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家义利观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2021-01-29朱晓楠
朱晓楠
(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南京 210023)
传统伦理文化作为一种深植人心的价值观念,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具有丰富的时代价值。两者承担着相同的职责和使命,都要为其面临的社会制度进行价值辩护,为人们提供一种符合价值期待的行为路径。正是因为两者之间的相通性,决定了传统伦理文化应该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笔丰厚历史文化遗产。而传统儒家义利观作为传统伦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历史演进中与不同学说进行思想交锋形成了自己实用理性的特点,正是这一实用理性的态度和倾向构成了儒学甚至中国整个文化心理的一个重要民族特征。因此,其对于当前思想政治教育而言似乎更有借鉴意义。正是这一实用理性的特征和发展历程,在考察传统伦理文化与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关联时,传统儒家义利观无疑应该成为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关注的重要视角。秉持着对传统儒家义利观的科学态度,有利于其积极因素向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现实转换,而着眼于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视角认知中国传统儒家义利观也有利于为其发扬光大提供重要载体和形式。正是两者资源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实现了中国传统儒家义利观在当前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的创造性转换与创新性发展。
一、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实用理性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秩序与活力问题
传统儒家义利观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构成一个具有实践理性的思想模式和文化心理结构,这种实践理性主要体现在对“义”的肯定和发展之上,使“义”成为一种行为之应当和秩序之稳定,具有极端重视现实之特点。所谓“义”,《中庸》则定义为“宜也”[1],指的是行为适当和应当。正如韩愈所说,“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原道》)[2],我们要“有义”就应该做到行为符合仁,达到行为之合宜。《国语·周语下》也说:“义,文之制也”[3],即裁定事宜之义。段玉裁注:“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德宜则善矣”[4],也就是行为要符合礼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只有这样的行为才能叫做至善,才是“有义”的。《国语·周语上》中“礼义”并举,指出“行礼不疚,义也”[5]。孔孟生活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其“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义以为上”(《论语·阳货》)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恢复周礼,从而使得社会秩序能够和谐统一,成为儒家救世一良方。荀子提出“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正名》)[6],而“正义”的行为是要宜于礼的规定,宜于礼制的行为,即“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则修告导宽容之义”(《荀子·非十二子》)[7],从而调节社会各等级之关系,使社会达到“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荀子·强国》)[8],并提出“义以分则和”(《荀子·王制》)[9],将义看作是维护“分”这种等级秩序的手段和工具,通过义看到等级秩序的合理性之存在,“使社会达到群居和一,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不乱”[10]。由此可见,在儒家看来,“义”就是源于礼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一种行为之适当合宜,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礼制,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之稳定。传统儒家义利观这种实用理性特点,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就在于,要用一种理性精神和态度来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价值辩护,从而实现社会之公正,达至社会之和谐。
(一)义源于礼:思想政治教育要以维护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应然使命
义是源于礼的一种道德要求,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之不乱,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就是要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价值辩护,把维护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应然使命。就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形态而言,在理论导向上,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主导价值予以合义性论证,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价值辩护。在思想引领上,思想政治教育要培育被教育者正确的价值认知,又要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善心善行和善功予以合义性肯定。在利益导向上,思想政治教育要满足被教育者合理正当的利益诉求,同时,又要引导人们履行自己应当之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之统一。实际上,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导向、思想引领以及利益导向功能,其最终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然而价值形态只有转化为规范和秩序形态,思想政治教育才能真正实现其应有之作用。思想政治教育要维护社会秩序,这是一种原则性之体现,要从价值的表层转化为规范和秩序的落实,就需要被教育者自觉的行为遵从,为其设定一种既有之路径,引领被教育者从价值应然走向行为实然,使内在之善心变为外在之善行与善功,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制约之作用,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之最终目的。
