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保障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2021-01-30孟丽
孟 丽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批判
(一)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本质是资产阶级巩固其统治地位的工具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圈地运动”,农民失去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变得一无所有,因此他们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获取物质资源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变成资本家的“劳力”。资本家是逐利的,资本越来越多地被资产阶级占有,这种行为使资产阶级用了100 年的时间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生产力,经济的迅猛发展为企业生产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助长了资本家的野心。为了获取越来越多的利润,资本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雇佣廉价劳动力等途径压榨工人的劳动力,工人用自己的劳动源源不断地为资产阶级工作,为他们赚取利益。然而,工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而且还要承担失业、工伤、疾病等风险。
最终,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长期剥削导致了工人阶级运动。工人阶级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以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开始采取捣毁机器、烧毁工厂等形式进行反抗和斗争,罢工斗争此起彼伏,资本主义社会不稳定因素频发[1]。为了缓和这种矛盾,资本家不得不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安抚工人,例如调整工人的福利待遇、建立济贫法制度。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无产阶级的物质生活,但其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剥削的本质没有改变,通过给予无产阶级一定的好处,让他们老老实实工作、生活以保证经济得以正常运行为他们获取利益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也不得不为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2],“一旦资本感到自己已经足够强大,它就会毫不犹豫地扔掉拐杖,按它自己想要的那样去运动”[3],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就是可以由法律控制的拐杖,是资产阶级用来控制无产阶级以巩固其统治地位的工具。
(二)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
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虽然涉及到的人群比较多,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保障对象仅仅是与资产阶级生产有关的人群,同时也带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被压迫、剥削的鲜明特征。
马克思的《资本论》阐述资本主义社会保障需要救济的人群有三类:“有劳动能力的人,孤儿和因为贫困而不能被抚养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人”[4]。第一类人群的数量跟社会经济的运行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出现经济危机时,大量劳动者退出岗位使这一类人群数量急剧增加,当经济复苏蓬勃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时,劳动者回归岗位这类人群数量急剧减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运行就会需要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这时数量可观的第二类救济对象就能为其提供坚实的后备支持。第三类人群看似包含的救济对象种类很多,例如残疾人、病人、寡妇等,但他们大多数是机器大工业发展的牺牲者,因工伤残、致病,成为寡妇。所以,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这三类人群能够成为救济对象得益于他们是被资本需要的。资产阶级拿出一部分由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来保障工人的生活是为了可以获得更多的廉价劳动力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同时为资本的需要做储备。他们对丧失劳动能力人群的救济,也不是出于怜悯这样单纯的目的,其背后隐藏着资产阶级伪善的劣根性,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利用社会保障作为获取利益的“保险箱”,同时在“保险箱”里存有大量可供驱使的廉价劳动力,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聪慧”之处。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阐述
(一)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阐述
社会成员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资金的源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问题,我们可以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社会总产品扣除”理论中找到答案。该理论表明在个人分配之前,劳动总产品应该分两次扣除六个部分,第一次扣除“补充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自然灾害、不幸事故的后备金等”[5]。第二次扣除“与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性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教育、医疗服务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5]。
显然,第一次扣除部分不管是补充生产资料、扩大生产还是后备金都是为了维持物质生产的顺利进行,是用于物质生产部门的,这一部分的扣除所得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来分配的,所以第一次扣除属于初次分配的范畴;第二次扣除所得需要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分配,属于再分配的范畴。马克思指出在这两次扣除中,第二次扣除的第一部分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将明显缩减且伴随新社会的演进逐渐减少,第二部分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将明显增加且伴随新社会的演进逐渐增加。对于这六部分从总产品中应该扣除多少,马克思指出需要根据国家社会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能力决定,同一国家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经济能力也应有所差别,社会保障在各国的长期实践证明了马克思这一观点的科学性,这一预判指明了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是具有先见之明的,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凭借。马克思在阐明基金来源的同时指出了基金的用途,进而从侧面反映出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对保证国民生活需要、维系社会生产、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阐述
