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茵变杨幂!面对可怕AI换脸黑科技,法律没辙吗?
2021-01-26周俊武
周俊武
法律必须致力于日益为技术和技术进步推动的社会生活。对于科学和人文这两种文化的任何之一,法官和律师都没有当职业文盲的福分。
——[美]大卫·汉密尔顿法官
AI换脸,引发舆论争议
2019年8月30日晚,一款名为“ZAO”的APP(应用软件)刷屏朋友圈。用户只需要在APP中上传一张正面照,就可以轻松将自己“变成”影视片段的主角,并将这些“改头换面”过的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引发“病毒式”传播。
据ZAO官方微博介绍,其花费700万元租赁的服务器,在一夜之间消耗了1/3,足见这款APP的火爆程度。
事实上,这已不是AI(人工智能)换脸技术第一次走进大众视野。早在2019年年初,一位名叫“换脸哥”的哔哩哔哩网站发布者上传了一段用AI技术制作的《射雕英雄传》视频。视频中,原本饰演“黄蓉”一角的朱茵竟变成了杨幂。
从视频上看,用AI技术制作的新视频可谓“毫无修饰痕迹”。也正因为这样逼真的效果,该视频一经发布,便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不少网友在惊掉下巴的同时,不禁纳闷:这到底是一种怎样的黑科技?
据“换脸哥”介绍,制作这段逼真视频的软件叫作DeepFakes。简单来说,它是一个通过深度学习技术搭建的系统,可以让机器学习人脸的面部特征,最后合成到目标影片的面部。整个过程就像是两个人都在同时扮演黄蓉的角色,一个是师傅(生成网络),另一个是徒弟(鉴别器)。徒弟的任务就是不断向师傅学习,直至没人能区分真假为止。
在美国,这项技术已经流行了2年多时间,不少技术宅们也自行创作了许多脑洞大开的换脸视频。有人把特朗普的脸换成影星尼古拉斯·凯奇,还有人将特朗普和希拉里的脸合二为一,创造一个并不存在的“希拉里·特朗普”。更有甚者,将女明星的脸替换到成人电影中,从而伪造出各种不雅视频。
也正是因为这项技术存在不可控的伦理和法律风险,所以在诞生之初便备受争议。此次“杨幂换脸事件”也不例外。事后,视频的上传者“换脸哥”删除了争议视频并公开道歉,事件的风波暂时告一段落。
AI换脸的法律评价
AI换脸究竟有何法律风险?我们不妨以“杨幂换脸视频”和“ZAO”APP为例加以分析。
肖像权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之前,都不得擅自将他人的形象制作成肖像,或者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在“杨幂换脸视频”中,虽然“换脸哥”自称制作视频只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并不是为了盈利。但在互联网语境里,流量及粉丝量的增加都很难解释为非盈利行为。因此,“换脸哥”擅自使用了杨幂的肖像,已经涉嫌构成肖像权侵权。
而对于“ZAO”而言,肖像权侵权的风险就小很多。该软件有一项名为“肖像权验证”的必经程序,用户需要在摄像头前进行眨眼、扭头、张嘴、低头等几个指示动作,并经系统判断用户上传的这张照片系本人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这一设定既可以防止用户拿其他人的照片来恶意换脸,也规避了肖像权侵权的风险。
名誉权
由于AI换脸技术可以将他人的面部任意“PS”在其他视频中,故只要行为人合成的视频可能导致他人评价降低,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一旦AI换脸技术被滥用,受害者肯定不止会是杨幂一个人。凡是将他人的面部PS在诸如辱骂、斗殴、吸毒等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视频中,都会构成侵权。
著作权
在“杨幂换脸视频”中,“换脸哥”还涉嫌侵犯《射雕英雄传》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2015)京知民终字第811号案中明确指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不以“有损作者声誉”为要件。而在之后终审宣判的《九层妖塔》案【(2016)京73民终587号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重申了这一观点。
也就是说,无论使用者是恶意还是善意、是否出于故意,只要对作品的使用客观上起到歪曲、篡改的效果,改变了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就应判定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损害。
依照这一观点,尽管“把朱茵换成杨幂”这一行为不会有损著作权人的声誉,但其在客观上属于未经作者许可改变作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侵权。
同理,对于“ZAO”而言,除非软件素材库中的视频已获得相关授权,否则其同样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耐人寻味的是,在软件的著作权声明中,开发者表示:“ZAO产品上存在的短视频和表情等素材,除了特别声明是ZAO跟合作方进行版权合作的之外,均来源于ZAO用户自发的上传,ZAO不享有素材的商业版权。”
也就是说,“ZAO”平台上的部分素材很可能并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
用户隐私
对于“ZAO”而言,除了著作权风险以外,更大的风险和舆论压力源于用户隐私。
随着APP的爆火,也有不少细心网友发现了隐藏在用户协议的猫腻。根据“ZAO”的用户协议,用户只要点击同意,“ZAO”就拥有了用户的人脸照片、图片、视频资料等肖像资料中所含的肖像权,以及利用技术对其肖像进行形式改动的全部权利,并且这一授权在全球范围内免费、不可撤、永久,可转授权。
除了对“授权条款太过苛刻”的质疑,更多用户担心的,其实是自己的隐私安全问题。一旦“ZAO”的数据泄露,这些场景可能会成为现实: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你的脸合成色情片,用于敲诈勒索。而在绝大部分APP采用手机号注册、部分扩展功能也仅需验证面部图像的今天,用户资料一旦泄露,也可能导致不法分子使用这一信息骗取贷款,令人防不胜防。
法律如何面对新技术带来的错综复雜?
毫无疑问,我们生活在一个日益复杂、碎片化且信息无处不在的世界中。技术的发展不断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也带来新的争议。
此次AI事件并非孤例。在一个更宏观的视角下,“AI换脸”只是进击的技术叩响法律之门的一个缩影。更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法律以及法律人,如何面对新技术带来的错综复杂?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法官波斯纳曾就这一问题反思了美国的司法体系。他认为,美国法官面临的挑战既来自日新月异的技术冲击,也源于法官对真实世界的不上心:一方面,互联网、电子工程、神经科学等技术进步,使法官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官不认为自己必须对案件的深厚事实背景有多少了解。他们或认为司法过程是直觉的,或是认为法律分析本质上就是语义分析。在《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一书中,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官拒绝同科学世界直接过招。有了深受法学院形式主义法律分析熏陶的法官助理,当需要解释时,法官们想用语义学来应对科学;当需要事实认定时,他们则委托他人来应对科学。因此,让陪审团成员解决那些法官无法应对的技术争议点,法官就解脱了,将自己不理解的争议点拱手交给了这些倒霉的行外人”。
综观中国近十余年的司法判决,涉及新技术的案件不胜枚举。包括法官、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人,都在主动或被动的回应技术的挑战。
往远了说,2010年腾讯和360之间那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仿佛历历在目。到底是360不正当竞争呢,还是腾讯滥用垄断地位?裁判者必须给出自己的答案。
往近了说,在“深度链接”这一技术手段的侵权构成及认定标准上,腾讯诉易联伟达【(2016)京73民终143号】、爱奇艺诉千杉公司【(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43号】等案件判决书中都有精彩的观点交锋和法律论证。
而在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认定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排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通知—删除”规则,从而引发法律界新一轮的讨论。这究竟是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创新,还是法律对于技术的过度敬畏?
(摘自法律出版社《周公观娱:玩转娱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