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声音
2021-01-28
纠正“一刀切”停产限产或“运动式”减碳
10 月8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做好今冬明春电力和煤炭等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会议明确,在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的前提下,将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由分别不超过10%、15%,调整为原则上均不超过20%,并做好分类调节,对高耗能行业可由市场交易形成价格,不受上浮20%的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会议要求,要压实各方能源保供和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筹兼顾。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有序用电管理,纠正有的地方“一刀切”停产限产或“运动式”减碳,反对不作为、乱作为。主要产煤省和重点煤企要按要求落实增产增供任务,中央发电企业要保障所属火电机组应发尽发,电网企业要强化电力运行调度和安全管理,对不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的要严肃追责。
加快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10 月10 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重要讲话发表五周年学习座谈会,总结国资央企贯彻落实全国国企党建会议精神的工作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新形势下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持续推进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和公司其他治理主体依法行权履职有机统一,推进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和市场化选人用人有机统一,推进党组织设置与企业组织架构运行有机统一,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统一,推进党内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有机统一,推进党建责任与经营责任等有机统一,统筹推动管党治党、治企兴企两手抓、两促进。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示范引领,坚持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抓党建强党建长效机制,全力推动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要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把学党史、悟思想更好体现到办实事、开新局上,体现到持续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着力打造提质增效升级版,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加快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大力支持钠离子电池发展
工信部日前发布了对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15 号《关于在我国大力发展钠离子电池的提案》的答复。
工信部在答复中表示,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新型电池作为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压舱石,是支撑新能源在电力、交通、工业、通信、建筑、军事等领域广泛应用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支撑之一。
工信部长期以来积极推动新型电池产业发展。一是制定发布《信息产业发展指南(2016—2020 年)》,推动新型电池技术进步和创新升级,支持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电池产业发展。二是积极开展电池领域相关标准研制工作,推动将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和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是支持电池检测平台建设,指导组建国家动力电池制造业创新中心,统筹资源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新型正极材料等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
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10 月12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通知》提出,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 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 个月通知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 倍执行。
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合力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证监会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集中部署查办19 起重大典型案件。
“这是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合力,加大证券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目前,相关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部分重点案件已取得重要突破。”证监会表示。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始终坚持“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大局,聚焦执法重点,创新办案模式,不断推动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效能,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积极塑造良好市场生态。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近日,
以下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发生产权变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10 月14 日,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大股东认定标准,提出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办法》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并建立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定期评估通报等机制,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