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化导侦在“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2021-01-28温碧霞
□温碧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较高的速度向前发展,经济犯罪形势也随之变得更加严峻和复杂。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从经侦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看,涉及国家事权、可能引发风险的全国性、跨区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明显增多,如果处置不当,极有可能成为诱发风险的导火索,影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全局。面对新形势、新挑战,特别是各种金融乱象诱发的金融犯罪高发态势,经侦局党委确立了全力争取局部主动的思路,创新提出并实施了“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战略,强调要全力提升数据化情报导侦这一经侦部门的核心战斗力。[1]本文立足于大数据背景下,紧扣“互联网+”非法集资这一主题,以侦查人员的视角,从经济犯罪侦查学的角度,着重探讨数据化导侦在“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中应用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应用模型,以期帮助经侦部门在实践工作中提高办案效率和打击效果,并为其积累拓展技战法,促使其更有效地保护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数据化导侦在“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应用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当前已经进入信息化社会、数据化时代,人工智能、互联物联等新型模式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衣食住行,大到购车买房,公民的每一个行为都会产生海量的数据。如果能够有效地结合大数据技术,善加利用这些行为数据,善于挖掘分析数据背后的隐藏信息,这对于公安部门来说将是一笔巨大财富,对侦查破案起到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可见,大数据时代已经给公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数据化导侦思维也已经成为新时代经侦部门的必备本领。
将数据化导侦思维应用于“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是当前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也是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形势倒逼的必然结果。早在2018年,公安部经侦局就提出“两年锻造全新警种”工作规划,在全国经侦部门首次大力开展“信息化应用,数据化实战”工作,加快了信息化、数据化在公安经侦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同时,近几年“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不断暴雷,涉及领域之广、金额之大、数额之多,使广大普通民众深受其害,给社会各个层面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据统计,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网络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4100亿元。[2]由此可见,在当前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中引入数据化导侦模式,是大数据时代下应对经济犯罪形势的必然选择,符合当前经侦打击模式转型需求。[3]
二、数据化导侦在“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应用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犯罪模式与过去相比呈现出“网络化、虚拟化、数字化”的新特点,给传统打击手段带来新的困难。而这些新特点也正是将数据化导侦应用于“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空间的网络化
“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空间的网络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由于“互联网+”特性,集资模式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由“现实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这种“转移”和“延伸”使得非法集资的犯罪经济成本更低。行为人在实施网络借贷和网络传销时,仅花费数万元在网上租赁、购买服务器和平台软件就可以实现,甚至还能轻松地进行跨地域甚至跨国非法集资,在利用社交软件进行非法集资时,更是节省了搭建平台的前期费用和后期维护费用。[4]二是非法集资平台的设立经营地、融资地、资金流向地往往不在同一地域,犯罪活动空间跨度大,且受害人来自全国各地甚至海外,具有明显的跨地域性,在全国乃至全球织出一张“大网”。
(二)交易方式虚拟化
目前,在“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中,行为人已经渐渐不满足于当下流行的网上银行、支付宝等金融支付工具,而是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目光已经转移到了用以代替人民币的“虚拟货币”上,甚至专门设计了“模拟货币”和“电子货币”,使“互联网+”非法集资的交易方式更加虚拟化。究其原因是一些国家支持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使用,其可以在网上购物或者在网上交易平台兑换法定货币,并且作为比特币基础的区块链技术,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在金融领域。虚拟货币所具有的匿名性、跨国性、快捷性等特点,使得网上转移资产简单快捷,易于逃避政府监管。因此,犯罪分子一方面可能会将虚拟货币作为非法集资的支付工具,另一方面会将投资发行虚拟货币、开发区块链底层技术应用、利用虚拟货币“搬砖”套利等作为非法集资的借口。近年来,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传销集资案件多达180余件,涉案总金额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其中,90%属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案件。[1]
(三)作案行为的数字化