(二)利益之诉求:思想政治教育寻求秩序与活力的平衡
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实用理性态度和精神是现实的、经验的,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将血缘、心理、人道、人格等因素形成一个具有某种封闭性的有机整体,以保持现有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为最终目的。也正是因为完全服务于现实,反而脱离开纯思辨的抽象,一方面阻止了思辨理性之发展,没有看到思辨精神带给社会的巨大力量,重视经验轻视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们思想之禁锢。另一方面,以维持现有社会秩序为最终目标,就会反对冒险和创新,让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经济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处于一种停滞不前的状态,自然而然地,社会就会缺少活力和创造力。当代社会,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张力问题一直是作为一个二律背反定律所存在,当社会对自由给予了过高的价值意义,秩序就会大为褪色,然而,秩序太过于严苛,又会阻碍社会发展之活力。所以,如何处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关系,秩序所带来的顺从性与活力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所必须面临的重要难题。思想政治教育为被教育者设定一种既有之行为路径,这会使被教育者朝着一种善心善行善功等社会肯定的方向发展,然而,固有之思维模式,也会使社会进入一种服从性的状态,缺少活力色彩,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经”与“权”关系问题。就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性而言,必须要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但是,也要保证一定的社会活力,使社会秩序在统一规范和活力自由之间达到平衡稳定。这就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在寻求秩序与活力之间的平衡时,看到合理利益诉求的重要作用,看到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对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同时,对被教育者追求自由的权利予以肯定,当然,这种自由是在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约束范围之内,因为自由本身也就意味着要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此外,思想政治教育要用一种宽容、智慧和力量让被教育者对自己的伦理责任产生反省意识,破除社会秩序所带来的过度顺从状态,让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实践理性精神能在更高层次上重新建构。
二、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崇义精神与思想政治教育对理想人格的塑造
传统儒家义利观作为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特征就是对义的肯定和发展,并将其神圣化和人格化。中国传统儒家以修身为自身理论的出发点,通过修身达到齐家治国平天下,而修身的重要基础就是确立“义以为上”“见利思义”“舍生取义”(《孟子·告子上》)的义利观。孔子将义利的价值取舍作为人格标准的重要尺度,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对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论语·雍也》)的精神高度赞扬。孟子甚至从人性论的高度将义利问题上升到善恶的价值评价,“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孟子·尽心上》)[11],并提出“去利怀义”“舍生取义”“何必曰利”的义利观,在孟子那里“义”便是“良贵”(《孟子·告子上》)[12]、“天爵”(《孟子·告子上》)[13],人只要树立了这种理想人格,就会养成浩然之气的大丈夫精神,从而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荀子的“义以分则和”体现出义维护社会秩序之稳定从而达到“群居和一”(《荀子·荣辱》)[14]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将义的精神价值凸显出来,传统儒家才能在恢复周礼的过程中看到自己的救世良方,如果没有义的价值引领,没有看到义在道德和日常伦理中的重要作用,儒家之思想也许仅仅成为政治特权背后的一个隐藏附属品。也正因为对于义利有自己明确的价值取向,“把精神价值的追求放在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地位”[15],传统儒家义利观才成为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将义的精神追求放在首位,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就是对被教育者理想人格的塑造,使教育对象充分看到义的这种价值属性,并将“重义”精神作为自己的人生价值取向。
(一)“义”的新阐释: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被教育者看到权利与义务之统一
在现代社会,权利观念已经突破传统义利观的局限,深入人们的头脑之中,思想政治教育在对被教育者合理正当的权利观念予以肯定的同时,在价值引领上要求被教育者必须看到其作为公民身份的义务之存在。《中庸》将“义”定义为“宜也”,指的是行为的适当和应当。当权益观念进入义利观之后,学界将“义”定义为:“合权利之利,义也”[16],“合乎逻辑地确立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原则”[17]。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如果只是在事实上肯定了人们求利的客观之心,并没有在道德上予以合理性论证,这便是思想政治教育在伦理范围内的缺位。当思想政治教育为被教育者确立一种公民意识的价值信仰,其在获取自己权利的同时,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应履行的道德义务,使自己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统一,就会在伦理道德上使自己的权利获得合理性解释,而此时的义也就获得了新的阐释“合权利与义务统一之利,义也”[18]。
