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外部承认与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

2021-01-28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权体系国家

杨 东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100081)

20世纪,地球上有人生活的土地都已涵盖在现代民族国家国际体系之中,任何新国家只能从公认的主权实体中裂土而生。世界各地分裂主义冲突的数量和规模证明,获得国家主权仍然是有特别诱惑力的目标。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分裂活动的数量没有低于50个,尽管绝大多数的分裂活动都没有实现建国的目的,但分裂活动却常常引发长期的暴力冲突,导致所在国国内政局不稳定。分裂主义冲突往往模糊了平民和战斗人员之间的界限,严重破坏民间社会,阻碍冲突后的重建,有时甚至会引来同族国家或意识形态支持者,导致冲突的扩大。这些冲突有时伴随种族清洗、大规模驱逐、恐怖主义活动等,展示着人性之恶。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必然需要了解人类的冲突。分裂主义冲突是为了建国,那么国家是怎么诞生的?本文围绕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探索。

按照现代民族国家的标准,1816年的国际体系只有25个国家,一百年后,仍不到50个国家[1]。19世纪,崛起的现代民族国家很少,而且它们都面临消亡或被暴力征服的威胁[2]。上述 “国家”不包括殖民扩张吞并的国家,因为按照现代国家的标准,它们几乎不被视为合法的主权国家,这些国家的人民和领土通常被殖民者看作“无主之地”(terranullius),可以自由占有。19世纪中期,由于美洲的反殖民独立运动,国际体系成员数量达到高峰,有46个。此后,由于欧洲的国家整合,国际体系成员数量大减。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世纪,有150个新国家加入国际体系。国际体系成员数量翻了两番。20世纪有4次国家诞生潮。前两次都发生在世界大战之后,战胜国集团重新划分世界,产生一些新国家;第三次是二战结束到70年代的殖民地独立热潮;第四次发生在冷战结束后,南斯拉夫、苏联的解体,创造了二十余个新国家。从国家诞生潮寻找国家诞生的原因,会发现20世纪的4次浪潮差别较大;如果从每个新国家着手,那么答案更是千差万别。因此,本文从理论视角审视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途径。

一、有关外部承认与国家诞生的理论解释

现代民族国家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单位,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国家的行为和互动,超国家和次国家行为体对国家的影响,国家的内政、外交、贸易、战争等,都早已成为专家的研究对象。然而,关注国际关系,无意中造成了一种近视,忽视国家的诞生和消亡等基本问题,很少考虑新国家如何进入国际社会。似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各国都拥有军队、货币、制度化的官僚机构,它们是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制定条约,规范贸易并赋予居住者国家公民身份,一切都显而易见,似乎不需要进一步研究。对于国家诞生问题有着许多似是而非的答案,这恰恰表明我们对该问题的无知,而正如上文所述,它又极其重要。

(一)国际关系学视域:外部主权是国家诞生的必备条件

对于国家的诞生,首先要在国际关系学中寻找答案。今天,国家之间的无政府状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事实上并不存在制定和执行国际行为规则的权力,各国本身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因此,国家是解决国际政治争议的最终单位。国关学界有人怀疑民族国家的统治地位是否会持续下去,他们预言民族国家会像曾经的城邦和帝国一样逐渐衰落,比如卡普兰、亨廷顿。但绝大数人都同意,至少近三百年来,民族国家是国际政治的主角。即便绝对主权逐渐消失,国家的地位依然稳固,因为没有确定的替代品。而从国际关系学界审视国家的诞生,要点在于主权。

