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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教对话理论看新时代宗教关系之积极建构

2021-01-29陈明丽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建构群体理论

陈明丽

广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2013年,“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成为《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新内容;2016年4月23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宗教工作的特殊性与重要性从多个层面被讨论,其中,建构良好的宗教关系成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存在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1]宗教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中具有多重面向,不仅包含宗教与政府、信众与非信众的关系、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关系,同样也涵盖宗教之间与宗教内部的关系。本文所关注的宗教关系,特指多元宗教之间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对这一和谐关系的建构影响着宗教界的合力大小,也影响其它类型宗教关系的建构,关系着能否有效引导宗教界参与到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来。

然而,宗教对话理论正是对全球宗教关系关注下形成的,特别是在密切的宗教互动甚至冲突的境况下形成的,能够成为促进我国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参考。其中,跨宗教合作是宗教对话理论及其相关实践的拓展与延伸,也是推动宗教之间互动与深度认识的良方,更是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宗教群体作用的一种有效机制。尽管现有的跨宗教合作程度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例如,在合作主体方面展现出不均衡或不对等的状态,在资源的整合与精准运用上也存在巨大的进步空间,但其确实能够成为建构和谐宗教关系的可行性路径。本文将在建构和谐宗教关系的大背景下,论述多元宗教合作实践在其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跨宗教合作是新时代宗教对话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可以成为更新并深化宗教对话理论的基础。

一、建构和谐宗教关系的多元面向思考

“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一经提出,立即引发了国内学者们的激烈讨论,他们从不同面向思考促进该关系建构的理论基础和有效路径,不断揭示和谐宗教关系的现实功能与重要意义。

首先,在宗教关系理论方面,随着对宗教的客观认知不断丰富,即在认识到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后,对宗教关系的认识也随之深入,其内涵与外延被不断更新。张桥贵(2014)认为信徒的宗教身份归属问题是宗教关系和谐与否的关键问题,宗教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潜在的建设性价值,并能够转化为宗教之间的和谐,要用辩证动态的思维看待宗教关系。[2]孙浩然(2013)认为在多元宗教之间存在七种关系,要协调好这些关系必须坚持一定的行动性原则,并需要消除多种错误的文化心理。[3]孙宝林(2015)则挖掘了我国宗教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4]周丹与李艳霞(2018)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宗教关系”界定进行了简单梳理,通过综合论述呈现出其内涵的复杂与多面向。[5]张忠华(2013)认为可以将宗教关系作为抓手,发挥宗教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6]欧阳定章(2015)则将宗教关系作为社会诸多关系的一部分,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能够不断促进宗教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之间的相互渗透。[7]可见,对于宗教关系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拓展并不断变化的过程。尽管以上论述的关注点各异,但不难看出,宗教关系的内涵丰富、建构和谐宗教关系不仅重要、也很必要,但这只是推进和谐宗教关系建构的第一步,如何更有效、更持续地促进这一和谐关系的建构才是问题的关键。

其次,在法治化层面推进和谐宗教关系建构上,赵翠翠和李向平(2017)认为以法治化的方式能够有效平衡或协调多元宗教间的关系,这是宗教信仰的社会本质所决定的,由此解决“宗教生态论”背后的问题,即在一个更宽广的背景中去协调多元宗教间的关系,特别是体制化宗教与民间信仰之间的关系。[8]李峰(2016)将宗教关系作为宗教理论的起点与终点,认为现代社会的高度分化决定了需要通过法治化来协调宗教关系。[9]诚然,宗教关系的建构离不开社会的整体环境,宗教间的交往具有社会性,宗教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法治化的方式固然重要和必须,可以由此为基准平等对待不同宗教,督促宗教生态的平衡。但与此同时,不能将宗教群体化约为单纯的社会群体,不能忽视它们的宗教性与超越性,如何在遵守外在行为约束与规范的基础上,从内部推动宗教群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再次,我国具有多元宗教和合共生的深厚历史传统,除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外,更有众多规模不一的民间信仰,这些种类繁多的信仰本身也拥有不少和谐共处的教义教导,学者们希冀从历史文化资源中汲取积极元素,从教义教规中挖掘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相关内容,并运用到现今的宗教关系建构中。牟钟鉴(2016)认为中华文明中有许多资源可以被用来创立中国当代的宗教理论,宗教关系的和合互动能够建设成为当代中国宗教和谐论。[10]洪修平和孙亦平(2019)从我国与东亚儒、佛、道三教的关系出发,高度肯定了东方哲学与宗教给人类带来的积极智慧,例如主张“天人合一”、倡导仁爱平等与和谐共生等理念、体现“以和为贵”与“和而不同”的精神等。[11]

