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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智能化时代下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探究
——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例

2021-01-30李永飞

上海商业 2021年9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实用新型客体

李永飞

一、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1.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中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客观要求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必须服务于现实社会,同时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专利法作为一门较新兴的法律,在我国经济与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求。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作为传统的平面和图形样式、可视专利产品,已经被市场挖掘殆尽。所以,紧跟数字经济时代的步伐,立足国情,鼓励创新,加强新型实用性专利产品的保护,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主题。

2.保护知识产权客体的需要

传统专利资源衰竭对企业也是个非常大的挑战,尤其是对处于创业阶段的公司而言。专利权客体资源的减少和限制,将导致公司申请注册一个有新颖性、能吸引消费者的商标变得十分困难。另外,实用性专利权是信誉的保障、宣传的门面,设计出创新的新型产品得不到法律承认,等于将士上战场没有盔甲,得不到保护。企业用心维护的专利权,积累了商誉,容易被竞争对手剽窃,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同时,欧美等国对实用性专利产品的保护带动了世界保护专利产品的潮流,所以我国应加强实用性专利保护的合法化,我国的企业将会进一步立足自己的核心技术,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在国内也会激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完善和发展。

3.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实用性专利发展的历史虽然较短,但是世界上部分国家已经在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当前,世界范围的国家、地区或组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国家、地区或组织则非常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公约——《巴黎公约》对实用新型专利做了一般性规定,它的这项规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面对世界上众多国家都缺少的一项制度,我国作为一个对外贸易的大国,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与创新,对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科技产品创新、健全贸易体制保护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4.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需要

坚持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格局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在信息技术领域,虽然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是个舶来品,但不可否认的是实用新型专利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尤其对实现2035远景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可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完善,导致企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容易遭受竞争对手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无情打压,竞争力不强。因此,加强对实用性专利制度的保护,我们既可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为谋取社会福利的创新者带来更大的市场和更高的预期利润。这样可以发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可以让该项技能的拥有者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发挥自身的优势。

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存在的主要困境

1.“名为创新实为模仿”的现象频繁出现

“名为创新实为模仿”即指没有任何创新内容的专利技术,只是将他人已有的作品复制或者拼凑。换句话说,就是有一部分人将自己的、他人已授权发行的或者公开的专利文件经过简单的改良,再提交专利机构去申请属于自己的专利,并最终通过审查制度不健全等元素而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现象。这种不正常发展现象使得公众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留下了较差的印象,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实用价值比较低、水分大且专属权利存在一定的风险。

同时,各级政府为了落实上级政府的政策,将“专利申请数量”列入政府创新的考核范围。为完成指标考核或彰显政绩,地方财政还专门出台相应的政策,根据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给予企业相应的补贴。这项政策出台的初衷是好的,但这这些政策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企业和个人失去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研发和创新。因此,出现了在现实中实用价值较低的专利,使“名为创新实为模仿”的现象频繁出现。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较小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不保护产品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用我们视觉能观察到的,并且是确定的空间形状,没有成型的形状的产品。像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等无形状、无视觉的气味物质或材料,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应具备的要素。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数量关系或结构关系。它的范围比较广,领域也比较大,但违背公序良俗的范围除外。换句话讲,除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之外,它可以是简单的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同时也可以是复合层所认为的产品构造。

基于上述法条的法理解释,对单纯具有物理变化的属性物质和材料,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非常有限,不利于我国企业对产品名称的保护,自主研发创新力度的投入。

3.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不规范且法律保护较差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不完善。目前,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只要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可驳回理由的,申请人即可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存在严重缺陷,过于注重形式上的审查,即只是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数量上和表面上的缺陷等,不审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内容、法律保护的客体、实用价值、社会效果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性条件。

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初步审查中,虽然还存在对“申请人先申请原则”和是否构成多次授权审查的疑问,但就目前来分析,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请人的专利与现有专利的相似性不进行检索,而是审查员发现相同的发明创造进行两项以上专利申请的现象,审查组才审查此项内容的合法性。基于这样的审查程序来看,实用新型专利在我国被授予后,必然会导致社会的认可度较低。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这样的审查模式,所以产生了许多相似的专利,法律的适用也就很困难,最终导致了法律的稳定性较差。

三、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完善与创新之路

为了充分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本身的价值,适应数字化社会的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在创新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申请和审查模式。

1.加快科技创新,给予发明专利者相应的鼓励措施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科技的发明,我国应该实施与世界发展相接轨的鼓励政策,加强对专利发明者的保护,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中小企业。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明简单且实用,加大对具有创新性企业的鼓励,吸收具有高等学历的技术性和应用型人才,这样既能提高中小型的生产效率,又能为经济社会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创造财富。因此,给予企业和发明者鼓励政策是提高发明者积极性的关键途径。

2.加大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支持力度

要加大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力度,就要勇敢迎接、认真研究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企业和个人的自主创新,就是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国家和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创新资金的投入,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知识顾问。在对外方面,企业要结合国内为市场导向,不断进行科学研究,不断优化升级现有技术和产品,在培养专业的科技型和实用性人才时,研发属于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3.扩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实质就是为那些发明简单、具有社会价值的发明提供一种审查程序。目前,我国还是适用德国100多年前的观点,由此我国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当前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其观点早已与其立法宗旨相去甚远,并且与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出现相应的冲突,不利于国内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因此,面对当前现状,我们要扩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以适应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为契机,在扩大客体保护范围的同时,合理有所限制,这样就不会导致发明专利申请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流的现象,使我国已有的三种专利申请结构趋于更加合理化、体系化,使之保持该项制度与技术结合的平衡性。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且也是在我国本土文化的基础上所移植国外比较成功的一项制度。在扩大国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时,要与我国当前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相协调。同时,在鼓励国内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时,要全方位考虑和统筹新旧技术之间的缺陷,这样我们才能随着数字时代的步伐、科学技术的进步,充分完善好该项制度,使其更好地为我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发展服务,保护专利发明者的脑力成果。

4.创建稳定的法律,建立和完善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保护体系

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还要依赖于整个法律运行的过程,即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重要的措施。换句话说,就是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础,必须有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前,我国在科研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不错的佳绩,并且在世界上有重要地位。但在制度保护方面仍存在一定的欠缺,比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缺乏、对企业的奖惩力度不明确等,以至于无法有效保护发明和创造者的权利,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和欺诈行为不能加以有效限制。因此,只有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创建稳定的法律,建立和完善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保护体系,才能促进实用型专利价值的实现。从而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产业价值链的高端方向跃升,不断提高我国的创新软实力和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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