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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法治理论∗

2021-01-28孙展望

时代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监察依法治国纪检监察

孙展望,陈 瑞

(南京审计大学监察学院, 江苏南京 210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一直在努力寻求破解中国历史周期率的中国制度方案。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16 年我国开启监察体制试点改革,于2018 年修改宪法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即正式形成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行的监察权。 要深刻理解监察制度,须将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加以分析。 它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产物,也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权力制约闭环的关键。 习近平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总结执政党多年来的治国理政经验,对监察法治作了诸多重要论述。 习近平认为,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性难题,解决办法是全面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破解历史周期率的关键在于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监察法治路径。 监察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支柱,是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的表征。 但要防止监察监督异化,其本身必须法治化。 具体而言,习近平监察法治思想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有关监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功能地位的论述,二是关于监察制度自身法治构建路径的论述。

国内学界对于习近平监察法治思想尚较少深入研究〔1〕笔者以“习近平” +“监察”为关键词搜索中国知网可发现相关学术成果很少,截止到2021 年4 月11 日,除报刊文章外,学术期刊类文章仅5 篇。 分别为:张震,廖帅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法治思维体系论》,《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网络首发时间:2021-03-08,Doi:10.11835/j.issn.1008-5831.fx.2021.03.001;吕永祥:《习近平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及其时代价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5 期;骆梅芬:《习近平监察法治论述研究——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视角》,《法治论坛》2018 年第3 期;冯留建,张伟:《习近平新时代监察思想探析》,《齐鲁学刊》2018 年第4 期;田坤:《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习近平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重要论述探析》,《廉政文化研究》2020 年第1 期。。 本文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框架下,结合监察法治的具体实践,深入分析习近平的相关论述,尝试从“中国法治体系中的监察之定位”与“中国监察制度的法治化之构想”两方面勾勒出习近平监察法治理论的内在逻辑,进而阐释其蕴含的重大理论启示。

一、习近平对监察制度在中国法治体系中的定位

(一)法治是破解历史周期率的现代制度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由孕育而初步形成、经正式提出而至发展完善的不断深化与推进的过程。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已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就此,习近平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5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3〕习近平.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N/OL].(2017-05-04)[2021-03-18].人民网,http:/ /jhsjk.people.cn/article/29252496.从功能主义角度看,法治之于当代中国有如此重要意义,主要源于其重大的制度价值。 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之所以始终无法摆脱治乱循环的“周期率”困境,原因正在于难以对统治者的专制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从而导致各个王朝陷入钟摆式的兴衰更迭,无法转型为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持久力的现代国家。 在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对周期率困境给出自己的破解方案,即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习近平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法治视为人类实现自我治理的重要途径,将法治上升到“驾驭人类自身”的理论高度〔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8.。

(二)中国法治模式不同于西方法治模式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采行一党执政多党合作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5〕《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领导全体人民治理国家。 这就决定中国的法治模式与西方法治模式有着根本区别。 这一根本区别,习近平将其总结为党的领导,他多次强调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5.“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7〕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8〕习近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J].求是,2020,(14):4-17.党的领导体系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其中自然包括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又是全党全民的广泛共识,也是中国共产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必然要求〔9〕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J].东方法学,2021,(1):5.。

习近平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从中国国情与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绝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和“司法独立”的路子〔1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285.。 可能有人认为,其理论逻辑上存在一定疑问:一方面,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治要求执政党和政府皆在法律之下;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然领导全面依法治国。 因此,党的领导与法治本身是否存在冲突? 即提出了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

习近平认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11〕2015 年2 月2 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党大还是法大”这一问题严格而言并不存在,因为党是一个执政整体,但具体到每一个党政组织和和领导干部,则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而不能以党自居,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 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12〕2015 年2 月2 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因此,要区分作为整体意义上的执政党和作为具体意义的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个人。 真正可能违反法律以及贪污腐败的是具体的党政组织和干部个人。

具体的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是否尊重法律,是否廉洁奉公是法治落实的关键,也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重要关隘。 在习近平看来,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是很重要的原因。 大量事实证明,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1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习近平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1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

(三)监察监督是中国法治模式破解历史周期率的关键

如何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法律? 如何防范领导干部腐化? 习近平认为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执政党才能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 在中共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这条道路、这套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发展。”〔1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547.习近平明确提出,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监察监督是我国公权力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关键所在。 只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国家才能长治久安〔1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388.。

