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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际模式探析

2021-01-28吕冉

锦绣·中旬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摘要:知识产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日本、德国和韩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相对成熟,质押融资模式包括日本和韩国的政府主导型、美国的市场主导型和德国的风险分摊型。基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实际,研究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内容和特点,对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得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 ; 质押融资 ; 国际模式

一、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一)政府主导型

1995 年出台得《知识产权担保价位评估方法研究会报告》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999年颁布《日本开发银行法案》,并于当年成立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Japan,DBJ),投资重点为能带来经济突破的具备大量知识产权的高新科技企业[1]。

高新技术企业向DBJ申请贷款,DBJ评估部门或机构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和资产审核,根据评估和审核的结果,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最后确定放贷额度。高新科技企业的前景不确定和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较大,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因此DBJ在评估后会让日本信用担保协会对风险很大的企业进行担保,日本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来监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保证DBJ模式的有效开展。

信用担保协会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日本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中小企业质押知识产权获得贷款时,首先要申请信用保证,可以企业自己申请,也可以由对企业质押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申请,协会调查和审核申请后,向予以提供贷款的企业发出《信用保证书》,然后发放贷款。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分别与地方政府和信用保险公库署《损失补助协议》和《信用保险协议》,如果企业可以按期偿还贷款,那么协会就会解除担保责任;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偿还贷款,协会就需要弥补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损失,信用保险公库会按照协会偿付款项的70%支付给协会,同时日本政府也会对协会给予补偿。当企业无法持续正常运营或无法偿还贷款时,协会就会对质押的知识产权通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予以处理以弥补其损失。

(二)政府主导型

1、美国SBA模式

1953年,美国成立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负责重建金融公司。1976年,SBA内部组建OA办公室,处理政府和小企业的利害关系[3]。SBA为小企业的担保提供信用保证,是银行和小企业之间借贷的信用平台。

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申请,由金融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对评估不确定的知识产权,向SBA提出知识产权再担保申请,同时企业向SBA提供自身信用担保申请。SBA审核通过后向金融机构出具再担保报告,保证企业不能按期还贷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赔偿,与金融机构风险共担。政府虽对担保市场进行了一定的干预,但SBA并不直接向企业提供贷款,不会破坏市场经济自由机制,反而有利于银行开展质押融资业务,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问题[4]。

2、美国CAPP模式

在SBA模式下,美国专利顾问公司M-CAM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最为典型。其主要业务是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融资工作,为企业提供系统化的资产管理服务。该公司创建一种新的质押融资模式--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CAPP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增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能力,为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标的变现和处置的解决方案,减少投资的风险。在CAPP模式下M-CAM公司对其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后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信用加强或者提供信用保证,然后对质押标的提供相应的回购服务,约定在企业无法按时还贷时,公司以一定价格进行回购。

(三)风险分摊型

德国中小企业是二战后德国经济的主要力量,为了促进其发展,解决融资难问题,德国政府加强了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首先,德国政府设置专门款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展销会;其次,实行贴息政策,鼓励平衡银行和复兴信贷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最后,德国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德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反限制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德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了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德国政府采取了风险分摊模式。由政府、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承担融资风险,若企业无法按时还贷,则由上述几个主体按比例承担损失,其中政府承担的风险最大,担保机构次之,商业银行最小[5]。

二、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启示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

日本有政策性投资银行和信用保证协会的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韩国是由政府直接参与到融资过程中。政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能够加快质押融资业务的进程,快速及时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在不发达地区可借鉴日本的模式,设立非营利政策性投资银行,也可借鉴韩国的模式,由政府制定导向性政策,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与交易平台

美国的SBA模式和CAPP模式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SBA和CAPP为企业提供信用保证或信用加强,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质押融资活动。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的地区,美国的两种模式可以作为借鉴,建立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通过市场化手段活跃金融市场。

(三)构建科学的风险分摊与补偿机制

德国风险分摊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最小,仅占7%,政府通过制定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来减少银行的损失,使银行最终分摊的比例降到3%以下,增强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心。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风险分摊模式,引进多方,共同运营,按比例分担风险;同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这种方式,调动银行的积极性,有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持续健康开展[6]。

参考文献

[1]鲍静海,薛萌萌,刘莉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国际比较与启示[J].南方金融,2014(11):54-58.

[2]熊学华.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财务与金融,2017(01):30-32.

[3]郭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模式的相关思考——基于国际经验的比较与借鉴[J].学习与实践,2015(07):24-32.

[4]劉昌林. 知识产权国际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5]张雪莹,张雯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区域金融研究,2010(03):20-23.

作者简介:吕冉(1995—),男,汉族,河北唐山市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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