进而守法,并加大惩戒的力度,有效规范企业行为,以免企业知法犯法。最重要在于企业自身,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充分树立法律意识,注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加强法律的约束。

2.完善企业商事法律制度

虽然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的企业信用制度和民商法制起步较晚,但是只要勇于追赶就不会晚,特别是如今我国经济繁荣发展且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不断完善企业商事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具体来说,可以加强法律中关于对物权和债权的保护。首先,将多种物权种类列入法律体系中,还要将动产担保物权和不动产担保物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构建统一的登记制度等,全力补全商法;其次,要加以完善,充分保证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等。

3.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信用规范体系

有效解决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过低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抬高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打破从前任何人都能成立企业的尴尬局面。很多时候,只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资本才能发展起来,而想要扩大资本的实力,最重要的就是具备良好的信用,也就是说,企业的信用是属于资本实力的,可以把信用设为企业进入市场的重要门槛。比如说,一旦发现企业有信用严重缺失情况,就要严格禁止其进入市场,这样一来,不仅能迫使企业提高信誉,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市场环境必然会变得更好。

4.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竞争

一直以来,经济市场都有优胜劣汰的规律,市场里的资源始终都是有限的,但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市场,加速对资源的争夺,企业的竞争也就应运而生。但竞争是双面性的,这就需要鼓励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的竞争。首先,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及时制止恶性竞争,严重的要加以惩罚,特别是要关注招标和报价的过程,从源头抓起;其次,要有效遵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律,及时让市场淘汰不合适的企业,让更有活力的企业加入进来,激发市场活力。

五、结语

企业商事信用的缺失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消费的权益也会遭到侵害。因此,民商法规制的制定是很有必要的,法规能够制约企业的行为,使企业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总而言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提高信用,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竞争实力,以便于更好地生存。与此同时,国家也要全力完善民商法制,以法律的形式为企业信用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猜你喜欢

企业信用商事民商法
扬州市稳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
泰州市推行企业信用修复全链条服务模式
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 奋力谱写商事制度改革新篇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及其审查与认定
欢迎登录中国商事仲裁网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涉军”企业信用评价扩大试点工作即将启动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解析
浅论商事习惯之于民法典的地位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