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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

2021-01-30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赵雅静

商展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用工劳动者背景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赵雅静

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劳动力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是对传统劳动力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的彻底颠覆。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互联网+”劳动用工形式方面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责权纠纷问题仍然存在,劳动收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国家应该以实际国情为根本出发点,积极完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劳动法》的基础之上做出一些调整和完善,改良我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1 “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的改革

在“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形式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互联网建立的初期,只是广告内容和信息的宣传和推广,在之后发展为网络销售,而后演变成了与生产要素有关的一些产品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劳动环境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1.1 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

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的衍生物以及应用模式等被不断开发,而这些对于我国劳动力形式和劳动关系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在云计算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多样化的劳动形式层出不穷,加上国家倡导的大众创业,其创业模式也是多种多样,这无疑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的劳动形式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工作一成不变,死板保守。而在“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工作不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工作形式也更为灵活。在移动通信技术的基础上,信息的处理效率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对网络信息的处理选择性更强,中介成本也因此减低。与此同时,在对绩效工作的管理上也更为高效,管理者通过手机APP就能实现对员工的管理,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

1.2 经济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伴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的实质发生了变化。将原来传统密集型劳动模式,向信息化、知识化、技术化劳动模式转变,对企业结构进行深化改革,如管理文化、人力资源、业务范围等。企业在对劳动关系选择上,不再仅仅限于自产自销,而是可以选择外包服务,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外包信息,通过外包形式,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使企业管理者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是企业进行经济转型的重要标志。

1.3 拓宽了雇佣渠道

在互联网平台下,网络社群效应非常明显,在社交网站平台中,有着共同职业需求和劳动能力的群体相互交换信息,劳动者的权益意识有所提升。另外,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社交网站,建立企业自由的社交平台,其中包含产品信息、文化信息、热点内容,等等。这对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起着积极的作用。

1.4 提升了劳动者的地位

在“互联网+”背景下,资源信息的共享成为可能,劳动者的自我权益意识以及维权意识有了较大的提升,社会对劳动者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故而劳动者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2 “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力关系和形式建设存在的现状问题

2.1 劳动力收入存在一定差距

在互联网背景下,虽然我国的经济建设体系得到了良好的改善,我国劳动力建设向知识经济劳动力时代过渡,而企业的建设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原来的“一位专权”向社会化融资建设转变,收入分配进行了更新,主要以企业的盈利水平以及劳动力建设为依据。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化技术不断升级和更新,市场资源的配置发生了明显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技术研究作为主要关注点。原来的论坛、博客转变为了现下的微信、微博,公众号等。而与此同时,由于经济行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调整,劳动用工形式也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劳动形式,如淘宝客服、自媒体运营等,这些都是技术升级、行业结构发生改变的根本体现。在这种以技术为导向,行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人力资源得到了相应的保障,但是如果没有专业技术和过硬技能的人群,往往容易在行业市场的冲击下,失去就业机会。这种现象表明,互联网背景下,年轻化的状态较为明显,而一些从事传统手工业劳动的,往往容易被淘汰,或被取代,或被转型升级。另外,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劳动力建设与分配模式还不够健全,劳动力收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容易造成经济失衡。

2.2 劳动法规尚且缺乏

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网约、共享经济、网购经济、社交经济等新型经济体,而这其中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我国劳动法规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在互联网时代下,劳动时间和空间不能明确确认,所以劳工关系的区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是劳动法需要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同时,在互联网的时代下,有部分劳动者存在着一人从事多个职业的现象,而虽然《劳动法》对兼职类型也有相应的区分,但是兼职却不受互联网劳动就业的相关保障,该种工作模式与我国多种经济模式的发展也不相符。所以,在互联网时代下,《劳动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2.3 存在一定的权责纠纷

在互联网的发展中,商业模式的改变与国家所倡导的大众创业有着必然的联系。基于互联网之上的我国商业模式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矛盾层出不穷,而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会产生一定影响。互联网经济模式下,往往是重视结果,而忽视管理过程,低成本运营成为其主要运营方式。在追求最大化经济利益的同时,采取低成本的劳动力外包模式,会丧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行业市场中很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严重违背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方向。另外,在共享经济时代,对网约车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够完善,网约运营平台、劳务派遣公司、网约司机等在合同的签订上模糊不清,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并要求劳动者在互联网平台上工作,且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与“网约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一旦遇到问题,雇主责任等方面的责权纠纷会产生,互联网下的劳动权益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

3 完善“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形式的建议对策

3.1 改良我国劳动关系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给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形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生产资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里以“网约工”为例,劳动关系和劳动形式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劳动形式,在互联网背景下,要对劳动目标的模式进行不断改善,最大限度地降低责权纠纷,降低因为法律界定不清晰所带来的影响,就现阶段如何改良我国的劳动关系,可以积极借鉴“三元框架”,从多方面来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

3.2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被信息化技术所调整和革新,而传统的用工形式中,由于中介模式、中间人的存在,对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认定模糊的现象仍旧存在。所以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劳动模式存在着多重化等问题。因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建议国家采取政策引导,对企业进行“侧改革”建设,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补充相应的条款,使劳动者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持,营造公平的劳动环境。另外,要不断拓宽《劳动法》的范围,要在社会层面上进行体现,实现法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协同并进。

3.3 发挥国家和基层的能动作用

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体制以及劳动用工形式也在向国际化看齐。而在国际劳动组织中提出的三方性原则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对于我国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提供了参考。而在“互联网+”背景之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国家构建相应的劳动权益维护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一,国家应积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其二,要发挥工会的有效职能,加强公有制、私有制的规范化建设发展;其三,在“互联网+”基础之上探寻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建设具有互联网时代象征的劳动关系形式。

4 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背景下,企业的建设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劳动用工形式和关系也在呈现多样化的发展。

我国企业建设模式的改变,是劳动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转型的必然过程,是对传统劳动关系形式的颠覆,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新思路。另外,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存在一些问题,更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和约束,发挥国家和基层的能动作用,彻底改良我国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思想,采取正确的措施和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优势,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全面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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