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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收大数据的出口骗税管理机制探讨

2021-01-28邱如荫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骗税供货税务机关

邱如荫

(闽江学院海峡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自2008年以来国家连续多次提高服装、纺织品、家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特别是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国家进一步提高了部分商品退税率,同时简化出口退税流程,优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有力推动了我国外贸产品的出口,对宏观经济健康稳定增长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伴随着出口业务的快速增长,个别外贸出口企业铤而走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案件逐年增加。外贸型出口企业发生骗税不法行为显现出多发、频发、易发态势,防范与打击骗税的形势严峻。

当前对出口骗税和虚假贸易的研究有很多,王文清[1]认为出口骗税的主要原因有经济利益的驱使、税制缺陷、出口退税管理存在漏洞、稽查手段落后以及各部门未形成打击合力等因素。对于退税管理机制的漏洞,吴幼波[2]认为,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没有并联,无法实现税收数据的实时共享,不能对出口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李晓欢[3]对防范出口骗税的行为提出了部门之间应组成专门力量,完善计算机审核漏洞,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防范措施。谭泽湘[4]提出应建立多维立体的现代信息网络系统以防范出口骗税。

论文以税收大数据为基础,提出建立“信息交换平台”这一骗税防范机制,详细阐述了平台如何监管供货企业、外贸企业和货代公司间的涉税信息,从出口企业交易开始就提前告知,提前介入,全程监控,有效防范企业骗税行为。

一、出口骗税与税收大数据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在国家贸易业务中,对出口的货物(劳务)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二)出口骗税

出口骗税,是指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退税政策脱节、监管漏洞以及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通过违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通过假报出口或在出口货物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均被认定为出口骗税。

(三)税收大数据

税收大数据是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征税人的征税依据和征纳过程及成果的数量描述。在这个信息互联互通的时代,税收活动不再是局限于自身领域的经济活动,它贯穿了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而税收大数据也逐渐成为展现税收征纳双方发生的经济活动的数据集。

税收大数据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时主动提交的发票及税务核算、财务核算等数据。另一方面是通过工商、财政、国土、海关等政府机关以及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采集而来的数据[5]。

图1 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裁判案例统计图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税收大数据构建征纳双方的信息网络[6],通过收集关联税收信息并进行分析,税务机关能够掌握每个纳税企业的动态和情况。运用税收数据分析,可以有效监控和指导企业的税收行为,及时找到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和风险点,避免企业出现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二、出口骗税大数据分析

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业务团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数据库中搜索发现,2000年到2018年7月上旬,全国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裁判案例高达838 件,其中2011年至2018年上半年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分别为21 件、72 件、51 件、89 件、192 件、149 件、192 件和18 件[7]。

通过检索历年出口骗税的案件,经分析,案件中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常见行为有以下六类。

图2 骗税出口退税罪行行为大数据分析

第一类,没有实际出口的骗税。犯罪嫌疑人采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非法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报少出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案例占全部案例的55%。其中,非法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案占48.2%。

第二类,有实际出口但伪造增值税缴纳的骗税。犯罪嫌疑人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但是出口商品未缴纳增值税或者少缴增值税,通过伪造增值税缴纳凭证骗取出口退税,此类案例占全部案例的12%。

第三类,通过低价高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嫌疑人有出口业务,但通过伪造出口商品的价格,以低价商品冒充高价商品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占全部案例的10%。

其余三类分别是犯罪嫌疑人以不能退税商品冒充能够退税商品报关出口进行骗税,参与他人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仍违规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出口退税款。

图3 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统计图

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看,数额较大(5 万以上,50 万以下)案例占二成,案均骗税超25 万元;数额巨大(50 万以上,250 万以下)案例近三成,案均骗税超145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50 万以上)案例超过一半,案均骗税超1400 万元[7]。

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后续监管有漏洞

在传统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以人工核查为主,缺乏足够有效的涉税数据。稽查工作的信息沟通渠道狭窄,信息资源散乱,现有的信息量难以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而骗税企业抓住这一漏洞,通过伪造出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各类票据避开核查,导致外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始终处于被动监管的状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发现存在疑点或违法行为,才开始通过函调进行确认,监管的滞后也给涉案企业走逃失联、转移资金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由于没有及时对企业涉税数据的整合和分析比对,导致税务机关错失了暂停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时机,未能从源头上阻止税款的流失。