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基金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扣除”理论表明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社会总产品的扣除,众所周知,社会总产品包括剩余价值、劳动报酬和物质消耗,其中物质消耗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掉了,劳动报酬是生产者劳动所得,所以社会总产品扣除也可以说是剩余价值扣除。据此,社会主义社会基金也是源自于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但,虽然两者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源自于剩余价值的扣除,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可以被买卖的商品,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情地剥夺,因此源自于剩余价值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属于资产阶级财产,资产阶级对人民的统治与这一财产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虽然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金也来自于剩余价值扣除,但是由于制度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力不再是商品,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按劳分配获得工资报酬,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不再被资本家占有,它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财富属于全体劳动者。因此,两者具有本质区别。
三、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一)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从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本身具有的社会主义性质来看,国家本身就应该对社会保障的建立、实施、运营和管理承担责任。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战胜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只不过是成功的第一步,之后将面临着严峻的执政考验,否则将重蹈被资产阶级压迫、剥削的覆辙,所以无产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6]就必须建立国家政权,“国家宣布自己是全国的主人,从而用社会财产来为全社会谋福利”[7]。“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因此工人的社会保险事业应该要以国家化的形式推行”[8]。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的政治职能将消失,但维护社会利益的管理职能将一直存在,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与生俱来就是为全社会谋福利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其天生的职责和义务。
国家与其他个人、团体等相比较,作为责任主体建立社会保障有着明显的优势和其他任何社会成员、组织都不具备的条件。“大工业在瓦解旧家庭制度的经济基础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劳动的同时,也瓦解了旧的家庭关系本身”[9],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所处的环境和关系日益复杂,单靠个人、家庭、社会团体力量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这时就需要国家挺身而出,“由国家工厂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社会保障”[10]。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构想是比较完备的,国家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福利、优抚、救济,并保证其顺利实施。社会保障这一综合性社会事业,不仅要保证效率还要兼顾公平公正,国家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在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福利分配方面做到保证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公正的能力是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法比拟的。
(二)公平公正是社会保障的价值理念
马克思在阐述与社会保障相关理论时强调了公平公正的重要性,认为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甚至是共产主义社会都要遵循的价值理念。
马克思社会保障理论中充分体现了机会公平的思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范围进行了批判,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不论身份地位如何,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应有参与社会保障的权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机会。
马克思认为社会保障注重公平公正,不仅要强调机会公平而且更应该保证结果公平,机会平等是保证结果公平的基础和前提,结果公平是衡量社会保障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成员能公平地享受公共福利,这种公平只是相对公平而不是绝对公平,因为只有当社会主义社会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时才能实现绝对的公平。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下,劳动是公平的尺度,不是需求。因此,在无法实现绝对公平的情况下,就需要社会保障来调节,发挥功能以缩小贫富差距,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三)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目标
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首要目标。“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存的本性,也是人类的基本权力,社会保障就是为了人的生产和发展,故实施这一制度是人类生存的需要”[11],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最本质目的。生存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人对生存的需要促进了社会保障的诞生。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标志,英国《济贫法》的颁布与人对生存的需要有直接的关系,旧《济贫法》提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建立收容场所,新《济贫法》更是指出政府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但与资本主义社会保障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是为了帮助社会成员摆脱困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获得幸福感,资本主义社会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初衷是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最基础的保障,人在没有物质基础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就会成为物质的“奴隶”,实现自由全面发展将会成为一个遥不可及的梦。“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12],“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以保证一切社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以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13],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动力支撑。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社会保障是一项惠及全民的福利性事业,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为全社会谋福利,令人民获得更多的幸福感是其天然的使命,它与人的发展和需要联系在一起,因此,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社会保障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四、马克思社会保障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马克思社会发展阶段性理论对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的启示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要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注意人民需要的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五位一体”全面发展新阶段,社会保障应以满足新阶段人民的需求为目标。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需要的转变不仅对今后一段时间社会的发展提出了平衡、充分发展的要求,更对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发展的阶段性目标随着人民需求的转变从注重物质保障转变为在注重物质保障的同时也要注重人们的精神需求。在新阶段人民精神上的需求可以具体为要更加民主、安全、正义的社会,更公平的法治和更美丽的环境,这种需求是对整个社会提出的,包含了方方面面,需要国家社会在整体层面上有所提升,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发挥其“稳定器”“调节器”的作用,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所需的安定良好的环境。
