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劳动保险的思想传承和实践经验

2021-01-29钟仁耀

社会保障评论 2021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劳动中国共产党

钟仁耀

以社会救助的建立为开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经历了从社会保险到社会福利两大发展阶段。其中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劳动保险为起源,并通过对劳动保险制度的不断实践和完善而逐步成型。与其他社会保障同样,劳动保险制度也经历了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展和保障水平逐步提升的发展逻辑,在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中,劳动保险逐步演变成社会保险。和其它国家类似,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基于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逐渐发展和形成今天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摸索到改革开放之前的发展,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在根本上是基于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关于劳动保险的思想基础和实践经验。故此,研究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思想和实践,对今天的社会保险制度脉络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自1921年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高度关注民生事业的发展建设。回顾和总结建党至新中国成立期间中国共产党劳动保险制度的发展非常有必要。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但这离不开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对劳动保险事业发展的要求与实践。新中国成立前积累的相关理念和实践经验,对新中国成立后劳动保险或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尤其为1951年和1953年两个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基本思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劳动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上参照了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对劳动保险的主张和东北解放区的劳动保险制度实践。

任何一个制度的产生都有其历史背景,在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等环境中建立某一个特定的制度,是历史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大多数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思想基础,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思想成为制度建立的基石,并指导和规定了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和根本框架。因此,本文按照历史背景、思想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主线来论述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劳动保险思想和实践。①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某些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在一些文件里使用了“社会保险”一词,但从内容和理念来看,其本质还是一种劳动保险,因其实施对象为单位劳动者。因此,为了用词上的统一和规范,本文都采用了“劳动保险”的用法。

一、劳动保险思想的形成与成熟(1921—1931年)

(一)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的影响

列宁非常重视劳动者的权益问题,从19 世纪下半叶开始提出“国家保险”思想,以后不断完善,在1912年基本定型和成熟。列宁在1912年第6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针对“国家保险”思想,首次系统性地进行了阐述和总结:“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这种保险是根据下列原则建立的:(1)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包括伤残、疾病、年老、残疾;女工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者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给工人以保障;(2)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及其家属;(3)对一切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有企业和国家负担;(4)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或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②《列宁全集》(第17 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449 页。

同时我们不得不关注列宁提出“国家保险”的时代背景和主要目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1883年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884年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1889年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仿效德国建立了本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包括当时的沙俄。而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都规定劳动者个人需要缴费,同时其管理职责由政府来承担。为了鼓励工人运动,把广大工人团结起来,针对当时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列宁阐述了“国家保险”思想。而事实上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主要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而提出的。当然,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没有在资本主义国家贯彻和执行,最终在1917年苏联十月革命成功后,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得到了实现。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保险模式的扬弃,它一方面更注重国家的费用主体责任定位,另一方面更加强化劳动者个体的参与管理职能。③梅哲:《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8 期。苏联建成社会主义国家后,对中国共产党的各个方面都影响很大,其中包括社会保险思想及其制度建设。因此,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思想主要吸收了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其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劳动保险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基石,其实践采用了当时苏联的社会保险模式。这也很容易理解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这个时期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模式及其特征,为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险模式有着很大区别。

(二)中国共产党劳动保险思想的提出

当时的国内形势错综复杂,革命斗争蓬勃高涨。一方面,全国范围内大批革命工会纷纷成立,工人运动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同时,为能联合大多数工人阶级开展广泛的共同性运动,建立全国性组织,召开全国性大会的组织工作迫在眉睫。但另一方面,封建军阀在北洋政府的授意下,经常对零散的工人运动进行武力镇压。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急需把广大工人团结起来,加强工人组织建设,与封建军阀进行斗争。经过劳动组合书记部的积极努力,1922年5月,中国共产党于广州发动召开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具备全国性质的劳动大会,大会要求北洋政府立即颁发相关劳动法规,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并号召全国工人阶级积极参与斗争,争取劳动立法权益。大会提出,国家或雇主应该为所有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让劳动者有能力参加和享受各类劳动保险。1922年8月,为树立相关原则,落实相关细节,劳动组合书记部特别拟定了两个立法纲要,即《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劳动立法原则》中指出“失业救济及疾病保险等为吾人梦想所不及。……我等应参照西欧诸国之劳动法规,实现我劳动阶级之利益”。①参见王清彬等:《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立法原则(一九二二年八月)》,《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1928年。囿于历史的局限性,在该立法原则中,针对工人阶级的劳动权益,虽然首次明确提出了立法要求,并涉及了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内容,但对于劳动保险仅仅提出了制度性框架,并没有形成具体的实施措施。