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始于威斯特伐利亚和谈,虽然当时没有完全构建起体系或彻底实现制度化,但威斯特伐利亚和谈建立了国家主权的国际政治原则,成为今天国际体系的柱石,影响至今。国家主权有双重含义:其一是国内权威。这意味着一个政权对其领土和人民拥有排他性权力,该政权对其境内的事务拥有专属管辖权。其二是不干涉他国内政。不干涉是约束主权国家的对外行为,要求它们承认他国的国内权威。主权的排他性建立在系统成员之间普遍相互承认的基础之上。除了一些基本的组织原则之外,国际关系中并没有正式的等级秩序,因此,可以说国家是在无政府状态中共存。国内权威可被称为内部主权,而国家对他国国内权威的承认被称为外部主权。威斯特伐利亚的双重原则共同构成了主权,主权是现代国际体系的基础制度[3]。简而言之,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开始现代民族国家成为世界重组的政治单位,这种国家在内政上,由主权当局之下等级制管理;外交上,彼此接受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并在无政府状态下相互作用[4]。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是帝国时代结束的标志,它预示着现代民族国家时代的到来。自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出现至今,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是现代民族国家与现代民族国家体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什么?这个问题如同鸡和蛋孰先孰后一样无法解决,而这一问题直接涉及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对于这一问题,国际关系学界有如下解释。

第一,先有现代民族国家后有现代国际体系。该种解释认为,国家在1648年之前就已经存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是和谈代表面对无休止的昂贵战争的理性选择,以此实现持久和平。但哪些政府可以作为谈判代表?当时,能够执行独立外交政策的神圣罗马帝国的选帝侯和帝国城市都参加了谈判。这表明,是和谈之前的事实而不是和谈决定了新系统的成员资格。因此,内部主权才是基础,即先有国家,之后才是彼此建立关系。这种观点将韦伯的国家思想、排他性控制、合法权威视为国家建立的主要标志,并认为各国的承认是其上述能力的副产品。

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现代民族国家概念来自于这种解释。据此,新国家的诞生是遵循相对简单的线性因果路径。一个创立国家的政权首先要巩固其国内权威,然后在与其他国家的互动中声称自己是主权独立国家。它与其他国家的相似性构成了相互承认和相互平等对待主权的基础。如果它们希望和平和交流,只能互相承认,别无选择。根据这一解释,在国际社会中,外部主权和国家地位是一种自内而外而不是自外而内的进程。其他国家的承认不会产生自内而外的国家和主权,它只是重申了该政权在国内已经取得的成就。威斯特伐利亚和谈之所以成行,只是因为战争胜利者们希望有一个反霸权的秩序,毕竟各国人民已非常厌倦战争,领导人也不希望继续打下去。从这一国家生存逻辑中得出的现代民族国家诞生模型,为今天新生政权能否建国提供了一种逻辑——如果国家是一个声称在特定领土内和特定人口中合法使用武力的共同体,那么只有那些能够合法控制自己所声称的人民和领土的政权才能实现建国。不能捍卫其内部权威的政权不会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而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内部权威的政权也不应该被排除在国际社会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赞同这种解释的人也认为,那些失去主张和捍卫其主权能力的国家应被强者吞并,融入其他国家[5]。如果只有能够确保自身生存的国家才可以融入国际社会,那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弱肉强食,那些争取建国的组织变为国家的可能性极低。然而,从1816年至2011年,只有48个国家退出国际体系,却有220个新的国家加入。可以说,各国并不是挣扎在死亡线上,实际上,它们很少“亡国灭种”。大多数新国家的诞生并不是由新政权拥有国内权威所决定的。如何解释事实的悖论,国际关系学界提供了另一种解释。

第二,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是由现代国际体系决定的。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另一种解释是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并不早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和约为和谈各国创造了新制度和国家资格。持这种解释的学者们认为国际体系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具有重要的影响,国际体系的承认是现代民族国家诞生的原因,而不是结果。

通过在威斯特伐利亚建立合法的反霸权秩序,和谈代表们既创造了现代国家,也创造了一种体系。事实上,参加威斯特伐利亚和谈的212名代表,他们是互相承认的,即拥有外部主权。但如果以执政能力来划分,他们则是一个杂乱无章的群体,其中许多人所代表的“国家”并没有获得排他性的内部权力。断言他们所代表的每个国家在谈判之前都是现代民族国家是不合适的[6]。例如,有些神圣罗马帝国的领地对帝国仍然有义务,但它们却是作为独立的全权代表获得了同等的参会权。所以尽管这些治理机构先于和谈而存在是事实,但这些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却由外部环境所决定,而且它们治理的人口也因为它们在欧洲的互相承认,发生了巨大变化。