当然,监察监督只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依靠全面的监督体系。 故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监督体系和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具体而言,要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纪委监委要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一体推动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1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549.。 在这一监督体系当中,监察监督与党内纪律监督融为一体。 习近平明确提出,在众多监督当中,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而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的纪检监察监督无疑是关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之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制度前提,强调的是党领导全体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国家,由此形成“有为政府”模式。 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不仅强调分工、制约,同时也强调合作。 整个国家的权力运行机制围绕“决策、执行和监督”的逻辑来构建,追求“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和西方立足于三权鼎立、相互制衡的有限政府模式存在根本区别。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为政府”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有着巨大的制度优势。 党总揽全局,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能集中力量办大事,为国家长远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谋篇布局,也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难危机。 2020 年初突发的新冠肺炎全球危机,我国的体制优势就在抗疫过程中得到充分验证,具有明显超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社会危机的能力,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为政府”模式,国家须积极作为,权力难免相对集中在“关键少数”手中。但权力集中也容易产生腐化和滥用的风险,故需要强大的监察系统来制衡权力集中的“有为政府”,特别是对“关键少数”进行监察,以防范权力相对集中隐含的腐败风险〔18〕为此,2021 年3 月21 日,中共中央专门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法治的要义是所有人都服从法律,包括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 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法治政府,政府必须守法,公民才会守法。 任何人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是否尊重法律,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能否一体推进的重中之重。 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所编织的监督之网,最终必须落实到监察监督上才能对领导干部形成真正制约。因此,纪检监察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支柱,也是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但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但与之相应的问题是:如何监督监察权? 如果监察官滥用权力怎么办? 如何防止纪委监委“灯下黑”? 习近平给出的答案是:遵循法治逻辑,实现监察法治化。

二、习近平关于中国监察制度法治化的构想

从中国的历史经验来看,监督者自身腐败的现象一直都有,“灯下黑”现象屡禁不绝。 拉长时间线,回顾中国传统,历史上的御史制度曾经发挥了重要的反腐功能,但都没有根本解决统治者的腐化问题。甚至有些朝代的御史监察机构权力不断膨胀,进而超出监察职能,成为大而全的机构,并最终威胁到体制的自我净化,违背制度初衷。 当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系统对公职人员,特别对领导干部这些“关键的少数”形成强大震慑,实现高效反腐。 但是如何防范监察机关权力膨胀、滥用权力是一个无法绕开的制度命题。

(一)监察监督的政治属性与法治并不对立

监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其政治属性更强。 国家监察委员会也旗帜鲜明地强调自身首先是政治机关〔19〕闫鸣.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03-08(003)[2021-03-18].。 在西方法学界,政治与法治一向被认为存在冲突,法治的功能之一就是防范政治。 西方一些法学学派甚至认为,法治的立场要求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与政治保持距离,政治往往意味着利益权衡,甚至游弋于法律之外〔20〕齐卫平,姜裕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思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3.。 监察机关则特别强调讲政治,这一点是否会影响到其对法治逻辑的尊重?是否给监察权的恣意运用提供了空间?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背后其实是现实社会与作为上层建筑之法律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0.在习近平看来,“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是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4.将政治与法律对立或者割裂开来是一种理论上的误区〔23〕张文显认为,即使是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既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其政治意识形态左右其重大案件审理。 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J].东方法学,2021,(1):5.。 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都要讲政治。 其他国家的国家机构也不例外,区别在于所讲的政治不同而已。

那么,在监察权的具体运行当中,讲政治和讲法治是否必然冲突? 讲政治是否就会意味着偏离法治轨道? 这首先要回到党和法律的关系上。 如前所述,习近平认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24〕习近平.习近平依法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8.。 甚至可以说,讲政治就是要讲法律,严格依法监督就是最大的政治。现实中,需要警惕和防范的是个别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以讲政治为名,偏离法治轨道。

(二)监察监督法治化路径的要点

针对监察权本身的监督,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法治逻辑与原理,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要法制化。 习近平强调,“要完善各项工作规则,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 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展开工作”。 2018 年《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监察机关履责方面将有章可循。 2019 年1 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同年7 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党内法规为纪检监察机关法治化提供重要的规则依据,也便于党委和其他国家机构、人民群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

其次,“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25〕习近平.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N/OL].2019-01-11[2021-03-18]. 人民网,http:/ /jhsjk. peo⁃ple.cn/article/30523243.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直接向决策机关本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专职于监察公职人员,严格依规依法监察。 具体办案当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纪律监察、调查以及政务处分决定等;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院决定,最终由法院独立审判,监察机关只有调查权限。 这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办案构成有力制约。 另外,就调查而言,如果要对调查对象进行通缉或采取监听等特殊侦查手段,也只能由公安机关等执行,由此形成公安机关对监察机关一定的制约〔26〕如《监察法》第28 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特定职务犯罪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但应交给有关机关执行;第29 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人是否通缉,但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第30 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专责机关的定位本身对监察权形成有效约束,防止其与其他部门有利益关联以及自身权力扩张,避免重蹈历史上御史制度变异的后果。 这一点也符合现代法治原理。

