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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空间简史

2021-01-27康黎

书屋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庭审判法院

康黎

当下,各种“高、大、上”的中外法庭建筑正日益成为世界城市旅游的一大景观,游客们驻足惊叹于这些法律殿堂的古老神圣和气势恢宏,憧憬遐想着从中传递的司法正义。可谁人曾知,作为“正义场域”,早期法庭远非今日“颜值”,它经历了一段复杂漫长的空间变迁史。

一、露天审判:法庭空间的历史源起

人类社会早期的司法是一种“没有围墙的司法”,诉讼审判往往发生于露天场所。

历史上,露天剧场、公共广场曾被许多国家视为主要的法庭空间。早在古希腊时期,雅典就设有供陪审法庭所需的“剧场法庭”,从而有足够的空间为五百名甚至更多的陪审员提供座位,朋友、知己以及有共同利益的人们成群而聚,很多人为了舒服还特意携带了靠垫或芦苇垫,“一旦进入剧场法庭,陪审员可以坐在他们喜欢的位置上”。“司法活动已成了雅典人的狂热爱好,以至阿里斯托芬在他的好几出戏里饶有兴味地谈及此事:如《马蜂》里的合唱团由法官组成,主要人物是醉心于法庭的老头,‘他若不坐在第一排就抱怨”。古罗马的《十二表法》甚至还明文规定了广场审判,即“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审理”。中世纪,审判在西欧各国更是变成了一场宏大的仪式,这种仪式通常在城镇最大的广场上进行,教会神职人员于此宣布他们达成的对被告人的最后裁决。

露天审判的另一重要历史场域是山岗岩壁。在古希腊,假如需要组成一个由六千名陪审员组成的特别陪审法庭的话,那就只能在普尼克斯山冈举行审判了。集会山曾经是英格兰法院裁断纠纷的流行之地,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特兰在描述十二世纪的法庭时曾明确表示,正义实现与集会山之间的历史关联远胜过法院大楼或法庭审判室。在古代冰岛,审判则是在“法律岩石”上进行。公元930年冰岛建立的“阿耳庭”(也称“全民庭”)既是立法机构又是审判机关,“举行第一次全民庭的地点在冰岛东南部一个水草茂盛的坦原。坦原的东北面是一条长岭。这个地方也是以后历年举行全民庭的地方。后来冰岛人把这个地方叫作‘庭谷。这是冰岛的第一圣地。人们在庭谷的岭上安放了一块石头,法律宣讲吏一贯立在这块巨石上宣讲法律。这块石头被冰岛人称为‘法律岩石”,它是“一片可以俯瞰一个巨大的峡谷和下面蜿蜒的银色河流的火山岩悬崖”,“来自岛屿各地的陪审员、酋长和旁观者们围绕着司法人员所在的亭子。按照传统,所有的律师都全副武装,而且盛装出席”。无论是宣读起诉、出示证据,还是陪审团审理、宣告判决,均在该“法律岩石”上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人类社会早期的露天审判还常常与水审、火审、司法决斗等神判制度相联系,因为举行露天审判的自然场域在当时的人们看来便于人、神之间的实时沟通,也便于对案件当事人展开神灵考验。英国学者萨达卡特·卡德里在其所著《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一书中描述了古希腊时期的这种审判,“那些曾经因为一项谋杀罪而被放逐过、但是想要洗刷自己的第二项指控的被告人将在最审慎的法庭上受审。这种审判在雅典的一段叫作‘费雷图的海岸线上举行,被告人站在一艘离岸边适当距离的、摇摇晃晃的小船上向法官陈词”,而古希腊对杀人者的露天审判,“不仅仅是受迷信的影响,而且是建立在迷信之上”,“人们普遍认为杀人者会散发出毒气,这种毒气令众神如此厌恶,以至于最轻微的气息都会激起他们的愤怒;这种毒气是如此的恶劣,以至于接触过沾染了这种毒气的人都不准进入庙宇、竞赛场和集市;这种毒气还如此之持久,以至于只有通过审判才能驱散它”,“在五世纪的雅典,这种毒气的存在已经是一个牢固确立的社会学事实。为了使感染毒气的危险最小化,谋杀案在户外进行审判”。

