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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风险与路径

2021-01-29

关键词:交易平台规制条件

程 晨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当前社会环境下,经济高速发展,使交易平台得到了良好的成长环境。而交易平台在不断提升自身影响力的过程中,以平台业务内容为支撑,逐渐形成了完整的平台网络化内容,并由此产生了平台的自我规制内容。这种自我规制表现出了明显的市场化特性,因此也存在着明显的风险性条件。在对此类内容进行综合性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基本的自我规制产生条件入手,分析其基本理念的同时,形成完整的指导条件,保证自我规制的引导性发展状态。

一、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基础

(一)法律定位

在对平台交易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理清“平台”与“平台供应商”这两个存在差异的概念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出发,所谓平台是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服务的通信渠道,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交易平台主要以网络化平台的形式展现出来。而平台供应商,是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的企业组织与自然人。由此可见,交易平台为交易信息内容的系统化汇总,而交易供应商则代表了组织维护平台运行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在研究交易平台自我规制内容的过程中,提到的交易平台,主要指运行交易平台的供应商。另外在交易平台的定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第三方”特征,是通过自身的平台化效应,将参与交易双方的信息整理起来,构成交易信息平台的主要结构。

(二)公共属性

交易平台由于自身信息化内容的主体地位,在主要特征条件上,形成了开放化的空间环境。在进行信息整合与管理的同时,也逐渐在组织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公共属性。交易平台运行中,形成了行业环境内的完整规则,这种规则是平台权利特征的表现形式,也是平台运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在信息系统的整合中,通过这种平台化的运行模式,使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都能集中在平台的“内设规则条件”下,因此也就形成了管理上的统一秩序,并在形成平台公共属性的同时,保证了整体平台在运行中的稳定性。[1]这种平台内部展现出来的公共属性,需要将法律作为基础,在承担基础法律责任的同时,形成完整的社会责任,使交易平台可与社会整体环境保持同步状态。

(三)权利来源

平台运行过程中,其中的权利条件,来源于其对于交易双方的影响力,也是交易平台建立起新型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尤其在契约层面出发,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内部的契约,是帮助交易平台形成自身权利条件的基础,在对参与平台用户进行管理时,可以将其中的交易内容进行规范,并在这种统一遵守的说明条件下,形成针对纠纷内容的裁决能力,由此体现出自身的权利地位。同时,这种平台条件下的权利内容,也是法定义务的一种延展。在整体社会环境背景下,以社会组织形式为基础,在参照具体行业运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法律覆盖范围内的管理内容,以此保证了自身权利技术的稳定性。

(四)治理边界

交易平台中的自我规制内容,虽有较为典型的独立性,但在影响条件上,仍然受到基本权利、法治环境、自制契约等多项内容的综合管理,并在形成治理边界的同时,使其在一定范围内的自制内容,可以进行更加精确定位,并在带有明确指导性的内容中,形成更加直接明确的约束效力。也正是在这种限制条件下,才能使其作为国家行政法治管理的补充,在具体行业的交易平台设立下,配合公共权力,执行相应的政务任务,保证自身社会价值的充分发挥。

二、交易平台自我规制中的风险内容

(一)与交易平台有关的自我管理性组织数量较少

交易平台在建设自我规制的同时,需要保证对自身整体体系的优化管理状态。尤其在引导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应将其基础性的自我规制组织数量进行控制,在增加技术数据个数的同时,为其整体发展与优化提供过基础性的基础参数,以此为后自我组织规制的优化升级创造条件。[2]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进程中,以《社会等级管理条例》为基础法治化内容,对社会性组织与社团的成立,有着明显的控制与管理条件。而具体应用到各个行业的建设中时,这种严格的限制条件,也影响了行业协会的成长发展状态,在已经形成的行业协会中,也无法有效发挥出行业代表性。尤其在交易平台中,针对商业性平台的协会组织,更是寥寥无几。在这一条件下,首先需要对于交易平台相关的社会组织进行政策性调整,在积极引导策略的推行下,保证各种功能组织的发展状态,并在总体数量增长的基础上,使其对于交易平台的发展起到刺激作用。尤其是在发挥主动性,制定自我规制的内容上,需要形成有力的支撑条件,以缓解当前组织数量不足的问题。

(二)与交易平台有关的管理型组织缺失整体性

自我规制活动带有明显的溢出特征,需在整体产业类型的开放化环境中,对其表现形式进行高精度的凝练与总结。[3]在对其内容做出判断与分析的同时,也要判断其中的公益性决策。而这需要有较高的代表性内容作为基础的指导条件,为整体自我规制的内容提供保证。而我国的商业协会发展中,除了一些标志性的地方商会,以及一些网络公司所主导的商业平台外,没有带有较高信誉的自我规制组织,这也就造成了自我规制内容,在部分类型条件下的缺失,影响了整体自我规制包容性的形成与发展。面对这一问题时,需要从全面性、多样性、开放性的角度出发,在扶持代表性组织的同时,使各种类型的组织可以得到均衡发展,以此展示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代表性特征。

