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2021-01-17王媛媛蓝鹦空间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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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开展交易的过程中会保存、处理与归集客户信息,其主要包含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账户信息、财产信息、身份信息与衍生信息等,此类信息的保密性对客户极为重要,若遭到侵犯或泄露,会给金融机构与客户带去较大麻烦,影响其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一、个人金融信息遭受侵害的特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人金融信息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诸多风险,通常来讲,侵害此类信息时会存有隐蔽特征,且不易为人们发觉。当受害人发现其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其难以开展相应的维权工作,也很难调查出其泄露源头。从法律法规上看,保护个人金融信息还存有较大不足,部分法规的制定还并不完善,在发展层次不高的情况下,难以切实完成追责工作。侵害者在运用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时已获得较大利益,即使完成追查工作,其也很难付出较大成本与代价,无形中增加其侵权行为的概率。
此外,在大数据时代的影响下,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给侵害者提供了更多机会,其在侵犯受害者的个人金融信息时也会更加便捷。随着个人金融信息用途的增加,使用个人信息的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除去部分较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机构与银行等外,还有部分小型的物流公司、金融平台、贷款类机构或财务咨询公司也会触摸到金融类的个人信息,增加了危害主体的涉及面,影响了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效果[1]。
二、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中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在带给人们便利性的同时,也生出多重危险,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则为较严重的金融类风险,其不仅影响到互联网技术在多个行业中的定位,还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
具体来说,相关部门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过程中会出现多重风险与挑战,比如,因大数据内部的技术性,其会给正常管理带去外缘性风险,其主要源于网络攻击与技术滞后。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为储存虚拟化,在使用过程中,其虽然能增加存储效率与存储量,但若该存储资源遭遇黑客攻击,不仅会泄露诸多的用户信息,也会降低网络安全,引发网络崩溃。同时,在数据存储量大幅增加的今日,部分技术,如云计算技术没能与时俱进,在技术滞后的情况下,无形中增加了数据的闲置性,给其保护工作带去较大困难。
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其还存有内化性风险,一般来讲,金融信息的传统保护模式多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签署有关合同,借助合同中的内容来获取相关的义务与权利。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很难逐字逐句地查看每项信息,仅依靠自身的经验认知来了解合同内容,其签署的背后存在多重法律后果与法律风险。而随着金融机构与网络金融平台的增多,个人金融信息已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给相应的保护工作带去了更大的难度,碎片化的个人信息与无限大的数据量都影响了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效果,部分数据甚至会在不自觉中完成被储存、被创造,加大了治理难度。
三、大数据时代下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有效建设
其一,我国有关部门应增强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设定系统化、多层次的法律法规系统。对于与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部门管理人员应循序渐进,将散落的金融信息保护条款整合到一整套法律法规中,借助有关法规来提升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水平。
其二,针对隐私保护的义务,我国还应出台有关法律来保障普通客户的隐私,在签署相关合同的过程中若客户存有隐私需求,应依照非公开内容中的规定来保护客户的金融信息。金融机构不得私自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找出客户隐私,预测其动向,该行为破坏了客户的隐私权,因而要从隐私角度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
其三,金融机构还需借助大数据的分析来判断出用户的消费情况与资金动向,若发生偏离则要借助合适的措施与法律法规来规避该行为,其预测用到的数据需征得客户同意,若其反对则不应查看其隐私数据。
(二)对侵权行为提升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在面对金融信息的侵权行为时,要增加打击力度,借助先前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具体来说,当侵犯者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相关的侵权行为时,该侵犯者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受害者的精神与物质损失,通过此类行为让其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代价。与此同时,普通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属弱势群体,针对此类人群,在制定保护金融信息的法律法规期间,应更多关注民事责任,帮助人民解决更多的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问题,对于此类信息泄露的举证问题,不应由大众自己决定,而是由金融机构负责。此外,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极为危险,其不仅影响着各类金融机构的信誉,还降低了人们信息使用的安全,给其日常生活造成极大隐患,针对此类侵权的侵犯者,要提升打击水平,相关部门需采取严厉措施,才能起到震慑作用,降低其违法犯罪的概率[2]。
(三)设置良好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在制定良好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确认当前的监管主体,即设立良好的监管系统,具体来说,由于大数据技术为新时期产物,传统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当前时代的发展,因而相关部门应确认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在设置合适的监管主体的前提下保障监管机制的科学性。对于监管系统的设立工作,人民银行可主动成为监管主体,并安排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对应的监管工作,使之科学分工。同时,针对完善的监管机制而言,明确其内部职责为其重点工作,管理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一套统一、完整的保护指标,借助该指标来完成相应的执法与监管工作。此外,为避免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与滥用,管理人员还应定期监督与引导其下属金融机构的信息管理,严格监督其信息安全管理的每项环节,防止出现信息安全隐患或泄露等,若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在有效解决该项问题后完善其问题生成的漏洞。针对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可采用设置密码锁的方式,只有该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才可打开密码锁进入到对应的网络平台中,既能增加该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有效避免企业与个人的金融信息泄露,还能阻拦侵权者的侵犯行为,降低信息犯罪的概率。
(四)加强信息保护意识
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过程中,除了要求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与措施完善外,公众自身也应加强信息保护意识,不可侵犯者以可乘之机。具体来说,相关部门或金融机构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升教育与宣传的水平,让普通大众充分意识到保护自身信息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而让风险提示变得更为日常化、常态化,在改善公众信息保护意识的基础上,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普通大众在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要详细询问其内部隐含的义务、责任与权利,在充分利用知情权的同时,避免个人信息的遗漏[3]。在日常生活中,大众无论是在金融机构还是网络平台都要仔细核对其业务信息,谨慎填写自身的金融信息,只有保证充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办理各项业务,为其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奠定较好基础。此外,在使用相关网络平台的过程中,普通大众在密码的设置上要提升难度,适时降低自身的侵权风险,其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私人电子产品也要设计适宜的密码,以切实保障自身金融信息的安全。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大数据技术应用领域的增加,其在给人们带去便利的同时也增加风险,相关部门应设置合适的法律法规来严格规范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管理人员要严格监管多家金融机构的交易环节,加大对金融机构或多种侵权行为的管控力度,从而保证普通大众金融信息的安全。