除我国所拥有的相关资源外,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促进我国和谐宗教关系的建构,例如,林清龙和林怀艺(2017)通过对国外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宗教关系理论与实践的探讨,认为需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立足于我国的需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12]不可否认,这对于文化资源的挖掘意义重大,然而,处于新时代的宗教关系建构面对以往不同的情形与挑战,也拥有不同的平台与机遇,例如,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的宗教格局不断发生变化;随着互联网的运用,新兴的信仰模式出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不少宗教群体的国际性增强。因此,在挖掘历史宝贵资产的同时,也应该注意新时代境况的改变,特别需要创造性运用并融入具体信仰实践,简单挪用无法有效建构和谐关系,恰当运用才是问题的关键。

应该说,宗教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学界、政界和教界热议的主题,他们在归纳了宗教互动的历史经验、直面多元宗教的现实状况、对未来宗教关系提出美好愿景的基础上,建构了一系列宗教对话的相关理论,也成为具有重大现实影响力的理论前沿。[13]但是,已有研究均较少引入宗教对话的相关理论,对于宗教关系的讨论既要符合中国国情,也要顺应理论趋势,因此,本文要从宗教对话的理论中,追寻建构和谐宗教关系的基础与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补充并深化已有研究。

二、从宗教对话到宗教实践

随着全球化与现代化的拓展,文明之间的交流与冲突都在不断发生,各种文明以及多元宗教之间对话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不断增加,不管是在宗教群体的内部还是外部,都释放着巨大的对话压力并形成了对话动力,这不仅关系到文明之间的沟通水平、全球治理的成效,也日益成为影响人类和平与永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各种宗教之间进行着或急或缓的思想交流与互动,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对话历史并不长,其深度与广度正在并仍需不断延伸。从宗教对话理论的演化史来看,宗教之间的对话并不局限在思想或义理层面的交流,也包含宗教的相关行为实践,其目的是通过彼此互动,达致相互的理解与宽容、更新对自身与他人的认识;然而,在宗教对话理论路径上,有的学者偏重思想层面的论述,有的则偏向对话的实践层面。例如,特雷西(David Tracy)在《与他者对话》中就十分强调宗教对话的思想论述部分,而孔汉思(Hans Kung)、列奥纳多·斯维德勒(Leonard Swidler)、保罗·尼特(Paul Knitter)等学者注重的则是宗教对话的实践内容。[14]然而,不管是对宗教对话之驱动力分析,还是对话的多元层面之探讨,学者们越来越认识到宗教对话仅有教义理论之探讨是不充足的,或者成效并不明显、过程太过缓慢,更应该在对话的基础上产生行动,甚至可以转变思路,在实践中进行深入对话,最终形成信仰层面的共识。[15]