(三)交易平台运转过程中民主化思想不成熟

自我规制的内容中,需要保证其中的民主化基础条件。现阶段形成的交易平台自有组织,具有较为典型的官僚作风。这不仅与以往的经济形式有密切的联系,也与新经济形式的发展状态有关。在网络化社会环境与商业化内容的深入发展条件下,这种传统的组织运行模式,逐渐从激烈的环境中退出,并在更加民主化、高效率的运行组织特征带动下,形成新型的发展模式。由此,也要在交易平台的自我规制内容中,将新兴的民主化思想引导进来,使其发挥出更加积极主动的影响条件,保证自我规划的有效性,真正将这种自我规划,作为代表交易双方核心诉求的高效率说明内容,加快自我规制组织的有效性与发展条件。[4]

三、现阶段完善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相关路径分析

(一)补充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问责体系

1.尊重民营化基础发展地位。民营化是自我规制的基础,在对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进行“问责管理”之前,需要尊重其基本的民营化发展条件,在确认民营化的发展状态的同时,保证规制内容与法治内容的差异化水平,形成两者之间功能互补与形式对应。尤其在组织民营化的初始条件下,由于交易总量与影响力水平的影响,使其展现出了更加典型的发展特征。在适应社会交易形式的同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将市场化的信息条件整合起来,并用在法治化的环境中,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性的保障条件。在私有化条件下,即便发生运行中的失误与失责,也不会对整体社会环境造成影响,为国有经济与产业环境增添负担,可以在国家法治化的管理条件下,进行补充与约束。

2.补充公私协力特征性内容。“公私协力”是一种集合化的概念内容,在理论形成条件上,有国家公有部门与市场化的私有部门,共同针对某一社会问题展开工作。形态上,“公私协力”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行政委托、合资经营、公共建设参与、公私合作管理这四种具体类型。在交易平台中,这种“公私协力”主要表现在公私合作管制的内容中。实务工作中,交易平台凭借自身的自我规制内容,形成对行业行为的控制,并在一定公共约束力的条件下,控制市场交易行为的参与者。由此,在最小政府干预程度的基础上,保证市场化发展的有效性,拉动交易平台的最大价值。而在这一合作体系中,政府部门不仅要为交易平台提供基础性的管理纲领,并在具体交易行为上作为规范性的描述,同时也要对交易平台制定的管理条件进行监督,在确定其合法性的基础条件上,对其平衡化状态进行适当的干预,由此保证合作执行的有效性,体现出“公私协力”的执行优势作用。[5]

3.强化合作治理的监督作用。权力是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核心内容,需要在权力共享与责任共担的内容中,优化整体规制的执行内容。同时,这一权力平衡策略,也同样适用于国家监管与行业规制的合作内容,并以此“权力平衡条件”为基础,形成合作治理的综合模型,更好地推进整体行业领域的自我规制条件。

4.引导自我规制平台的成长状态。自我规制制定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私有性、社会性特征,是对相应群体经济利益与社会价值的最大程度展现。因此,虽然在市场化的环境中,会有利于经济条件的发展,但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将目光局限在一定时期内,从而影响到整体社会环境的发展状态。而在相关政府部门中,其工作重心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对于社会各阶层的平衡管理,是其工作的主要目标。尤其在宏观层面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由于自身的政策性与发展性特征,固有地带有一定的宏观性特点,可以从更加长远的角度,对行业乃至市场做出客观分析,并在多种类型数据的支撑下,保证对于未来发展的指导作用。通过这一内容的协调,政府部门可以在牺牲一定权力范围的条件下,鼓励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发展自有程度。同时,这种交易平台自主的自我规制,也必须无条件地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度法令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由此,才能达到平衡经济发展条件与宏观体制调整的目标,保证自我规制内容在问题体系下的健康成长状态。

(二)吸收借鉴自我规制组织国际化模式

自我规制组织,并不是在某一社会环境中形成的特有概念,而是在社会发展中的趋势性内容与标志性产物。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适应整体社会发展的自我规制组织,在国际领域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与研究,这一条件,需要得到我国的重视与关注,并在对国内自由规制组织进行工作分析的过程中,判断在交易平台条件下的自我规制组织发展差异。通过对国际先进经验的总结与学习,加快并提高国内自我规制组织的成长状态,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需要,并帮助交易平台获得更好的发展条件。

交易平台背景下产生的自我规制,在价值条件上,是市场化发展的复杂化表现,也是市场自由度的集中体现。在对此类自我规制内进行分析的同时,需要认识到当前阶段此类规制内容的发展问题与局限性。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通过外部的问责机制与引导策略,对其成长状态做出管理,并在规范化条件下,呈现出自身市场适应的应用优势,将管理部门的监督条件,与自身的发展动力相结合,为平台的综合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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