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棍棒教育”下弑母案频发究竟谁之过
2021-01-21封逸
文/封逸
2020年11月16日中午,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警方发布一则通报:2020年11月13日6时40分许,南京市玄武区居民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其在家中与母亲发生冲突致其母死亡。接警后,南京玄武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调查处置。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家庭管教等原因,与其母谢某长期存在矛盾。11月12日晚,李某某与其母谢某发生口角并产生冲突,致其母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通报中的李某某是南京市第十三中学的一名高中生,家住南京市玄武区。2020年11月12日晚上10点,李某某放学回家后写作业,因受不了母亲谢某对其说教辱骂,情绪激动之下用菜刀将谢某杀害。杀人后李某某没有叫救护车也没有投案自首,而是换了一身衣服去同学家借宿了一晚。第二天早上6点40分,李某某早早到了学校,因产生负罪感,于是将命案告诉了班主任,并用教师办公室的电话投案自首。警方接到消息后立即去到案发现场,发现谢某已经死亡。
深度解读
近年来,国内已发生多起弑母案件:2011年,河南郑州连南14岁少年因害怕母亲向父亲告发其偷偷吸烟之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和妹妹;2016年,浙江金华四中学生徐某因不满母亲的管束,用铁榔头锤杀母亲;2016年,北大高材生吴谢宇弑母后潜逃,于2019年4月被抓获;2018年,湖南衡阳13岁少年因不满管教而锤杀父母;2018年,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某康将34岁母亲杀死于家中卧室;2019年,江苏盐城13岁少年邵某与母亲发生冲突,邵某用菜刀将母亲砍死……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青少年作案犯罪人员年龄集中在14~17岁之间,且有呈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作案动机方面,不满家庭教育方式而逐渐产生怨恨心理的占大多数,包括过于严厉、过度溺爱、过度保护、争吵频繁等;作案冲动性方面,超过50%以上的青少年属于冲动性杀人,而蓄谋性犯罪的比例也高达41%。无论作案人员是男性还是女性,管教不当引发叛逆而产生杀人动机都占了较大比例,教育问题是引发青少年弑母行为不可忽视的原因。
人的一生大多都要接受三种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对青少年而言,家庭教育尤为重要。弑母案中这些母亲的教育方式,或是偏激无理,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孩子违背自己的意愿时不是责骂就是打;或是过度溺爱,是非不分,孩子犯了错不及时指出也不纠正;还有部分是因为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可有可无。
几乎每位家长都有一颗望子成龙的心,但过分注重孩子学习,而忽略孩子心理和情感上的需求,极易造成孩子冷漠的性格,使双方产生感情隔阂。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所作所为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伴随着孩子们的成长。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优化孩子心灵的催化剂,想要正确教育孩子,家长首先需要形成正确的养育观念,掌握切合实际的教育方法。
在这些弑母案中,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父爱的缺失。如沅江市12岁少年吴某康的父亲长期在外务工;江苏13岁少年邵某的父亲忙于工作无暇监管,对于邵某母亲错误的管教也持放任态度。因为种种原因,现在有些家庭是“丧偶式育儿”,教育的任务基本都落在母亲身上。但父亲的角色是无人可以替代的,父亲在家庭教育中占有和母亲同等重要的位置。英国著名文学家哈伯特说过:“一个父亲胜过100个校长。”从父亲的身上,青少年可以观察到什么是男人,什么是丈夫,什么是父亲,同时会思考什么是独立和勇敢。
相关心理学研究表明,孩子的人格形成发生于3岁而定型于7岁,此阶段需要父母起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示范作用。而一旦家庭教育缺失,导致孩子缺乏安全感、正义感,这些不良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性格上的缺陷会比同龄人更突出,尤其在双亲中一方有家暴或者父母频繁争吵的环境中成长,是青少年性格发生扭曲的重要原因。
学校作为青少年成长学习的主阵地,也有义不容辞的教育责任。然而当下的应试教育普遍存在重成绩、轻育人的现象,其实无论是学习知识、培养素质,还是陶冶情操、完善人格,学校教育都至关重要。学校在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情感培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都可以有效起到引导作用。
为解决以上家庭教育水平低、教育缺失等问题,需要政府主导,社区、学校、家庭联合行动,加强对重点人群及其家长的教育指导,集中解决家庭教育中生养分离、竞争焦虑、家长强权等突出问题。合理利用家校共育资源,积极引导父母承担教育孩子的责任,确保教育方法科学,为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