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宿治安风险分析及治理对策
——基于民宿平台、经营者、消费者的研究

2021-01-21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治安经营者民宿

王 楠

(辽宁警察学院 治安管理系,辽宁 大连 116036)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以及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一些新兴业态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一些相关问题,民宿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新的非标准住宿业态。现阶段我国民宿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治安管辖主体不明确、民宿平台安全监管不力、经营者及消费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治安风险隐患频繁发生等现象。尽管2019 年重新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对民宿各方面管理提出了相关标准,但是民宿经营者只注重日常经营,忽视了民宿可能发生的治安问题,甚至某些民宿从一开始的旅游特色变成了随处可见的租房形式,许多未曾出现过的新问题也随之显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同时也使得公安机关对民宿的治安管控难度增加。

如今,学界对于民宿的研究较为丰富,对于其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而专注于民宿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三方主体的治安风险分析及治安治理的研究却并不多见。因此,依托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三方主体构建民宿治安治理模式,做好民宿治安风险分析、明晰各方权责、规范民宿治安管控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可以促进民宿行业整体的协调有序发展,同时也可以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治理的能力水平。

一、我国民宿发展概述

2019 年7 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新版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旅游民宿(Homestay Inn)做了明确的界定:“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m2,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相较于2017年所提出的概念增加了对民宿规模的限定,同时也突出强调了民宿经营者参与的主体性特征以及民宿消费者的体验性特征。根据旅游民宿所处地域的不同则又可以将其划分为城镇民宿与乡村民宿两大类。不同于以往的标准住宿产品,民宿作为小规模旅游住宿功能产品和非标准住宿产品,可以为民宿体验者提供更多角度、更具个性化的住宿服务。

台湾是我国民宿率先获得发展并取得良好推广效果的地理区域,在2001 年实行的《民宿管理办法》中,把民宿行业的地理位置落在了乡村,并将民宿界定为乡村居民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人文特色、农林牧渔等生产方式,利用自家的闲置住宅和房屋,为体验乡村生活的旅客提供居住场所,其概念中很明显地突出了乡野生活的特征。

我国大陆的民宿发展始于20 世纪80 年代的人口大规模流动时期,相较于台湾地区发展比较晚,主要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开始于80 年代的农家乐阶段。这一时期农家乐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为旅客提供餐饮方面的基本服务,此阶段住宿服务所占据整体服务内容的比例并不大,目前农家乐仍然是乡村旅游的一种主要形式。第二阶段,是始于90 年代的家庭旅馆阶段。这一时期的家庭旅馆主要位于基础设施相对不足的郊区以及城乡接合地区,其服务内容主要是为远道而来的旅客提供住宿服务以及附加餐饮服务等。第三阶段,是始于90 年代末的客栈阶段。这一时期的客栈作为旅游服务业而言已经初具规模,其服务处所主要分布在具有美好自然风光和人文特色的旅游景区附近,并且能够为游客提供更为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第四阶段,是始于本世纪初并且一直延续至今的民宿阶段。民宿相较于前三个阶段的农家乐、家庭旅馆以及客栈来说,更注重为民宿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综合性服务,它是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产物并且仍处于不断发展延伸的阶段。民宿注重当地文化资源、民俗特色与住宿服务的结合,相较于传统旅馆业而言,它是一种更具个性化的非标准住宿业态。在民宿的发展过程中,依托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又衍生出了可以提供各式各样房源、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交互沟通的民宿平台,民宿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出行需求以及消费能力进行更具个性化和多样化的选择体验。

二、民宿治安风险分析

任何行业都存在着安全风险问题,作为新业态而言,民宿也不例外。对于民宿的治安风险分析,我们可以遵循该业态业务的运转流程(图1)来进行梳理,寻找环节中的关键因素分别进行治安风险分析。

图1 民宿运转简易流程图

从民宿运转简易流程中可以看出其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了民宿平台端、民宿经营者、民宿消费者,而这三者之间的交互安全及风险管理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又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民宿平台端治安风险分析

