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不谈待遇吗?
2021-01-29赵竺安
◎赵竺安
记者同志:
您好。 作为一名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我碰到一件十分胸闷的事,特向你们请教。
我们公司与老李于2018 年3 月18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3 月17 日合同到期。 我根据老板的要求,向老李发出《合同期满通知》,告知他合同期满,并征询他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老李答复:不续签劳动合同。
哪知,离职后的老李,随后就申请劳动仲裁,他的理由是公司虽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征询了他的续签意见,但并未谈及劳动报酬等待遇问题,公司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待遇意愿,应当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金。
我不同意他的观点,公司征询他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明摆着就想与他续签,一个想留用他的用人单位,怎么可能降低他原来的待遇呢?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特地向你们请教。
王明
王明:
您好。签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缔结劳动关系的必办手续,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见证物,而签订或续签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充分反映当事双方的意愿,以求得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合意”,也可以说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吧。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在老李劳动合同到期之际,确实是有心续签,也向他发出了续签征询。问题在于老李说的也没有错,用人单位虽然向他发出了征询意见,但并未谈及劳动报酬等待遇问题,而劳动报酬又是劳动合同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对价,来换取劳动报酬的,对劳动报酬肯定也是最为看重的。如果站在职工的立场上,换个角度看问题,老李贸然落笔签下大名,用人单位以后减少了他的劳动报酬,老李叫冤,可劳动合同上有他的签名,对他来说,公平吗?此做法岂不成了“减薪留人”的圈套?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该条款来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碰到续签这类事情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取得更高的效率,建议单位在设计“劳动合同续订征询意见单”时,要体现三个要素:首先是证明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明确表示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是要证明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的劳动合同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即法律规定的不低于原合同约定);最后是,要证明劳动者表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有突出了三要素,这才是完备的一份“劳动合同续订征询意见单”。
当然,涉及老李与用人单位的这场官司,我们认为,本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双方好聚好散,建议你们公司与老李尽可能采用自行协商或在劳动争议仲裁委主持下协商的方法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你们公司需提供曾与老李协商续签,双方曾经涉及工资待遇问题,无论是书证还是口头证明,你们公司一定要提供不低于原工资报酬的证据,并且,也要提示有关方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毕竟是老李主动所为;老李如果认为公司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待遇意愿,他是否提出续签的相关要求的证据。
当然,最终一切均由法律部门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