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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股”骗局

2021-01-18张毅

检察风云 2021年22期
关键词:处罚金扬州市诈骗罪

张毅

从事股票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俗称股民。作为股民,总是很渴望有些内幕消息,或者“高人”进行技术指导,于是骗子的所谓“荐股”屡屡奏效。这样的骗局一次次被揭穿,有人又一次次心甘情愿往里面跳……

2019年5月初,江苏省扬州市人向法才(化名)在其位于扬州市广陵辖区内的家中,接到一个自称某某著名证券公司的电话,“你炒股的吧!只要你加入我们的股票群,我们某某证券为股民服务,每天推荐好的股票,并且有很厉害的老师做一对一的指导”。向法才本是半信半疑,也知道有诈骗的可能性,所以起初并不想理他们。但是他们一直打、不停地打,最后说只是让他进群看看,不一定需要跟着他们操作。向法才心想,加个群又没有什么损失,进去看看无妨,就当多一个参考,单看他们机构推荐的准不准。对方锲而不舍的电话终于把向法才拉进了一个股票群。

刚开始几天,向法才一直在群里观望,颇有不见兔子不撒鹰的味儿。结果,每天都有“兔子”蹦出来诱惑他,“老师”会在群里发牛股,有的股票确实涨得不错,有时候还有连续几天都是涨停板的股票,太诱惑人了。有群友不停地发盈利账户的截图,常常日进数万元,并配上“感谢老师”之类的话。身处这样的环境久了,向法才自然而然地被洗脑了,慢慢相信了这些“老师”的神通广大,他暗自惊奇:机构是真的有很厉害的操盘手呢。

向法才一开始还是有点警惕性的,所以就小资金投入5万元跟在“老师”后面操作,大约半个月后,果然赚了2万元。这时,向法才不由得对“老师”刮目相看,并且有了无条件的信任。然而,突然有一天,“老师”不带了,没有发出任何指令。已经对“老师”的指导有了依赖性的向法才就很着急地问“老师”怎么回事。“老师”说收到内幕消息,现在整个公司都带客户进这个内幕消息的股票,最少20—25个点的收益,做短线,3—5天出货,但是最低投入20万元。

20万元,向法才觉得有些多,超过了他的心理承受能力,但赚钱的欲望压过了内心的胆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向法才一咬牙,就筹集了20万元跟“老师”进了。结果,正逢股市震荡大跌的时候,向法才买进去之后就一直跌,问“老师”怎么办,“老师”一直说放心拿着。结果还是一直跌,过了几天,那个“老师”主动对向法才说,现在股票不好做了,带他做“老师”操作的平台,免费帮他把亏损补回来。向法才还能有什么选择呢,只能根据“老师”提供的链接下载了一个叫“融通国际”的App。“老师”忽悠向法才:股市行情不好,咱们做恒指,做道琼斯指数,当天可以买卖多次,行情波动大,好赚钱。在群里上课也演示怎么好赚,一下赚几百几千美元。不过,老师话锋一转,要求最少入金10万元,入金多的“老师”亲自指导。

向法才入了30万元,决定跟着“老师”做。这样,“老师”把之前的群解散了,把在“融通国际”开户入金的群友重新拉进了一个叫股盟交友E的群。实际上是把更易受骗的人集合在了一起。新的群只有六十几个人,向法才根本不知道虽然只有几十个人,大部分都是“托儿”,像他一样真正想投资赚钱的可能只有个位数。向法才既然进了这个群,也只能按照“老师”的指令亦步亦趋了,“老师”在群里喊进多或是空,向法才就一丝不苟地执行,等到了什么位置时“老师”又说什么位置止损止盈。遗憾的是向法才糊里糊涂地投进去几十万元,刚开始“赚”了一些,后来每次操作都是亏损的。看别人发的都是盈利的截图,自己却是亏损的,向法才在群里说亏损了,“老师”就说是因为他自己没有跟上单子,还说不可能每次都是盈利,只要把握好点位止损,再大赚一波就可以回本。“老师”让他加大资金,翻倍赚。向法才也总是以为自己运气不好,总是想着赚回本就不做了。他哪里知道,“融通国际”是骗子自己搭建的可以在后台任意操作的平台。直到最后平台打不开了,所谓的“老师”也联系不上了。向法才这才怀疑交易存在问题,知道几十万元再也不可能要回了,跌跌撞撞跑去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向法才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1月13日将李×亮、王×莉、柯×栋、郭×、林×庆、孙×林、封×权、施×彬、郭×岭、姚×祥抓获。

经审讯侦查查明,2018年底至2019年4月间,上述人员经人介绍先后到位于境外的某公司工作。去后,他们才得知该公司系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团伙,该团伙组织培训,传授犯罪方法。

该团伙的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支持、犯罪方法、收取诈骗犯罪所得等核心事项均由“宝哥”“水哥”等人建立、负责并掌握,向下设总监、经理、组长、组员四级,上级对下级有指挥、管理等权限。李×亮系总监之一,王×莉系经理之一,柯×栋、郭×系组长,其余人均为组员。

2019年5月10日至6月20日间,李×亮等人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向法才共计人民币572491.25元。

2020年12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犯诈骗罪,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陵区人民法院于当月进行了开庭审理。

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王×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人柯×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四、被告人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五、被告人林×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六、被告人孙×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七、被告人封×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八、被告人郭×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各被告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性质、量刑情节等均未提出异议,但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向法才”们本来都是想发财的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相同,相关证据业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所判刑罚在自由裁量范围之内,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上半年陆续对各被告人的上诉均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这个‘游戏’的本质就是:把你的钱给我。玩到你玩不下去了为止。”反诈民警邓某如是说。“向法才”们本来都是想发财的,他们哪里知道,会跌进骗子们的陷阱里,把辛辛苦苦赚得的钱送进了骗子自己搭建的小平台。客户的入金,都成了平台的流水和运营资金,没有监管,没有真正的交易,只有骗子想怎么操控就怎么操控的后台。这一批骗子虽然被绳之以法了,但还有许多的骗子可能会给你不断打电话、以各种各样的名义加你微信,一定要警惕啊!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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