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模式下的中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策初探
2021-01-17吴颖茵王帛瑾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
吴颖茵 王帛瑾 华南师范大学 城市文化学院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数字音乐传播与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即我国的数字音乐不仅实现了产业化的发展与升级,而且逐渐成为音乐文化市场的社会经济中心。相比于传统音乐,互联网的发展为数字音乐提供了一个更加宽广的传播渠道,用户可以在互联网上随意地下载与传播数字音乐。与此同时,根据信息技术的摩尔定律,目前网络环境处于监管死角的境地,盗版、非法转载、破解销售等行为都使得网络作品处于无玻璃保护的橱窗下,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较低的成本甚至毫不费力地取得网络作品的使用权。由此说明网络传播的便捷也给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实践困境
“在按照价值规律对音乐作品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的数字音乐市场,版权不仅是维系核心,更是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现状,数字音乐作品的盗版现象屡见不鲜,版权问题始终阻碍着整个音乐产业的互联网化转型,成为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绊 脚石。
(一)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相关法律不完善
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无论是在技术的深度上还是在辐射的广度上都突破了一定的局限,聆听数字音乐也成为当下各个年龄阶层普遍选择的休闲娱乐方式。可见,数字音乐广阔的市场需求促进其趋好的发展。就目前而言,中国的数字音乐产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无线通讯技术的便捷,数字音乐产业的行业弊端也在逐步显露,即音乐版权侵权行为愈发猖獗。且我国现行的法律未能明确数字音乐版权的权力界限、侵权标准,如对盗版音乐作品的下载量、传播量以及传播范围等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与此同时,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现有法律也未能对版权人的损失做出具体且合理的补偿,若有,相应的判赔额也往往较低。此外,由于互联网信息流通及更新速度迅速,互联网世界瞬息万变导致针对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侵权举证日益困难的现状,多数版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大受打击,只能选择沉默,不过多追究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此说明,数字化科技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形成猛烈的冲击,换言之,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及在保护制度上存在较大的漏洞,明显不能满足互联网模式下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解决当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相关法律中许多条款适用性不强等问题、构建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二)数字技术助推盗版方式更新
“当‘复制’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而成为音乐作品的基本生产方式,无限制的提供拷贝虽然满足了广大市场需求,但也使盗版侵权行为的经济成本不断降低。”目前,借助搜索引擎直接获取盗版音乐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既能获取免费的资源,同时又能为未经授权的网站贡献流量,这种“一举两胜”的行为导致数字音乐盗版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而且,相比于知识产权保护成熟化发展的欧美地区国家,中国的搜索引擎结果存在有更多的未经授权的不合规网站,或者是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的盗版资源获取服务。所谓“免费资源”来自不法分子对加水印的音乐作品进行破解,或是制作出破解程序后自行复制未经授权的作品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
然而,面对防不胜防的网络黑客,大多数版权人通常会出于省事与省时的考虑,而选择沉默,很少有人会花费时间与精力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且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私权属性,这便说明权利的取得需要版权人自己提出,且版权人也有权自己决定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版权人的维权意识与作为。难以遏制盗版行为、难以实现有效维权、难以坚持自身利益都导致了盗版侵权成为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最棘手的问题。
(三)音乐付费文化普及困难
相关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到664亿元,数字音乐平台用户付费率大幅提升至7.8%,同比增长30%,但相比于欧美音乐市场,我国数字音乐付费渗透率未能与发达国家并驾齐驱,远不能追上其音乐市场份额,这说明国内的数字音乐付费环境仍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虽然近年来用户已经逐渐形成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多的用户倾向于在流媒体平台中享受正版音乐并为之付费。由此足以说明,我国的数字音乐产业拥有庞大的潜在消费群体,但在知识付费方面却尚未实现应有的市场规模和商业效益。
究其根源是层出不穷的音乐流媒体平台为了培养用户粘性便采用“免费”的策略来吸引用户。在尝试过“免费”的“甜头”后,用户习惯了免费下载音乐来获取视听,自然而然地,“免费服务”容易给用户带来“有免费的何必花钱”的心理,这让消费者们本就不够牢固的版权保护意识更加趋于淡漠,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就更加不尊重知识版权以及不愿意去维护版权的建设。长此以往,需要付费的正版音乐无人问津,而“免费的”盗版之风盛行,这样的局面只会严重损伤有关版权人的创作热情与活力,音乐文化市场乌烟瘴气,必将持续影响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方法