但在《劳动法案大纲》中则把《劳动立法原则》的思想具体化了,提出了实行劳动保险的基本主张和具体要求。“对于需要体力之女子劳动者,产前产后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应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资照给”;“为保障劳动者之最低工资计。国家应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项法律时,应许可全国劳动总工会代表出席。公私企业或机关之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一切保障事业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负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应设立劳动检査局”;等等。②参见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53年。

作为工人运动开展比较好的区域,河北唐山率先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唐山的纱厂、矿厂、铁路工人等共同成立了“唐山劳动立法大同盟”,并在唐山市开展以要求实现劳动保险为主题的游行示威活动,同时电告全中国,呼吁制定劳动保险法规,实施劳动保险制度。一时间,由南向北,又由北向南,郑州铁路工会、长沙工人联盟等全国各地各区的工人组织,积极响应劳动立法诉求,纷纷要求实施劳动保险制度。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失业保险、劳动保险等立法理念,首次明确地为工人阶级表达了劳动保险诉求。

(三)中国共产党劳动保险思想的升华

到了1925年,斗争形势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帝国主义和封建反动势力破坏和镇压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取缔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工人运动被迫转入低潮,工会活动由公开转入秘密。另一方面,革命统一战线建立,工人运动从恢复走向复兴。在这种背景下,1925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广州市组织召开了第2 次全国劳动代表大会,并通过了《经济斗争的决议案》。在这个决议案中提出了工人在工作伤亡时,必须得到赔偿;在疾病失业老年时,必须得到救济;妇女在产前和产后有8 个星期的休息并照领工资等内容。①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15-17 页。在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首次明确了维护职工权益的一些具体内容,把原来的主张和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具体条款,具有更强的可行性。

(四)中国共产党劳动保险思想的完善

到了1926年,由于帝国主义与封建军阀联合进攻革命力量,全国革命形势突变严峻。国民革命正迅猛发展,但国共统一战线内部矛盾与冲突日趋激化。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于1926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3 次全国劳动大会,并通过了《劳动法大纲决议案》等一系列文件。

第一,在大会上通过了《失业问题决议案》。在此决议案中明确提出了“失业的保险,是工人应有的权利,应向资本家提出这种要求。在劳动雇用契约时,更必须要提出关于失业保险的规定。工人既受雇佣,对于生产情形的好坏,只应由资本家自负责任。若有失业发生,资本家应赔偿工人的损失”②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110-114 页。等内容。

第二,在大会上通过了《工会运动中之女工及童工问题决议案》。在这个决议案中提出了“女工每月应有三天的连续休假;产前产后应有连续八星期之休假;均照旧领取工资。”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220-221 页。

第三,在大会上还通过了《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在该决议案中,明确提出应由政府出面设立国家层面的劳动局,劳动局必须邀请工会代表参加,由工会代表和政府成员共同研究劳动规范,并设立劳动保险制度,费用从国库列支或由雇主支付。中国共产党在针对北洋政府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决议案》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由政府出面发展劳动保险的根本要求,和具体如何解决失业等问题的基本思路。

(五)中国共产党劳动保险思想体系的初步形成

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中国革命处于紧急关头,同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召开了第五次代表大会,确定了紧急时期的任务。为了组织动员工人阶级,团结各阶层人民,反抗帝国主义的干涉和国民党反动派对革命的背叛,挽救革命,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6月在汉口举行了第4 次全国劳动大会,并通过了《经济斗争决议案》等文件。

第一,《经济斗争决议案》要求“政府设立劳动保险局,由资本家每月缴纳工资总额百分之三为基金,此外政府从预算中拨出若干,以充作工人失业救济及养老金。工人病亡时,按照其工资的三倍发给家属作为抚恤金。年老残废者,由劳动保险金中发给终身养老金。”①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205、211-212 页。《经济斗争决议案》中已明确提出,将针对工人具体生活条件的保障内容,如疾病、衰老、失业、死伤等纳入劳动保险。

