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网络公共参与的现实困境与提升路径
2021-01-29李立铭陈富国
李立铭 陈富国
(江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45)
新型时代网络的产生与技术的蓬勃发展,使人类文明的前进速度骤然提升,人类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革,人类文明进入了网络时代,数字化生产、生活方式成为现代人的标志。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先进技术,其强大的生命力使其涉足人类生活方方面面的事务,其在公共领域也开始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公共参与便为被其深刻影响的一角。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开始通过网络平台来了解时政信息、知晓公共事务,在微博上表达对公共事务的观点意见,或在贴吧、知乎上跟帖来参与对公共事物的讨论以及一系列的网站调查,网络平台已经逐渐成为广大民众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公共决策的重要途径。
一、网络公共参与的现状
(一)网络公共参与的主体年轻化
在第4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20 年3 月,10—29 岁、30—39 岁网民占比分别为40.8%、20.8%,高于其他年龄群体;40—49 岁网民群体占比为17.6%;50 岁及以上网民群体占比为16.9%[1],由此可见,年轻人群体在全体网民中占比较高,这也就导致了年轻人参与网络公共事件的机会更高,成为网络公共参与的主力军,相比之下,中老年人进行网络公共参与的频率明显较低,这就使得当前我国网络公共参与的主体趋于年轻化,这是我国网络公共参与的一大现状。互联网是科技进步的产物,对于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络公共参与这种新兴的公共参与模式,年轻人对其接受能力更强,更容易通过网络来发表对公共事件的看法,而中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弱,他们对于在互联网平台上参与公共事件的主观能动性较弱,从而使得网络公共参与实践中的人群主体趋于年轻化。
(二)网络公共参与的渠道多元化
互联网平台以其独特的属性,使信息传播速度更加即时与便捷,互联网多元化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渠道更加多样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公民表达个人立场的社交平台也愈加丰富,微信、微博、贴吧和知乎等平台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多样化的信息表达渠道,人们可以通过这些媒介来发帖、评论和争论,而抖音、快手等影像形式的视频平台可以让公民在进行公共表达时的素材更加生动形象,为公民进行网络公共参与开辟了更有利于其互动表达的开放性渠道。在网络环境中,广大网民可以通过热搜排行来实时掌握各类新闻资讯热点,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在短时间内搜寻到自己想要了解的各类信息,当其想要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个人价值观念时,只需占用发帖或发表评论的时间便可实现,无需通过参加线下的会议来进行公共参与[2]。人们在进行网络公共参与时,可以通过个人网页或政府官方网站,也可以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或网络论坛等多种途径来表达自身公共诉求,这突出显现了网络公共参与渠道的多元化。
(三)网络公共参与的动机复杂化
网络是一个具有特殊属性的公共空间,具有新颖性、开放性、超时空性和信息传播高速性等特点,这些属性为公民展开自由、平等、开放的讨论提供了前提与保障,这使得多数人较其他途径的公共参与而言,更喜欢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公共诉求,发表自身对公共事件的看法和见解。一方面,互联网培养了积极参与的网络公众,并将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平等地扩展到全体公民。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领域相比,在网络公共参与过程中,参与者更少地被社会身份、社会地位及生活地域所影响与限制,这使得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也可以参与公共事务、发表自身意见看法。然而由于网民的素质良莠不齐,而网络具有匿名性特点,在网络平台发言的网民中不乏缺乏网络基本道德与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能力的人,同时也充斥着一些无节制、不考虑后果肆意发泄个人情绪的网民,这就使得网络公共参与过程中既有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等具有积极健康心态的民众,又有很多将公共参与当作是“娱乐”,只为“心血来潮,一吐为快”的民众。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网络公共参与的主体在发表对公共事件的看法时,其身份更具有间接性和隐蔽性,这使得他们在进行公共参与时更容易流露出真实动机。网络的匿名性减小了人们在网络发表言论时个人的表达压力,网民畅所欲言,不为现实身份所限制,更使得其在进行网络公共参与时的动机往往存在多种可能,更为趋于复杂化。
二、网络公共参与的现实困境
随着时代的进步,互联网以其特殊的功能属性使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更加便捷,网络公共参与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开始影响公共政策的走向。由于互联网不受时间和地域的影响,通过网络公共参与可以将更为广泛的民情民意输送到政治运行体系中,从而使我国的公共政策融入了更为鲜活的血液。但正如尼葛庞洛蒂所说:“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3](P9)网络也不是万能的,它为公民公共参与带来便捷的同时,还营造了一个由喋喋不休的妄语积累而成的巨型信息垃圾场。不可否认,网络公共参与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优势,但其存在的局限性和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只有客观认识网络公共参与的困境才能更好地对其加以利用。当前我国网络公共参与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网络主体的代表性结构失衡
