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
2021-01-28张德峰译
张德峰译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译者按:CICOPA(工业与服务业合作社国际组织)是国际合作社联盟〔1〕我国有多个组织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成员。 1985 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合作社加入ICA。今天,来自中国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亚太地区(ICA⁃AP)成员就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等。一个分支组织,旨在促进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的工人合作社、社会合作社与生产者合作社发展。 CICOPA 有两个区域组织,CECOP⁃CICOPA 欧洲和CICOPA 美洲。 CICOPA 美洲又包括两个次区域组织CICOPA 北美和CICOPA 南方共同市场〔2〕参见CICOPA 网站,https:/ /www.cicopa.coop/about/about⁃cicopa/,3/10/2021。。 2003 年,在挪威奥斯陆召开的CICOPA 大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世界合作社工人所有制宣言》(World Declaration on Cooperative Worker Ownership)。 2004 年2 月17 日,CICOPA 执行委员会批准了该宣言最终草案。 2005 年9 月23 日,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卡塔赫纳(哥伦比亚)通过了该宣言,即本《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World Declaration on Worker Cooperatives)〔3〕参见维基百科,https:/ /en.wikipedia.org/wiki/CICOPA,3/10/2021。。
工人合作社的社会、经济功能与目标,就是创造体面的、可持续的就业机会,以及促进社区和当地发展。 在就业贡献方面,工人合作社既能够增加就业岗位,又能够稳定就业与减少失业,还可以帮助失业人群重新融入到工作中去。 据2021 年3 月3 日CICOPA 在“日本工人合作社立法经验在线圆桌研讨会”上提供的最新数据:全球的工业与服务业合作社有377,984 家,工人社员11,496,067 人,雇员2,410,131人,生产者社员6,020,163 人,三类合计工作岗位19,926,361 个〔4〕参见会议视频,https:/ /www.youtube.com/watch? v =COsmQZlqC1k,3/10/2021。。
在我国,工人合作社的设立一直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在当前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背景下,发展工人合作社确实不失为我国建构就业促进长效机制的一种新思路。 《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可以加深我国各界对工人合作社的理解以及对工人合作社经济、社会功能与目标的认识,这将为我国工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思想基础;同时,《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对工人合作社本身及其内外部关系的界定,也为我国发展工人合作社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制度范本。
基于此,译者对《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进行了翻译并请求CICOPA 授权在中国发表,希望通过其出版和传播推动工人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
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于2005 年9 月23 日在卡塔赫纳(哥伦比亚)通过。
本《宣言》最初版本采用英语、西班牙语或这两种语言的结合,但考虑到世界各地在文化、语言习惯以及合作社措辞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本《宣言》也应当适合用各种语言表述。
概述
1. 人类对于提升组织型劳动方式(the forms of organising work)的质量始终孜孜以求,并力图打造更美好、更公平和更有尊严的劳动关系。
2. 目前,人类的职业活动有三种基本形式:(a)根据自己的能力、以自我管理的方式独立地个体经营;(b)作为雇佣劳动者持续地从属于某一雇主——后者向前者支付仅按双方协商或集体谈判确定的薪酬;(c)工人所有制——此种形式下的劳动和管理由人们共同实施,其既没有个体经营所受到的常见限制,也不完全按照传统雇佣劳动下的规则运行。
3. 在工人所有制诸多模式中,工人合作社模式的发展水平和重要性在当今世界已经达到了最高程度,这种模式的构造以全球认可的合作社原则、价值和运行方式为基础,这些原则、价值和运行方式不仅载入了在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框架内达成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曼彻斯特,1995 年),还被纳入了国际劳工组织2002 年第193 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中。
4. 工人合作社致力于遵守上述《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的规定。 (但)与此同时,由于工人合作社的具体目标和宗旨与其他类型合作社的毕竟有别,因此,仍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将此类合作社所独有的基本特征和内部运行规则加以界定。 通过这一界定,可以提升人们对合作社工人所有制认识的统一性和普遍认同感,促进工人合作社的发展,以及使得全世界都认识工人合作社在创造体面的、可持续的就业机会方面所具有的社会和经济功能,且通过这一界定也可以防止工人合作社出现异化或被滥用。