第二,在《产业工人经济斗争决议案》中,更是对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障方面的若干细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较大型工厂,要求设立医务机构,确保工人能实现实时治疗;要求保障工人的长期工作和收入权利,因病三个月内不能工作或受工伤期间不能工作的,要求正常发放薪水;因工残疾的,要求终身发放薪水,以确保残疾工人能维持正常生活开支;因公死亡的,由资本家向其家属和子女发放抚恤金,并参照原有工资标准发放至子女成年、妻子亡故;并要求政府设立劳动保险局,通过政府预算拨付、向资本家收取保险费等方式,设立劳动保障基金,对年老残疾者等发放养老金。②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213-214 页。

第三,在《手工业工人经济斗争决议案》中,针对学徒工的权益问题,更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要求店主对学徒的疾病和死亡承担完全责任,即在学徒养病期间要正常发放薪水,非因私死亡要发放治丧费。另外对抚恤金发放方式,也提出明确的标准。以工作时间为准,一年以内者为一个月的工资,二年以内者为两个月的工资,三年以内者为四个月工资,四年以内者为六个月的工资,五年以内者为八个月的工资,十年以上者为一年的工资。此外,还提出了手工业工人应该享受劳动保险的利益。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213-215、217 页。

第四,在《女工童工问题决议案》中,要求为充分保护妇女身体健康,每周、每月、每年都必须给予女工连续不间断的休息时间。在休息期间,应当照常发放薪水。并要求保障同工同权,女工和童工应该平等享受成年男工的相应待遇。在女工产前产后给八周的休假,照发工资;因生理关系,每月除星期日以外给女工三天的休假,照发工资。④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工人出版社,1957年,第220-221 页。

第五,《宣传大纲》要求救济失业,实行劳动保护法、工厂法、国家劳动保险。⑤参见中央局宣传部编:《宣传大纲》,1933年。

随着革命斗争形势更为严峻,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思想在革命斗争中日趋完善和细化,这些思想也为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实践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思想基础。

(六)中国共产党劳动保险思想的定型和成熟

随着大革命的失败,各地工会都转入地下活动,革命斗争形势变得更加残酷。1929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特殊的环境下,于上海主持召开了第5 次全国劳动大会,并在会上通过了《中华全国工人斗争纲领》等文件。《中华全国工人斗争纲领》强调,“工人或工人家属发生疾病伤害,资本家应当给工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医药费;在工人病假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因工残疾之工人,应给以终身恤金,并由其子弟代工;立即举办工人社会保险(失业、养老、疾病等保险);所有费用应由资方与政府负担”。①参见曾坚等:《权利体系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

另外,在《铁路工作决议案》中提出,工人在病期间,医药费由公司发给,工资照发至病愈为止,不得限制日期;工人因工残疾时,铁路局不得停止供给工资,并与其他工人一样按期加薪;工人因工死亡时,由铁路局发给一千元的抚恤金,其子弟可替代死亡者在原单位工作;工人年老不能工作时,由铁路局发给一千元的养老金,或者照常发给工资至死亡为止。在该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思想是对以前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进入了定型和成熟时期。

二、劳动保险思想演变成实践的阶段及其特征

(一)劳动保险思想演变成实践的尝试(1931—1945年)

随着不断努力和斗争,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取得了阶段性胜利,1931年在江西瑞金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同年11月,在瑞金召开了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议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思想变成了现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②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4-71 页。关于劳动保险的具体规定非常详实,是一部操作性较强、规范性较高的法律。

首先,在被保险人方面,强调了一切劳动者都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对象。无论是国家劳动者,还是协作社或企业雇员,无论其工作时间长短,只要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都属于劳动法所保护的对象。

其次,在资金来源方面,由雇主于应付工资之外,支付工资总额的10%—15%作为劳动保险费,并形成劳动保险基金。并强调以中央劳动部的名义,通过特别命令的形式予以正式发布,以兹重视。并特别强调不得向劳动者以任何形式征收任何费用,同时要求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另外,在劳动保险的支付类别方面,也作出了许多细节性规定。劳动者及其家属遇到的职业病或非职业病等,都可以享受免费治疗。工作超过一定期限的员工,可以申请失业补贴。对暂时性失能的工人,在其失能期间正常发放工资,以帮助其度过难关。针对老弱病残者,提供成抚资金,帮助其安度余生。如果家庭增添幼儿,提供至少十个月以上的生活物品补贴,以资助新生儿培养。对工伤、死亡等问题,提供工伤补贴、丧葬费资助,并根据家属的贫困情况,提供相应的救助资金。