正是通过威斯特伐利亚和谈,现代民族国家成为国际体系的 “成员”[7]267。而国家的成员资格则取决于先前存在的特征和谈判之后外部社会的接受程度。未被承认为“合法国家”的国家,如同欧洲国家殖民扩张时遇到的国家一样,没有得到新的共同体同等的对待。

克拉斯纳、吉登斯、温特、布赞等人都认为,国际社会通过机构、政权、系统文化、规范塑造国际政治的特征。尽管几乎所有国家都将国家本身视为政治权威的客观单位,但社会化的世界会影响国家的特性、行为、对外关系。根据温特的说法,大多数国家都是“自组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是(社会)构建的[7]422。对威斯特伐利亚的第二种解释,为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提供了一种更为准确的说明,即国家资格至少部分地是由外部社会决定的,而外部合法性在认定国家资格中作用的大小,则是由现有共同体决定的。

离散小波变换相对连续小波变换,运算量小了很多,具有快速算法等优点,因此我们在小波变换的过程中选择了离散小波变换,而不是连续小波变换。

第三,建构主义者也认为国际社会接纳是国家诞生的决定性因素,但接纳的标准却是变化的。温特认为,现代国家是在与其他国家的互动中,通过模仿和社会学习,并在系统文化的影响下,形成和重塑了国家身份[7]422。国家身份和利益不是“给予的”。相反,国家间互动的意愿和方式因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定义而异,即对社会环境的不同理解将产生不同的国家间关系模式。系统成员对系统文化不同程度的内化,会导致它们在面临相似情况时,行为却不同。英国学派的代表布尔认为,国际社会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但它的要素存在于无政府的国际环境中,“各国……受到它们所组成的社会中的规则和制度约束……它们不仅受到审慎的约束,而且还受到道德和法律的束缚。不能认为共同利益、共同规则、共同工作机构已经没有影响了”[8]。菲尔波特认为,几次主权革命改变了国际体系及其成员的性质[9]。国际社会的国家成员资格标准(菲尔波特称之为主权的第二面)随着每次主权革命而变化。他认为,从历史上看,革命思想在威斯特伐利亚、非殖民化、保护少数族裔以及欧盟的建立过程中引发了系统性变革,并且每一次都大幅改变了系统成员资格的标准。菲氏观点突出展现了建构主义动态性的特点。无论如何,建构主义者也认为国际社会的接受是任何行动者实现完全建国的基本组成部分。

(二)政治学视野下的外部承认

对国家资格的理解,制度主义者为外部承认提供了一种潜在的社会影响机制。“国家不是单独授权的主权行动者……然后彼此建立关系。相反,主权概念意味着建立在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国际社会。因此,每个国家的地位都是在与其他人互动过程中合法化的。”[10]143-162社会学研究表明,相互承认是群体成员的重要标志。为了成为某一社会群体的正式成员,必须被其他群体成员认可。国际体系也是一种社会群体。相互承认对于维持现有国家的社会特征至关重要,那么对于新生国家而言,它也同等重要。

国际体系的基本成员是国家。国家有展现内部主权的载体——常备军、人民拥护、税收制度、选举机制、官僚机器等。如果以这些载体来衡量,许多分离主义组织、解放运动、反殖民主义组织、土著居民,甚至恐怖组织,都可以是国家。不过,现实是没有外部的、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承认,它们不可能成为国家。因为它们没有外部主权,内部主权的载体在领土外不能发挥作用。为了解释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对主权的侵蚀,一些学者提出新主权论,他们认为旧主权是建立在有效控制之上的,新主权则是建立在外部承认之上的,这种建国二元论在逻辑上存在矛盾[11]。应该说,外部承认一直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之一。今天,我们日益重视“国家能力”,但不能忽视现代国际体系对于“国家”的根本性作用。

制度主义者戴维·斯特朗发现,与国际社会合法成员相比,没有被承认的政治单位更容易遭到掠夺或从属于其他国家。1415-1987年,超过五个世纪的西方扩张过程中,“只有11个非欧洲国家在成为依附国后,被正式承认为主权国家”[10]154。而那些未被西方国家承认的国家,其国际社会地位一直不稳定,殖民化、兼并、分裂猖獗。因此,斯特朗认为,国际社会减轻了无政府状态对其成员的影响。那么,为什么得到承认的行为体会比未被承认的行为体更稳定?斯特朗推断,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可能会提供稳定性和合法性。但外部合法性也可能仅仅是有效的国内治理的结果,内部和外部主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已超出本文探讨范围了。