(二)“义”的享用性: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努力实现自身动机的升华
传统儒家义利观的“重义”精神以修身为自身理论的出发点,以此塑造君子般的理想人格,这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也应该以提升教育对象的道德境界为目标,要求被教育者努力实现自身动机的升华。对于法治观念薄弱、道德境界较低的人来说,在面临种种诱惑下甚至很难坚守底线,从而缺失“义务的道德”[19],此时,思想政治教育就应该根据被教育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现状确定其基本的行为规范。然而,“义务的道德”只是在一个社会秩序之下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则。思想政治教育除了要引领被教育者坚守行为底线,更应该引领被教育者向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迈进,将“愿望的道德”[20]作为塑造被教育者理想人格的最终目的,使其拥有家国情怀与回馈社会之意识,在正当谋取利益和履行义务的同时,使更高层次的道德追求成为一种应当。人们会在自己创造的道德价值中产生愉悦的心理体验,从而将追求崇高作为自己的内在驱动力,更好地发挥义的享用功能。
(三)“义”的价值倾向性: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被教育者具有对未来历史主义的乐观眺望
在以物的依赖性为特征的社会,受后现代主义的影响,许多人开始否定意义,将价值标准完全抛诸脑后。有学者指出,“现代主义中那种追求意义的企图在后现代主义中完全被消解了,人们不再追求意义,而是操弄形式。人们只是注重形式的差异,而玩弄形式的最后结果就是彻底地消解意义”[21]。在后现代主义的冲击下,我们现代社会所追求的真善美的东西,思想政治教育所昭示被教育者善心善行和善功的养成就会受到一定的颠覆,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要将义视为行为的价值方针和人生的价值目的,引领被教育者将重义精神作为人生价值取向。只有被教育者将义的真实精神追求作为自己的使命和担当,才能冲破后现代主义的价值冲击,在意识形态上防止走向虚无化,不会因为后现代主义对于意义和价值的消解而对当下社会产生偏见与误解。
三、传统儒家世俗又超世俗的义利观与思想政治教育幸福感的获得
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基本价值倾向是重义轻利,但是,在事实判断上并没有对利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孔子曾提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22],孟子提出“制民之产”(《孟子·梁惠王上》)[23],董仲舒亦提出“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24],宋明理学尽管存理灭欲,然而并没有否定感性经验世界,其对伦理本体的认识也是建立在感性经验世界基础之上的。“在宋明理学中,感性的自然界与理性的伦常的本体界不但没有分割,反而彼此渗透吻合一致了。”[25]因此,在客观事实上,传统儒家并没有否定“利”的客观存在,但是,一涉及到伦理道德的范畴,一定是“义”为最终之目的。所以,在人情化的世界中,尽管传统儒家承认“利”的客观存在,其目的却是以天人合一的态度,实现义利观的世俗又超世俗化,以至于最后达到孔颜乐处的精神世界。传统儒家这种世俗又超世俗的义利观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就在于,在客观事实上,对于人们的求利之心不能予以评价,在此不能越位,但是在价值判断上,要实现的是对于利的正确引导,而这是不能够缺位的。这种引导对于人们幸福感的获得是极其重要的,这种幸福既指的是物质利益的合理诉求得到的满足,也指的是超越物质利益之后的精神层面的享受。思想政治教育要使自己真正成为一门快乐之学和幸福之学就应该看到传统儒家义利观的世俗又超世俗化,满足被教育者合理正当的利益诉求并能实现对“利”的正确引导。
(一)“利”的事实判断:思想政治教育要满足被教育者正当利益诉求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6]。我们是需要利益的,这是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甚至理学的伦理本体也是与世俗世界息息相关的,被教育者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就其自然属性来说,具有好利恶害的感性欲求,而从其社会性来看,利益是其生存发展之必需。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在此基础上,要看到人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在自然欲求上对于被教育者的求利之心予以肯定,在社会导向上使被教育者的求利在伦理道德和法治要求的范围之内。这样,思想政治教育就从一种抽象形而上的思辨成为具体形而下的实践,不断地实现从理论形态和学术形态向生活形态转化,在世俗伦常中发挥其价值意蕴,在生活化的世界中引导被教育者怀仁义之心,做当为之事。
(二)谋利之手段:思想政治教育要实现对“利”的正确引导
传统儒家义利观除了“见利思义”“去利怀义”等价值取向,实际上,取利有道也是我们应该一以贯之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27]。在谋取利益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取得方式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最基础的方式就是劳动。马克思说:“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28]这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就应该使得被教育者充分认识到劳动的重要性。知道它不仅仅是人们谋生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劳动本身所带给我们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在劳动中我们合理正当地谋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劳动中的权益也正是义之体现,被教育者在劳动中将体悟到生活所给予的乐趣从而成为自由发展之人。人世间的一切成就和幸福都源于劳动和创造。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在承认人们合理正当利益诉求的同时,一定要帮助被教育者实现对“利”的正确引导。