随着宗教的全球化、世俗化,宗教越发多元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特色之一,宗教之间的接触、交流与合作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但也造成了局部的冲突与对抗,文明之间的冲突层出不穷,因此对文明核心即宗教之间对话的呼声愈发强烈。[16]应该说,推动宗教对话的力量非常多元,除宗教群体被动或主动与其它宗教的接触、互动并达至自身的更新、走向圆满,即宗教群体所具有社会、文化、政治属性的内在要求;也有因为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的推进,来寻求解决区域、国家或民族之间冲突的外部力量等。[17]现如今,这种内外的驱动力在不断增强,除宗教群体自身,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都意识到宗教对话的重要意义,因此,像世界宗教议会这样跨宗教对话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18]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学者们建构出不同类型的宗教对话理论,按照宗教对话的性质与结论被归纳为排他论(Religious Exclusivism,也被称为置换模式)、兼并论(Religious Inclusivism)、多元论(Religious Pluralism,也被称为互益模式)、兼容论(Religious Compatiblism,也被称为成全模式)以及宗教实践论(Religious Practicalism,也被称为接受模式)。[19]在建构对话理论的过程中,有些学者难以摆脱自身宗教信仰的影响,甚至试图在对话过程中兼并其它宗教信仰,或者将自身信仰置于宗教等级的最高位,这也是为什么会产生排他或兼并理论的原因。这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对话理论都能达至真正的交流。因此,通过对宗教对话的多年探讨,学者们看到有效的对话必须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并按照特定原则进行,例如相互尊重、自由开放、相互信任等,以此为出发点形成良性的互动交流。[20]即便如此,在宗教对话理论的发展历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传统宗教对话的难度与局限,例如,学者科尼尔(Catherine Cornille)通过对多元传统的考察断言宗教之间的对话是不可能的,因为参与对话的主体均不具有促成对话的相关美德。[21]这也就是说,不管对话的初衷如何,在对话的过程中会存在诸多限制,甚至产生消极效果。

此外,从宗教对话的层次来看,在宗教信仰层面的直接对话是否能够实现成为争论的焦点,即宗教的“终极实在”是否存在直接沟通的可能性问题。排他论与兼并论都反映了各自对“终极实在”的思考,即否定了存在多元的“终极实在”,也是对宗教多样性的否认。而多元论也逃不开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希克那里,多元宗教只不过是“反映终极实在的次终极实体”,其实也就是对宗教对话的最终成果进行了前提预设。[22]兼容论者在宗教信仰的核心层面模棱两可,实践论则干脆悬置对这一层面的探讨。[23]因此,不少学者认为,信仰层面的直接对话违背了宗教信仰的本质规定性,因此宗教对话本身具有先天的局限,对于信仰层面的直接对话,也就是围绕着宗教生活核心的核心区域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我们只能通过文化与个人生存体验为中介进行有效的宗教对话。[24]例如,学者艾凌志(Francis Arinze)将对话分为“生活的对话”、“社会参与的对话”、“神学交流的对话”以及“宗教经验的对话”四种,这四种对话只是间接地为宗教信仰层面之对话服务。[25]在这样的困境中,实践层面的宗教对话越发受到重视,斯维德勒则将对话的层次更为简洁地分为“手、心、头”的对话,并且发现宗教间的这些不同层面的对话具有互补性,而我们时常会发现从“手”开始的对话也就是伦理实践层面的对话往往是对话的捷径。[26]保罗·尼特从“全球苦难”出发,认为这才是多元对话的基础所在,也是宗教所应承担的责任。[27]

随着全球化的拓展与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应“以全球意识来思考宗教间关系以及人类文化的未来”,这种全球意识是“通过文化与宗教相遇而复杂化后形成的全球意识”,并提出了“第二轴心时代”的概念,在这一时代里,“所有传统的宗教对话必定是没有成效”[28]。在这一新处境中,宗教对话将传统中有关“终极存有”、“神秘因素”悬置起来或者消解,以一种扁平化的方式进行宗教间对话,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全然放弃宗教信仰层面的探讨还能被作为宗教对话吗?消解了宗教的绝对规定性还能称其为宗教吗?不得不说扁平化的对话当然更加简单易行,但却丧失了宗教群体的独特价值,这种本质规定性决定了宗教群体与世俗组织的最大差异。所以,虽然我们在这里强调宗教合作实践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宗教合作实践进行深度的宗教对话,但始终没有否定宗教群体在信仰层面对话的可能性。不然,再多的对话与实践,也难以避免因信仰核心的对抗带来的民族之间的潜在冲突。[29]