为客观公正地提供相应保障,劳动法提出要成立专门的劳动委员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以便相应条款能得以切实实施。在一些具体细节方面,比如提出成抚金从患病起始日计算,并设定了相应的上限,以便能够得以真正实施。针对未成年人,也提出了失业津贴的补助方法等。

在劳动保险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方面,规定了政府的主导作用,资本家和雇主等虽然具有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的义务,但并不具备管理和使用保险费的权力。经由政府批准成立的劳动者工会或劳动部,负责总体的基金征收管理,最终由职工工会选举产生的劳动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使用和支出。同时明确在劳动保险管理部门未成立以前,上述的各项津贴费,都应该由雇主负担。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区域首个以国家基本法形式颁布的法律。中国共产党创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是为了维护广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利益,其属于工农联合民主政权。该政权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能积极调动工人群众的积极性,改善工人群众的生活,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从根据地建立初期就制定了一些早期劳动立法。其中,就女工、青工及童工保护等劳动保险问题都提出了明确的实施意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宣布成立的同时,就设立了中央劳动人民委员部,简称劳动部。在劳动部内,为更好地开展相应工作,又设立了劳动保护局、劳动保险局等机构。

劳动法的颁布与实施,有一个发展和探索的过程。法律颁布初期,要求雇主承担全部的保险费用及支出,增加了雇主和资本家的经营负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并非特别理想。因此,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3年对劳动法作了部分修订,以使法律条文得以更加充实和完善,并通过若干细节的补充,使劳动保险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更具有灵活性。第一,在实施范围层面,其包含所有劳动者。无论国企、私企或其它任何组织形式,不论劳动时间长短或工作性质异同,无论收入高低,都属于劳动保险的实施对象。第二,在基金来源层面,仍规定由雇主单位缴纳,不得向劳动者征收任何费用。但在缴纳金额及比例方面,调整为下限5%,上限20%,以使得雇主可以根据单位效益,作出相对灵活的调整。第三,在实施内容层面,出台新的细节性规定。这包括,免费给予医药帮助;在劳动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都付给相应津贴;残疾及衰老时付给成抚金;生育、死亡、失踪时则付给其家属补助金。

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处处体现以维护工人阶级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原则。其中有关劳动保险的规定解除了劳动者后顾之忧,这和国民党统治区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及工人在丧失劳动后物质生活无从保障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因而极大地鼓励了根据地职工对党的热爱,也激发了他们努力增加生产、支援前线的积极性。但因劳动保险的某些项目规定标准过高,片面强调了劳动者福利待遇,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在实际过程中发生了执行困难,某些规定无法执行,给劳动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随后经过修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重新颁布,这是纠正脱离实际、过于理想化做法的一种重要表现。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将保险费缴纳比例下限调低了50%,上限调增了33%,兼顾了城乡差距,正视了实际情况,使得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更加灵活和方便实施。

从1937年开始到1945年日本宣布战败投降。这个时期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在保护工人阶级权益的同时,兼顾到了农村雇工的利益。作为工人阶级领导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权,在保护工人权益上,尤其是在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方面的确进行了探索,但尚属于起步阶段。中华苏维埃政权仍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

在抗日根据地,各边区政府针对当地实际情况,也作出了一些灵活性的调整,这些调整并非是对统一制定的劳动法的违背,反而是为了能更好地执行中华苏维埃劳动法。因为要与战争环境和抗日根据地经济状况相适应,只能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准则,待遇标准不能规定过高。劳动保险规定虽然项目较少,标准水平也较低,但是,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在战争年代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尽力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改善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二)实践的扩大与经验积累(1946—1949年新中国成立)

在该阶段,随着全国范围内解放战争的爆发和顺利推进,以及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和积极巩固,国民经济状况有了好转,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各解放区开始建立项目较为齐全、标准水平较高的劳动保险。