1.资质审核风险

共享经济下的非标准住宿业态往往采取线上交易、线下体验的模式,因此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而言,二者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真实信息的安全性是双方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因素。在民宿资质审核阶段,民宿平台端的风险主要源自于三个方面,即民宿经营者身份认证、经营者房源认证以及民宿消费者身份认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宿平台端对于上述三方面的资质审核通常不够严格和规范。相较于传统旅馆业而言,民宿缺少严格的准入机制,信息采集缺乏严格的安全审查机制。尽管近些年相关法律规范及行业标准对民宿做了一定程度的界定,但在配套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作为 C2C交易的桥梁,民宿平台端在审核这些加入平台的民宿时并没有一套严格统一的标准,平台端对于三者信息的监测把控范围也十分有限,在信息掌握的完整度和准确度上缺乏制约机制,很难发现由双方交易行为背后所可能隐藏的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必然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2.数据安全风险

在大数据背景之下,信息收集数量之巨大、信息流转速度之快捷、信息使用交互之频繁,在给民宿这一共享住宿业态带来发展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隐患,尤其是对于民宿平台端而言,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所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尤为突出,不仅可能侵害到其个人隐私,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民宿作为共享经济下的非标准住宿业态,依托于互联网的线上交易是其主要的营销方式,数据安全问题无疑就成为了其重要的生命线。基于业务流的需要,民宿平台端往往获取并储存了大量来自于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其账号、姓名、身份证件及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甚至是房产证信息、银行卡号、等等。这些平台数据一旦被大规模倒卖或者泄露,将严重影响公民的隐私安全,同时必然也会衍生出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3.管理信息风险

民宿平台端的管理信息风险主要体现在管理信息的不实上,虚假信息、不实信息大量存在。注册手续资料简单、现场审核环节缺失等问题直接导致民宿运营平台上民宿数量激增并且鱼龙混杂,在信息录入、存储、分析、上报的过程中,民宿平台端通常存在着虚假登记、录入信息不实等诸多问题。很多情况下对于消费者的身份认证更是操作简单,仅仅通过身份证号码或手机验证即可完成,这就导致冒用他人信息进行登记的现象普遍存在。从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实信息和虚假信息使得他们对民宿运营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隐患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导致民宿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发生。从公安机关管控与治理的角度来考虑,民宿平台端的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甚至伪造真实住宿信息的现象,不仅会使公安机关掌握信息的准确度降低,同时对日后民宿平台端与公安机关等监管机构进行数据比对,以及打通平台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增加了安全管理难度。

(二)民宿经营者治安风险分析

1.建筑设施风险

民宿相较于传统旅馆业住宿而言,其特色性和体验感都要更强一些。除了以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为主的现代建筑楼宇外,为了增强体验感,吸引消费者眼球,民宿经营者更愿意将特色房屋和改造房屋用作民宿经营。特色房屋通常具有一定的年代背景,以历史建筑居多。这些建筑往往因为年久失修、设施破旧、空间拥挤而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在严重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前提下,安全隐患突出、风险等级较高,将会造成难以预估的严重后果,给消费者以及周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此外,在很多农村地区,民宿经营者用来开设乡村民宿所使用的当地农民自用的具有一定乡土特色但未经修葺改造的土木结构的房屋也具有类似的安全风险隐患。作为非标准住宿业态,民宿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改造房屋,既包括了对原有建筑的违规改造又包括了对厂房、仓库、船、车等个性住所的改造。民宿发展的良好前景及其所潜藏的利润,使得民宿经营者完全不顾房屋安全的因素以及法律规范的规制,一味地追求民宿房屋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自行增建和改建,其建筑设施、门窗、用电等问题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样不容小觑。

