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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几个问题

2021-01-21孙泽学

关键词:和平共处总理原则

孙泽学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念的提出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提出以来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①。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源于何时何处,学界普遍认为是周恩来1953年12月31日在会见印度来华代表团时的讲话中提出的②,继而写进了翌年4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下称《通商和交通协定》)之中,并将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公报定为纪念日③。就“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而言,是没有问题的,但从概念来说,上述三个节点并未明确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下面,我们拟对这一概念提出的过程以时间为序作一历史梳理,以澄清这一流传已久的说法。

(一)周恩来在国务活动中使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五项原则”概念的基本情况

1953年底,周恩来在接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以“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中印关系。这五项原则继而被写入翌年4月29日发表的《谈判公报》和签订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同一天,中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为《通商和交通协定》的签署致印度总理兼外长尼赫鲁的贺电中重复了上述两个文件中的五项原则,均没有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④。

1954年6月22日,周恩来在日内瓦回答《印度教徒报》记者提问时说,最近中印两国基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通商和交通协定》⑤。6月25日,他应邀访问印度,在次日的欢迎宴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印两国在4月签订的文件体现了“和平共处的原则”⑥。6月27日,他在新德里记者招待会上的书面谈话中,两次提到了两国签订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上规定的五项原则”。同一天,他在向印度人民发表的广播演说中引用了上述原则⑦。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只是陈述了“和平共处”的“这些原则”的内容⑧。6月29日,周恩来与缅甸总理吴努会谈后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重申了中印联合声明中的“各项原则”或“这些原则”⑨,没有使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

7月15日,周恩来向毛泽东并中央报告前一天回拜柬埔寨、老挝外长的情形,在电报中用的是“五项互不侵犯的原则”和“中印公报中五项原则”的提法⑩。7月18日,他在会见老挝外长及国防部长时说,中国与老挝“适用互不侵犯的五项原则”建立友好关系。次日,他在日内瓦回答英国工党总书记菲利普斯的提问时用的是“和平共处等五原则”的提法。7月21日,他在日内瓦会议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第八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中表示,亚洲国家应该根据“和平共处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合作”。8月11日,他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3次会议上所作的外交报告中,在谈到访问印度、缅甸的情况时,三次使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提法。该会议同时通过的关于周恩来外交报告的决议中也使用了相同的表达。

8月12日,在为接待英国工党代表团的一次干部会议上,周恩来首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他说,英国工党即将访华,这是中国改善同西方关系的开始,这说明世界上不同制度的国家是可以和平共处的。“中印、中缅联合声明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迫使艾森豪威尔也不得不说些和平共处之类的话”,我们对英国的态度是求同而不求异,“不能要求双方改变立场和放弃立场,那是违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他在8月14日招待巴基斯坦驻华大使宴会、8月16日招待英国工党代表团宴会和8月17日庆祝印度尼西亚建国九周年的招待会上的讲话中,均用的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提法。他在9月23日一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在9月30日首都各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周年大会及10月12日招待苏联代表团宴会上的讲话中,使用的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或“和平共处的各项原则”的提法。

10月20日,周恩来在欢迎印度总理尼赫鲁宴会上的讲话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概念并用。他说,本年6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共同提出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中印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印两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议者”。他还说,“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人是欢迎和平共处的,并且愿意使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得到实现”。这是他在外事活动中首次使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他在12月2日和12日欢迎缅甸总理吴努宴会上的讲话和发表的两国总理会谈公报、12月8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的声明以及12月21日全国政协二届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治报告和12月25日发表的会议宣言中,都是使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提法。