(二)涉税信息缺乏共享

出口贸易包含了生产、物流、交易、报关、出口等环节,与商务、外汇管理、银行、海关、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都有密切联系[8]。市场经济活动中,部分人对信息的获取是有差异的。现实中供货企业、外贸企业和货代公司间的产业链往往被犯罪团伙同时掌控,而相关部门因为涉税信息缺乏共享,不能及时获取充分的信息。获取信息充分的人处于有利地位,反之则处于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是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问题之一。

另外,涉税关联信息涉及多部门、较为复杂,第三方机构考虑到纳税人的隐私保护和信息保密等规定,以及法律对于涉税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权利没有清晰的界定,所以,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海关、外汇等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涉及出口企业的相关信息及资金流向是否异常,也不能及时了解或掌握,而违规或违法出口企业更不会自主上报企业资金来往等信息,给税务机关监管工作带来困难。在实施监管或稽查时,税务部门采取函调或派员调查,取得的信息不能保证是绝对真实的[9]。即使是税务部门自己调查获得的信息,也因为监管资源有限以及管理对象范围太广,最终获得的信息也可能是不全面的[10]。在税收博弈中,税收主体因为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且这些诉求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涉税主体要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保障,因此税收信息的流动不可能完全畅通,信息公开也无法完全透明。

所以,减少税企之间因为信息差异而产生的税收危害,政府应该在市场体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从多渠道采集信息,完善信息共享制度,为税收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减少税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及时的问题。

四、完善当前出口退税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出口退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以实现税收工作实时有效的监控、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信息管税的水平为目标,构建一套与税收征管系统相匹配的涉税数据监管平台。

(一)建立信息交换平台

信息交换平台由国家大数据中心负责构建和监管,该平台涉及供货企业、外贸企业、货代及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参与各方均拥有该平台上的独立用户,该平台收集了出口企业经济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信息和数据,平台运行有以下五个环节。

第一环节:供货企业与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将企业的货物名称、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信息、合同编号、货物信息、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技术标准及付款方式等输入平台。其中,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货物名称、承运人、运输办法、托运时间及地点、到货时间及地点、收货人、付款方法等。

第二环节:供货企业要将合同信息填写完整,并在与外贸企业发生交易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真实交易完成后方可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平台根据外贸企业识别号及业务人员身份证信息、合同编号、增值税发票密码等信息自动生成该批货物的唯一标识码,并将标识码发给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货代公司。

第三环节:外贸企业在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后,将合同信息也输入平台。交易成功后通过平台提供的标识码开具出口发票。

第四环节:货代公司与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将合同信息和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输入交换平台,然后通过平台提供的标识码开具出口报关单。

第五环节:货物装运出口前,船东将船东信息及货物的装运情况等信息输入平台。

各自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登陆信息交换平台,能够全程查看监控以上五个环节,该系统应与金税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结合关联,同时融合与供货、外贸企业相关的工商、财政、海关等政府机关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数据。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平台能够提前查看比对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货物合同信息,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平台能够查看比对供货企业合同信息和海关报关单上货物信息与外贸企业登记的合同信息是否一致。通过对涉税信息和数据的分析,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监管。涉税信息应该由信息提供方进行实时的维护。

(二)监控申报和评估

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平台查看比对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货物合同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批货物的物流情况进行监控评估,并提前对该笔货物是否申报增值税纳税进行审核。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大数据挖掘出来的相关指标,设置多项监控评估认定标准,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涉税疑点及时推送至信息交换平台,对各个环节的指标变化进行分析和汇总,再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与平台数据进行比对。

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供货企业的评估结果进行认定,若供货企业具备足够生产能力,且其业务真实,与信息交换平台合同信息比对一致,就可以通过平台将评估结论告知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给予外贸企业进行退免税。若经评估后发现监管的外贸企业有骗税风险,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评估结论传递给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该评估结论,暂停该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同时,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供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外贸企业依据货物标识码与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传递过来的供货企业登记的合同信息、货物标识码与外贸企业登记的合同信息、货物标识码和海关报关单的货物标识码信息进行比对,若不一致,则对该外贸企业的业务进行核查,并暂停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

信息交换平台作为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可以将其整合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从而优化出口退税流程,规范数据管理,实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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