再次,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分权,形成自我监督机制。 习近平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在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把权力关进笼子”〔27〕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派驻监督重要论述摘录(2013 年11 月—2018 年7 月)[J].中国纪检监察,2018,(22):4-5.。 这一点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纪检监察制度成败关键。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自身腐败,滥用权力,其他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只能不予配合而不能主动启动调查程序。 最终是否立案调查还得回到纪检监察系统,由系统内部启动相关程序。 要有效防范纪检监察系统的“灯下黑”现象就必须建立、完善监察系统的内部分权与自我监督机制。 其实,所有的监督机制都存在第一推动力的难题。 以反腐效果良好、公务员廉洁著称的香港地区,对廉政公署职员的监督最终也得依靠廉政公署内部的反贪反渎部门〔28〕朱超然,王杰.对香港特区廉政公署制度设计的思考与借鉴[J].河南社会科学,2018,(3):85-89.。 只有监察系统内部的分权到位,监察法治才能站稳根基。

最后,对监察权的监督还得依托党委、人大和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倒逼纪检监察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2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395.。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构建强大的内部分权,但动力却很难源自内部,而只能靠外部力量推动。 纪委直接对本级党委负责,监委直接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系统的监督不是取代监察办案,而是利用领导地位和人事任免权、立法权等从外部塑造监察系统的内部分权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监察法治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党内法治的推进。 与监委合署办公的纪委属于党的机关。 纪委与监委高度重合,实为一个机构,权力运行横跨党纪国法两个层面,对应的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的法治能够实现到什么程度,最终取决于执政党依法执政到什么程度。 因此,监察监督的法治化,本质上还取决于党内的法治化。 关于党内的法治化,习近平创造性地提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命题,将法治的逻辑贯彻到党内治理的层面〔30〕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4):4-11.。 在这一命题下,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的一部分。

因此,无论是监察系统的内部分权还是党内法治,最终均有赖于执政党的推动,需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断自我革命,自我净化。 “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31〕习近平总书记2018 年1 月5 日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执政党也必须扎根于人民,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始终代表人民利益。

同时,人民对监察系统的监督也必不可少。 习近平认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应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32〕习近平2017 年10 月18 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三、习近平关于监察法治论述的重要启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摸索包括监察法治的实践均离不开党的领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包括其监察法治理论是对这一伟大历史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也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集体智慧。 习近平的监察法治理论对于中国法治实践、理论研究以及全球文明进步有重要启示。

(一)人类社会法治模式的多样化

习近平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3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17.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它与该国的政治体制、历史文化、道德风俗、商业贸易、人口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是否相适应。

在习近平看来,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3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287.。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习近平认为,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 面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国好的制度经验,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制度,“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 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 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3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286.。

正是基于这一思想,中国的法治实践才没有照搬西方的历史经验,而是立足于中国大地和历史传承,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及具有鲜明特色的监察法治制度。

(二)当代中国可以为全球各国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与理论

习近平监察法治理论,既有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理论成果的继承与发展;也有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从监察制度中可以看到中国郡县制传统中的御史制度影子;同时还有对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的吸收。 习近平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展开工作”,这吸收了西方现代法治传统的有益因素。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设计法治的制度方案时则高度尊重中国传统,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内核,即习近平提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监察法治模式。 其核心逻辑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必然形成“有为政府”的治理模式,决策与执行权自然相对集中,这就需要建构一个外在的、独立的监察系统对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关键少数”进行监察,以防范权力相对集中隐含的腐败风险。 而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系统本身也必须法治化,形成内部的自我分权,并置于党的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国家机关监督的体系当中,防止监察权异化。 这一形成闭环的制度架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力内核。 习近平监察法治理论的精髓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破解历史周期率的关键在于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监察法治路径。

习近平的监察法治理论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之下,借助监察法治这一制度设计,解决法治的根本难题,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公职人员队伍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风气得以根本好转,法治化程度稳步提升,也充分证明了以监察法治作为支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能够有效应对中国治理问题,具有强大的制度生命力。 习近平监察法治理论告诉世界,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有可能实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结语

本文试图论证习近平的监察法治理论精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监察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破解历史周期率的关键所在。 因为监察法治的存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有为政府”模式之下,权力制衡得以形成逻辑闭环,法治因此具备中国式分权根基。 习近平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现代转型的一场深刻革命,中国应当立足本国实际,吸收借鉴他国法治理论成果,但不宜模仿西方发达国家走资本主义“宪政”之路,而应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监察法治就是其中的关键。 习近平监察法治理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实现法治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解说与制度方案,其思路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御史监察制度及理论,也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及理论,为解决人类历史难题贡献出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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