1955年1月2日,周恩来在电贺缅甸联邦国庆时用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1月27日,他在祝贺印度五周年国庆的讲话中,使用的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4月19日,他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的主要发言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五项原则”的概念并用。4月23日,他在亚非会议政治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中七次使用“五项原则”的提法。4月27日至28日,在访问印度尼西亚时,他在向该国人民发表的广播演说、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及对印度尼西亚记者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中,均表示两国的关系是建立在“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之上的。5月1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亚非会议的报告中,他三次使用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概念。7月30日,在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在讲到国际形势与我国的外交政策时用的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和“和平共处的原则”的提法。8月17日,在接见日本新闻界广播界代表团时,他在回答记者提问中曾说,中国同印度、缅甸一起倡议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1956年2月15日,周恩来在欢迎柬埔寨王国首相的宴会上讲,中柬两国关系中一贯遵守着“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2月18日发表的两国联合声明指出:“双方确认,五项原则(潘查希拉)应被作为今后指导中柬两国关系的坚定不移的方针。”6月21日,中柬签署的关于经济援助问题的联合公报说,中国对柬埔寨的援助建立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6月18日,在与印度驻华大使拉·库·尼赫鲁的谈话中,他两次使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一次用的是“五项原则”。6月28日,他在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说,印度“在积极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扩大和平地区的影响方面”起着特别显著的作用。8月21日,他在欢迎老挝王国政府代表团招待会上的讲话中用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并把它写进了8月25日发表的两国联合声明中。9月25日,尼泊尔王国首相阿查理雅应周恩来的邀请对中国进行友好访问。9月27日,周恩来在欢迎宴会上的讲话中两次使用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一次“五项原则”的提法。10月7日发表的两国联合声明中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五项原则”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概念并用。10月19日,他在同巴基斯坦总理苏拉瓦底的会谈中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五项原则”并用。10月25日,他在欢迎来访的缅甸总理吴努宴会上的讲话中,也是三个概念并用。11月1日,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政府一九五六年十月三十日的声明》中,用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五项原则”的提法。

1956年11月18日至次年2月5日,周恩来应邀访问亚欧十一国,在多次讲话及与受访国发表的联合公报或声明中,使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和“五项原则”的概念,大体次数如下:

表1 三个概念的使用次数

(二)毛泽东、刘少奇等在国务活动中使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五项原则”概念的基本情况

1954年10月19日,毛泽东同来访的印度总理尼赫鲁会谈时,五次使用了“五项原则”的提法。他说,“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尼赫鲁总理在上月二十九日的演说中就说过,应当按五项原则来受约束,承担义务。如果一个国家说了不做,那末就有理由来指责它,它在人们眼中就输了理。问题是有些大国不愿受约束,不愿像我们两国那样,根据五项原则订立协定”。对美国和英国,“如果我们要同它们根据五项原则发表声明,它们又不愿意干”。对澳大利亚,我们向它提出“五项原则,同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它又不干”。在10月26日的会谈中,他又两次使用了“五项原则”的概念。12月1日,他在与缅甸总理吴努的会谈中,三次使用的都是“五项原则”的提法。在同月11日的会谈中,八次使用了“五项原则”的提法。但收入《毛泽东外交文选》时则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标题。1956年8月21日,他在与老挝王国首相梭发那·富马亲王谈话时表示,“我们不会干涉你们的内政”,“我们一定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支持你们,这对双方都有利”。同月25日,他在欢迎老挝代表团的宴会上讲,中国与老挝是近邻,两国在历史上是友好的,近代两国间的关系虽然曾经有过中断,但现在“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又开始恢复历史上的友好关系”。

1956年8月29日,毛泽东在审阅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时加写的一段文字中,使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法:“我国的外交政策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9月,他在同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团谈话时表示,“我们非常谨慎小心,不盛气凌人,遵守五项原则”。10月2日,他在欢迎印尼总统苏加诺的宴会上讲:“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国建立在平等互利与和平共处的原则上的友好合作关系,今后必将更加巩固和日益发展。”翌年9月19日,在欢迎印度副总统拉达克里希南宴会上的讲话中使用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法。1957年11月,他在莫斯科参加十月革命四十周年庆典时主张:“一切国家实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样大家知道的五项原则。”

