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A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方案条款研究
2021-01-29李路娟魏辅轶
李路娟,魏辅轶
(1.天津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 300387;2.天津工业大学数字化图书馆研究中心,天津 300387)
1 引言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问题是一项长期战略,DRAA 作为高校图书馆采购联盟,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当前数字资源保存的必要性使得DRAA应当率先推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条款的标准化。我国对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研究集中于国内外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项目介绍、长期保存技术体系、保存系统的标准体系研究、存档形式、长期保存存在的问题及推进的建议等几个方面,针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方案条款的研究比较少。
针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现状研究,邢军主要是对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保存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到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馆藏保存级别主要分为长期保存级、不定期保存级和临时保存级等方式,存储介质主要是以光盘和磁带等形态[1];宛玲等人对我国CALIS/DRAA 自2007 年至2012 年初组织的集团采购方案进行统计,重点分析了我国高校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交易的数量、方式和具体内容[2]。赵艳是从数字资源的采购与使用、长期保存的现状与挑战几个方面对中国17 家主要图书馆的数字资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3]。
针对讨论长期保存的必要性以及发展建议,张晓林等提出了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对外购商业化数字文献资源进行长期保存的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策略建议,包括长期保存内容、保存程度、保存方式、权益要求、技术策略要求和管理机制要求[4];刘兹恒等人主要对我国高校馆与国外数据库商签订的协议入手进行分析,指出高校图书馆对数据库资源长期保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长期保存的相关建议[5]。张美娜以文献计量的方法,从年度分布、作者分布、期刊分布和主题分布4个方面对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统计分析[6];赖彤通过全面调查的形式对我国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实践现状的特点与局限性进行了总结,为推动其发展进程提出可行性建议[7]。
姚晓霞等从服务的角度,介绍了CALIS 数字资源的建设情况,分析CALIS 引进资源和自建资源保存的现状,并且指出在目前CALIS 集团采购的数据库中,有57 个数据库有存档政策,其他的数据库对存档还没有考虑[8];徐速等人以137 份DRAA集团采购方案为研究对象,介绍了DRAA引进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和永久使用的现状,围绕存档权和永久使用权,从存档主体、存档方式、存档费用、存档数据使用条件和永久使用权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和分析[9]。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国际会议(iPRES)2017 年年会着重探讨了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理念、可以用于长期保存的工具研究以及特色数字对象的新应用领域等研究热点[10]。
目前的研究更多的集中于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体系研究,以及保存策略、存在的问题以及牵扯到的著作权等方面,对于采购方案中的长期保存条款的支持与否以及存档的主体和方式研究得比较少。本次研究将研究重点放在对数字资源采购合同中的长期保存条款的设置或者方案的具体条款内容,对不同数据库供应商长期保存条款内容进行对比,并且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当下数字资源采购模式的本质以及该种模式存在的不合理性,试图为DRAA 方案中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条款标准化提供支持。
2 DRAA 数字资源采购方案长期保存条款现状
2.1 DRAA 数字资源采购方案中长期保存条款的设置与支持
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是一种旨在保证数字形态的资源可长期维护和其内容可长期获取的必要的管理活动。目的是为了能够持续收集或者组织有关数字资源信息,对其进行长期保存,以保证数字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免于受到意外损坏、软硬件设备过时等这些可控的或者不可控的因素造成的资源丧失情况,保证用户对资源的长期获取[11]。而关于长期保存条款的研究,文章重点考察了保存条款的存在与否、保存方式与保存权利方、保存内容以及费用3个方面。