(三)国际法视域中外部承认与国家诞生

“承认”是国际法的基础之一。国家正式互相承认是各国开展合法外交的基础。正因为“承认”如此重要,它对建国的理论意义及其适用引发激烈争论。与国际关系学界的争论一样,法学界关于“承认”的辩论也包括两种对立的观念:一种是主张 “宣示”概念,另一种是建构性理解[12]1-45。与政治学者不同,法学家不仅试图解释这个世界是如何运作的,而且试图说明应该如何改变。

建构性的承认概念,则认为承认本身是国家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外部的认可,就没有国家。建构主义国家概念的支持者将“承认”视为国家与国际事务中其他非国家组织之间的主要界限;但他们并不认为国家能力和民众合法性不重要,而是认为如果没有得到承认,这些国内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微乎其微。外部主权是开展外交的先决条件。此外,建构理论认为“承认”是主权国家的自由。国家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承认他国,而不需要参考其他国家或被承认国家的能力,抑或它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设定标准。大多数法学学者认为国际法留给建构性承认概念的空间很小,因为它只赋予了“承认”的政治性而非法律性。如果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承认标准,那么就没有外部管辖权或监督的余地。因此,“建构主义,将‘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手段、一种现实政治的工具,可以根据本国的意愿将部分国家伪装成共同体,却没有提供明确手段来规范国家行为,必将没有明确的行为准则”[12]3。对于国际法学者而言,建构主义的承认概念既无原则,也存在道德风险。

宣示理论与建构理论形成鲜明对比,它质疑根植于客观国家能力的承认学说。宣示理论的倡导者认为,国家的存在与其他国家的认可无关。“承认”只是对已经客观存在的东西的宣言或正式承认。宣示理论将“承认”视为一个国家承认另一个国家内部主权和国家资格的反映,独立建国者达到某种程度的国内权威时,自然会得到承认。由于宣示理论认为承认是对国家客观能力的回应,所以拥护该理论的学者试图制定一套普遍的法律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承认对国际社会是适当的,甚至是必要的。制定普遍法律条件背后的动机是用法律区分适当的(客观的和合法的)和不适当的(主观的、政治的和非法的)承认。但事实证明这项任务极为困难。以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为例,该公约中可以找到最广泛接受的国家资格标准①。蒙特维多公约的国家资格标准看起来合理,然而,该标准仍然含糊不清,实操性有限。

即便宣示理论没有找到操作性强并被广泛接受的国家资格标准,但从法律视域出发,“国家”仍是可以化约为一种规范。事实上,宣示理论最大的困境是各国并不认可“承认”是一种宣示。至今,多数国家政府更倾向于把“承认”作为本国的权限而不是法律义务[12]22-23。所有既存的书面的国家资格标准都没有强制执行力。即便对于《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还是受制于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各国保有政治上的自由裁量权。事实上,宣示理论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法律主义。

法学学者有关“承认”规范性的讨论与国际关系学界中的国家性讨论吻合。国家的法律表达也认可建国行为的社会性,但不认可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宣示理论认为国家主要是自组织的,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建构理论会看到普遍的国家资格,尤其是外部主权,是承认的产物。宣示理论类似于国际关系学中自下而上的国家概念,国家是公认的;而建构理论更类似于社会导向理论,认为广泛的外部承认构成外部主权,这是建国的基础。

二、外部承认与国家诞生的现实维度

现实中,独立建国不是有一个政府有效控制领土就可以了,没有外部合法性,成不了国家。近代历史上很少有新生国家完全符合国际法标准,这并不妨碍国家数量的增加。这一事实说明赋予新国家外部合法性的是既存国家,而不是某种无偏见的客观标准。新国家外部合法性是“授予”的,这种“授予”是一种政治行为。各国在接受新同伴时常会偏离规范性法律原则,大国的自利政治动机能充分解释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每个寻求外部合法性的行为者都会给既有国家提供选择同伴的机会,这最终可能会改变国际体系的权力平衡。因此,既有国家在决定是否承认新国家时,会从自己的国家利益出发,同时它们也必须根据国际系统的规范来调整各自的动机,以协调与他国的关系。