作为新型公民参与方式的网络公共参与,由于其独特的参与平台属性,使公民参与模式不再受时间和地域的影响,进一步推动了当前我国无门槛准入的公民参与模式。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普及率大幅提升,2020 年4 月28 日,在CNNIC 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当前,我国已经拥有超过9 亿的互联网网民,与2018 年年底数据相比,增长了7508 万,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互联网达到了64.5%的普及率,这比2018 年年底数据提升了4.9 个百分点。但是,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和能力实现网络公共参与,很多公民被排除在网络参与门外。截至2020年3 月的数据中,从年龄层次上看,网民中10—39岁的年龄层段在整个网民数量中占61.6%,而在此层段中,20—29 岁的网民占比达21.5%,处于最高层段;从职业成份上看,学生群体占26.9%,属于我国网民数量最多的群体,其次是占比为22.4%的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及一般人员占比10.9%;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在我国的全体网民群体中,学历属于初中阶段的占41.1%,学历处于高中、中专及技校学历的共占22.2%,学历属于大学专科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占19.5%;从城乡结构组成上看,当前农村地区的网民数量有2.55 亿,其在全国所有网民数量中占28.2%,而城镇地区的网民数量有6.49 亿,其在全国整体网民数量中占71.8%[1]。由此可见,我国网络使用者的代表性结构依旧严重失衡,存在极大的数字鸿沟。虽然我国网民数逐年大幅提升,但网络参与的主体结构无论在年龄层面、还是在学历、职业等层面均存在参与构成单一,多元化碰撞不激烈的缺陷。
(二)网络环境的非理性行为蔓延
熊彼特指出:“公民对政治问题往往容易产生超合理的以至非合理的偏见和冲动。”[4](P326)互联网环境具有鲜明的开放性与虚拟性的特质,公民在进行网络公共参与的过程中,许多非理性的网络公共参与行为逐渐显露,并大量滋生。一是,网络公共参与存在情绪化问题。网络的开放性与网络主体的间接性和隐蔽性特征为人们提供了自由参与的保障,但是网络信息往往鱼龙混杂,是非辨别力较弱的网民极易受意见领袖的煽动,使网络公共参与行为脱离理性思考与理智态度,进而表现为一种不负责任的情绪宣泄并在网络中肆意散播,为稳定的网络秩序带来负面效应。二是,网络公共参与存在群体极化现象。正如桑斯坦所说:“毫无疑问,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意见。”[5]当网络中出现突发性事件时,会有部分网民扭曲事实原委针对政府或者是针对个人进行恶意诽谤、批评和攻击,其中不乏一些网络意见领袖夸大事件的负面影响、散布流言,恶意煽动其他民众。这些非理性言论如果在网络中形成舆论,掩盖事实真相,会带动更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政府施压,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网络制度的科层体制网络失灵
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与功能升级,网络参与群体增长迅速,参与目的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网络浪潮对社会产生了一次次有力的冲击。多数网络行为影响固然提高着人民的生活品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部分网络行为却一次次地挑战着甚至逾越了法律或者道德的底线。面对这一局面,传统的科层治理模式在制度上的规制约束、行为上的封闭保守,都表明它难以在网络社会中对复杂的网络活动起到有力的引导与制约,两方面力量的失调对政府的网络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 年6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6]。但是网络立法在实际适用性上却不尽如人意。首先是法律的普及问题,单纯就法律法规覆盖的范围、规定的细密以及惩罚的力度而言,监管体系对监管者、运营者和使用者都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三方主体照章办事,依法而行,起码在中国大陆的网站上,政府和公众以及运营者都将各有所得,尽享网络新模式下快捷丰富的生活和更加丰厚的商业利润,但事实上,由于网络活动的多样化导致了法律的繁琐与冗余,甚至在内容之间存在着大量的重复交叉,部分条文甚至相互冲突,由此拉开了民众与网络法律之间的距离,使得民众并不能向对待其他法律那般熟悉并深刻理解它的威严与意义,实际上,繁琐冗余这一特点使得运营机构也未必能把网络法律牢牢记在心上。其次,法律固然细致,但对于有害信息如何认定、追究时对违法行为深浅如何把握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这是由于网络行为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部门只好依据个人的理解或权力意志来判断,并且多数从轻从小处理,只要情节不算恶劣,往往睁只眼闭只眼。最后,这些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禁止性规范过多而防范性规范和激励性规范偏少,这其实并不符合网络这一较为“活泼”的对象,在网络立法中应当适当补充。综上所述,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都降低了网络立法的品质,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中难以发挥应有效用。
三、网络公共参与的提升路径
(一)构建公民网络参与保障体系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通过网络来实现公共参与的行为逐步普及,但在此普及的过程中马太效应愈加显著,即拥有越多的网络资源的人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越能接收到较多的好处,而越是资源弱势群体接收的互联网的好处越少,越被边缘化,至被时代所抛弃。尤其是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互联网建设落后,无法使用互联网的情形时有存在,使一些农村人口没有进行网络公共参与的有效途径。面对此种境况,第一,要保障参与基础的完善性。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特殊政策,对较为贫困落后的农村采取倾斜和优惠政策,大力支持落后地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从而从解决落后地区民众进行网络公共参与的基础设施问题,同时,应确保家家户户都用得起互联网,保证其普及程度。要在经济发展贫困落后地区大力推动网络信息技术教育,从而更好地为我国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第二,要保障网络参与平台的健全化。近年来我国电子政府建设随着网络科技的普及得到迅猛发展,为了给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级政府都相继建立官方网站,其数量不断提升,而在官方平台数量迅猛提升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质量的提升。应当建立政务微博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网络公共参与的覆盖力、传播力、服务力、成长力以及政务人员的回应度来对其进行考核,从而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网络媒介素养,使公民进行网络公共参与的平台更加完善,使更多的民众加入到网络公共参与的行列中。