当然,露天审判必然要受自然条件所限。于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自然规律产生了早期的诉讼时限规定,古罗马《十二表法》有曰:“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時仍不到庭的,承审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除了因时制宜外,露天审判还不得不因地制宜,早期的司法官就地取材,最终在大自然为审判寻觅到一处新的依托之地——树下,从而生成了“树下司法”的概念,美其名曰“树下正义”。翻阅历史,我们发现,十三世纪法国路易九世时期就有“树下开庭”的审判惯例,英格兰的维多利亚郡早期历史档案中也曾记录了大量发生在白蜡树下的审判,1841年房源设施紧缺的美国边地也曾有过法院的树下开庭。非洲各民族更是将“树下司法”作为其固有的传统文化推崇备至,时至今日非洲许多村庄仍然在大树下当着全村老少的面裁断纠纷,甚至当今南非的许多法院大楼都是以树作为建造设计的重要元素,南非宪法法院更是在主楼层的接待处建造了树状的多彩倾斜圆柱,纤细的银质抽条向四周伸展,使跨进法院大楼的人们不禁联想起远古时代的树下审判。我国革命根据地时期创设的以“就地开庭”“巡回审判”为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呈现的同样是法官在“田间地头”断案的露天或树下审判景象,即便今日,这种司法传统仍以不同方式在中国各地上演。

二、合署建筑:法庭空间的古代发展

随着建筑文明的诞生与发展,司法审判有了可资利用的崭新空间,它从日晒雨淋的露天自然场域逐步移至可以遮风挡雨的室内人居建筑。当然,历史之初尚无独立的法院房舍,法庭往往与其他公共机构乃至集市合署一处,彼此混杂。例如,在古罗马社会,当时的法庭仅在议事厅设一座位,法官即坐着问案,其他人都可站立旁听;又如,在英格兰,《格拉汉氏地名词典》收录的英格兰十二世纪一百一十九处容有法庭的建筑物中,三十八所是郡政厅,二十所是镇政厅,十四所是行业会馆,十三所是城堡,五所是集市厅,五所是礼堂,两所是议会厅,余下二十二所是虽徒有其名但同时还为集市或议会提供场地的所谓法院。而闻名于世的威斯特敏斯特宫作为英格兰标志性的多功能建筑,不仅中央三大法庭在此开庭审案,而且英王室的立法、行政、外交等诸项重大国事活动也都在此举行;与此同时,在英格兰各地,建筑物内的同一空间也许会在不同时候被用作巡回法庭、季审法庭、郡法庭、政治辩论、公共会议、城市典礼、盛大宴会或音乐舞会。总之,在十八世纪之前的英格兰,不仅法院没有自己的独立专享建筑,而且其他任何专门性或具独立功能的建筑物也都并不存在。正如梁思成先生所言:“建筑是文化的记录。”早期的这种合署式建筑反映出当时人口稀少、城镇化规模不高以及公共官员立法、行政、司法等职能未予严格区分的社会状况。

此外,神判的延续和发展,致使教堂成为欧洲中世纪时期不可忽视的又一处法庭空间。英国学者罗伯特·巴特莱特在《中世纪审判》一书中指出:“举行神判的权利有时限定于特定类型的教堂。如在匈牙利,卡尔曼国王1100年的一部法令载明,‘在除主教区或像布拉迪斯拉发和尼特拉这样的大圣堂之外的任何教堂内,我们禁止烙铁审和水审。在十二世纪的挪威,神判在国家的‘郡教堂和自治市的指定教堂内举行。”

