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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标准现状及对策

2021-01-19孙咏梅吴立平向慧平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

食品安全导刊 2020年27期
关键词:备案标准化规范

□ 孙咏梅 吴立平 向慧平 但 娟 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

食品标准体系是保障我国食品卫生安全,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体系,通过实施食品标准体系,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控,提升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整体水平[1]。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 000 余项,行业标准2 900 余项,地方标准1 200余项[2],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然而企业标准发展严重滞后,与食品行业发展需求严重脱节,食品监管部门与企业对企业标准的认知和应用不足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企业标准的高要求相互矛盾。企业标准制(修)订体系的建立及其科学性、适用性等已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障碍,对企业标准的再思考和新定位成为我国食品标准体系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1 食品企业标准现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存在着大量的地方特色食品,在食品工业化生产进程中,国家食品标准体系已无法覆盖所有食品产品,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生产的有效实施,各企业相继制定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编制企业标准时主要依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及《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3—7]。因各企业人员结构层次、专业技术水平及企业规模大小差异,在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按标准格式、不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编写,甚至部分企业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写,加之标准审核备案时审核不细致,审核专家组人员知识面局限等因素导致大量不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食品企业标准被企业采用,这些标准不但不能指导企业的生产和改进,反而为企业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广东省为例,2015 年广东省现行企业标准共7 536 份次,需要企业修改的企业标准2 802 份次,以特殊膳食用食品类标准返修比例最高,占57.32%,茶叶类标准修改比例最低,占27.55%[8]。

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实施[3],企业标准的备案方式也由审查备案变为公示备案,备案方式的改变虽简化了备案过程,为企业标准备案提供了便利,但忽视了标准审核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加上企业在编制过程中存在的疏漏,导致不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食品企业标准出现,其主要体现在格式不规范和内容不规范两方面。

2 食品企业标准存在的问题

2.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企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下构建的应用型标准,必须遵守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体现了企业标准对国家标准体系的遵守和适用,经标准条文引用后成为企业标准的一部分。在企业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对《规范性引用文件》格式和内容的关注度不足,出现较多问题(表1),直接从法律上削弱了企业标准的有效性。

2.2 技术参数和标准术语

食品企业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内容,涉及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技术参数直接关系着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权益,是标准制定中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食品监管部门和企业对企业标准的不重视,食品企业标准的技术参数问题频发,问题主要发生在计量单位、限值和检测方法等方面(表2)。

3 引起食品企业标准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标准编写人员问题

我国现有食品企业以小规模家族式企业为主,标准起草通常由企业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个人)编写,标准起草人对标准编写规范要求掌握得不全面,与生产脱节,造成对工艺、技术参数意义的了解不全面,导致编写标准文本格式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合理。

表2 技术要求问题和示例

3.2 标准管理人员问题

标准管理人员多为兼职,对标准结构不熟悉,对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方式了解得不够全面,致使声明的标准出现不规范问题;缺少标准查新意识,致使企业标准中引用大量过期作废标准。

3.3 行政监管问题

行政监管部门本着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生产与管理原则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由审查备案方式变更为公示备案方式后缺少事后复核与监管[9];企业标准的制定专业性极强,单一的行政部门很难承担监管职能,大量企业缺乏编写标准的能力或疏于执行其制定的企业标准,造成企业标准逐渐成为一项行政任务,被束之高阁,各种因素叠加造成企业标准不规范、不合理、缺乏适用性。

3.4 食品企业标准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思路

标准化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食品标准属于应用型标准,其市场性强,与企业息息相关。欧盟、美国和日本在市场性较强的应用型标准的标准研制过程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其标准化机构和社团主要通过销售标准文本来获取经济回报,并提供产品认证、试验室认可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政府对标准的服务性收费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日本规格协会自2002年4 月1 日起,将销售标准收入的10%用于支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企业。德国的标准化主管机关(DIN)调查表明: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有75%的企业都积极参与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把标准化作为出口战略,因为此举能使他们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节约费用。

我国在食品标准化体系中更多的是要求有能力的企业建立企业标准,规定企业标准需优于相应食品标准体系,保障市场对标准改进需求的诉求和表达。食品企业标准作为食品标准体系金字塔的基石,它的有效性和严谨性是决定食品标准体系良性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标准的发展严重滞后,其有效性和严谨性无法支撑其发挥基石作用,门槛过低、监管过弱和效能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有效改善我国现行食品企业标准现状,健全食品标准体系,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发挥企业标准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方式,提出如下建议。

3.4.1 建立有效的企业标准审查、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审查机制必须多部门有效协作,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和严谨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企业标准的执行情况,行政监管部门对采用企业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标准适用性抽查,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

3.4.2 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宣传《标准化法》和相关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提高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意识,强化标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作用,以标准的提升促产品质量的提升,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组织企业标准化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培训学习,使其了解标准的结构及作用,提高标准编写水平。

3.4.3 建立良性的企业标准激励机制

随着企业标准门槛的提高,有能力建立企业标准的企业必然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激励和保护他们有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无论是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还是科研院所提供的技术支撑,都是国家夯实食品标准体系基础的良策。同时,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家标准机构在企业标准的基础上改进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而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改进反过来加强了制定企业标准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达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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