刘少奇在国务活动中较少使用这三个概念。1955年3月,他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中说,“中印、中缅总理联合声明中所表述的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运用列宁创立的关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学说的结果,还三次使用了“五项原则”。1956年9月15日,他在中共八大上所作《政治报告》中,在论及“国际关系”时四次使用了“五项原则”的概念。9月29日,他在欢迎印度国会代表团宴会上讲,两国总理1954年发表联合声明,“确定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以后,我们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就有了更巩固的基础。现在,五项原则的精神已经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积极作用”。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响应苏联最高苏维埃宣言的决议中指出:“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必须建立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的基础之上。”4月6日,亚洲国家会议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开幕。8日,郭沫若在会议的发言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和“五项原则”三个概念并用。6月26日,以胡志明为首的越南政府代表团访华,在7月7日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公报中,两处使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概念。在中共八大上,陈毅在发言中也使用的是“五项原则”的提法。

另外,从“五项原则”提出后的国际认同看,也多是使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或“五项原则”的概念。1954年7月初中越领导人在柳州会晤时,胡志明表示“这五项原则完全适用于巩固和发展越南、老挝和柬埔寨三国之间的友好关系”。11月6日,尼泊尔首相柯伊拉腊表示,尼泊尔完全同意中印两国总理所提出的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在万隆会议上,西哈努克亲王表示,柬埔寨决心把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政策的指针,并希望在最大程度上应用它们。老挝首相克特也表示,“老挝政府完全支持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尼泊尔政府认为“五项原则是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正当办法”。同年4月在新德里召开的亚洲国家会议上,印度代表阿努普·辛格在报告中说,印中两国总理宣布的“五项原则使得新亚洲站在世界事务方面的最前列”。会议通过的“关于五项原则”的决议声明,“完全支持中印两国总理宣布并得到其他许多国家支持的五项原则”,并说“这五项原则构成了各国相互了解和和平共处的坚实基础”。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念提出的时间

从上面对三个概念使用的历史梳理与粗略统计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其一,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务活动中,对三个概念的使用并不固定,多是交替使用,作为简称的“五项原则”使用频率最高,“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次之,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居后。周恩来因主管和从事外交工作,对三个概念使用最早、最频繁,毛泽东则在1956年时才使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法,而刘少奇在外事活动中偶尔使用这三种提法。

其二,周恩来作为中国主管外交工作的政府领导人,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念的提出者。1954年至1957年初,他向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作过多次报告或发言,只有1956年6月28日在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发言中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可以看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在政府层面尚未成为一种习惯或固定的表达。而在1957年夏之后,他在一些报告、与外宾的谈话、答记者问中,则主要使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

其三,从严格的概念使用看,无论是周恩来1953年12月31日接见印度访华代表团时的讲话,还是翌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署的公开外交文件,都只是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而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纪念日发表的中印联合声明中,也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概念。周恩来在接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只是发表了包含和平共处在内的五项原则的谈话,是《周恩来选集》的编者后来在选录这段话时拟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标题。根据前面胪列的资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较早是1954年8月12日周恩来在国内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在外事活动中明确使用是在同年10月20日欢迎印度总理尼赫鲁之时,在国际会议场合使用则是在1955年亚非会议上。在中共中央文件中较早使用这一概念是1954年9月26日。1954年7月24日,《人民日报》上第一次出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但不是对中国而言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在新中国初期的外交实践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主要针对中国与周边及亚非国家的外交中,中国与这类国家发表的联合声明都明确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中国与这些国家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并表达了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应该成为指导双边或多边国家关系原则的愿望。

周恩来在致印度总理尼赫鲁的电报中,对两国依据“五项原则”签订《通商和交通协定》给予肯定,并表示“五项原则”有广泛的适用性。他在1954年6月22日答《印度教徒报》记者问时表示,中印之间的协定“给亚洲各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范例”。6月27日,他在新德里记者招待会上的书面谈话中指出:“这些原则,不仅对我们两国适用,而且对于亚洲的其他国家以及对世界一切国家都能适用。”他在向印度人民发表的广播演说中说:“尼赫鲁总理和我都认为,这些原则应该贯彻到今天亚洲及世界的国际关系中。”在6月28日和29日中印、中缅发表的两国联合声明中均指出,“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表示中、印、缅与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这些原则如果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