“互联网+”世界中,数字化特征非常明显,每个网络行为的呈现和表达都离不开由“0”和“1”组成的数字代码。由于犯罪空间的网络化,犯罪的行为模式也变得“二元化”,其不仅包括现实空间的实体性行为,还包括网络空间的数字化行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数字化行为比起线下非法集资异常活跃,从集资项目的宣传、招揽客户环节,到与客户签订网上投资合同,再到“资金盘”启动时的集资环节,几乎贯穿了整个非法集资的交易全过程。此外,还有一点也不容忽视,在社会成员高度依赖网络通讯技术的今天,参与“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的作案分子不可能完全摒弃便利快捷的网络通讯方式,犯罪团伙之间的决策商议、与投资用户的交流互动以及所有涉案人的日常社交,每一帧都以数字化的信息定格在了数据后台,这也是日后侦查人员所必须重视和收集的电子证据。
综上分析,以“数据经侦”理念为导向建立数据化导侦模式势在必行,这是应对当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网络化、虚拟化、数字化”趋势特点的创新路径和必要举措。
三、“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的数据化导侦模型
正是由于“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网络化、虚拟化、数字化”等趋势特点,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模式也势必会发生新的变革,朝着信息化、数据化的方向发展且利用信息和数据指导并融入实战,才能应对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此,笔者提出构建一套适合新形势下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数据化导侦模型,并将其概括为 “数据建库、研判先行、打击联动、追赃维稳”实战模型。
(一)数据建库
近几年自从开展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以来,各类涉及“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线索纷繁而至,这些线索虽不能直接实现精确打击,但这些数据却是经过分析研判后实现打击的重要基础,经侦部门应该专门针对“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建立人员数据库和资金数据库。
1.建立人员数据库
结合近年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案例来看,公安部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关注人员数据进行建库:一是上级部门转发的关注人员线索,主要是公安部、省厅转来的其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或者其他地区分析发现的重点人员;二是银行、银监局等金融监管机构移送的关注人员线索;三是从银行转账记录中关联的重点人员、“互联网+”非法集资人员的账户通常存在大额交易记录或者为了规避风险进行的异常交易记录,通过对重点人员的资金关联,从而发现新的关注对象;四是通过微信关联关注重点人员,对涉案人员的微信群中涉嫌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人员的微信号、电话、身份等信息进行提取建库;五是通过外地公安机关协查发现的关注人员。通过上述方式,公安经侦部门可以建立一批“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重点关注人员库,这是实现分析研判的重要基础。
2.建立资金数据库
在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调取银行流水是最基础的工作,每个重点人员一般都存在有多个账户涉及数万甚至数亿元以上的银行交易流水,交易对手量大、复杂、分散。通过将银行流水进行分类整合,形成大量的银行交易流水、网络交易IP、MAC物理地址等数据库,为下一步的资金搜索、碰撞和研判分析发挥基础作用。上海市涉嫌网络非法集资的“善林金融”一案中,通过对其中一笔银行流水交易对碰到浦东支队前期打击处理的在押涉案人员张某,通过对张某的讯问,直接指认了嫌疑人周某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二)研判先行
在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中,“数据分析、研判先行”的导侦模式当被充分应用,同时不忘加强与银行、银监局等部门沟通,在调取资金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工作中,职能部门往往能够提供更便捷的查询方式和专业的分析意见。[5]“善林金融”案中,专案组根据员工举报的线索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数据研判,对涉案线索中的重点人员、可疑资金账户、虚拟身份等进行了数据排除、信息筛选和碰撞,比对出了“善林财富”“幸福钱庄”“善林宝”“广群金融”一系列周某先后设立的线上投资平台,均是以债权转让模式,销售期限为7天至24个月不等的善林金融保本理财产品,以年化利息6%至13%不等为诱饵,对外非法募集资金。由于这些账户平台之间多多少少都存在数据关联,经过分析又查证出了“善林金融”财物总监周某、吴某等人,其实际操控的就是非法集资平台骗取的款项统一汇入的后台总账户。此外,还关联出了天津、北京、贵州等地的犯罪团伙,且犯罪嫌疑人在这几个地方都有真实的活动轨迹。由此初步厘清了“善林金融”人员架构,公司性质、资金缺口等情况。同时在此期间,专案组实时关注公司运营情况和公司高管人员行踪,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掌握工作主动性,为后续统一行动打下扎实基础。
过去的“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侦查往往是单一的“由钱找人”“由案及人”,在“互联网+”背景下,在大数据的支撑下,我们可以对数据灵活运用,实现“由人及案”“由案及人”双向同步侦查,在人员数据库中确定重点人员后,有针对性地围绕重点人员开展侦查,善用情报分析平台,通过技侦、网侦手段开展布控和收集证据,对涉案人员的户籍地、暂住地、公司背景、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等进行排查,分析涉案人员的关系,在侦控的同时收集证据。通过一个犯罪团伙而摸清几个关系紧密的犯罪团伙,在确定好具体参与人员、团伙组织架构后画出关系网络图和资金图,从而为实现集约化、链条式打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在“善林金融“案中,侦查人员通过公安部资金查控平台、上海公安经济犯罪信息快查系统和IBMI2等系统对周某等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对碰,集中派出所社区警务的优势,对涉嫌档口及重点人员的身份、电话、住址及联系人和银行等基础信息进行了采集建档,再充分运用情报平台资源,梳理分析大量信息,与相关地区综合整治进行细致的碰撞,收集和固定了团伙成员的大量犯罪证据,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打击联动
“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从线索核查到打击收网,在不同的阶段与各部门实施联动是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1.收网准备阶段