在本次研究中调研了DRAA联合采购的48个资源类数据库方案。在调查的方案中关于长期保存条款的设置情况如图1,在调研的48 个方案中有2 个方案没有设置长期保存条款;27 个方案设置了长期保存条款;有长期保存条款的方案比例为56%。
如图2,在设置有长期保存条款的27 个方案中,有14 个方案明确表示支持长期保存,11 个方案表示不支持长期保存,2个方案没有明确是否支持,分别是Encyclopedia Britannica 不提供DVD 备份服务、ABI/INFORM Collection 不再提供备份光盘,这2 个方案均未对是否支持在线存储或者其他方式的保存做出明确的承诺。
另外可以看出,实际上在48 个方案中明确表示支持长期保存方案的有14 个,占总方案数的29%。其余方案或者缺少长期保存条款,或者明确表示不支持长期保存,再或者使用了否定性的条款,部分否定某种长期保存形式。
图2 是否支持数据长期保存
2.2 条款中保存方式与保存权利方
有14个表示明确支持长期保存的方案和2个不明确的方案,总计16个。关于数字资源保存方式这一方面,其中有8 个方案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形式,另外支持独立介质保存的有4个方案,支持在线保存的有2 个方案,同时支持在线和介质保存的有2 个方案,如图3 所示。16 个方案中有50%的方案对保存的形式没有做出必要的约定。
图3 DRAA方案中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方式
16 个方案中对保存权利主体方的约定方面,有5个方案约定购买方为保存主体,6个方案约定为第三方(CALIS、DRAA 或者NSTL 等),另外有1个方案购买方和第三方均表示支持,其余3 个方案并未明确约定,如图4所示。
图4 长期保存主体
2.3 条款中的保存内容与付费
保存内容是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技术保存策略,而不同的保存内容具有不同的保存要求。对于长期保存的数据内容的界定范围方面,在16个方案中,有7个方案约定为“已付费部分或者所订年份”,1个约定为全部数据,1 个约定为MARC 数据,其余7 个并未做出明确约定。
关于保存的数字资源是否包括回溯数据的条款,其中15个方案对此并未做出约定,1个方案明确不包含回溯数据,明确包含回溯数据的方案为0。
关于长期保存是否需要付费的条款,3个方案约定需要额外付费,3 个方案约定不需要额外付费,其余10个方案对此没有明确约定。
3 DRAA 数字资源采购方案长期保存条款分析
3.1 DRAA 联合采购数字资源方案中对长期保存的支持不足
在调研的48种数据库资源中有44%的资源方案没有长期保存条款。由于DRAA方案属于数据库商的格式方案,反映出数据库商本身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并不持积极态度,如果叠加上有长期保存条款方案中明确表示不支持的11 个方案,DRAA 联合采购的48 个资源,长期保存条款的否定率达到了67%。这就投射出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接近70%的数据库商对长期保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即使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也没有将长期保存条款写入方案,有意无意地回避和淡化这个条款。明确表示不支持长期保存的数据库商,可能是考虑到成本和后期的经济与法律风险,采取了直接否定的态度。二是DRAA在联合采购时也没有将长期保存条款作为一个强制性的条款要求数据库商写入方案。即便是在计入支持长期保存的16 方案 中,Encyclopedia Britannica 和ABI/INFORM Collection 也采用了否定性的表述,模糊自己的义务。缺乏强制性的规则给了数据库商回避长期保存条款的空间。
3.2 长期保存采用的方式形式和付费亟待进一步明确
本次调研中支持长期保存的16 个方案中,对保存形式缺乏进一步的明确。50%的方案都没有明确保存的具体形式,在线保存和独立介质保存的方案比例为25%,另有25%的方案同时支持两种存储方式。
存储方式的不明确为后续的方案执行留下一定的隐患。而在付费条款中,需要额外付费的3个方案均针对的是独立存储介质。如果对存储方式予以明确,那么在条款的执行中对独立存储介质的服务是否收费就可能会产生方案纠纷。同时DRAA的方案中对在线服务器存储的方式也没有得到太多支持,更多的数据库商对收费也多没有做出明确约定。
3.3 长期保存的主体不一致,保存内容的范围界定模糊
从保存权利方的约定分布来看,未明确的方案不多,但对于保存的权利方究竟是购买方还是第三方(例如:DRAA 等),方案中的约定并不一致,比例也非常接近。数据库商对此条款的选择呈现出了一种分歧,对此问题的选择也并不一致。
16个方案中43%的方案对保存内容那个约定为已付费或者已订购的年份,另外43%对此并未做出约定;Micromedex承诺了全部数据集团保存,PQDT 约定为MARC 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DRAA方案中对保存内容范围集中约定为购买部分或者已订购年份,整体的方案约定结构比较单一,对元数据和其他内容的保存也鲜有做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相当比例的方案对此并未做出约定,反映出数据库商一种规避风险的不积极的态度。
与此同时,对保存内容是否包含回溯数据,除了Emerald表示不含回溯数据之外,其他数据库均未做出明确约定。由于整个联合采购方案所表现出的分歧和模糊的特点,引出了一个问题:对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而言,长期保持内容的范围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换句话说就是:谁保存?保存什么?是否付费?这个问题在DRAA现有的方案中未能给出一个规范的模式。
4 DRAA数字资源采购的模式及本质