5. 让人们关注合作社工人所有制的重要性,关注工人合作社的推广,以及关注工人合作社与其他类型合作社、国家、国际组织、企业界和工会的关系,也需要一份世界性宣言。 这样一份世界性宣言,对于保障工人合作社的发展和推广,对于保证人们充分认识工人合作社在解决失业问题和社会排斥问题中的作用,以及充分认识工人合作社在倡导最先进的、公平的和有尊严的劳动关系模式、财富创造与财富分配模式、所有权民主化模式以及经济民主化模式方面的作用,都是必要的。
6. 尽管工业与服务业合作社国际组织(CICOPA)的成员包括有个体手工艺者合作社以及以劳动、生产为中心概念的其他合作社管理组织,但是,本宣言的目标特别针对的是工人合作社。 这并不妨碍本宣言可以(尽可能)为利用者合作社(users' cooperatires)使用以及可以(尽可能)适用于利用者合作社——因为利用者合作社也向那些不同于其社员的工人授予社员身份和所有权,以此方式让这些工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还可以(尽可能)适用于对人类劳动予以特别赞赏的所有管理组织以及本宣言的践行者(例如让其工人从合作制中受益的工人有限责任协会,且多数情况下还包括那种为其成员同时提供福利服务与特定劳动岗位的一切社区性企业)。
基于上述,工业与服务业合作社国际组织(CICOPA)一致通过了以下《世界工人合作社宣言》。
Ⅰ. 基本特征
根据《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曼彻斯特,1995 年)中所载且被纳入国际劳工组织2002 年第193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中的合作社定义、价值和原则〔5〕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第193 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第2 条)。 合作社原则包括:“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的社员控制;社员经济参与;自治与独立;教育、培训与告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国际劳工组织第193 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第3(b)条)。 合作社价值为:“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以及诚实、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伦理价值”(国际劳工组织第193 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第3(a)条)。,工人合作社基本特征如下:
1. 工人合作社的目标是创造和维持可持续的就业岗位并创造财富,以提高工人—社员(worker⁃members)的生活质量,使人类的劳动受到尊重,让工人民主地自我管理,以及促进社区和本地的发展。
2. 只要工作场所允许,工人合作社社员的社员资格就是自由、自愿的,以便他们贡献个人的劳动和经济资源。
3. 作为一项基本规则,工人合作社的工作须由其社员来完成。 这意味着,一个工人合作社中的多数工人是社员,反之亦然〔6〕译者注:“反之亦然”指的是“一个工人合作社中的多数社员是工人”。。
4. 工人—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应当既区别于传统的雇佣劳动关系又区别于自主的个体劳动关系。
5. 工人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工人—社员以民主方式达成与接受的章程正式地予以规定。
6. 在国家和第三方面前,工人合作社在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以及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应当是自治与独立的。
Ⅱ. 内部运行规则
工人合作社的内部运行须考虑以下规则。 工人合作社应当:
1. 在考虑岗位的职能、责任、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合作社的生产力与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向其社员公平地支付薪酬,且尽量缩小最高薪酬与最低薪酬之间的差距。
2. 做大合作社资本以及保持合作社不可分公积金和基金的适度增长。
3. 为工作场所提供物质和技术设施,以发挥工作场所的应有功能以及创造一个良好的组织环境。
4. 通过合适的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职业健康制度保护工人—社员,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有关孕产、儿童保育以及未成年人用工方面的保护标准。
5. 在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上以及管理全过程践行民主。
6. 确保为社员的能力建设长期提供教育、培训并向社员提供信息,以保障社员具备专业知识从而保障工人合作社模式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激励创新和完善管理。
7. 为作为社区核心的家庭(the family nucleus)的生活条件改善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8. 阻止因自身沦为他人的工具导致雇佣工人的劳动条件变得更不稳定、更无保障,且不充当传统就业中介。
Ⅲ. 合作社运动内部的关系
强烈邀请合作社运动在大多数情况下:
1. 将促进工人合作社作为世界合作社运动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并为创建这种新型企业做出有效贡献。
2. 建立促进工人合作社发展的战略性联盟并使工人合作社的创业项目能够付诸实施(包括为它们提供合适的资金以及推广它们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的产品)。
3. 打造工人合作社资本形成机制,包括由其他类型合作社向工人合作社投入风险资本,而工人合作社则以补偿投资机会成本为标准支付经济报酬,且让投资者在不危及工人合作社自治与独立的条件下适当参与管理。