要保障参与人员的普及化,网络的普及化不能仅限于对成人的普及,也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从小培养。应该在中小学课程中加入网络信息类的课程,并为其配置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进行教学与培训。同时,要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多方位开展网络普及措施,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要督促和鼓励民众学网络、懂网络,从而在社会环境中营造一种全民用网的氛围,从而使更多的群众熟悉、利用互联网,进而加入到网络公共参与中来。现今还存在许多交不起网费的弱势、低收入群体,面对此类民众,基层组织应当完善对公共网络资源的建设和普及程度,面向低收入群体免费开放,从而促进低收入、弱势群体对网络的使用率,进而增进网络公共参与的普及化程度。
(二)树立公民网络参与伦理道德
伦理文化是一种依赖于道德主体自觉活动的文化形态。在网络社会中,虚拟身份的网民成为道德主体与自我意志的支配者,与现实社会相似,网络社会也会产生一系列的伦理问题,需要道德约束。但网络空间的生存环境较现实社会环境更加新颖,网络社会中的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更加间接化和多元化,并伴随着符号化,其突破了传统社会的限制,这使得在伦理层面的网络道德与传统现实社会道德存在较为强烈的差异。首先,应当引导网民在进行网络公共参与时的道德自律。康德认为,理性的真正本质是自律[7]。我国网络公共参与发展总体上是健康向上的,但也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非理性问题,比如一些网络意见领袖在面对网络突发事件时,为了博眼球会用与事实相反的言论造谣,误导网络民众,为网络环境造成不好的影响。面对此类型事件,应当主动占领网络阵地,通过法律约束与网络监督管理遏制网络媒体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合理利用官方信息通道和主流媒体,使其能正向引导网络民众的网络意识形态,从而使网民在面对网络突发事件时能自觉分辨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面对非官方信息通道发布的真假难辨的信息时,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其次,要提升网络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网络参与的本质是公民自主自愿的行为,当前我国信息科技发展虽未做到网络人人普及但也相对较为普及,这为民众参与公共事务带来了极大便捷,然而仍然有大部分的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薄弱,认为政府要事事不关己的人大有存在,而还有一部分人对网络的使用仅限于浏览和获取政务信息,甚至不知道如何进行网络公共参与。面对此种情形,应当调动网民的公共事务参与积极性,及时公开和大力宣传网络公共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同时要提高网络民众对网络公共参与的认知,在网络环境中倡导网络参政、议证、问政的氛围,从而使网民拥有积极主动进行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理性意识,使其从伦理道德层面自觉且理性地进行网络公共参与。
(三)健全网络公共参与立法与监管机制
从网络公共事件的参与主体上看,网络表达平台对网络主体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能力是有效处理网络公共突发事件的根本途径。网络公众参与的非理性行为蔓延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部分民众的立场不坚定,但根本原因在于部分民众缺乏主人翁思想,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深刻认识,这就使得其在进行网络公共参与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从而造成网民随意发表恶性网络言论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此种情形,必须要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针对性法律法规对参与主体进行约束。第一,政府应着力完善网络公共参与的立法与相关制度进程,规范和约束网络公共参与行为。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数十部与网络公共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现如今网络公共参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其规模与影响逐渐扩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公共参与行为现行法律难以全面规范。因此,健全网络公共参与的法律法规已矢在弦上。与此同时,为保障公民进行网络公共参与的渠道更加便捷、畅通,应该依法打击网络公共参与的违规行为,使网络公共参与氛围更加和谐。第二,要完善双向网络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利用网络监督机制监督社会,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革新与发展,我国网络监督已成为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这种监督能极大地调动公民参与美好社会建设的积极性,能进一步落实公民的监督权力,使得政府公信力得以提高,同时维持了党的自身廉洁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要利用网络监督机制,对于网络中出现的不实言论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迅速甄别,坚决贯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思想,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治安。
四、结语
在新时代的新背景下,网络公共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行为。鱼龙混杂的网络空间中,文明、理性的网络空间环境不会自发产生,需要各种措施的引导与约束才能逐步规范。这通常是一个潜移默化的培养过程,在此过程中,进行积极主动的宣传工作,有计划地通过实施理性化引导使网络民众达到规范性公共参与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对网络民众在网络环境中的道德素质修养的优化,使其网络公共参与行为更加理性和规范,对维护网络环境安全、完善网络空间治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且能进一步提升民众对于营造网络公共空间和谐氛围的责任担当意识,进而形成网络民众文明、理性进行网络公共参与的网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