2.矛盾纠纷风险

对于民宿经营者而言,矛盾纠纷风险也是比较突出的,主要源于民宿扰民而引发的纠纷以及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在民宿平台上,散落于居民住宅小区内且无人值守的房源大量存在。很多业主以营利为目的,将自身住宅用作所谓“民宿”(实则“网约房”)经营,直接导致陌生房客频繁进出住宅小区,加之部分房客不尊重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由此而引发民事纠纷或矛盾冲突,甚至可能引发住宅小区居民的集体抗议等风险。此外,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风险则多产生于将自身所居住房屋分割出部分进行民宿经营的房源之中,这种合住形式的民宿极易导致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水电费用问题、公共区域使用问题、生活习惯问题等而产生矛盾纠纷。

3.违规经营风险

目前,从共享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国家对于民宿非标准住宿业态尤其是对于乡村民宿的发展总体持鼓励支持的态度,但是对于民宿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性,这就使得民宿的发展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政策层面的导向。在完全按照旅馆业来管理的一些地方,日租或者短租形式的民宿被认定为私自开设的旅店,必须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否则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对于民宿经营者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经营的风险。此外,用作民宿的住宅,很多情况下其实际经营者不一定是住宅的所有者,经常会存在公司操控、层层转租、二房东经营等多种情况,这些同样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也有部分居心叵测的民宿经营者,利用民宿治安管控的疏漏,打着民宿经营的幌子,实则从事吸毒、卖淫、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勾当。

(三)民宿消费者治安风险分析

1.各类案件风险

民宿消费者的治安风险主要来自于线下的住宿体验,近些年来关于民宿体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时常见诸于报端、网络。这些风险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一是财物安全风险。由于民宿消费者的流动性较强,部分民宿以及打着民宿旗号经营的“网约房”在运营过程中往往缺乏专人管理与值守,通常仅凭门锁密码或者丰巢快递柜寄存钥匙的形式无接触入住,消费者在平台上很难辨识出“民宿”的真伪,加之部分特色民宿以及改造民宿的门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一直以来针对民宿消费者的侵财类案件风险较大。二是隐私安全风险。关于窥探房客隐私的事件已经不仅仅发生在旅馆业中,作为共享住宿形式的民宿近些年也出现了诸多此类问题,其受害群体多为女性或者情侣,已经引起民宿消费者在选择民宿时对于个人隐私安全风险的严重担忧。三是人身安全风险。民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民宿内性侵案件的发生,受害者往往为单独女性房客。因此,对于民宿消费者来说,共享空间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事故灾难风险

事故灾难类的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火灾以及燃气泄漏等。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民宿房屋结构自身的问题、民宿擅自违规改造的问题、私搭乱接电线的问题、线路自身老化的问题、设施配备不齐全的问题等等,都是导致民宿火灾频发的直接原因。归根结底,应当在民宿的准入机制上下功夫,明确标准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风险的产生。对于旅馆业而言,通常不存在燃气泄漏的安全风险,可是民宿则不同,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家”一样的体验和享受是民宿的主要特色之一,绝大多数民宿都为消费者提供燃气设备使用,因此民宿内燃气泄漏等问题所引发的安全风险也应当引起重视。

3.失控漏管风险

作为特种行业的旅馆业,按照管理要求必须安装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时间采集录入所有住客的信息,并能够通过公安机关联网比对及时发现重点人员并加强管控。而民宿则不同,民宿的分散性与非标准性特点使得其线上信息与线下管理存在一定的脱节,大多数地区的民宿并没有安装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也缺少登记注册的合法工商手续,更有很多所谓“民宿”(实则“网约房”)房源散落隐匿于普通住宅之中,民宿消费者实名登记入住要求无从落实,公安机关对于其个人信息无法实时比对和掌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了一个公安机关无法监管的“真空”领域,失控漏管风险尤为突出。由于监管不到位,民宿也极易成为吸毒、卖淫、赌博、传销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以及违法犯罪分子藏匿的窝点。他们利用民宿资质审查不严格、安全防范标准低、治安管理滞后的弱点,趁“乱”而入,以民宿消费者之名在民宿里从事不法活动。一些治安管控尚不成熟的民宿也有可能会成为网络逃犯、流窜犯、甚至是恐怖分子企图蒙混过关、躲避公安机关查处的藏身之地和落脚点。