跨宗教合作是宗教对话及其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能够成为宗教对话的桥梁,也是对话成果的检测剂,从具体处境与议题中的实践需要为出发点达至多元宗教的相互理解和共谋发展。虽然在现有多层次的宗教对话领域中,仍出现了争论与对立,但毫无疑问的是,若没有深度的宗教合作实践为基础,宗教对话的深度与广度将会大打折扣,甚至沦为“自身宗教的至上主义”或“简单划一的信仰折中主义”[30]。

三、建构新时代宗教关系的有效路径

尽管具有现代性的宗教对话并没有很长的历史,但不可否认的是,良好且深入的宗教对话不仅对于宗教群体、各民族、全人类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推进新时代宗教工作更是如此。虽然现有的宗教对话理论让我们看到传统宗教对话的困境与局限,但值得肯定的是,现有的对话理论为更深入的宗教对话达成了道德共识并划定了底线,也让宗教群体正视人类普遍交流的现状,并在全球处境中更切实地关注人类生存状态,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中去。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会议通过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在该宣言中可以明确看到全球伦理从伦理意识向伦理实践的转向,会议参与者希冀在此共识的基础上,展开共同的伦理行动。[31]如今,多元宗教通过参与或组建跨宗教信仰组织的形式投入到对话与实践中去,这些跨宗教信仰组织绝大多数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例如宗教与和平世界大会(World Congress for Religion and Peace),除了独立行动外,它们也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对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社会问题建言献策,参与全球治理。[32]

从全球治理中的宗教合作实践不难看到,宗教群体展现了其优势所在,而这些优势也是许多非宗教群体或组织缺失但在实践过程中又极其重要的特质。正如《走向全球伦理宣言》所表达的那样:“宗教可以提供单靠经济计划、政治纲领或法律条款不能得到的东西:即内在取向的改变,整个心态的改变,人的心灵的改变,以及从一种错误的途径向一种新生命方向的转变”[33]。简单说来,宗教群体拥有着独特的灵性资源,影响着信仰群体中的个人与整个体系运作,就算是参与到宗教性非政府组织中的非信仰者也会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宗教群体的规范与行为准则与某种“神圣者”或“终极实在”相联结,在整合信仰者的过程中将“他律”内化为“自律”,产生强有力的凝聚作用,推动个体形成一种认同感与归属感。[34]换句话说,宗教信仰具有强大的伦理功能与信条功能,这使得宗教群体既具有社会控制能力也有群体凝聚力。这种上下的联结一方面带来了宗教群体自身的凝聚与规范,也形成了对不同现象进行批判的准绳与视角,特别是在现代化、全球化进程中所产生的不合理与不道德现象,包括贫困、暴力、剥削等不公现象,力图全面促进公共福利的增长。具体到当今中国,为了充分运用宗教群体独特的灵性资源,可以通过建立跨宗派的合作机构不断回应信仰者与非信仰者的需要,鼓励宗教群体积极参与到扶贫、慈善、环保、和平等相关公共事务领域之中,并以此作为对话基础不断深入交流。

但是,在肯定宗教对话、宗教参与全球治理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多元宗教在合作实践过程中的消极成分。也即,要提升宗教实践的有效性,必须辩证地看待跨宗教合作的现实问题和实际作用。在宗教合作过程中,多种面向的灵性资源交织在一起,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单一宗教的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传教倾向或成为政府代言人,但是,多元宗教在信仰层面的排他性、组织架构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层面的消极功能使得宗教内部或宗教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竞争和对立矛盾的现象,有时甚至导致更多的误解。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应的规范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最终才能将宗教合作之合力发挥到最大值。[35]再就是,目前参与全球宗教对话的主体具有一种“精英色彩”,例如上文提到的学者大部分是天主教和基督新教的神学家或宗教领袖,在既有的对话理论中,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新教)的学者们作出相当大的努力,特别是在第二届梵蒂冈公会议之后,基督宗教的参与规模与程度有目共睹。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的跨宗教合作,不应只是注重制度性宗教群体之间的合作,更应该囊括种类繁多的民间信仰群体,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协调宗教间的关系。相比于制度性宗教,具有地方性的民间信仰更能契合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精神需要,不断激发多元宗教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此外,不难发现,宗教义理上的对话会将绝大多数的普通信众排斥在宗教对话之外,通过具体的宗教合作实践,也可以将他们纳入对话的交流和互动中来,丰富对话的层次和内容,这种“社会参与的对话”能够兼顾对话的广度与深度。[36]随着新兴宗派、宗教团体的不断生发,传统宗教的主导性解释将被逐渐稀释,如何让多元宗教发声,这是需要更多努力与权衡的。此外,参与全球治理的宗教群体,大多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介入,但是这种形式本身存在着不少制约因素,并体现在介入的深度与广度上,以及介入的持久性上,组织本身的管理水平、专业程度以及人力物资等各方面因素均会影响介入的效果。因此,在跨宗派合作的过程中要不断调整整体目标与行为方式,逐步完善合作机制。