西方出版商的数字内容主要是通过3 种方式进入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库:出版商自建平台、第三方搭建平台、馆配商自建平台。第一种方式主要是在价格上和品种结合上具有优势,第二种是在技术和用户体验上占据优势,第三种则擅长客户关系。而我们所调查的方案则属于第一种类型。出版商在自己的平台上供应内容,主要是与图书馆联盟谈判采购,比如Elsevier、springer。在这些平台的支撑下,任何希望销售其内容的渠道,都需要借助出版商的平台,并支付一定的佣金费用,而出版商始终控制着对内容的交易和使用获取过程。这种方式让出版商有对市场和内容的完全主控权[12]。这种新型的数字资源采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数字资源供应商与集团联盟既是购买与出售的关系,也是合作的关系,利于数字资源的采购。但是由于在签订数字资源采购协议时,其中包含的内容主要涉及销售价格、使用方式、存档以及访问权、保存的主体及形式等。而存档问题是集团采购谈判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内容,关于存档权或者永久保存权,多数的资源提供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存档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影响到图书馆拥有物权的传统心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并且还会对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等信息服务工作产生影响。支出成本高昂,使用期限受到限制,并不利于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发展[13]。
4.1 数字资源采购模式的本质
图书馆联盟进行数据库采购时主要是通过“采购—访问”[14]2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形式。图书馆确认采购后,获得资源提供商的数字资源使用权,而数字资源提供商主要是以在线的形式向图书馆提供数字作品复制件,享受图书馆服务的读者可以打开作品资源进行阅读,也可以在资源提供商的技术措施监控之下进行少量的下载、复制,而图书馆却不能整体复制或者永久保存所购数字资源[15]。该种方式可能随着订购日期的截止,相应的服务也随之终止。
4.2 “采购—访问”模式的不合理性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数字资源提供商是把基于复制产生的“阅读权”许可给图书馆使用,而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交易标的条款这一项上是不合法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方式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形式复制或未来的复制[16],这其中并不包括阅读权。另外数字资源提供商通过在线方式提供作品的“接触权”“阅读权”以及面向读者的有限复制权,不仅不合法,而且很有可能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中断图书馆供给,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图书馆的信息服务,也会因为停止续订数字资源,图书馆不能收藏和继续使用原已采购的数字资源。这极大地阻碍了图书馆长期保存资源,也不符合目前《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广泛收集文献信息;图书馆还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17]。
4.3 相关案例
在我们调查的48 个方案中,涉及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条款的支持力度不够,数据库商并没有就长期保存条款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相关的保存方式也比较模糊,多数的数字资源提供商采取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形式,与图书馆订立“采购—访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此加强对数字资源的控制力。仅授予访问权,并不能对数字资源进行长期保存,导致图书馆一旦停止采购,将面临一无所有的境地[14]22。如,2006年武汉大学图书馆停止采购ProQuest-ABI数据库,但由于其许可使用协议中并未对所购资源永久保存和采购终止后对所购资源长期使用情况进行明确规定,致使其未能获取已采购资源的永久保存权和长期使用权[18]。2019年,美国个别数字资源供应商不再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图书馆、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等国内6个高校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这种事情的发生不仅仅影响单个馆的使用,对于我们整个国内图书馆界、图书进出口公司的发展都是一种阻碍和困扰[19]。因此,推动数字资源版权制度的完善以及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进程是很有必要的。
5 DRAA 联合采购方案关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条款的改进策略
5.1 推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条款成为DRAA联合采购方案中的一个必须要件