从1948年冬天到1949年春,中国共产党东北行政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①参见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 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以及《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施行细则》②上海总工会劳保部编:《东北劳保经验介绍》,劳动出版社,1950年,第14-40 页。两部规范性条例。在这两个条例中对养老金、医疗、生育和工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在实施劳动保险时,各个公营企业的经营者缴纳给政府指定银行2 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后每月缴纳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费;其中30%的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进入东北行政委员会的指定银行,剩余的70%进入各个企业独立核算的劳动保险基金,从该基金中支付企业的各种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关于养老保险。(1)养老金领取条件,一般劳动者的连续工龄必须达到25年,退休年龄60 岁;针对矿业或有害性行业,则规定了连续工作的时间上限为20年,超过20年的55 周岁以上男性,50 周岁以上女性,可提前退休。(2)养老金待遇,根据连续工龄的长短从劳动保险基金中终身支付本人工资的30%—60%。如果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话,继续工作期间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本人工资的10%—20%。

第三,在生育保险方面,则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45 天带薪产假等。

第四,关于医疗保险。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免费在本企业医疗所享受医疗治疗;病假在3 个月以内的,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50%—100%的补助金;病假在3 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10%—30%的救济金。另外在家属医疗待遇方面,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生病时,可以免费在本企业医疗所治疗,药费可以酌情减免。

第五,关于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负伤,企业负担全部医疗费,工资照发。因工残疾,按残疾程度和致残原因,发给本人工资5%—60%的抚恤金;非因工残疾发给救济金,数额为因工残疾抚恤金的一半。对于死亡保险,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金额最多不超过死者本人2个月的工资。并按致死原因,根据工龄长短发给相当死者本人工资15%—50%的遗嘱抚恤金;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为死者本人1 个月的工资,并按死者工龄长短发给3 个月至12 个月的死者本人工资作为救济金。对于家属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金,数额为职工本人工资的1/3(不满10 岁的减半发给)。

第六,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共同组成劳动保险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决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并由工会的劳动保护部开展劳动保险的具体业务。劳动保险基金审查委员会由3—5位工会会员组成,每月审查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并公布审查结果。企业的劳动保险委员会每3月制定2 部劳动保险基金的收支报告,其中1 部交给本产业工会委员会、另1 部交给东北总工会委员会,并接受审查。同时,由指定银行保管劳动保险基金和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总工会委员会每月审查由指定银行提交的业务报告。

除此以外,《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还规定,各单位可以举办疗养院、休养院、养老院、残疾院等集体保险事业。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在一些新解放的区域纷纷以《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为模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劳动保险条例。①朱华雄、阳甜:《中国共产党人的早期社会保障思想探析(1921—1949)》,《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3 期。如太原市军管会于1949年7月颁布了《太原市国营企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颁布了《石家庄国营工业企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铁道部于1949年8月颁布了《铁道部职工抚恤暂行办法》;还有些单位,如石景山钢铁公司、招商局汉口分公司等厂矿企业,也都制定了本单位的劳动保险规定。以上地区、部门以及单位的劳动保险办法和规定,与《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相比较,保险项目和待遇标准大体相同,但略有差别。与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劳动保险规定相比较,劳动保险项目和待遇水平都有较大增多和提高,这些劳动保险规定的贯彻和实行,对解放区的工商业发展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和精神支持。

东北解放区等地区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全东北地区的420 个厂矿企业职工在生、老、病、死、残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都可以得到物质帮助,从而解除了80万职工的后顾之成,使得劳动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护。《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前第一次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的,也是较为完备的一部劳动保险法规。它的建立和实行,对于调动职工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激发职工的政治热情,密切党群关系,积极支援解放战争,都起了重要作用,也为新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和实施的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和专门性的劳动保险法规。作为全国解放前夕向广大工人阶级的献礼,中国共产党以法律的形式,解决了劳动者的生、死、老、病和残等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述两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前最为完善的劳动保险规定,劳动保险是从东北解放区的产业部门开始实施。随着中国共产党的不断胜利,其他解放区根据上述两个条例也实施了劳动保险制度。当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劳动保险待遇支付水平也低、实施范围较窄;同时,各个解放区的经济状况以及各个企业的经营水平都差异较大,劳动保险政策差异也较大。

