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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娃三姓”,遗产如何分配

2021-01-18王威

检察风云 2021年22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田某睢宁县

王威

田某先后有过四段婚姻,生育四个孩子。2018年1月31日,罹患重疾的田某留下遗嘱自杀身亡,三个不同姓氏的四个子女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

田某是江苏省睢宁县人,20世纪80年代初与秦某结婚,1987年离婚,其子秦军、其女秦荣随父生活。两年后田某与本县凌城镇赵某结婚,不料怀孕期间赵某因意外离世。田某生下儿子赵建,后去新疆谋生。1993年田某与徐某结婚,1995年生育一子徐亮,2003年离婚。田某第四任丈夫是孟某,婚后两人一直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生活。田某将“遗腹子”赵建带在身边抚养成人,对幼子徐亮也很是疼爱。2018年1月31日,田某不堪疾病折磨,写下遗嘱后自缢身亡。遗嘱全文为:“我死与孟某无关,是我得了这个病,就想死,就想我活着没有用,天赐(赵建乳名)这一切都交给你,我还有两张卡,还有养老保险回家办了,老家还有房租三四年没收,老家房子,姓秦不认我,他俩孩子算了。那卡钱就你俩分,房子也一样。他们认我,就给他们分,房子跟卡都分。宝子(幼子徐亮乳名)没订婚可以多给他点。骨灰没有人要就撒掉,随便谁留都一样。我跟你孟叔,他对我很好,是我对不起他,连累他,你也对他说谢谢。我毕竟没福气,没命享这个福,田某。”

田某去世时,火化事宜由赵建操办。赵建将母亲去世的消息告知同在乌鲁木齐生活的秦荣,并与徐亮先后联系了秦军,秦军称身份证过期无法乘飞机去不了新疆,后秦荣给秦軍订机票,秦军才到新疆与赵建、徐亮、秦荣共同参加田某的火化仪式。赵建夫妇、徐亮共同将田某骨灰带回赵建老家睢宁县凌城镇安葬,秦军、秦荣未参加下葬仪式。

田某留有存款19万元、保险款项5万元,为赵建实际保管。另有位于睢宁县城的商铺四间,以及未收租金1万余元。后秦军与赵建、徐亮商量遗产分割未果,遂将秦荣、赵建、徐亮三人起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被继承人田某所有的睢宁县城商铺房产及租金中属于原告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存款4.875万元、保险款项1.25万元。

睢宁县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27日受理该案。被告秦荣对秦军诉状中所提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被告赵建辩称,秦军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秦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徐亮辩称,认可遗嘱效力,因为原告没有“认”母亲,所以原告无权继承遗产。法院给孟某寄送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之后,孟某书面表明不参与本案诉讼。

睢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2.遗嘱中所说的“认”如何进行理解,进而判断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否包括原告秦军和被告秦荣。3.被继承人田某遗产范围,以及如何在其遗嘱继承人范围内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对遗嘱的解释规则未作规定,遗嘱解释是正确理解遗嘱人的意思、执行遗嘱、法院裁判的前提。本案中遗嘱系田某亲笔书写并签名,遗嘱中虽有错别字,但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清晰且具有可执行性。从这份遗嘱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田某作为妻子对丈夫孟某心怀感恩,作为母亲对子女尤其是最小的孩子徐亮有更多牵挂,对赵建充分信赖,也可以看出田某因与秦军、秦荣的感情裂痕产生的遗憾及临终前的内心挣扎与思想纠结,最终用“认”与“不认”的朴素表达将弥合母子(女)亲情的选择权交给了秦军、秦荣兄妹。原被告作为子女亦均认可涉案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虽然该遗嘱未标明时间,形式上存在部分瑕疵,但不能因为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瑕疵而轻易否定其效力,应认定田某出具的遗嘱有效,尊重其生前最终的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遗嘱继承来处分其遗产。

“认”的含义,应理解为秦军、秦荣须承认田某为其母亲。至于“认”的形式,遗嘱人田某没有说明,应当按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理解。被继承人遗嘱中所提到的“认”,应当结合当事人对其生前有无进行赡养照顾,去世后有无参与料理后事等进行综合理解判断。从田某遗嘱内容可以推断,其生前有很长时间与原告秦军关系僵化,原告秦军未能举证证明在田某生前对其赡养照顾。据赵建陈述,在田某去世后,他联系秦军,秦军当时在电话里问赵建“我去了以后你就给我分钱吗”?在田某遗体火化之后,秦军不顾亲戚在场就提出“分钱”,在其要求未得到满足后提起了诉讼。原告秦军作为长子长兄,仅在新疆参加田某火化仪式,并未参加田某在故乡的下葬仪式。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火化仪式和下葬仪式结合在一起,才能视为完整的丧葬事宜,且在普通老百姓心中,下葬仪式更是举足轻重,原告秦军没有全程参加田某丧葬事宜。结合原告秦军在其母田某生前与去世后的综合表现,从公序良俗及普通老百姓朴素的认知角度判断,不能认定原告秦军“认”了田某。故原告秦军成为本案遗嘱继承人的条件不成立,不在本案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对于秦军辩称,因其父亲仍在世,碍于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参加田某下葬仪式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田某与原告父亲已经离婚,原告秦军系田某亲生儿子,血脉亲情,死者为大,无论如何,原告秦军都应参加下葬仪式,送母亲最后一程,故对于原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原告秦军不具备遗嘱继承人资格,在逻辑上,争议焦点3就不存在论证的必要性。2020年9月30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秦军的诉讼请求。

秦军不服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其理由为:1.涉案的遗嘱中没有年月日,遗书不应当被认定为自书遗嘱,死者田某的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2.关于田某遗书中“认”的形式,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不“认”是错误的。

由此可见二审争议焦点有二:1.田某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2.一审判决对田某遗产的分配是否适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田某的自书遗嘱有其签名,内容具体明确,虽无书写时间,但从遗嘱内容来看,其书写时间是在其去世之前很短的时间内,并非绝对不能确定时间,也无其他遗嘱或者公证遗嘱与此相冲突,且当事人对遗嘱的内容均不持异议,因此该自书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其遗产的分配应按遗嘱进行处理。

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图/视觉中国) 

关于一审判决对田某的遗产分配是否适当的问题,依据遗嘱的内容,田某在遗嘱中“姓秦不认我,他俩孩子……”是指秦军与秦荣认不认其为母亲的问题。至于“认”与“不认”,只能从伦理道德、民风民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本案遗产的分配也应结合自书遗嘱和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综合评判。依据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只是“认”但并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虽“认”但也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最主要的体现形式是生养死葬。田某去世后,上诉人在庭审中称其认田某为母亲,并去新疆参加了田某的火化仪式,可以说母子亲情永不可分,应当予以肯定。本院亦确定秦军“认”其母亲,但其在田某去世前,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在田某去世后,也未参加下葬仪式,亦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仅仅以上诉人秦军未参加下葬仪式来确定其“不认”理由不够充分。结合以上实际,酌定秦军在田某的全部遗产范围内分得6万元。鉴于赵建、徐亮一审答辩称各保管了田某存款8.4万元,因此由赵建、徐亮共同给付秦军6万元,秦军不再享有本案所涉及遗产范围内其他财产的权利。至于秦荣与赵建、徐亮对田某的遗产分配问题,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2021年4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赵建、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秦军6万元;驳回秦军的其他上诉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均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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