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下调对财产保险公司税负影响分析
2021-01-27闫辉张建忠
闫辉 张建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一、研究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保险等四个行业作为最后一批试点行业,全面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国家持续深化增值税各项改革,陆续出台多项积极政策,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但由于我国增值税现行税率多,适用不同税率的行业间业务交叉、深度融合,部分增值税税率下降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适用其他税率纳税人的负担,本文将以财产保险公司为视角,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二、财产保险公司进项结构分析
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发布的财务报表不难看出,财产保险公司进项税主要来源于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资产类购置等,其中赔付支出占比超50%。
1.赔付支出进项税税源分析。赔付支出是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项目,约占财险公司总成本的60%(数据取自人保财险、平安财险2018年度平均值,下同),占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的51%。同时赔付支出也是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的进项税来源,其主要内容为修理修配劳务。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行业赔付规则,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基本仅在机动车辆保险范围抵扣了赔付支出进项税。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赔付成本/保费收入)约为55%。车险赔付成本中,剔除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省间通赔、2000元以下小额快赔、车辆推定全损、人伤等情形,理论上可抵扣比例约占车险赔付成本的比例为52%。但实际上还要受与修理机构的合作状况、被保险人配合情况、税务总局发布“实物赔付可抵扣进项税”规则前各省税务机关对赔款抵扣进项税的态度等因素影响,不同区域公司实际抵扣比例大致在30%到40%之间。同时最终抵扣税额还要考虑大货车修理一般取得的票据为3%税率的代开发票(约占15%)影响。结合上述因素,建立如下模型:
因赔付支出而获得的进项税占机动车辆保险原保费收入的理论值=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赔付成本中理论可抵扣赔款占比*(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占比*3%+一般税率专票占比*13%)。计算得出,因赔付支出而获得的进项税占机动车辆保险原保费收入的理论值为3.29%(55%*52%*(15%*3%+85%*13%)),实际值在1.9%到2.53%之间。
2.税率下降影响分析。通过上述模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分别为17%、16%及13%时,因赔付支出而获得的进项税占车险保费收入比例的范围如下:
即,修理修配劳务税率由16%降为13%,理论上可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所获得进项税额降低=0.73%*车险保费收入,根据人保财险、平安财险2018年度车险保费情况计算,年均增加上述两家公司增值税约18.88亿元和13.26亿元。
考虑到各财产保险公司实际抵扣水平,增值税增加的范围在车险保费收入的0.42%-0.56%。根据人保财险、平安财险2018年度车险保费情况计算,人保财险约增加10.89-14.52亿元,平安财险约增加7.65-10.20亿元。
3.实证分析。
三、对策及建议
1.将财产保险行业纳入增值税加计抵扣试点范围。与多数行业不同,财产保险公司销项税率与主要进项税率并不一致,销项税率不变,而将作为进项最大来源的修理修配劳务税率由16%降低为13%,非但不会达到为企业减税降负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财产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在现行多税率并行的情况下,将财产保险行业纳税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扣范围,将有效规避这一问题,并使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惠及所有行业。
2.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身定价和议价能力。一方面,保险公司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价格受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营改增时含税价格与原营业税下保险产品价格一致,未进行调整。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营改增前后价格不变即意味着降低了保费收入,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尽快优化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提高财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对修理修配劳务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通过议价的方式,共享降税红利,尽快消弭因税率下降对财产保险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3.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进项税抵扣水平。财产保险公司自身要加强渠道管理、采购管理、费用报销管理以及理赔管理,优化相关业务流程,提高供应商中一般纳税人占比,提高所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一般税率占比,通过各项管控措施,增加进项税可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