在现代民族国家体系中,一个国家诞生最为重要的条件是大国的承认。在全球化的今天,大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强大实力,对于新国家的诞生有着关键性影响。一旦得到全部或部分大国的承认,如同超过了临界点,组织就获得了“国家资质”,而且这个资质很难取消。大国的承认只是建国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则是大国的一致性。国家间在战略上是相互依存的,决策前,各国需要考虑以下三个目标:(1)维持既有系统的稳定与和平。因为新国家如果是裂土而生,直接关系到所在国的政治稳定和领土安全。(2)确保新成员的支持。当新国家有利于大国时,它们更容易成为共同体的成员。(3)分散国际安全责任。当同一领土内有多个竞争性政权时,其不稳定会超出领土范围。因此,为了国际体系的稳定,必须就谁是(以及不是)“国家”达成基本共识。如果大国在上述三个方面能够达成一致,那么一个新诞生的国家很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当它们不能达成一致时,各国会遵从现状,新国家就会难产,不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但这依然可以保持国际稳定,避免了重叠主权或在同一领土上有两个合法当局的复杂局面。

(一)外部承认的实际意义

“承认”并不是没有实际意义,它确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是否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国家”如果没有得到承认,就缺乏外交关系,甚至无法进入重要的国际组织,没有机会维护其权利。以“索马里兰共和国”为例,自1996年以来,索马里兰一直是原英属索马里境内相对稳定的政权,其政府拥有内部主权,拥有武装力量,举行过选举并颁布了宪法,但它并没有被国际社会承认。索马里兰的内部主权对其外交事务没有意义。它能够抵御外来入侵者,但根据国际法,它没有法律地位。对大多数外部势力而言,索马里兰只是索马里内战中众多“部族派别”中的一员。而没有外部承认的情况下,内部主权也会受到危害,索马里兰不会获得只有“国家”才可以享受的利益。这些利益一般是有形商品和政治影响。只有被承认的国家才可以与其他国家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军事、经济或其他条约;只有被承认的国家才能成为政府间组织(IGO)的正式成员,如联合国;只有被承认的国家才能够在国际法院(ICJ)对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提出申诉;只有被承认的国家才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组织获得贷款。外国直接投资(FDI)几乎完全限于公认的政府和国家,即使是批判主权制度的学者也认为“承认”有实际利益:“统治者几乎普遍寻求承认,承认增加了他们掌权的机会和资源,承认打通了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的道路,而其中的一些组织可以提供财政援助。得到承认,就可以缔结条约。由于主权豁免原则,可以降低他们的倡议被其他国家法院质疑的可能性,还可以增加国内政治支持。承认很少有成本。”[13]

外部承认可以为新建国家巩固其国内权力基础提供条件。新生的国家往往在成立的蜜月期之后,不能提供有效的治理,不能为其人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导致贫困、腐败、冲突。国家失灵和内部困境会影响国际社会,包括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武器贩运,甚至疾病蔓延和环境退化。这在20世纪并不鲜见,并且随着新国家的增加,国际安全情况也会恶化。新国家往往会利用其国际成员的身份,寻求国际援助、军事合作、贸易和投资机会,并提升国内治理能力,更可能会走出诞生之初的相对弱势。以非洲为例,有些学者将部分非洲国家归类为拥有外部主权但内部主权有缺陷的国家。这些国家在殖民统治结束后,国家的治理能力不强,但由于广泛的外部承认赋予它们强大的合法效应,国家很少分裂。同时,国际社会成员资格为它们提供了实际利益。不过,有些学者认为外部承认对其内政治理能力的影响是双效的,有时是负面作用,并预测这类国家将会衰退和失败。赫布斯特(JeffreyHerbst)认为,非洲的相对外部稳定对许多人来说是灾难性的,因为已被广泛接受的领土划分,妨碍更有治理能力的国家诞生。他甚至建议国际社会撤销对“失败”国家的承认。这个建议是极端的,但却指出了一个颇耐人寻味的现象,即对于政府来说,撤销承认是从未有过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可能会与之断绝外交关系或承认他国,但这些对于对象国的法律人格毫无损害。