收网准备阶段,要加强与技侦、网侦、派出所的配合,对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布控和轨迹排查,为下一步抓捕做好准备。在近几次的打击工作中,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手机的开机密码(iPhone品牌手机无法破解),导致无法获取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关键证据,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为此,经侦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通过网侦提前布控,调取相关证据,将收集证据工作与布控工作同时置前开展。这里,经侦、网侦、技侦部门的协同配合是实施取证、落地、抓捕的关键。
2.收网打击阶段
在收网打击阶段,经侦部门要加强与法制、综合作战等部门的配合,综合作战、全程参与能够让办案组随时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活动轨迹。法制部门的提前介入能够为证据的收集和审讯方向的明确起到重要作用,使案件侦查的各个环节达到无缝衔接。[6]行动中要注重统筹指挥,设立抓捕组、查冻组、审讯组、追逃组、机动组,各小组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使打击工作形成整体合力。此外,行动中还要力争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等方面的支持,每次行动都最好请其派员参加,在客户取证方面提供支持,做好对交易客户行政处罚衔接工作,及时将人员移交给外汇管理局作行政处罚。
(四)追赃维稳
对涉众型案件来说,维稳工作是难点也是重点。在对“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开展打击收网行动以后,公安机关在加大追赃力度和人员处置工作的同时,也要大力开展维稳工作。[7]公安部门可以采取多种稳控措施:一是设立投资人接报点。“善林金融”专案组在受理室设立专门接报点,按照原定工作要求落实专人接待投资报案及释法说理工作,累计接待报案群众5000余人次,收到报案材料15000多份。二是设立员工接待点。专案组协调“善林金融”总部物业,开设专门员工接待点,指令公司行政部人员在接待点蹲点,协同警方做好员工进入办公职场取回个人物品及登记退工手续等工作。三是落实舆情监测。专案组及时沟通属地分局政治处、网安、治安等部门,制定方案,落实舆情监测、QQ群微信群监测工作,以便发现行动性情报后及时开展核查和稳控工作。四是配合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对重点人员的稳控和打击。针对“善林金融”全国各地投资人不定期聚集维权的动态,甄别维权人员中是投资人还是业务员,开展不同工作方法。如在处置6月18日的聚众维权中,专案组会同市局广场办,对投资人进行释法说理,对挑头的15名业务员果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效地震慑了聚众挑头人员,迅速平息了不安定态势。
四、“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运用数据化导侦应注意的问题
在办理“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中,以“智慧新经侦”理念为导向开展“信息化应用,数据化实战”,要特别注意树立关键的 “三盘棋”,依托云端数据进行关联和深挖。
(一)树立全国经侦协同作战“一盘棋”
从犯罪模式来看,“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典型的链条式特点,即“投资者——平台——非法集资者——利益相关者”。犯罪链条的各个环节都具有地区特点和人员结构特点。加之“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空间的网络化,涉案人员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宏观上看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为了解决“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局限性问题,公安部“云端系统”构建了全国经侦协同作战的有效模式。“善林金融”专案中,涉案金额73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62.92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办案机关正是依托云端数据开展分析碰撞,与其他地市经侦机关协同作战,才能连续组织开展收网行动,打掉多个犯罪团伙,实现对该案的全链条清除。
(二)树立多警种合成作战“一盘棋”
在“互联网+”背景下,非法集资活动的案情、轨迹、线索、证据均以数据的形式呈现,犯罪行为的数字化特征使侦查过程逐渐演变为数据加工和处理的过程。线下的非法集资侦查主要依靠侦查专业警种,而“互联网+”非法集资的侦查则具有主体广泛性的特征,这也是数字化侦查的特征。[8]这其中,侦查组织发生了结构性变化,情报数据的收集、分析、研判、比对、整合工作体量、复杂性和重要性在整个侦查环节中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专门从事情报工作人员数量的比重也会增加。换句话说,“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数字化特征促成了多警种合成作战的新格局。此外,由于“互联网+”非法集资作案主体的复杂性、筹资数量的规模性等特点,其往往还会牵连一些贪污贿赂、合同诈骗犯罪,使得多警种联动侦查更为必要。
(三)树立警银综合管治“一盘棋”
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不是公安一家之事,还需要各个银行、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树立警银综合管治一盘棋。一是建议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对公安部门开放数据接入权限,实现办案机关对涉案账户和资金交易信息的快速查询、冻结及紧急止付等工作目标。二是建议人民银行、银监局加强对大额和可疑资金的监管,对各类账户中具有分散、批量、流转特征的资金账户及时分析识别、提供预警。三是警银同步引进资金智能分析软件,实现涉案资金可视化智能分析,通过数据交叉比对,揭示要素间内在关系,为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指引。此外,公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构不应只限于银行、银监局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将挖掘到的数据与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征信系统等进行碰撞比较,查证集资平台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是否与实际地址不符、公司高管是否有非法集资前科、网上征信记录是否不良等信息,从而预警研判出网络非法集资行为。[9]
五、结语
“数据化导侦”是经侦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打造更强经侦队伍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公安部经侦局“两年锻造全新警种”工作规划的有效举措。在应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变化的形势下,转变观念、开拓创新,以“信息化应用、数据化实战”推动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专项工作,构建“数据建库、研判先行、打击联动、追赃维稳”的数据化导侦实战模型,并注意区域间、警种间、警银间协同合作问题,方可有效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