三、完善民宿治安治理的对策

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国家对于共享经济下的新业态是持支持态度的,无论是从旅游业的发展转型来看还是从国家乡村振兴的战略来看,民宿作为当下最为活跃的新兴业态之一,发展迅速并且已经初具规模,同时也必然迎来了需要迫切进行规制的时机。各地民宿行业普遍面临着“政策支持鼓励、法律规范滞后”的问题。

2019 年3 月15 日,李克强总理在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记者时表示:要以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待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共享经济背景下的非标准住宿业态—民宿,其良性发展需要“公平的准入和公正的监管”,树立“治理”理念,运用“治理”的方法与手段,引导业态健康发展,实现科学治理与系统治理。民宿的业务流程、运转机制均离不开民宿平台、经营者、消费者这三个关键要素,因此探索其新型治理模式也应当从这三个维度着手,基于治安风险分析基础之上不断探索和改进,使民宿朝着安全、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民宿平台方面

1.建立资质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当前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复合加成之下,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线上资讯会直接影响人们对于民宿的选择与判断。因此,民宿平台端对于民宿经营者、民宿房源、民宿消费者在业务流程中的交互安全负有必要的责任。三者安全的保障主要是基于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民宿平台端应切实担负起监管三方安全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三方的资质审核机制。

一是民宿经营者资质审核。主要包括民宿经营者的社会征信情况及社会背景情况的审查。目前对于民宿经营者包括民宿消费者社会征信情况的了解主要还是取决于平台端所显示的网络互评,很难掌握其真实情况。接入银行、税务、法院以及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信用体系,与公安网络做好数据对接与比对,打通各平台间的数据壁垒,构建民宿经营者社会征信系统与公安数据库双重审核模式,可以直接降低民宿经营者主体的风险隐患。

二是民宿房源的资质审核。对于民宿房源的资质审核是目前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也是造成民宿安全风险隐患的重要原因。民宿房源的资质审核主要体现在准入机制上,作为典型的非标准住宿,对民宿要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在放宽准入限制门槛的前提下立足住宿行为因地、因房实行差异化治理。通过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民宿平台端对房源开展线下审核的义务,成立线下核验专业团队,专门负责对线上登记民宿房源真实性的核验,比如房屋的建筑设施、安全设施、应急设施以及房屋的基本情况等,保障房源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降低房源自身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三是民宿消费者的资质审核。消费者身份的核验是民宿治安治理的重点,也是民宿业务流程安全体系中的核心。为避免“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或者是冒用他人身份登记入住等情况的出现,民宿平台端可以通过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采取“线上+线下”身份认证与智能登记双管齐下的治理模式。线上认证的关键节点在于打通民宿平台与公安机关的数据对接,能够将平台登记所采集的身份认证信息以及通过民宿房源物联网设备终端所采集的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公安机关进行身份核验,并且将核验结果及时反馈到平台。线下认证则多应用于有人值守但尚未接入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民宿,可以类比旅馆业进行民宿消费者的身份认证,搭建一个安全、畅通的数据传递渠道,如通过由公安机关研发的专业 APP 传输相关数据并进行有效比对。从而防止民宿消费者可能存在涉案、涉恐以及涉稳人员的安全风险。