综上所述,新时代宗教关系的建立,除了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教分离及坚持依法调解的大原则外,还应该进一步激发宗教群体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宗教群体的灵性资源,在跨宗教合作实践中,不断化解有可能存在的偏颇与冲突,不断深度建构和谐的宗教关系。这不仅是宗教对话的理论要求,也是建构和谐关系的实际需要。

四、结语

在宗教对话理论的建构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种逻辑,即先寻求相互理解再到相互合作,通过对该理论的演化史梳理,我们不妨将二者顺序置换,从最易实现的跨宗教合作出发达至最终的多元宗教之间的相互理解,在合作实践中真切地感受并思考“他者”,即以“问题为中心”取代“实在中心”,这也是从易到难、从简到繁的渐进过程,从实践不断回归到理论的过程。[37]在共同的实践处境中,除了真实有效地解决或缓解现实问题,还能够推动宗教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进一步塑造更加和谐健康的政教关系,进一步开展全方位的文明对话。

因此,在建构和谐的宗教关系上,首先,我们应该悬置的是对宗教信仰核心本质的判断,即不去追问在多元宗教背后是否存在统一的终极存在,正如潘尼卡所选择的“不二论”那样,但仍然朝着宗教信仰核心层面的对话不断努力;其次,拓展宗教对话的范围,从阻力更弱的宗教实践出发,由表及里地层层深入,将共识与宽容不断渗透至充满对立与差异的精神领域,为更抽象的对话奠定坚实基础;再次,应将多元主体包容进来,除多元的宗教群体,还有宗教群体中的思想家和普通信众,充分运用宗教信仰的社会资源、全力发挥共同智慧来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难题;最后,在宗教实践过程中,应发挥优势的同时,缓解其中产生的负作用与对立,在不断反思过程中积累对话经验。[38]在这样理论反思基础上,我们才能更进一步促进国内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在宗教实践基础上,逐步加深对宗教对话与实践的理解与提升,为处理国内外宗教关系提供参考与建议。

多元宗教和谐关系的建构也能不断推进其它面向宗教关系的建构。从宗教实践出发,不仅能够为我国宗教间对话搭建桥梁,也能为我国宗教与国外宗教互动提供平台,在直面社会需要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展示中国文化软实力。在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关系上,随着宗教群体越发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为解决不同人群的现实问题提供助力,这种具有正向的稳定性力量能够不断改善不信教群众的偏见并消除误解。也就是说,多元宗教的关系可以成为协调其它宗教关系的有效抓手。

此外,从跨宗教合作实践中,如何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形成宗教之间的相关理解和认知,积累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本,这些都是需要不断去拓展和深入的主题。通过引导宗教力量参与公共事务,不断发挥宗教群体的积极作用,是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宗教与现代性的互动越发丰富,宗教将愈发多元,其影响力也将持续存在,将宗教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是不明智也是不可能的,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需要被客观公正地看待,宗教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其在公共空间中的影响力来适应现代化的人类生活状态。对人类社会的关怀也是多元宗教最能达成共识的层面,如何更好地将政府、市场与包含宗教群体的社会协同力量这三者进行有机整合,发挥宗教的特长,与社会各界力量一同长期在人类共同的处境中努力,实现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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