在十八世纪之初的北美殖民地,同样也未构建出独立和专门化的审判场所,当时的司法往往是与市政、商业等机构共处于一栋被称为“市政厅”的建筑物中。这类建筑多为两层楼式房屋,底层是商业集市,楼上则是市政与法庭办公地。据说,这种多功能、合署型的建筑设计方便国家对市场的监管,有利于法庭及时裁断商业纠纷。而在未建有市政厅之类建筑的小镇,法庭审判则通常安排在当地教会或客栈举行。十七世纪的教会并非总能为法庭提供舒适的审判环境,尤其是在冬季,教会里缺乏暖气常常使客栈成为一个更便利的法庭空间选择。美国马萨诸塞地区约克郡1726—1727年间的地方志就记载了一个设于约克郡约翰·伍德布瑞奇客栈中的法庭,该法庭曾在此期间支付二十先令,旨在要求客栈提供开庭之用的响铃并在房间内添置平台用以加高法官席。

在古代中国,司法、行政不分的传统体制更无力造就独立化的专门法庭,官员审案通常在所谓的“衙门大堂”举行。我国历朝历代,“各省文武官皆设衙署,其制:治事之所为大堂、二堂,外为大门、仪门,宴息之所为内室、群室,吏攒办事之所为科房。官大者规制具备,官小者依次而减”。换言之,大堂是主官迎接圣旨、宣讲圣谕、发布政令、举办重大仪典、公审要案的场所;二堂是主官审理一般案件、预审重案和在大堂审案时思考和小憩的场所;三堂则主要供主官居住,但有时一些事涉机密的案件也在这里审理。可见,中国古代的官衙集官员行政办公、司法审判、生活居住等多种功能为一体,实乃典型的合署建筑。

虽然合署建筑的出现使法庭获得了较为安稳的立锥之地,但无论是法庭所依附的市政厅抑或教堂、客栈、官衙,其空间格局均显局促狭小,且往来穿梭人员较为繁杂,法官的审判难免受到干扰。此外,当时的法律职业并未完全形成,律师在不少人眼中与奸商无异,凭三寸不烂之舌教唆构讼,巧取豪夺。故而,致力于作为客观中立的职业者而非从事敛财商业活动的律师,必须让其法律执业摆脱与商业事务的纠葛以获得合法性地位。司法审判的专门图景的创造强调这样的理念,即法律(及律师)需要圈占独立于其他社会、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场域。于是,一场新的法庭空间变革势在必行。

三、独立房舍:法庭空间的近现代定型

随着各国商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规模提高,人口数量攀升,讼案数量增多,逐渐出现了专门建造的审判室乃至法院房舍。到十八世纪末时,使用不必与其他公共机构分享的独栋法院房舍的稳定需求开始产生。兴建专供司法之用的法院房舍于十八世纪晚期最先在英格兰流行开来,英格兰1768—1782年间新建的七座郡政厅中均设有用作刑民事法庭的独立房间。十九世纪时,法国在各地兴建法院:公开审判的新型纪念馆的拱廊上挂着十字架、雕像和各种必备的传统装饰。此时,法院与一同兴起的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城市建筑一样,反映了工业革命的成果,成为新兴城市的象征。据美国学者菲利普斯等人在《司法建筑》一书记载,这些陆续建造的法院“通常是一些位于中心地段的重点市政工程”甚或是“一个社区的标志性建筑”,“它的设计主旨就是要给所有人——无论是走进其中,还是仅仅路旁经过——传达一种公正严明的意象”。

在英格兰,法院房舍的设计和修建资金通常源自作为当地士绅或公会成员的城镇募捐者和地方税金,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其修筑款项才由中央政府负担。当时的巡回法庭和季审法院均由各地自行筹款设计建造,以致参差有别,不能适应现代诉讼制度的需要。1966—1969年间的比琴委员会在对英格兰当时的法庭房舍进行考察后的报告指出:“法庭没有等候室、咨商室和茶点设施,其卫生间污秽不堪。”该报告导致了季审法院和巡回法庭最终被新的刑事法院所取代。从此,英格兰法院开始统一集中设计,全国规划维修刑事法院、郡法院设施的职责也由此移交给了大法官部。

在北美殖民地,1769年萨福克郡法院大楼的落成标志着波士顿市专门性司法图景的绘就,也预示了马萨诸塞地区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各郡建筑规划行将发生的变化。从此,独立的法院建筑开始在美国兴起。十九世纪初期,一座座拔地而起的独栋法院,其房舍内不仅建造有审判法庭、法官合议室、陪审員合议室等独立空间,而且添设了法律图书馆,凸显出新法院建筑与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内在紧密联系。这种独立法院房舍的兴建标志着法律人的独立和专业化发展。