(三)“利”的价值判断:思想政治教育最终要成为幸福之学
传统儒家义利观在对“利”进行承认的同时,并对其进行公利与私利之分,认为私利是个人之私欲私事,而公利是国家和人民之大利,即所谓“公义胜私欲”(《荀子·修身》)[29]。面对公与私的选择,我们应该实现人民之利,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所重者国家之大义,所轻者个人之私利,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使教育对象认识到最重要的一种利益就是实现人民之利,哪怕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小利,也应该是我们所践行的大义,实现人民对世俗伦常愿望的一种满足,这是思想政治教育富民利民的家国情怀,也是其世俗而超越世俗的幸福之学。在世俗生活中,不仅仅具有物质利益带给被教育者的快乐感和获得感,更重要的是超脱自己的物质利益之后实现最广大人民之利的幸福感,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要引导被教育者实现最广大人民之利,始终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从而在超世俗的精神世界里真正具有获得感和幸福感,最终成为一门幸福之学。
四、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内在超越与思想政治教育走向义利统一的意义世界
传统儒家义利观既世俗又超世俗,实际上具有自己的一种内在超越之路,最终达到的是一种理想和意义世界,而这种超越之路就是通过“和欲”[30]的义利统一观即“喜怒哀乐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庸》)[31],以此来实现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孔子以承担社会历史使命为目的提出“仁者安仁”(《论语·里仁》)的理想人格,孟子“尽心知性知天”(《孟子·尽心上》)[32]把存心养性的道德修养作为自己安身立命之法,从而超越感官物欲而达到“万物皆备于我”(《孟子·尽心上》)的成人之要求,荀子“重己役物”(《荀子·正名》)[33]而不做功利的心奴。传统儒家正是以自己的这样一套内在超越之路,最终达到的是天人合一的意义世界,这是一种儒家所理想的圣人境界,也是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这种以义利统一为内在超越之路所达到的为己成人理想,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就是在义利并重和统一的基础上走向以义统利的意义世界。
(一)批判教育物化意识,更新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随着全球化的浪潮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儒家对义利的价值判断在很多人那里成了一种虚无,功利主义、物质主义不断腐朽人们的心灵,很多人将教育看作谋利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其物化现象十分突出。正如有学者指出:“在教育中存在着以占有物质财富的方式从事教与学的现象,人与知识的关系是占有者与占有物的关系”[34]。这种占有型文化在教育中之所以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大家仅仅看到了利益带给人们的短暂肤浅的快乐,并没有在义利统一的视域下去追求真善美的意义世界,教育变成了一种物化工具。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昭示被教育者行为之应然的价值引领,必须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克服教育中的物化意识,以义利统一为基点,培养被教育者对“义”的敬畏感与对“利”的正确引导。只有真正看到了这种义利统一精神,思想政治教育才会摆脱物化意识,真正具有成人之大局品格,避免被教育者走向极端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
(二)达到成人之品格,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
实现义利统一的成人之品格,就要具备孔颜乐处的理想人格,反身内省的道德修养,将内在的伦理道德转化为外在的行为规范,将德性转化为善行。这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就要发挥其道德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各道德主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定位,将真善美的精神追求变成外在的具体德行,在义利统一的意义世界中直观自身,使思想政治教育达到目的和效果的统一。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要积极投入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以社会赋予的教师职业道德来约束自身,凸显教育者道德价值引领和榜样示范作用。被教育者要自觉遵守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和规范,正如理学家们将天理当作绝对命令,被教育者也要有这种道德意识和伦理自觉性,依循思想政治教育所设定的行为路径,将自己的德性对象化,实现自我之价值并能够满足社会之期待。这样思想政治教育就会摆脱“纯理论化”“无用论”等等标签,在动机和效果上真正实现统一,从而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三)找寻内容上的平衡性,满足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诉求
传统儒家义利观以义统利在现实中实现对“义”的价值遵循和对“利”的扬弃,从而实现了义利之间的动态平衡。这就启示思想政治教育也要找寻其内在的平衡性,在教育内容上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和社会主义义利观为导向,以利益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为基础,以人本价值的实现为目的,使思想政治教育满足时代之诉求,从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在面对群己关系时,不能以自我牺牲反对利己主义,也不能以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但是传统儒家给予我们的集体主义精神绝对不可抛弃。如何既讲求个人利益,又讲求整体利益、国家利益;既有合理的个体利益诉求,又有无私的奉献精神;最大程度上实现最广大人民之利的同时,使蛋糕分得平均,让思想政治教育的公平正义得以充分的发挥,这都是传统儒家义利观在义利统一为基础的以义统利的意义世界里给予我们的时代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