由于整体方案中对长期保存条款存在相当比例的缺失,建议DRAA 首先将长期保持条款定性为联合采购方案的必须要件,无论是否支持长期保存都要在方案中予以明示。这既有利于方案规范化,又可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长期保存方面的纠纷。在长期保存工作不断发展的现状之下,DRAA 作为中国高校集团采购的主要组织,有责任也有义务推进高校数字资源保存工作,从方案条款作为基本起点,逐步推进DRAA 联合采购方案的规范化工作。
5.2 考虑租购并举模式的可行性
“租购并举”模式[14]25是吉宇宽学者在进行数字资源永久保障权的研究时提到的一个新思路,是指数字资源提供商与图书馆达成的使用协议包括租借使用和购买使用两种形式。这既方便数字资源的使用,数据库提供商可以采用出租的方式提供给使用者,又提高了数字资源的许可率及使用率。对于数字资源的出租,仅仅是对数字资源进行使用,并不对其占有和永久保存。应明确在租借期间,数字资源提供商要解除技术保护措施,让读者既可以在线阅读,也可以少量下载、复制作品,图书馆也可以在馆舍范围内传播与使用;只有租借期满,数字资源提供商才能停止提供作品,图书馆才不能使用已租借的数字资源。另外,该学者在文章中指出永久保存并不代表资源所有权发生转移,数字资源提供商的某些规避行为阻止了图书馆对所购资源的永久保存。而关于租购模式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标准、费用依据等等设置也有待进一步尝试和推敲,对于双方来说,该模式都是一种更为合理和建立长期效益的可行方案。
5.3 以方案质量评价为基础,推进数据库商支持长期保存条款
在现有的交易模式下,由于价格信号的断裂和资源的异质性,图书馆在谈判与方案定制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劣势。而且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金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而为了保证数字资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更有必要从方案质量评价入手,对格式方案进行评判和评价,使不同数据库商之间形成竞争关系,消除资源本身的异质性,最终推进数据库商对方案的改变和提升。
从现有情况看,DRAA 联合采购时还不能要求数据库商必须支持长期保存条款,但是可以将支持长期保存条款作为方案评价的一项指标,融入整体方案评价之中,通过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数据库商支持长期保存予以鼓励,推进数据库商支持长期保存工作。
5.4 明确保存主体、保存内容和付费三个核心问题
在约定长期保存条款时需要进一步明确保存的主体、保存的内容和付费者3 个方面的细节。这3 个方面的设定需要从不同的层面来研究,相关介绍如图5。
图5 三个层面的分析
从国家层面看,国家出于知识资源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实施长期保存的国家政策,长期保存的主体就应该是国家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CALIS、NSTL或者国家图书馆等,也可以委托给商业第三方代为保存。保存的内容应该不限于某个图书馆或者集团采购的内容,而应该是针对特定内容的特定长期保存方案。这一点可以参考科学院图书馆所签订的一些长期保存协议。费用问题也由保存方与数据库商单独约定。
从联合采购集团层面看,由于事先集团已经和数据库商约定了方案,集团已经购买了数据库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源,那么保存的主体如果作为集团,保存内容就应该是集团采购内容的最大值。费用方面,如果采用服务器在线保存,也应该可以考虑免费提供。如果涉及保存方案以外的数据,例如:MARC 数据或者回溯数据,就需要在长期保存条款中单独事先约定。
从图书馆层面看,需要考虑的是单一的高校图书馆是否需要长期保存资源。最佳的办法是由图书馆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长期保存。在实际工作中,长期保存无论是采用独立介质或者服务器的数据保存,对于中小图书馆来说都是一项额外的维护负担。按照资产管理办法,学校还会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对维护能力有限的图书馆来说,反而占用了很多图书馆资源,使用的效益其实并不明显。是否每一个高校图书馆都需要执行长期保存策略是需要认真考量的,在方案中承认永久访问权是一种更为经济的办法也是图书馆更好的一种选择。在不支出额外费用和人力的情况下,保证了资源的使用权。在此,资源的永久访问权也成为了资源长期保存的一个微观层面的执行策略。
6 结论
现有DRAA数字资源方案表现出数据库商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支持明显不足。出于各种商业目的和政策风险的考虑,数据库商对长期保存条款的很多细节也都未能予以明确,这些未明确的条款对集团开展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工作造成了明显的障碍。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作为一种国家策略在DRAA 联盟中开展具有更为经济的优势,建议DRAA考虑将长期保存作为强制性条款写入联合采购方案,并通过方案评价的方式逐步鼓励数据库商支持长期保存工作。双方在签订相关的协议时,关于合同的标的、数字资源提供的方式、付费标准和方式、使用期限、使用地域等合同内容,数字提供商与图书馆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在合法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工作并非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需要各成员馆的共同努力,不仅要积极参与更要加强合作,从更加合理化、平等化的原则,推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条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