7月18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见老挝外长及国防部长时说,中国与老挝“适用互不侵犯的五项原则”建立友好关系。次日,他在接受英国工党总书记采访时说,亚洲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审查和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并建立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就能和平共处并相互友好。7月21日,日内瓦会议他在第八次全体会议上倡议,为了维护亚洲的集体和平,亚洲国家应该根据和平共处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合作,并表示“我们并愿与抱着同一目的的亚洲以外的国家共同努力维护亚洲及世界的和平和安全”。

8月11日,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3次会议上的外交报告中指出,“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各国之间和一般的国际关系之中”。此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认为,中印两国、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提出的关于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该适用于我国和亚洲及世界各国的关系中”。8月16日,他在招待英国工党代表团的讲话中指出,五项原则“应该适用于一切国家的关系之中”。9月30日,他在首都各界举行的国庆五周年集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当成为指导各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10月19日,毛泽东在同印度总理尼赫鲁谈话时说,“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继而在与来访的缅甸总理吴努的谈话中也说,五项原则是适合亚洲、非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的。从前文也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在与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中多表示,在与它们的关系中适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中,对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两国外交中没有提及。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提出之初,虽然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国务活动中曾说它适用于“各国”“一切国家”“所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包括在内,但在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双边外交关系中却没有明确说明适用该原则。1954年7-8月,先后有民主德国、波兰、蒙古和越南代表团来华访问,以及10月2日在国庆五周年欢迎苏、波、捷、匈、罗、保、阿、东德、蒙、朝、越等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团时,周恩来在接见他们的讲话或发表的会谈公报中,均未提及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第二种是在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中提及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但不是侧重两国之间的关系,而是针对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如1954年10月12日发表的中苏政府联合宣言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将继续把它们同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各个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之上。”1955年7月7日,中国同越南政府的联合公报是这样写的:“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愿意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同一切国家建立正常的和友好的关系,特别是同它们周围的国家建立亲善睦邻的关系。”同年12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理奥托·格罗提渥率领的政府代表团访华,当月25日签署的中德联合声明表示:“双方将继续努力根据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关系。”显而易见,这是要求中国、苏联、越南、东德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种是1956年波匈事件后曾一度明确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波匈事件后,苏联对其与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作了检讨和总结。10月30日,苏联政府发表的《关于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的基础的宣言》中表示,苏联政府“对外关系的不可动摇的基础过去是,今后仍然是一切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政策”。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苏联政府一九五六年十月三十日宣言的声明》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准则”,并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就更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受此影响,11月22日,中越两国政府总理签署的联合公报说:“两国总理保证,在他们两国的相互关系中和他们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将严格遵守五项原则、坚决防止沙文主义的错误。”这是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发表联合声明中首次明确表示两国遵守“五项原则”的。

但为时不久,中国领导人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是否适用“五项原则”的态度发生微妙变化。周恩来应邀访问亚欧十一国期间,在与苏东国家政府发表的联合声明中,对“五项原则”的适用性表述则比较模糊。1957年1月16日,中国与波兰政府发表的联合声明没有明确写上“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但声明确认,包含有“五项原则”内容的苏联政府1956年10月30日发表的宣言及中国政府11月1日发表的声明,“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有着根本性的意义”。1月17日,中国和匈牙利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国政府将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起,为在国际关系中实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各国之间的事务关系而努力,并重申苏联政府1956年10月30日发表的宣言和中国政府支持苏联政府宣言的声明,对改善和增强社会主义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957年1月,周恩来访问莫斯科,中苏发表的联合声明指出,苏联政府1956年10月30日发表的宣言和中国政府次日发表的声明都强调,“在反对战争、反对殖民主义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独立国家完全可以按照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进行合作”;“应该在完全平等、尊重领土完整、国家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双方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按照这些原则发展和巩固相互关系表示满意”。