2.建立数据保护机制,确保线上数据安全

无论是民宿经营者、消费者,还是民宿房源的认证、登记以及资质审核过程,都不可避免的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数据。个人信息的收集、流通以及使用,已经成为共享经济背景下民宿业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关键因素。然而在目前的互联网行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从个人信息获取到加工再到交易的黑色产业链条,这就意味着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业务流转的民宿行业必然也会面临泄露、披露个人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甚至是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为了实现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对接,实现数据比对的有效性,民宿平台端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的治理,建立数据保护机制,确保平台上的数据安全。一是强化平台端内部人员的教育及管控。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非法倒卖相关信息,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加强对倒卖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二是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维护团队。保障民宿经营者、房源、消费者的数据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平台信用体系遭受攻击篡改,防止数据泄露,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用户及民宿平台自身带来安全风险。三是建立专业的数据研判团队。打通民宿平台端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数据对接通道。通常情况下,涉案、涉恐、涉稳等人员为了规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民宿平台软件的使用过程中往往会与普通民宿消费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数据行为轨迹,民宿平台端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建立专业的数据研判团队,充分利用民宿平台数据与旅馆业数据在拥有大量用户身份信息及其行为轨迹数据这一相似性的特点,通过构建预警模型,在保障平台数据安全的同时加强对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应用,能够为民宿业务全流程提供更为安全的保障。

3.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强化民宿行业自律

目前,在民宿的交易流程中,陌生人之间的“缺场”交易现象普遍存在,而散落于城市社区之中的无人值守类的“民宿”(实则“网约房”)房源这一特征尤为突出,公安机关对其无论是信息掌握还是日常监管都是相对缺失的,同样此类“民宿”的不可预知风险也更高。对于民宿平台端运营企业而言,在其业务流转过程中本身就承担着对民宿经营者和民宿消费者的交互安全风险,其所承担的治安管理责任义务,在现有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监管是不够的,需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更好地实现对于民宿的治安治理,着重在差异化中寻求行业自律意义上的关于资质审查、身份认证、验证公示等民宿平台端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调查发现,国内主要的几大民宿平台基本已经形成了自身内部对服务质量和相关管理的具体标准和规范,但整体缺乏统一性与完整性。因此,各民宿平台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加紧研制行业性的标准与规范,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与安全质量,在现有诸如《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等规范标准基础上,更加关注民宿业务流程中“住宿行为”的安全问题,同时将安全标准的目光从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等传统安全领域扩展到互联网等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叠加安全风险以及非传统安全风险领域上,并根据民宿业务流程,基于风险评估基础上构建民宿安全风险指标体系,加速相关行业标准的落地。

(二)民宿经营者方面

1.强化民宿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

民宿的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其硬件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民宿经营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许可、备案、硬件设施等民宿经营的前置性规制条件,能够使得民宿经营者及管理者对民宿的准入标准和经营标准更加明确,也更有利于他们按照标准提升民宿的安全等级和安全品质。强化民宿安全防范的基础设施建设,应从民宿房屋的基本要求设置底线上提出相关安全建议。在目前尚未通过立法对民宿基础设施进行强制性要求前,根据国家和地方现有的规范标准及政策性文件,主要对民宿的安全运营提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经营用房方面主要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房间数量、房屋结构、不得设立公众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方面对于民宿消防基础设施的要求、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都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2017 年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治安安全方面应当包括服务接待处的身份信息登记及传输系统、“实名登记入住”提示牌、禁止“黄赌毒”的标识、监控探头等;同时民宿还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确保当灾难来临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2.规范民宿治安安全的日常管理

就目前而言,民宿运营过程中的灰色状态仍然普遍存在。从安全风险管控及治安治理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对民宿这一非标准住宿业态的治安问题负有监管职责,需要将其纳入到治安监管的范畴,做好对于民宿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等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工作,通过可信身份认证加强对有前科劣迹的、涉恐涉暴涉毒的、非正常上访等人员的流动监测,避免其通过民宿住宿途径而产生脱管、失控的现象。当前,公安机关在旅馆业当中已经实现了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重点人员信息系统、吸毒人员信息系统的关联与比对,能够及时发现上述人员并主动预警。目前,在各地制定的关于民宿的政策性指导文件中,基本已经都将民宿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作为一项重要管控内容及安全考核指标,根据各地的实际特点以及民宿的区域特点开展差异化管理。有的地方将APP 应用于民宿经营者的手机,便于信息采集与实时上传;有的地方对于经营规模较大、安全措施基本符合旅馆业标准条件的民宿集中安装旅馆业的信息采集系统。各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逐渐落实民宿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四实”入住登记要求,以及必查验、必登记、必传输、必比对、必报告的“五必”管理规定。江苏、深圳等地还对民宿经营者对于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义务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和规定。对于违法经营的民宿主体,应当纳入黑名单,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对不实名登记消费者信息且不及时上传的民宿经营者,可以通过警告、罚款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容留他人在民宿从事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民宿经营者,应当予以严惩,追究其法律责任。