三、劳动保险思想和实践的影响与贡献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一大批全国性法律法规亟需建立。1951年春,结合新中国成立前劳动保险制度的思想基础,并吸收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劳动保险方面的长期实践经验,新中国第一部劳动保险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宣告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思想和实践无疑对新中国成立后70 多年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影响巨大,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推动了社会主义劳动保险思想和实践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一股强有力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的源泉,其中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世界的发展。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成为了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劳动保险的理论基石,大大推动了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为共产党世界中的一个大党,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纷纷实践了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践行这一思想。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20年的劳动保险制度建设,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而且将其进一步发扬光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世界劳动保险制度的发展,在世界上形成了社会主义世界独特的劳动保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性,从而在世界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劳动保险与资本主义社会保险两大制度框架,中国的劳动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阵营劳动保险中的杰出代表。

(二)形成了世界上独特无二的劳动保险制度

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独特并具有巨大的创造性,从而在它基础上构建的社会主义劳动保险制度同样具有独特性、鲜明性和创造性。

第一,劳动保险制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实践的劳动保险制度,与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保险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们之间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劳动保险制度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当初的劳动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只有一个缴费种类即劳动保险费,不分险种缴费;缴费形成一个基金即劳动保险基金,也不分险种;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相关待遇都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对劳动保险制度的管理主体只有一个即工会。这样一个有机整体的制度鲜明特征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险,又有别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保险。

第二,劳动保险基金具有独特性与统筹性。劳动保险基金来源于单位缴费,即3%的劳动保险费率。当时只有单位缴费既充分体现了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又很好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成越性。单位缴费中的70%金额形成本单位的劳动保险基金,其余30%则构成上级部门的劳动保险基金,包括地区劳动保险基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和全国劳动保险基金。其中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待遇从本单位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地区劳动保险基金和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对单位劳动保险基金发挥着补充和调剂的作用,当单位劳动保险基金不足时,由它们来补足;全国劳动保险基金对地区劳动保险基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发挥一个补充和调剂的功能。所以在当时建构了一个分门别类的劳动保险基金,各自承担职责,充分发挥了基金的统筹性,具有较强的互帮共济的分配功能。

第三,劳动保险管理体制具有创造性。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后,其管理主体一直是政府,形成了政府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列宁提出了劳动保险应该自身管理的思想,这充分体现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年的劳动保险管理体制基本上发扬和光大了这一创造性的思想,从单位到全国形成了由工会主管的劳动保险管理体制,当初的政府劳动部门扮演着监督劳动保险的角色。在这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保险管理体制中,工会代表广大劳动者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三)为新中国成立后70 多年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打下了扎实的思想和实践基础

1949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走过了70 多年的光辉历程。在这70 多年中,当初的劳动保险制度演变成了社会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伟大成就。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思想和实践在其中无疑打上了深深烙印,极大推动了新中国70 多年劳动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发展。

第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保险制度走向统一。新中国成立之前,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的劳动保险制度实施对象仅仅是企业职工尤其是公营企业职工,并对中国共产党和军队的干部实行配给制(或供给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保障制度继承了这种“双轨制”,1951年和1953年的两个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象局限于企业职工,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则不在实施范围,每年另外制定政策给予他们保障。这种“双轨制”既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劳动者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因此我国于20 世纪50年代末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参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来参保,实现了全国城镇职工劳动保险制度的统一。

第二,改革开放以后逐步演变成全民社会保险。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夕,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城镇职工,劳动保险制度也主要局限在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四个方面,没有覆盖到无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但改革开放以后,劳动保险制度逐步演变成全民社会保险,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充分体现,也是列宁“国家保险”思想在中国的继承和发扬光大。先后建立了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意味着我国已经建成了全民社会保险,而且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走向更加成熟和完备。

第三,社会保险制度日趋成熟和定型。1966年之后,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原来由工会管理的体制被打破,变成了所属单位管理,失去了原来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功能;同时劳动保险费征收被停止,改成所属单位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制度失去了稳定的基金来源。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两大首要措施就是引进社会统筹和缴费。社会统筹层次从县级统筹逐步走向地市级统筹,并正在走向更高层次的统筹;同时首先重新恢复了单位缴费,随后又引进了个人缴费。这些举措无疑是继承和发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保险的思想和实践。当前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已经形成了面向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两大制度,这两个制度的主要区分度在于有无工作单位,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则参加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形成各司其职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同时正在大力发展第二支柱、第三支柱,与基本社会保险形成相互补充、互相支撑的基本格局。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在走向成熟和定型。

猜你喜欢

社会保险劳动中国共产党
《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
社会保险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颂
中国共产党何以拥有强大的群众组织力?
快乐劳动 幸福成长
中国共产党100岁啦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