在我国,法庭空间的独立化始于清末。1906年,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大理院创设之初,曾奏请移入工部及銮舆卫旧署,但后来竟发现这两处旧署“地基既隘,规制亦卑,观审之众庶、报馆之载笔无地可容,故未能用正式开庭公判”,于是不得不开始筹设新的办公场所,包括法庭和男女看守所,“饬令曾经游学外国之司员周览地势,绘具图式”,“迭经分咨出使各国大臣,将东、西各国大审院最新图式咨送到院,藉供参考”。1911年,大理院建筑开工典礼举行,不久后落成。“大理院建筑平面呈‘日字形,坐西朝东,原位于天安门西南的司法部街。主入口在建筑中央,上有五层钟楼。主要部分地上三层,地下一层,两端转角处各有高五层的塔楼。地下室为辅助房间及候审处,一楼为办公室,有宽大的楼梯及门厅。二层中央为大厅,有天井与三楼相通,后为大法庭。三楼主要为办公室、评议室”。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幢新式法庭建筑。尽管晚清、民国政局动荡,战争不断,但随着地方各级审判厅的次第成立,独立的法庭建筑也陆续在中国各地兴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建造崭新的人民法庭,并不遗余力地持续升级法庭空间。

从世界各国近现代的司法发展来看,在相继落成的法院大楼里,审判法庭日益分化,出现了诸如刑事审判室、民事审判室、行政审判室、家事和少年法庭等专业庭室。不同庭室因其审判案件的性质不同而在空间建造上各具风格,即便是同类型法庭,也因各国不同的司法理念和诉讼文化而呈现出空间设计方面的差异。随着法庭独立房舍的兴建和推广,各国法律界和法庭建筑设计师们获得了打造专属法庭空间的机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出台的《英格兰法庭标准和设计指南》建议指出:“法庭建筑的设计应当少一些权力象征元素,多一些正义和平等理念的表达。‘正义天平较之‘惩罚利剑更适于作为法庭的象征。”同时,越来越多的法律和建筑专家认为,开放空间、清新空气和自然采光应被视为所有法庭使用者都能受益其中并使公众享有尊荣的法庭的基本内容,因为研究和判例显示,带有外景和自然光的法庭有助于实现更好的审判效果,审判参与者从中也会更显轻松,从而保持更为持久的精力。于是,目前法院建造的一个普遍做法是在建材使用上以玻璃替代磚石或混凝土墙,因为玻璃被视为是向社区传递法院开放和责任的一种重要介质,也暗示着司法制度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并包容公共参与,玻璃还被用以改变门槛观念,以使法院外部的公共区看似也自然延伸入法院内部。目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建筑就广泛运用了玻璃建材,南非宪法法院整栋大楼也有超过一半的部分系用玻璃建成,以彰显法院的公开透明。而设计自然采光的关键在于针对建设设施和特殊功能寻求视觉、自然光和安全这三者需求间的平衡,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四、余论

法庭是人类司法文明的空间载体,它由地理方位、外观形状、比例尺度、建筑围合、布景标识、法庭道具、席位布局等多元素所构成。笔者主要从法庭建筑发展的视角,对法庭历经露天审判、合署建筑、独立房舍的空间变迁过程予以简要的历史叙事,从中得以窥见世界法律职业专门化、独立化发展的历史进路。当然,回顾历史绝非仅是旨在了解来路,更是为了照见前路。实际上,环视当下,法庭空间的这种变迁远未结束。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如今的法庭逐渐突破了传统的物理空间限制,日益兴起的“法庭在线”“视频庭审”“网上法庭”使得网络镜像式的新型法庭已经“横空出世”,这是司法史上的一次革命,也是法庭空间历史的崭新书写。如何将传统与新型法庭有机协调统一于司法正义的旗帜之下,将这种寓有形无形于一体、兼具实体和虚拟双重性质的当代法庭建设成为真正的“正义场域”,乃是未来法庭空间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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