1957年3月,以捷克斯洛伐克总理威廉·西罗基为首的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国,两国发表的联合声明称,“两国政府将继续支持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正义斗争,并且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加强同这些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在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上,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团结”。两国签订的《友好合作条约》规定:“缔约双方约定,为了双方的利益,并且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友好关系和兄弟般的合作。”4月上旬,以部长会议主席约瑟夫·西伦凯维兹为首的波兰政府代表团应邀访华。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声明指出,不同制度国家的和平共处终究是符合人类利益的,双方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阵营各国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的团结”,并表示,“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平等、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会谈,进一步改进和巩固了他们之间的团结友好关系。

1957年,一些国家来华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八周年庆典。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发表的政府联合声明表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是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并未提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庆祝十月革命四十周年时,无论是毛泽东,还是刘少奇、朱德、周恩来,在各种场合的讲话中均未提及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坚持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1958年,中国在与也门和柬埔寨的交往中重申严格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在与社会主义国家波兰、罗马尼亚、朝鲜的交往中则没有提及。1957年12月31日,也门王太子访华,两国于1958年1月12日发表的联合公报指出,双方认为“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该得到普遍的采用”,并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写进了两国签订的《友好条约》中。这是自“五项原则”提出后首次被写进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友好条约之中。

从上述外交实践可以看出,在波匈事件的背景下,中国虽然曾一度提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并写进了与越南的联合公报中。但为时不久,中国在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实践中,要么对“五项原则”表述比较模糊,要么只是重申“五项原则”的部分内容,或者只提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可以和平共处,而在与柬埔寨、尼泊尔、也门等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中均明确表示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之所以如此,主要与中国领导人对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认识有关。1954年10月12日,周恩来在一个讲话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新型的国际关系”的观点,并指出它的基础是“互相帮助和促进共同进步和繁荣的真诚愿望”,苏联对中国的伟大的、全面的和技术精湛的兄弟援助,就是这种“新型的国际关系”的体现。10月16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关于尼赫鲁来华访问的宣传通知中强调,中苏关系是“新型的国际关系”。

1955年2月12日,为祝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五周年,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联名给苏联领导人的电文指出,中苏友好合作向世界显示了这种“新型国际关系的伟大生命力”。3月22日,刘少奇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中,对和平民主阵营国家间的“新型的国际关系”做了系统论述。他指出,和平民主阵营各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其特征是:不分大国和小国,不分先进和落后,不分民族文化的各种差别,都以完全平等、互相尊重民族利益、互相帮助求得共同进步的原则为基础,“从这里,可以看到各国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兄弟般的合作,没有任何不可调和的冲突和分歧,而只有不断发展和巩固的团结”。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从总的方面来说,“是共产主义的‘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关系”,从日常的具体的联系方面来看,有“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独立和联合的关系”及“平等互助和互利的关系”。在刘少奇看来,“新型的国际关系”下的“团结和合作”,和平共处是必然的。

宋庆龄指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这种新的关系是“以真正平等和尊重民族独立为基础,并以互相关注、互相帮助和兄弟般的合作为特征的国际关系”,它优于以前人类所建立的任何关系,“在这种新的国际关系中,没有任何不可调和的冲突和不可消除的矛盾”。张闻天也指出,社会主义国家间虽存在着基本上的一致,建立了亲密合作和兄弟友好的关系,根本不可能发生这一国侵犯那一国的事情,但是每一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执行着自己的对内和对外政策,解决着自己革命和建设中的问题。而且每个国家也还有它的许多特点,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间有着各种差别性。因此,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际主义原则,相同制度国家之间也不容许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另一个国家。所以,“互不侵犯”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没有意义,“和平共处”是不言而喻的。

赫鲁晓夫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它们之间没有对抗性的矛盾,没有斗争的仇视”,“在它们之间的关系中起作用的是友好和互助的原则,是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因此,在他看来,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没有必要使用“共处”,也不会有相互侵犯,因而也认同中国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新型的国际关系”的认识。1957年1月18日中苏发表的联合声明指出:“社会主义各国是由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事业联结起来的,因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说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同时,社会主义各国又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因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又是以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平等的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各国之间的这种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关系。”

基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新型的国际关系”的认识,在中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关系中,都只写进了“五项原则”的部分内容。1955年12月25日,中国与东德签署的两国友好合作条约申明,两国愿意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加强中德之间的亲密的友好关系和合作。这也成为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关系表述的范式。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措辞的修改