4. 促进地方性、全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工人合作社代表组织的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并支持在合作社之间打造二级实体、企业集团以及签订联营的和共同的社会—经济协定,以此给工人合作社创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加强合作社运动,并为建设一种以社会融入和团结〔7〕译者注:“社会融入和团结”(social inclusion and solidarity)是同本宣言“概述”第5 点中的“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相对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融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能动地与特定社区中的个体与群体进行反思性、持续性互动的社会行动过程。”参见:陈成文、孙嘉悦:《社会融入:一个概念的社会学意义》,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 年第6 期。为特征的社会模式而奋斗〔8〕“应当鼓励采取特别措施,使富有团结精神的合作社这种企业和组织能够满足其社员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包括弱势群体的需求)以让这些人实现社会融入”(国际劳工组织2002 年第193 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第5 条)。。
5. 通过各种倡议以确保国家(在其不同部门机构中)创造、改进一些手段来发展工人合作社,包括制定相关的适当法律。 这也意味着向国会议员们进一步请愿,以使这种立法得以颁布。
6. 尽可能地将工人合作社的雇佣工人融入成为工人—社员。
Ⅳ. 工人合作社同国家、地方性机构与政府间机构之间的关系
1. 各国政府应当认识到促进和发展工人合作社的重要性,工人合作社在创造就业岗位以及将失业的社会群体融入到有工作的生活中扮演着有效的角色。 因此,各国政府不应当歧视工人合作社,而应当将促进和发展这类企业纳入其政策和规划,以解决我们这个世界因排除性全球化和发展〔9〕译者注:“排除性全球化和发展”(exclusionary globalisation and development)指的是导致贫困、不公平等社会问题的全球化和发展。 一般认为此类社会问题同全球化和发展相伴生。而遭受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失业和不平等。
2. 为了使合作社工人所有制真正成为人们的选择,各国应当制定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承认工人合作社的独特法律性质,允许工人合作社在最佳条件下生产货物或服务,以及允许工人合作社为了其工人—社员的利益以及整个社区的利益发挥其全部创业创造力和潜力。
各国尤其应当:
(1)在其立法中确认合作社工人所有制下的劳动和劳资关系不同于雇佣劳动和个体经营或独立劳动下的劳动和劳资关系,并认可工人合作社适用相应的规章制度。
(2)确保普通劳动法的规定适用于与工人合作社建立了传统雇佣劳动关系的非社员工人〔10〕译者注:“非社员工人”即不属于合作社的社员但同合作社建立了雇佣劳动关系的工人,按照本宣言“概述”第3 点“一个工人合作社中的多数工人是社员”的要求,此类“非社员工人”只能是少数。。
(3)在兼顾工人合作社特有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将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尊严劳动”理念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在卫生、养老金、失业保险、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等方面有关社会保护的明确、准确且一直有效的规定适用于工人合作社。
(4)制定规范工人合作社财务制度和自我管理组织的具体法律,使工人合作社得以发展并促进其发展。
为了从国家获得适当的待遇,工人合作社应当被登记和/或审计。
3. 政府应当通过设立特定的公共基金,或者通过融资性贷款担保或契约,以及通过与合作社运动建立经济性联盟,确保工人合作社发起的创业项目能够获得适当的资金。
4. 各国、各区域性的和政府间的组织,应当在国际和区域合作框架内,在交流各种成功经验、掌握有关工人合作社创业扶持体系与机构扶持体系的信息以及开发有关工人合作社创业扶持体系与机构扶持体系的基础上,发展各种项目,以此创造就业岗位、倡导可持续性创业、实现性别平等以及消除贫困和边缘化。
5. 在企业变更与重组、企业创设、私有化、危机企业转型和无人继承企业处置过程中,在公共服务与公共采购特许经营中,国家都应当将合作社工人所有制作为一种选择模式和一种创业模式加以推广,且应当对通过工人合作社企业促进地方发展的基本法律条款加以明确。
6. 就工人合作社同国家的关系而言,对国际劳工组织第193 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的指导方针予以强调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该指导方针指出国家有必要努力对包含有合作社在内的某个独特的经济领域予以加强〔11〕“一个平衡的社会必定需要强有力的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强有力的合作社的、互助的和其他社会的和非政府的部门。”(国际劳工组织第193 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第6 条);任何国家均应当采取措施来发挥合作社的潜力而不论该国的发展水平如何,以协助合作社及其社员(……)建立并扩大一个有独立生存能力和充满活力的独特经济部门——这是一个包括了合作社在内的符合社区的社会和经济需求的经济部门。——这个领域不以逐利为首要目的,而是以团结、参与和经济民主为特征。
Ⅴ.工人合作社同雇主组织之间的关系
雇主组织能够通过两种方式促进合作社工人所有制的发展:一是将合作社工人所有制作为一种增值的创业形式主要用来创造可持续的、体面的工作岗位;二是将合作社工人所有制作为一种适当的退出战略来振兴处于危机中的公司或处于清算中的公司〔12〕译者注:方式之二指的是让困难企业转换为工人合作社,避免破产和清算,走向振兴。。 但与此同时,雇主组织也要尊重工人合作社的自治,允许工人合作社自由创业发展,且不滥用这种同劳工之间的联结关系侵犯工人的劳动权利。
Ⅵ. 工人合作社同工人组织的关系
合作社运动应当同作为工人代表的工会保持长期对话,以确保工会理解合作社工人所有制作为一种独特的劳动关系模式和所有权模式的性质和精髓〔13〕对此,国际劳工组织2002 年第193 号《合作社促进建议书》指出,“应当鼓励工人的组织(……)促进合作社的工人—社员行使权利”(第16g 条)。(这种模式克服了雇佣劳动下的常见冲突),并确保工会基于合作社工人所有制的重要性及其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前景而支持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