(二)外部承认的行为分析

没有外部承认,现代国家的诞生是不可能的。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各国决策背后的动机是什么?一个国家承认其他国家的动机常常是出于政治考虑而非国际法。比如:1979年之前,美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但这并不损害中央政府的国内权威;土耳其单方面承认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也不能确保其成为一个国家。按照同样的逻辑,整个主权制度似乎都是虚伪的。

直至今天,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承认”是自己的主权权力,而不是国际法问题。但事实上,承认绝不是完全自由裁量的,它受限于既有秩序和国家战略。首先,单方面承认有风险。单方面承认分裂诞生的国家,会违反国际法,而且会引发对方的内战以及自身与分裂所在国外交关系的迅速恶化。其次,单方面承认并不能确保新生国家的主权。一个新国家虽然不需要得到所有其他国家的承认,但它必须获得一定数量国家的承认。单方面承认意味着可能仅有一个国家支持,其他国家都要求维护原有秩序。如果单方面承认违背国际共识,可能导致承认国与其他国家发生冲突。例如,德国曾单方面承认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导致它与欧共体其他国家间关系恶化。最后,现代国际关系体系有维护现状的作用,这迫使各国领导人对有争议或双重主权保持警惕。因为威斯特伐利亚和谈确定的排他性国内权力和不干涉内政双重原则,仍是以现代国际体系为基础,承认不同当局对同一领土和人口的管辖权本质上是破坏该体系,因此,克什米尔、以色列、巴勒斯坦等地区成了世界上最不稳定的地区。最后,大国会维护国际体系的稳定,因为它们从现代民族国家的国际体系中获得了权力。

总而言之,对于是否承认新生国家,主权国家一般面临两种情况:

第一,主动承认并存在竞争。一方面是为了本国的利益单方面地承认,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短期和长期目标进行多边协调。当各国的利益能够达到平衡时,承认与不承认很容易实现协调,也就是符合国际共识。赢得外部支持的“国家”将加入国际社会,成为正式国家。一个国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利益,决定自己的态度和行动时机。

第二,各国对于是否承认不能达成一致,结果难料。最可能的结果是僵局和不作为,因为这不会改变现状。只要单方面承认带来的利益不超过破坏国际秩序的成本,各国就将维护分裂活动发生国的主权;当维持国际协调的好处低于分裂他国的潜在收益时,各国就此会分为不同阵营。正如大国之间的代理战争所证明的那样,变化是破坏稳定的,也是危险的。

总之,历史经验提醒我们,在实践中缔造国家的因果序列并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诞生是无序的,诞生的过程是一种国际政治行为,它受到国际机制和原则的约束,只是这种约束却远不如法律般刚性。

有种观点认为,分裂活动者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是零和游戏,只要双方能够兑现承诺,就可以实现停火,终止冲突或内战。这种想法忽视了重要的变量,即没有考虑到大国在此问题上的意愿。分裂战争有时会戛然而止,但矛盾并未解决,这往往是因为大国无法就结果达成共识,科索沃、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就是如此。相反,如果大国展示其态度,可以加速解决冲突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授予外部合法性的成本要低于设计和平方案。对于怎么阻止独立、分裂,过分地相信制度结构和其他国内因素,是一种误判。因此,把反分裂斗争当成纯粹的内政,很难制定出有效应对政策,需将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综合起来考虑。

注释:

①蒙特维多标准要求国家具有:1.拥有永久性人口;2.占据永久的领土;3.拥有有效的政府;4.有能力与其他国家建立国际关系。该公约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标准,但都没得到广泛的支持。

猜你喜欢

主权体系国家
构建体系,举一反三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贵阳首发白皮书:五年建成主权区块链应用示范区
把国家“租”出去
奥运会起源于哪个国家?
“曲线运动”知识体系和方法指导
“三位一体”德育教育体系评说
“三位一体”建体系 长治久安防哮喘
数十国扎堆宣示海洋主权
钓鱼岛主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