3.建立民宿治安安全星级评定制度

2019 年发布实施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标准将旅游民宿的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三星、四星、五星3 个等级,并且明确细化了划分的条件。参评星级的民宿需要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且需要取得当地政府对于民宿所要求的相关证照。公安机关为了提升民宿治安管理水平,推动民宿“四实”入住登记的要求,强化阵地控制,更好地调动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到民宿治安管理中的积极性,可以参照民宿评级的标准要求,从治安安全维度标准化民宿条件要求,依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民宿的治安安全进行星级评定,并以此作为公安机关日常治安安全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以将此评定星级与民宿预定平台联合推广,作为消费者选择民宿住宿时对于安全风险问题的重要参考。

(三)民宿消费者方面

1.加强消费者的安全风险教育

加强治安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可以加深民宿消费者对于民宿运营流程以及其自身入住民宿的了解,进而可以加强民宿消费者在选择入住民宿时的安全保障。首先,公安机关可以借助民宿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向民宿经营者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及治安防范业务知识的普及,组织专门的警力以常态化的方式,通过走访对民宿经营者开展政策宣传、安全教育与引导。其次,民宿运营平台端可以开设相关频道专门用于给消费者提供住宿选择以及入住过程中治安安全相关知识的指导,使其能够正确使用平台,选择既安全又具有体验感的民宿。民宿平台端可以定时在频道上刊载一些帮助消费者提高自身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的文章和提示性标语,起到提醒和警示消费者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最后,民宿经营者作为民宿治安安全防范的第一责任人,也应当将民宿治安安全的宣传教育作为其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在民宿的入口、走廊、房间等明显位置张贴有关治安安全的警示标志和宣传用语,并定期组织民宿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培训,安排员工向入住的消费者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规章制度的介绍、安全知识的普及以及有关设施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防范,规避潜在风险。

2.提升消费者的安全风险意识

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体现在自我遵守相关治安管理规定的意识和提升自我安全防范的意识两个方面。首先,消费者在选择民宿作为旅游住宿产品的时候,要遵守民宿平台以及民宿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规定。比如主动向平台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以备查验,保障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主动配合民宿服务前台管理信息系统对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登记。遵守平台规则,遵守入住相关安全规定,在入住期间不从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等。其次,消费者在平台选择民宿时要提高安全风险意识。不能仅仅考虑民宿的特色及体验感,应当将民宿的安全问题作为首要参考因素,借鉴民宿的星级评定,考虑其在治安、消防、建筑结构等安全方面的配套设施,再作出理智的选择,避免因为名不符实或者安全隐患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此外,当消费者入住民宿后,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了解疏散指示标志、熟识安全逃生路线,找到安全标识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向民宿经营者询问清楚水、电、煤气的正确使用方法等,避免由此可能引发的灾害事故,留意观察民宿房间内卧室、浴室等区域是否安装有隐藏摄像头等装置,时刻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安全。

猜你喜欢

治安经营者民宿
孪生院子民宿
东胡林民宿
Me & Miss Bee
《经营者》征稿启事
治安文化与治安秩序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研究*
做好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与实践
你是民宿达人吗
经营者集中申报若干问题探析
计算营业额
阿特拉斯·科普柯空压机——精明采石场经营者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