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相互影响着对方,社会保障想要提高其保障水平,必须依赖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同时经济要想持续稳定发展也离不开社会保障这一“稳定器”。如何界定社会保障水平一直以来都是世界性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其水平过高过低都会产生不好的结果,过高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助长懒惰;过低则会出现漏洞,起不到其应有的保障作用[14],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因素也有很多,例如人口结构、经济、政治、文化等,但其中经济起着最根本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一致认为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从根本动力看,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是推动社会主要矛盾发展转化的根本原因,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表明中国的生产力发展通过量的积累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的经济发展相应的也有了质的飞越,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水平也应该有显著的提升。
(二)马克思公平公正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保障的构想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放在重要的位置,公正理论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保障自始至终都要遵守的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发展追求的价值目标。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到了全体城乡居民,在覆盖面上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保障的机会平等,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均衡,致使社会保障在社会成员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性更加限制了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要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要解决不同群体间的不均衡;要解决不同区域间的不均衡,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保障要跟随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好社会群体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的不公平问题。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合作的进一步加强,劳动力跨省流动越来越频繁,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等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需要进一步提高,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保证制度各地区规范统一,提高基金规模效应、使用效率,从而确保制度实施过程的公平性,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公平、更方便的平台。
(三)马克思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对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的启示
坚持公有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的应有之义,强调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15]。马克思在其众多著作中都强调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实行公有制,并且在此基础上国家必须要承担起为全体社会人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他认为像教育等一系列公共事业,为残疾人等提供的福利事业和为工人实行的保险事业等社会保障,应该“实行完全国家化”[16]。
社会保障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充足的基金支持、系列法律的规范、严谨的管理体制、有效的投资机制、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使得大部分的国民财富和资源由国家掌握着,通过社会保障国家再将这部分取之于民的财富用之于民,例如社会救助事业、国家公共福利事业等,在这些领域国家承担着最主要的资金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和建立本身就是以社会保障法的颁布为标志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只有经过国家权威确认的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有效并可以施行的”[17]。社保基金的管理、投资、运用离不开国家的监管,经济的稳定长久运行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因此,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国家的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团体都难以而且无法替代国家的作用。
(四)马克思共同富裕理论对中国社会保障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提出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是共同和富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共同指明了富裕实现的范围,富裕表达了生活丰裕的程度,它是相对于贫穷而言的,通俗来讲就是全体社会成员摆脱贫穷,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最后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曾经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客观的物质积累的、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首要目标就是做到消除贫困,共同富裕要求社会保障必须对脱贫负责到底。脱贫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阶段性的话题,习近平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期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并不意味着脱贫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任务,并不是说在这一时期使贫困人民摆脱贫困就达到了目标,如何防止人民因种种原因致贫或者再次陷入贫困,例如因病致贫、返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贫才是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目标。
共同富裕本质上来说就是消除贫困,消灭两极分化,我国对共同富裕理论的实践告诉我们,共同富裕并不等于同时富裕,但我国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然后带动和帮助更多人富起来以实现共同富裕在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贫富差距,这与共同富裕的要求背道而驰。实现共同富裕既要求发展,又要求公平,此时,社会保障正好可以起到弥补、平衡的作用。
因此,实现共同富裕既要求社会保障在长期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求发展,社保要发展但成果不能丢,又要求社会保障加强其调节功能,通过加大其再分配的力度调整国民收入向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切实发挥社保兜底作用,增强社会成员的生活获得感、幸福感,提高贫困人民的生活水平,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