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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市场监管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对策

2021-01-28邵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研究所

消费导刊 2020年35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商事市场监管

邵华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研究所

国家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多次要求各行政部门再造相关流程。为商事主体进一步松绑、激发商事主体内生活力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对我们市场监管工作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从操作层面上明确提出由“先证后照”到“先照后证”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到认缴制两个改革要点。笔者认为,研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价值取向,其决不仅仅是简单的放宽工商登记条件,而是把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向行政确认或备案过渡,进而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事登记体系。

(一)从概念上看,由行政许可向行政确认转变。商事登记强调的是资格审查。即从观念上讲,要从行政许可向行政确认转变。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向行政确认转变是符合国际通行的准则主义。

(二)从登记事项上看,由管理性向公示性转变。 从登记事项的变化看,商事登记减少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增加了出资总额,其减少的这几项都具有管理属性,都需要投入行政管理资源,加强日常管理,才能保证信息真实性,剩下的登记事项反映的是商事主体的自然属性,表明商事登记由管理属性向社会公示属性转变。

(三)从证照办理顺序调整看,由约束向自由转变。 最近,国家要求各部门大批取消行政许可,表明国家正在努力给商事主体松绑,由约束向赋予更大自由转变,使商事主体很容易地取得一般性营业执照,有利于商事主体抓住机会、有效利用资金,促进其优生快长。

(四)从资本实缴到认缴看,由政府监管向自我约束转变。资金是一个商事主体实力的表现,是信用能力的证明。注册资本实缴制就是用行政手段来保证交易安全,历史证明,这种方式效果并不理想。认缴制强化了自我约束与诚信意识养成,尊重市场经济的契约自治原则,将企业信用能力由政府监管转向商事主体自我约束。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的影响

商事登记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必然给其监管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一)对现有干部市场监管观念的影响。现有监管干部多数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入工商系统的,常把经营者当作被管理对象,实行是直接的、干预式的、强制式的管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思想就是要把商事登记从行政许可行为变为行政确认行为,即从根本上动摇现有市场监管干部的传统监管理念。

(二)对现有市场监管机制的影响。 现有市场监管机制是一套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事前进行准入性审查,只有符合相关要求,才能获得进入市场开展商事活动的经营资格。通过巡查等方式进行事中监管,通过调查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将第一道门槛降低,是要建立一套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宽进严管”,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的市场监管机制。

(三)对现有市场监管方式的影响。以往市场监管从登记入手,查手续、查资金、查经营,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管,打击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市场监管人员驾轻就熟的监管方式。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必然出现井喷式增长,而初期在各种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违法行为又会不断出现,这对现有监管方式都是个挑战。

三、如何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市场监管工作

从监管理念上,强化间接的、隐性的监管理念。商事登记改革强化的是自我约束,尊重的是市场经济的契约自治,商事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给商事主体松绑。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我们必须从无所不在的、显性的管理理念向不干扰经营活动的、无形的、隐性的监管理念转变。

(一)从监管机制看,必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保证交易安全,必须在监管机制方面进行调整: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推动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共享。我们市场监管部门,拥有以全信工程为依托的登记、巡查、执法、维权等大量信息,完全有能力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成为主力军,继续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从监管方式看,应当大力推进多方参与的共同监管模式。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结果要求必须改变现有市场监管方式,探索新型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多方参与的共同监管模式:一是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根据行业特点、违法情况、申(投)诉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有区别、有重点地进行市场监管;二是完善部门协作。市场监管涉及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内部根据监管职责的不同又涉及多个部门。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为打破部门壁垒,构建好协作机制,就要解决好责任问题、利益问题和机制问题;三是行业监管。可以利用行业特点,推行行业自律;四是强化社会监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主体相关信息,对提高商事主体社会透明度和社会监管效果会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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