如前所述,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提出了处理两国关系的原则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后来的表述中,对一、四两项原则作过改动。

先是对第四项原则表述的改动。1954年6月下旬,周恩来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在28、29日发表的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将五项原则的第四项“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7月19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与英国工党总书记菲利普斯谈话时,仍用“平等互惠”,但在之后的表述中基本都用“平等互利”。

继而是对第一项原则措辞的修改。毛泽东1949年4月30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写的声明中提出了处理国家关系时要“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在6月15日新政协筹备会的讲话和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使用的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这一提法被写进了《共同纲领》之中,也是周恩来提出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最初表述。1950年2月14日中苏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声明,双方“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1954年中印《通商和交通协定》签字后,印度总理尼赫鲁在给中国总理周恩来的贺电中,对第一项的表述与协定及两国发表的公报都是用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但《印度斯坦时报》在刊载这一消息时将其表述为“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与主权”,比公报上多了三个字。1954年在“五四宪法”草案的全民大讨论中,有人提出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该建议被采纳并写进了“五四宪法”之中。根据“五四宪法”规定的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10月11日,周恩来接见来华访问的日本客人时,在讲话中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一项表述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次日中苏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宣言和周恩来在尤金举行的招待会上的讲话中,沿用了前一天接见日本客人时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相同表述。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已经定型。在1955年亚非会议上,周恩来在4月19日全体会议及23日政治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中,多次提到了“五项原则”,虽未完整表述其内容,但强调“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是和平的保障,中国将严格遵守它。1956年10月19日,周恩来在与巴基斯坦总理苏拉瓦底会谈时,特别解释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一条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考诸史实,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定型之后的表述中仍用过“互相尊重领土主权”。1955年2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为制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发表了促进国际和平的宣言。2月12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响应苏联最高苏维埃宣言的决议中,对“五项原则”的第一项仍用的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3月25日,宋庆龄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五大原则》,以及亚非会议后周恩来的讲话或官方媒体《人民日报》的报道中,也使用过相同的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尼泊尔签署的协议中对“五项原则”的措辞曾有两处改动。1955年7月26日至30日,中尼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加德满都举行建交谈判。8月1日,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了两国政府关于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双方同意两国建立友好关系并互派大使,表示双方政府同意下列“五项原则”:“一、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四、平等互利;五、和平共处,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1956年8月19日至9月20日,两国政府就两国关系的各项问题在加德满都举行了谈判,发表了谈判公报,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该文件重申,去年8月1日双方达成的建立外交关系的协议中的“五项原则(潘查希拉)”,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尼之间对“五项原则”两处措辞的改动只是对范围的限定,适用于特定国家之间,并未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产生影响。

结语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提出到最后定型,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从严格的概念使用看,周恩来1953年12月底在接见印度来华代表团的讲话中并未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概念,只是提出了它的五项内容,作为这一外交原则纪念日所发表的中印联合声明也是一样。但这并不影响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纪念。从概念的渊源而言,1954年8月12日,周恩来在为接待英国工党访华代表团的一次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概念;在外事活动中明确使用是他在同年10月20日欢迎印度总理尼赫鲁之时;在国际会议场合使用则是在1955年亚非会议上。中国虽然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于一切国家,但从外交实践看,主要应用于中国与非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中使用过这一概念,却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适用;1956年底中国曾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关系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但为时不久就没再提及。之所以如此,与中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关系”有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第一项和第四项措辞在表述中先后有过修改,其第一项的规范表述实际是回归到毛泽东1949年4月提出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上。需要指出的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定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官方或国家领导人对该原则的表述中仍使用过“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注释

①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1版。

③把6月28日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纪念日始于1955年。1955年6月28日,中印友好协会举行庆祝两国总理发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声明一周年(参见《在首都各界庆祝中印、中缅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周年大会上 中印友好协会会长丁西林的讲话》,《人民日报》1955年6月28日,第2版)。2004年和2014年的6月28日,在北京隆重举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50周年和60周年纪念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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