(一)完善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数字音乐逐步兴起,行业弊端也在逐步显现,各种日益猖獗的盗版问题,法律保障制度的不足使得原有的音乐市场体系机制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数字行业发展。”当今我们所处的社会是法制社会,在民众对于音乐版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的情况下,法律是最为切实而高效的保护途径。建立和健全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制度能为数字音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数字音乐产业走向良性发展之路的前提和保障。具体而言,可以以现有的科学技术为依托,构建“科技+法律”版权保护体系,一方面要推进数字音乐版权信息的公开透明化进程,为法律的施行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加深社会公众对有关内容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要结合相关领域的实名制度来进行集体管理和许可模式的革新,保障每一个数字音乐版权管理组织能够独立地行使经营管理权和诉权,并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落实到每一个使用者的身上,从制度上规范音乐用户的消费行为。此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完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以确保音乐版权的保护能够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发展,从而提高数字音乐版权人持续创新的原动力。
(二)加强对数字音乐盗版侵权现象的整治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互联网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大,政府部门严格管控、处理相关侵权盗版行为的动作未能完全遏制猖獗的数字音乐盗版现象。当今数字音乐盗版手段愈发复杂多样,除了存在大量传统的专门从事盗版活动的中小网站,如利用超链接技术,将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中,损害其他合法网站的相关权益。或通过CDN技术以及如“百度网盘”之类的云存储等新技术,为互联网上非法复制、发行作品提供辅助性服务,从事侵权盗版行为;另一部分侵权盗版违法分子则通过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等新手段来进行牟利。如此手段,让监管部门防不胜防。因此,以国家版权局为代表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更加积极地联合互联网管理部门开展整治盗版侵权行为的活动,严厉查处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实施的数字音乐侵权盗版行为,同时加强对这些平台的监管,指导其做好自查自纠,督促其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的重点预警工作,支持相关权利人组织与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实现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行为整治方法、惩罚力度的改善与时俱进,以期净化互联网环境,规范数字音乐产业的市场秩序,实现数字音乐作品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序发展。
(三)培养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社会公众是数字音乐作品流动的终点”,只有让音乐消费者建立起版权保护的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乃至杜绝数字音乐盗版侵权现象。面对目前仍有不少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淡薄的现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构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宣传机制,例如借助公众号、短视频等网络手段科普版权保护的概念、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让知识产权保护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强化公众对于音乐版权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使版权保护理念成为公民自觉地法律习惯和良好的道德规范,从而促进形成尊重和保护数字音乐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于公众自身而言,应认识到侵害数字音乐版权不仅对于相关版权人来说是一种不公正不道德的行为,它更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必须主动了解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切身参与各种版权保护的活动,从实践中彻底改变自身的不良消费习惯,在脑海中清晰地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识到保护版权就是保护文化创造力,并在日常生活中将版权保护贯彻到底,从而逐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
三、结语
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消费者之间的分享、交换、借贷、租赁等共享经济行为正在爆炸式增长。数字音乐作为共享经济行为的一种消费业态也由此迎来全面的升级与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世界中的盗版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数字音乐面临着愈发严重的网络侵权问题。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数字音乐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侵权者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数字音乐行业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弊端逐步显现,这也意味着,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传统立法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影响了相关版权保护措施实施的进展,我国原先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不能适应现有的数字音乐作品所产生的种种复杂情况。
因此,为建设文化强国,建立版权机制,实现全面保护数字音乐作品,我国有关部门需立足国情,合理地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和立法,例如明确网络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性质,授予民间团体组织或官方授权组织等著作权人的集体“代言人”能够充分自主代表著作权人的权利。从而在实践中推动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和发展,使得各项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信息网络等新领域,进一步优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环境,促进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